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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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卷 第 7 期 2009 年 7 月
2009,31(7):1175-1180
Resources Science
Vol.31,No.7 Jul.,2009
文章编号:1007-7588(2009)07-1175-06
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选择
于术桐 1,黄贤金 1,程绪水 2,万 一 2,张晓蕾 3
3 实证研究
这里以水利部淮河流域委员会根据各水功能 区纳污能力及现状排污量提出的限制排放总量意 见(COD38.20×104t/a,氨氮 2.66×104t/a)作为目标总 量,以淮河流域各省为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对象,分 别采用改进的同比例削减法、排污绩效法、环境容 量法和综合法进行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见图 1)。 其中环境容量法中各省的环境容量根据水功能区 纳污能力汇总得到。可见,不同方案下各省所得排 污权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不同方案的分配原则 的差异造成的。
综 合 分 配 模 式 全 面 考 虑 了 环 境 现 状 、经 济 发 展、社会公平、科技水平等因素,根据各指标的权重 赋值,最终得到一个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分配方案。 2.2 模式比较
以上各分配方式所依据的分配原则及特点各 有侧重点。按需分配模式有利于鼓励工业经济的 发展,这种方法分配过程比较简单,易于操作;排污 绩效模式给经济发展以足够的环境空间,有利于促 进经济发展,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改进的同比例 削减模式在排污交易制度建立初期有利于提高政 策的可接受性;综合法分配模式考虑的影响因素比 较全面;环境容量模式比较尊重地区的水环境容 量,更符合自然规律。如果流域可以视为匀质区 域,即流域内各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当 且人口分布均匀,按需分配法、排污绩效法、改进的 同比例削减法、环境容量法都各具特色且比较公 平,但是在大流域范围内,流域往往是非匀质区域, 为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综合法分配模式更 具可行性。
(AHP)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层次分析法是 20 世
表 1 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影响因素及相应指标
Table 1 The factor about initial allocation of
basin pollutant discharge rights
准则层
指标层
环境现状
污染物排放量
河段长度
经济发展
共权力变为私人权利,产权得到了确立。产权确立 后,由市场去承担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排污权的初 始分配就是明晰产权的过程。因此排污权初始分 配是排污权建立和交易的前提。
目前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公 开拍卖和标价出售[5]。免费分配方式的参照基础可 分为成本效率分配、现时经济活动(排污、投入、产 出)量分配和非经济因子分配 。 [6] 李寿德在 Stavins 关于排污权交易成本函数假定的基础上[7],建立了使 社会期望福利最大化的初始排污权免费分配模型, 并分析了免费分配的决策机制[8]。许多研究者认为 如果拍卖所得用来削减以前存在的税收扭曲,则拍 卖方式的费用有效性(cost-efficient)要大于其它分 配方式,同时拍卖可以增加成本分配的弹性、提高排 污者进行污染治理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减少关于租 金分配的政治观点的差异,并具有公平性[9~13],但是 公开拍卖和标价出售方式在实践中遇到的阻力比 较大。也有学者提出混合分配模式,即将部分排污 权免费分配,剩余的排污权对外拍卖。事实上,即 使是主张实行完全拍卖的研究者们也认为,完全拍
的污染源,其现状排放量按达标排放时的排放量 计)。
用这种模式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其结果与现 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能较好的衔接,政策波动不大, 容易被各地接受。 2.1.3 排污绩效模式 通过计算目标控制总量与利 税或产值的商,得出流域平均排放绩效,然后将各 排污者基期年的利税或产值乘以平均排放绩效,确 定出各排污者的初始分配量。分配模型为:
人均 GDP 地区开发指数 非农人口比例
社会公平
贫困地区倾斜指数 人口总量
科技水平
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纪 70 年代由美国运筹学家 Saaty 提出的,经过多年 的发展现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方法。其基本原 理是:将要评价系统的有关替代方案的各种要素分 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性 和定量分析的决策。从本质上讲 AHP 法是一种思 维方式,它把复杂问题分解成各个组成因素,又将 这些因素按支配关系分组形成递阶层次结构,通过 两两比较的方法确定层次中诸因素的相对重要性, 并结合决策者的判断,决定决策方案相对重要性的 总的排序[19]。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对复杂的决策问 题的本质、影响因素及其内在关系等进行深入分析 的基础上,利用较少的定量信息把决策者的决策思 维过程数学化,从而为多目标、多准则或无结构特 性的复杂决策问题提供简便的决策手段[20]。
(1)
式中 aj表示第 j 个排污者的初始分配量(t);R 表示污 染物削减比例(%);Qaim 表示全流域目标控制总量 (t);Q 表示基期年(分配的参照年,一般选择分配年 的前一年)全流域排放总量(t)(对未达标排放的污 染源,其基期年排放量按达标排放时的排放量计); qj表示第 j 个排污者基期年排放量(t)(对未达标排放
改进的同比例削减法按各省现状排放量若全 部达标排放时的排放量为基准,以目标控制总量为 对象,进行相同比例的削减。由于河南省即使现状 排污口都达标排放,其现状排放量仍然最大,所以 河南省分配的比例在流域中最大。安徽省现状入 河排放量次之,但是由于其超标排放现象相对比较 严重,若按现有排污口都达标排放计算,其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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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分配模型。在一确定的因素下,首先 求出该因素下各地区的指标值,然后将这些指标值 归一化,即为该因素条件下各地区该指标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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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比例公式为:
aj=bjQaim
(4)
式中 aj表示第 j 个排污者的初始分配量(t);Qaim表示
全流域目标控制总量(t);bj表示第 j 个排污者排污权 初始分配比例(j=1,2,…,m);bjk 表示第 k 个因素条 件下第 j 个排污者指标值在全流域所占的比重;wk表 示第 k 因素的权重(k=1,2,…,n);vjk表示第 k 个因素 条件下第 j 个排污者指标值。
(2)
式中 aj表示第 j 个排污者的初始分配量(t);P 表示平 均排放绩效(t/万元);bj表示第 j 个排污者基期年利 税(或产值)(×104元);Qaim表示全流域目标控制总量 (t);B 表示基期年全流域利税(或产值)总和(×104 元)。
相关研究表明,采用不同的绩效评价方法,其 结果差异性也较大[18],即经济绩效指标的选取会显 著影响分配结果。这种方法分配初始排污权,体现 了效率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淘汰高 污染排放的产业,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 2.1.4 环境容量模式 根据流域内各地方的环境容 量占流域总环境容量的比例来确定排污权初始分 配。分配模型如下:
