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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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一)中外资企业:

1.中资企业: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资企业: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不用提供);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1.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

4.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备注:

1.进口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更名登记申请书”、工商局《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全套申请材料

2.申请之日超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签发日期30个工作日的,进口单位还须提供其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被正式受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2.外汇局审核后相应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办理期限: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列入“名录”。

二、进口付汇备案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的进口单位须事先办理“名录”登记)(一)备案基本材料(除备案申请书外,其余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

2.进口合同;

3.实行进口配额或特定产品管理的货物,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须提供有关登记表(已在“名录”无须提供);

4.属代理进口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5.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

(1)货到汇款项下

除需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口岸IC卡、商业发票、提单(已在“名录”无须提供)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不符情况下补缴税款,海关按差额补发报关单的,还须提供补征税费证明;此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

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区别不同贸易方式的进口报关单提交相应的材料。

(2)信用证项下

除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开证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托收项下

除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托收通知书。

(4)预付货款项下

除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3万美元)的购付汇,还须提交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二)其他特殊情况进口付汇备案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1、异地付汇备案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备案所需材料:

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备案的,须按结算方式提供上述第二(一)条要求的材料,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和提供相应材料:①在付汇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②在付汇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现汇帐户:提供开户核准件或银行开户证明;③进口单位或委托方利用付汇地银行项目贷款或转贷款的:提供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2)已在“名录”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备案的,须按结算方式提供上述第二(一)条要求的材料。

备注: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2、“真实性审查”付汇备案

(1)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时,须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材料。

(2)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不一致,须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材料(仅限于不在“名录”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或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3)中越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付汇汇往第三国或港澳地区的,须提供毗邻国家出口商的付款指令及第二(一)条所列的材料。

(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购付汇时,因进口料件集中报关暂时无法提供进口报关单申请备案的,须提交进口单位备案申请、按期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保证函、进料加工合同、海关手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的当期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进口单位留存联)、提单以及商业发票(仅适用于已在“名录”进口单位)。

3、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转口贸易项下购付汇: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材料、出口合同、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

4、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资料、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批文、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没有分包可不提供)。

备注:经批准取得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的企业才能办理此项备案。

5、保税区付汇备案

(1)保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购买货物,货物从保税区报关进口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①向区内企业支付货款的:提供第二(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

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②向境外支付货款的:提供第二(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区内企业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保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购买货物,货物从区外报关进口的,提供第二(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区外企业向境外企业进口货物,货物通过保税区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货款的,提供第二(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区内企业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6、保税仓库付汇备案

(1)寄售代销方式下,除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货到汇款项下的还须提供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且进口货物报关单应为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寄售代销方式的购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业不得购汇)。

(2)买断销售方式下,除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货到汇款项下的还须提供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且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包括: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备注:买断销售方式的购汇人应是保税仓企业,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

7、深加工结转付汇

(1)来料转进料的,除须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货到付款项下还应提供转厂合同、运抵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深加工(0255)”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料转进料的,除须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货到付款项下还应提供转厂合同、运抵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加工单位公章)、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来料加工转内销的,除须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货到付款项下还须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902450”或“来料成品减免(034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2、外汇局审核后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申请材料(除进口付汇核销单、到货核销表(见附件4)、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核销单位的说明外,其它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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