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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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

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

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沪规土资法[2009]95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1号)的规定,现对“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本意见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一)临时建设项目。

(二)零星建设项目,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三)位于工业区内的通用厂房、普通仓库。

通用厂房,或称标准厂房,是指工业园区内,按该园区产业目录指导建设,高度小于24米的工业生产建筑和配套管理用房。

不包括下列建筑:1、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2、工业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3、工业区内的商业建筑、居住建筑。

普通仓库,是指工业园区或仓储园区内,储存一般货物的仓库,不包括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危险品仓库。

(四)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小型建(构)筑物。

二、建设项目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或者位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仍应实施设计方案审批。

此外,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仍需进行设计方案审批。

三、属于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规划设计要求,并注明“本项目可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核。

”申请人签定“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的复印件,核对建设项目各项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是否已经落实。

未落实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沪工商广[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各分局: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搞好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具体指导意见:一、公益广告和公益广告活动的界定公益广告是以推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为目的的信息传播。

公益广告活动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各分局要鼓励企业和个人资助公益广告的创作和发布。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公益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以不符合规范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落款。

(三)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足以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按照商业广告有关规定管理。

二、公益广告的设计与制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活动。

各分局应当积极倡导具有广告设计、制作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强化社会公益意识,配合党和政府的宣传重点以及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其内容和形式应尽量采取正面教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一、修编背景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以下简称《2017版规划》)。

2021年,我局对《2017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经过五年实施,《2017版规划》对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与户外广告的发展,《2017版规划》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修编工作。

二、修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次修正);7、《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0、《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11、《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12、《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其它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划。

青浦区一网通办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清单

青浦区一网通办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清单
青浦区“一网通办”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清单
(截止日期:2018年6月22日)
职能部门 名称
发改委 (12)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经委(7)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依申请变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依申请注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新办、重新办理)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依申请变更)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依申请注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续展)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补发)

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补、换领登记证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注册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注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所有人迁出管辖区域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拖拉机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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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 名称
序号
经委
经委 17 5
经委
经委 18 6
经委 19 7
农委(23) 20 1
农委
农委
农委 21 2
农委
农委
农委
农委
农委 22 3
农委
农委
农委 23 4
农委 24 5
农委 25 6
农委 26 7
农委 27 8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一、控制分区根据对城市发展各要素的统筹考虑,《广告阵地规划》中将按照禁设区、控制区、展示区来划示控制分区,并针对各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规划管理要求以及适用区域。

(一)分区定义禁设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图1展示区:是指在满足安全、有序前提下,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塑造繁荣、丰富城市景观的区域。

控制区: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区域。

即是指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该区域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见图1)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

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具体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米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见图3)(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独立式广告;(5)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式广告;(6)在20层或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7)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的;(8)在道路交叉口圆弧切线外15米范围内设置的;(见图4)(9)在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上设置的。

2.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1)利用行道树的;(2)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如企事业单位的宿舍)上设置的;(3)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见图5)(4)利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含居住区围墙上)的。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为加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设置行为,净化城市空间,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以良好的市容秩序展示省会城市新形象,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质减量,依法治理现状户外公益广告(一)明确治理范围。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建(构)筑物、灯杆、行道树、安全护栏、隔离桩(墩)、工地围挡、公交候车亭、道路名牌、邮政箱、垃圾箱等公共设施,悬挂旗帜(国旗、道旗、彩旗)、宣传条幅,张贴海报、标语宣传品,喷绘标语、标识,安装灯箱广告、广告牌等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分类规范治理。

一是未经审批设置的。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二是内容过时的。

经市文明办认定,政治类户外公益广告,内容陈旧过时、表述不规范或存在错误的,由发布单位组织清除。

三是活动结束的。

会议、活动已结束的,由户外公益宣传发布单位(以下简称设置单位)自行全部清除。

四是设施陈旧的。

残破、污损、缺失、掉色、画面模糊的,要督促设置单位自行整改。

五是其他情形的。

设置主体不清,管理责任不明的;设置密度大,内容重复,过于堆砌的以及违反户外广告《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其他情形的。

二、严格审核,规范户外公益广告办理流程(三)明确责任分工。

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简称《条例》)审议结果报告明确,市文明办是济南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审批,市城管局负责协调落实征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路灯杆设施,设置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界定公益内容。

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发布户外公益广告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不得标注产品(商品)名称、商标标识,不得出现与公益内容无关的其它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浦府[2002]27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2]27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区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小陆家嘴地区和世纪大道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立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浦东新区户外广告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点问题的协调。