(1)指标选取。根据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原则,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影响因素可分为环境现状、经济 发展、社会公平和科技水平 4 个层次,对各层次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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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术桐等: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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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进行细化,得到如表 1 所示的指标体系。 (2)指标权重 wk 确定的方法。采用层次分析
(3)
式中 aj表示第 j 个排污者的初始分配量(t);Qaim表示 全流域目标控制总量(t);sj表示第 j 个排污者的环境 容量比重(%);Ej 表示第 j 个排污者的环境容量(环 境容量可采用纳污能力值,(t/a));E 表示全流域总 环境容量(t/a)。
环境容量模式尊重了水体的环境容量,更加符 合自然环境特征,有利于人水协调发展。 2.1.5 综合分配模式 事实上,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往往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应充分考虑对 其产生影响的各种力量,合理的进行分配,在保证 公平的前提下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
2 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及其模式比较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 补充。在大流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交易市场的空 间范围比较大,加之水污染物的扩散特性,很多污 染物不能视为均匀混合吸收性污染物,如果交易主 体确定为各个排污主体——企业,将使交易成本增 加,最终会降低制度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经过适 当的设计将其视为均匀混合吸收性污染物[17]。以行 政管辖区作为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可以降低大流域 内排污权交易成本,从而使大流域排污权交易经济 可行。 2.1 初始分配的模式
根据国内外有关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及分析,提 出 5 种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 2.1.1 按需分配模式 在适度保护环境的条件下, 按需分配排污权。具体操作是,根据各地自身申报 的量,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需分配。这种方法 分配过程比较简单,易于操作。 2.1.2 改进的同比例削减模式 按照达标排放时各 排污者所占的污染负荷比,分配目标总量。因此, 改进的同比例削减法采用达标排放基础上的现状 排放量进行分配。各排污者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 根据最近几年的排放量,以及目标控制总量计算出 目标总量与达标前提下的现状排放量的比例关系, 各排污者按同一比例进行削减。分配模型为:
第 31 卷 第 7 期
卖需要一段时间过渡[14,15]。由于流域水污染物扩散 的复杂性,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进展缓慢,因此研 究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更具理论与现实 意义。在我国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初期, 完全采用有偿分配方式不现实,学术界和实务界均 认为免费分配更具有可操作性[16]。无论采用免费分 配或混合分配方式,都要解决一部分初始配额的无 常分配问题。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分配模式;流域
1 引言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目前备受国外关注的环境 经济政策之一[1],它在协调经济发展与污染控制方 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也开始了排污权交易 的试点研究,但是在试点过程中还有很多技术问题 有待解决。排污权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运 行的基础,也是排污权交易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 题。有学者认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问题是形成和 制定政策的最大壁垒 。 [2,3] 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 易更具复杂性,因此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流域水污 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 立和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收稿日期:2008-10-06 ;修订日期:2009-03-23 基金项目:水利部项目:“淮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权政策研究”。 作者简介:于术桐,男,天津宁河人,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 E-mail:yushut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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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科学
美国经济学家 Dales 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制 度,其基本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建立 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 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排放 总量,协调经济发展[4]。水污染物排放权是水权的 重要组成部分,它源于水资源的环境容量,而环境 容量的所有权是属于全社会的公共权利,当排污权 分配给各排污主体的时候,环境资源的使用权由公
(1.南京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系,南京 210093;2.淮河水利委员会,蚌埠 233001; 3.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合肥 230039)
摘 要:目前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在国外污染控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也开始了水污染物排 放权交易的试点研究。排污权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在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初期,无偿 分配是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主要方式。我国流域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以行政管辖区为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可以降低大流域内排污权交易成本,据此认为在大流域开展排污权初始分配可以以行政管辖 区为主体。提出按需分配法、改进的同比例削减法、排污绩效法、综合法、环境容量法等 5 种排污权初始分配模 式。各流域开展排污权初始分配时,应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特点,选择合适的模式。在淮河流域当前发展阶段,应 主要采用综合法的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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