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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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问题

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问题

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的有关问题的探讨摘要: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如何尽快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进一步稳定金融市场,是当前我国金融企业面临的主要任务,为了预防和降低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推动金融企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的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前后两种办法的不同,探讨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呆账准备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2012年财政部下发了文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并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同时,此前金融企业所执行的文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予以废止。

这说明,我国金融企业所面临的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变化,为与时俱进,规避有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体制,稳定金融市场。

计提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下面我们将从多个方面对这个现行办法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新旧办法的不同之处1.实施“动态”计提在新办法中,动态拨备的核心内容是金融企业依据宏观经济的形势变化,在宏观经济的上行周期、风险资产的违约率相对较低的时候多进行计提拨备,增加缓冲风险的财务能力;在宏观经济的下行周期、风险资产的违约率相对较高的时候少进行计提拨备,并动用已经积累的拨备对资产损失进行吸收。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拨备方法能够有效增强金融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也有利于金融企业保持信贷投放的长期均衡性,加强支持经济稳健运行的能力,积极发挥准备金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2.准备金计提标准发生改变一般准备余额最低要求从风险资产余额的1%提高至1.5%。

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主要用于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即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30•【文号】财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评价指标口径说明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评价指标口径说明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评价指标口径说明资本充足率反映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指标释义资本净额等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之后再减去扣减项的值。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资本扣减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以及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投资。

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产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2004]2号令)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之后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会计数据的调整方法,按银监会有关文件执行。

1※计算公式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指标释义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核心资本扣减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投资50%。

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本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2004]2号令)规定执行。

流动性比例衡量金融企业流动性的总体水平,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指标释义银行类金融企业的流动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现汇)、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净额(资产方)、一个月内到期的贴现及其他买入票据、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账款、一个月内到期的正常类贷款(包括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随时可抛售的合格债券及随时变现的合格票据资产、其他一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2银行类金融企业的流动性负债是指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拆入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借入同业、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款、境外联行往来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负债方净额、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填报机构承担信用风险资产的质量数据,反映各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报表编码:银监统号 2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季后18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局(分局)。

(数据单位:万元。

6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本部分对《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主要项目作出说明。

本表分为三个部分:第?部分是“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第?部分是“资产质量及准备金”; 第III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投向。

以下分别进行说明:贷款五级分类主要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文件)要求。

[B正常贷款]:指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

[C正常类]:指正常类贷款,即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D关注类]:指关注类贷款,即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贷款。

[E不良贷款]:指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银行合规考试:稽核监察考试题(题库版)

银行合规考试:稽核监察考试题(题库版)

银行合规考试:稽核监察考试题(题库版)1、单选个人客户证书及USBkey遗失、损坏时,客户为防范风险,需要暂停证书服务,应到营业网点办理相关申请维护手续,柜员做()操作,暂停证书服务功能。

A.证书换发B.证书补发(江南博哥)C.证书冻结D.证书解冻正确答案:C2、填空题守库期间严禁玩弄武器、饮酒、娱乐、留宿或()等,不准在守库室内生火取暖,防止煤气中毒。

正确答案:会客3、填空题从()看,所有者权益包括所有者的投入资本、企业的资产增值及经营利润。

正确答案:构成要素4、单选下列科目中,不属于金融企业负债科目的是()。

A.存放中央银行款项B.单位活期存款C.个人活期存款D.个人定期存款正确答案:A5、问答题县级行社负责开展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包括哪些?正确答案:①发展特约商户、投放终端机具;②终端机具的安装、日常维护及调单,统一发放消耗材料和宣传资料;③对商户收银员进行培训;④受理收单交易差错;⑤配合开展银行卡营销推广活动;⑥做好特约商户协议书、银联和农村信用社标牌、标帖的管理工作;6、多选下列资金凡属本年度应收而未收回的都应计算应收利息,纳入本年度损益核算()。

A.未到期跨季、年度的各项贷款B.存放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定期存款C.未按季、年结息的调出和拆分资金D.长期债券投资正确答案:A, B, C, D7、问答题营业网点对网上银行安全产品的具体职责包括哪些?正确答案:营业网点对网上银行安全产品职责包括:(1)营业网点客户证书的申请、下载、重发两码、废止、冻结、解冻等操作管理以及客户服务支持工作;(2)负责安全产品的保管、售出、发放、登记等工作。

