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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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5.20•【文号】国家计划委员会[1997]第6号•【施行日期】1997.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包括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

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在冻结期间都不得占用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改部门认定的住房解困项目。

本规定所称安居工程,是指由国家批准的专为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以上三类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

第四条除三类建设项目以外,已经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所指急需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时限为一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

冻结具体事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通告。

第六条冻结期间,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国家土地管理局不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报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申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上报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05•【文号】[1996]国土[建]字第40号•【施行日期】1996.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1995]国土[建]字第31号)和《关于进一步抓好闲置土地清理和各类建设用地检查的通知》([1995]国土[建]字第99号)的精神,对1992年以来的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和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检查,在制止土地闲置、耕地撂荒,查处违法批地、占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前几年土地闲置量大,原因复杂,处理的难度也比较大,而且一些地方重检查、轻处理,以致该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大多没有征收,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大多没有收回,该调整利用和复耕的也未落实。

据初步统计,全国已查出的100多万亩闲置土地中(其中50%是耕地),还有50%未按规定处理,65%未得到利用。

为巩固去年的清理工作成果,切实抓好闲置土地的利用,善始善终地完成清理检查任务,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闲置土地处理、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将这项工作作为保护耕地、稳定农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闲置土地的处理、利用,不仅是清理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整个清理检查工作的难点和关键。

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措施,把闲置土地处理、利用工作抓到底,使现有闲置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农业部关于立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农办发[1995]8号

农业部关于立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农办发[1995]8号

农业部关于立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正文:---------------------------------------------------------------------------------------------------------------------------------------------------- 关于立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农办发[19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水产、畜牧、乡镇企业、农垦、农机厅(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乱占耕地建坟、建窑、建房等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的情况下,出现了大量占用耕地栽林果、挖鱼塘的现象,毁坏了不少良田,加剧了耕地面积减少。

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严重影响农业特别是粮棉生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制止这种现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人口多、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保护耕地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对于保证粮棉等主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意义,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二、立即制止大量占用耕地栽林果、挖鱼塘。

已经占用的,要做好工作,能恢复的要努力恢复。

今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一律不得毁坏耕地。

林果生产和水产养殖的发展要着眼于整个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得再挤占良田。

三、尽快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各地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抓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区内耕地的用途。

坚决制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撂荒,如有违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复垦整治。

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和城镇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从严控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3]388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3.11.17【实施日期】2003.11.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在京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要求,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必须进一步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农业问题放在基础和战略地位高度重视,从保持良好发展局面、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对农业和粮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盲目设立开发区、乱批滥占耕地等严重问题,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对保护耕地、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农民权益作出了明确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由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的,更是由土地对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决定的。

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保护耕地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当前耕地连年减少的严峻形势的认识,提高对国土资源部门面临的重大责任和紧迫任务的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化压力为动力,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各相关司局: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要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020年9月、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提出明确要求。

然而,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工作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依然突出。

为坚决遏制全国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势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部决定在全国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整治问题(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按照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

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

重点整治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对住宅类房屋,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情况,依法稳妥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其中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依法依规移交。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5•【文号】[1997]国土[法]字第67号•【施行日期】1997.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告》的通知([1997]国土[法]字第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告为了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中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决定,特通告如下:一、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4日在全国范围内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

二、冻结期间,除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安居工程、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已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准占用耕地。

三、冻结期间,各地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耕地的,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四、已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五、冻结期间,城乡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荒地、劣地、废弃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使用土地。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011号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011号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4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011号胡桂花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程的建议》收悉。

我们十分赞同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科学合理规划和加快建设城市配套设施等建议,这些建议事项也是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答复如下:一、基本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目前,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已基本完成,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全面查清了我国陆地国土的利用现状,成果已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

二、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提出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工作,要求各地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和信息化技术手段,以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地理国情监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等成果为基础,结合“三调”、自然资源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对本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梳理问题清单,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编制整改补划方案。