联席会议由新区领导及工商、规划、市容、财政、法制、建设、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工商浦东分局,负责对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商浦东分局、新区计划局和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材料和流程(附申请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材料和流程(附申请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材料和流程(附申请表)一、办理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三、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附:样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书
(区)
本单位承诺:
1.对以上填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由本单位全权负责。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引起的相邻纠纷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5.因规划调整取消该户外广告位的或相邻纠纷不能协调解决的,本单位无条件
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申请单位:
经办人:
年月日。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 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 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001]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001]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成都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范围全市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

二、落实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及监管主体责任(一)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及招牌总体规划;(二)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监督和巡查;(四)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单位或业主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五)公安、交通、市场质量监管、建设、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三、严格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管理(一)严格执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1.城区范围内临城市道路和公共开敞空间,以及利用建(构)筑物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都江堰市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2.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不得审批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不符合规划现状,已附设于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公益广告到期后,不得再审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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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出台前原批复设置的户外广告,超过户外广告法定设置期限的,其中不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不再办理延期设置审批,不得继续设置;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应依据《规划》和《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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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招牌设置审批1.招牌设置审批应按照“一街一式”的原则,招牌的大小尺寸应符合《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技术要求,不得审批楼顶、占用公共道路、占用公共绿地、挑(伸)出式、依附违法构(建)筑、封闭门窗等形式的各类违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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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牌审批原则上按照“一店一招”的要求,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临多条道路的,可以在不同临街立面各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广告形式,在商业宣传、文化传播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户外广告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广告内容不规范、广告设施破坏环境、广告侵权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城市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户外广告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具等户外设施上发布的广告。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建筑物广告:在建筑物外墙、屋顶等位置设置的广告;2. 墙体广告:在墙体上设置的广告;3. 亭牌广告:在亭牌、亭子等设施上设置的广告;4. 车载广告: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5. 公交站牌广告:在公交站牌上设置的广告;6. 其他户外广告:包括立柱广告、围挡广告、高空广告等。

二、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宪法及相关法律;2. 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4.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法律规定1.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户外广告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户外广告的发布原则、内容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1)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成分;(2)广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4)广告不得使用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象征和标志;(5)广告不得利用宗教、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性用语。

2.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拆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1)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2)户外广告设置前,应当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3)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4)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设置、拆除的户外广告进行处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
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0.03.24
•【字号】闵府办发[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
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沪委办发[2008]23号)精神,经区审改办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共计338项,现予公布。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浦府综改〔2016〕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8日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加强户外招牌的管理,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户外招牌按功能分为单位名称招牌(包含店招店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

第三条管理部门依据户外招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浦东户外招牌管理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域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市容局”)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浦东新区户外招牌规范性管理办法及其日常管理考核办法,编制户外招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户外招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各区域户外招牌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检查和督导。

第五条区域管理部门浦东新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世博地区管委会等区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域内户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镇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镇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镇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秩序美观整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与户外招牌,是指任一边长大于4m或单面面积大于10㎡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

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和企业促销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宣传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及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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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4、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具体流程
1、在24米以上、6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顶部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2、其他道路、区域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六、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非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七、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合法证明等;
2、具有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4、安装施工监理合同(设置在建筑物3米以下的墙面且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除外);5、初始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要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的要求,须提供户外非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表格下载)
九、受理部门
1、市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景观管理处
地址:铜仁路331号1408室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 62473288-1410 或 62473288-1409
传真电话: 62899027
电子信箱 :dgggc@
2、区、县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备注
浦东新区城市景观管理署浦东大道141号5
号楼4楼
5887512058789886
长宁区市容管理局灯光广告科芙蓉江路36

6270997362195344
闸北区市容管理局广告科秣陵路100号1107

6317497663173347
杨浦区市容管理局
灯光广告科平凉路700号4楼
5521333455213334
卢湾区灯光景观管理所鲁班路705
号63024623转
804
63059771
徐汇区灯光广告管理所蒲汇塘路50号6481014464810224普陀区灯光广告管理所中山北路2130号
15楼
5291352352917608
虹口区市容街景建设管
理所
武进路193号6357171463571714
黄浦区市政委
灯光广告管理办公室
金陵东路2号31楼6323807563238075
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
委员会灯光广告办公室
新闸路1931号6258555762560413
闵行区城市管理局闵行区证照中心莘建东路201号2

3412085934120859
宝山区市容管理局市容科泰和路245号2号
楼203室
5656287256562872
嘉定区市容街景管理金沙路58弄666953055159917881
所号
金山区市政委广告科石化卫二路428号
4楼
5793331757946054
松江区市政管理局
松江区企业服务中心
通乐路69号67736147
南汇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容管理科惠南镇人民西路
346号
5801080858018800
奉贤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广告科南桥镇环城西路75
号南3楼
6719160267191602
青浦区市政管理局市容管理科青浦镇城中东路
588号7楼
5972653939720151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容科城桥镇城内人民路
138号202室
3961063569614997
十、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52901111、8002204646
举报电话:62473288*1633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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