8、单选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持()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A.县级以上人民银行行长B.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C.县级以上人民法院院长D.审计组组长正确答案:B9、问答题对案件追究,要求做到“一案四问责”,具体指对哪四种责任人问责?正确答案:对案发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

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了使公司的财务活动正常、规范、有效运行,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财务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促进财务活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促进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高效开展,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管好用活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1.3 财务管理的内容1.3.1 预算管理1.3.2 资产管理1.3.3 负债管理1.3.4 财务收支管理1.3.5 所有者权益管理2预算管理2.1 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由总经理直接领导预算工作。

2.2 预算编制程序及有关规定执行公司《预算管理制度》。

2.3 预算管理部每季度公示预算执行情况。

对于经营环境、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及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批准的超预算支出,财务管理部有权拒付。

3 资产管理3.1 货币资金管理:公司货币资金由财务管理部和结算业务部管理。

3.1.1 现金管理3.1.1.1 公司现金由出纳管理,出纳对现金的安全负责。

3.1.1.2 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库存必须送存银行。

3.1.1.3 出纳必须根据复核过的凭证收付款。

3.1.1.4 出纳必需须每天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

3.1.1.5 出纳长款、短款必须向部门经理报告,经核实确认长款、短款后,由出纳写明情况,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长款做营业外收入处理,短款视原因而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出纳补足短款金额;应由公司承担的,列支营业外支出科目。

3.1.2 银行存款管理3.1.2.1 公司到银行开户、销户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3.1.2.2 银行帐户由出纳管理,要及时对帐,每月做银行调节表,并经复核人员复核。

对未达帐项要查明原因,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1.2.3 支票入帐要及时。

3.1.2.4 不得开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3.1.3 重要单证的管理:存单、股票、国库券、债券等重要单证必须建立登记和领取制度,存入和取出必须由经手人、出纳双重签字。

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我市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1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通过法律程序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入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或经过公开拍卖收回的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农村信用社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经地方政府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或股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

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

附件4: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文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规章制度制定,反映本行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提取冲销等变动情况及各项准备金的保有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4号3.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7日内。

月报遇法定节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日天数一致。

4.数据单位:万元。

5.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6.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1.贷款损失准备]:本项目反映本行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

包括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和一般准备三种。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各项贷款。

各项贷款是指本行对借款人融出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各项贷款”的统计口径应与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各项贷款”统计口径保持一致。

[1.1专项准备]:本项目反映本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本行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专项准备由分行计提。

[1.2特种准备]:是指本行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后,部分金融企业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正常类贷款准备金问题《办法》规定,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如果正常类贷款有风险,也可计提专项准备,计提比例可根据其风险状况自主确定。

金融企业以前对正常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根据其风险状况在成本中列支的专项准备,不具有一般准备的性质。

金融企业2004年底的专项准备余额应该是根据资产风险状况提取的,不应该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

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大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补提专项准备;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小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转回相应的专项准备。

二、关于一般准备金计提范围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一般准备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提取,不得仅对贷款余额提取,也不得以扣除已计提减值准备后得资产净额作为提取一般准备的基数。

三、关于设置一般准备过渡期问题《办法》规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已经考虑了一般准备一次性到位的困难,因此一般准备2005年无法到位的,可以分年到位。

为防范不可识别风险,金融机构应在3年左右提足一般准备,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关于追溯调整问题《办法》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呆账准备计提政策是一致的,只是将有关政策加以细化,不是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因此不需追溯调整。

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的有关问题的探讨

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的有关问题的探讨

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的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王强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4期摘要: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如何尽快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进一步稳定金融市场,是当前我国金融企业面临的主要任务,为了预防和降低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推动金融企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的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前后两种办法的不同,探讨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呆账准备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2012年财政部下发了文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并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同时,此前金融企业所执行的文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予以废止。

这说明,我国金融企业所面临的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变化,为与时俱进,规避有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体制,稳定金融市场。

计提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下面我们将从多个方面对这个现行办法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新旧办法的不同之处1.实施“动态”计提在新办法中,动态拨备的核心内容是金融企业依据宏观经济的形势变化,在宏观经济的上行周期、风险资产的违约率相对较低的时候多进行计提拨备,增加缓冲风险的财务能力;在宏观经济的下行周期、风险资产的违约率相对较高的时候少进行计提拨备,并动用已经积累的拨备对资产损失进行吸收。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拨备方法能够有效增强金融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也有利于金融企业保持信贷投放的长期均衡性,加强支持经济稳健运行的能力,积极发挥准备金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2.准备金计提标准发生改变一般准备余额最低要求从风险资产余额的1%提高至1.5%。

金融企业计提准备金主要用于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即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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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2001]127号颁布时间:2001-05-18 发⽂单位:财政部国家开发银⾏,中国农业发展银⾏,中国进出⼝银⾏,中国⼯商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中国建设银⾏,交通银⾏,招商银⾏,中国民⽣银⾏,中国⼈民保险公司,中国⼈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际通⾏做法接轨,现将《⾦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本办法施⾏后,⾦融企业建⽴统⼀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

截⾄2000年12⽉31⽇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余额⼀并转⼊统⼀的呆账准备账户管理。

对截⾄2000年12⽉31⽇以前发⽣的符合本办法的呆账,各⾦融企业可以根据⾃⾝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呆账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由中央管理的⾦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情况于2001年8⽉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地⽅⾦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

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分类和预计损失计提暂行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分类和预计损失计提暂行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分类和预计损失计提暂行管理办法XXX风险分类和预计损失计提(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真实、全面、及时反映XXX(以下简称“公司”)租赁资产风险状况,规范租赁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提高租赁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防范化解租赁风险,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参考XXX《贷款风险分类指引》(XXX[2007]54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风险资产分类标准按照租赁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将租赁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租赁资产。

租赁资产预计损失,指按照会计审慎性原则,根据所掌握的全部信息对可能形成的损失进行的合理估计和评价,并不一定形成事实损失。

一)正常类(A类)客户始终严格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租赁物或企业新投资项目运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偿债能力充分。

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承租人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2.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维护保养及时;3.新投资项目如期完工并投产,产能正常释放,产生稳定的经营现金流;4.承租人财务管理规范,主要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结构合理,未发生不利于租金偿还的明显变化;5.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本金,企业经营效益良好;6.承租人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和管理政策等未发生不利于租金偿还的明显变化;7.承租人信用记录良好,还本付息正常,偿债意愿强,与本公司业务关系融洽;8.担保完整有效,保证人经营与财务状况正常,抵质押品价值完整,在可预见期限内抵质押品不会明显贬值;9.承租人所在行业市场稳定,不存在重大不利因素。

本文介绍了租赁资产分类及其管理方法。

首先,对于正常类租赁资产,需要保存完整的重要文件和租后检查记录,同时根据客户的综合实力、信用等级和担保方式将其分为A1、A2、A3三档。

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工作范文文档

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工作范文文档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省联社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已经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反馈。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申报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核销条件及程序,及时处置呆账贷款损失,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按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资产。

具体包括呆账贷款、承兑汇票垫款呆账、贴现垫款呆账、信用证垫款呆账、担保垫款呆账、信用卡透支呆账、拆出资金呆账等。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

呆账准备的提取和管理,按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当年度会计决算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第四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七)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呆账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其他贷款。

财金【2005】49号文件

财金【2005】49号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由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二○○五年五月十七日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环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呆账准备的提取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呆账处置管理办法

呆账处置管理办法

呆账处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呆账的处置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逾期未还且经多次催收仍无法收回,或者已被认定为无法收回的债权及其他资产。

呆账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尽职追索、损失最小化的原则。

二、呆账的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新版精品资料】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新版精品资料】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五月十七日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般权;(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六)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第六条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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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发布于:2005-11-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帐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帐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呆账准备的提取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歉、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第七条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金融企业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金融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第八条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对于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九条金融企业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

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条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第十一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的监督管理,对末按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账务处理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五条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或折合美元计提,人民币和外币资产减值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京财金融[2001]1196号作者:北京市财政局-附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三章呆账准备的提取第四章呆账的核销第五章呆账核销的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四通集团财务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呆帐,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帐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帐和提取呆帐准备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外埠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经逐户、逐级上报,原由一级分行(分公司)报经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的,仍维持原审核、审批核销渠道办理。

外埠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按规定审批核销时,由总行(总公司)负责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及北京市内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经逐户、逐级上报,由总行(总公司)负责汇总报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三、金融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金融企业定期提供其呆帐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帐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帐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和呆帐核销情况,有权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其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帐准备(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本办法施行后,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

截至2000年12月31日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余额一并转入统一的呆账准备账户管理。

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呆账,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账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由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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