为进一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及相关工作,2021年6月,我部国土空间规划局联合耕地保护监督司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明确了工作任务、整改补足规则及工作组织要求,要求各地根据“三调”成果,将不稳定利用耕地等根据实际情况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依据保护任务,在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中,按照质量优先序,调整补足永久基本农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抓好闲置土地清理和各类建设用地检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抓好闲置土地清理和各类建设用地检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抓好闲置土地清理和各类建设用
地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1995]国土[建]字第99号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7.17
【实施日期】1995.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抓好闲置土地
清理和各类建设用地检查的通知
([1995]国土[建]字第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1995]国土[建]字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委、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普遍重视,各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积极行动,认真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和建设用地检查工作,狠抓撂荒耕地、闲置土地的复耕和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全国情况看,目前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个别地方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行动迟缓,工作进展缓慢;
有的甚至至今尚未进行部署。

二是,一些地方工作深度和力度不够,有的重检查轻处理,对查出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坚决;有的甚至有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态度。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保护耕地和土地管理非常重视。

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在江西考察时指出:珍惜和保护好耕地,必须作为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和民族安危的大问题大政策来对待,千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我们就要犯永远无法弥补的历史。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国土资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先后支持部分地区实施了一批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在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推动现代农业农村发展、助推精准扶贫、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成为两部推动土地整治工作、提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抓手。

但重大工程建设中也存在部分工程未能按计划完工、地方资金部分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两部从2018年起,将调整完善重大工程支持政策,推动重大工程建设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聚焦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为深入推进精准脱贫攻坚,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部署,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两部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粮食主产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地区继续支持地方深入推进重大工程建设。

在脱贫攻坚期,主要支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疆地区实施重大工程。

二、调整重大工程支持方式落实国土资源“放、管、服”改革和土地整治资金管理改革要求,重大工程支持方式由“先补后建、边建边补”调整为“奖补结合、先建后奖”。

两部在“土地整治工作专项”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央支持资金,按60%、40%比例确定重大工程建设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明确责任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和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

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则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序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字号时间废止文件、字号部门规章1 《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第3号令1989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号)2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第19号令1994年12月28日同上3 《土地信访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1997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8号4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1989年3月22日同上5 《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同上6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同上7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0号1990年9月28日同上8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2号1991年8月26日同上9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8号1994年1月14日同上10 《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8号有新规定1989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8号11 《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3号1991年9月2日同上(体制已发生变化)12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1999年3月2日同上(国务院已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范性文件1 《天然水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矿产部1983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号)2 《关于要求提交审批正式地质勘探报告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储发〔1985〕43号)1985年3月20日同上3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6〕624号)1986年10月16同上日4 《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213号)1987年4月20日同上5 《关于做好矿山企业采矿补办登记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502号)1987年11月25日同上6 《关于独立金矿床储量审批和金矿储量承包财务结算规定的通知》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金地〔1988〕9号)1988年3月19日同上7 《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8〕221号)1988年6月21日同上8 《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地质矿产部(地发〔1988〕290号)1988年8月16日同上9 《生产矿山提交承包金储量审批问题补充说明》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88〕112号)1988年9月15日同上10 《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办〕字第110号)1988年11月22日同上11 《审查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年度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89〕155号)同上1989年11月24日12 《关于严格按国发〔1988〕75号文件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28号)1990年1月1日同上13 《关于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90〕40号)1990年3月21日同上14 《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建国〕字第9号)1990年5月10日同上15 《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165号)同上1990年5月12日16 《关于加强地(市)、县矿管经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357号)1990年10月22日同上17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地质矿产部(地发〔1991〕250号)1991年9月24日同上18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93〕21号)1993年2月2日同上19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164号)同上1994年10月17日20 《关于煤成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194号)1994年12月5日同上21 《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209号)1994年12月23日同上22 《关于将“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国营矿山企业指标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地发147号1987年3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8号)23 《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储发27号1987年3月31日同上24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8月14日同上25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12号1987年10月5日同上26 《关于解决地(市)、县矿管经费的通知》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地发261号1988年7月25日同上27 《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同上16日28 《关于未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勘探报告进行建设,不得征用土地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储129号1989年9月30日同上29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398号1989年12月2日同上30 《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 字第45号1990年4月17日同上31 《关于理顺部分市(地)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关系的通知》地质矿产部、人事部地发280号1990年7月20日同上32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1990年9月10日33 《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国土[规]字第60号1990年9月27日同上34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432号1990年12月28日同上35 《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 字第33号1991年2月23日同上36 《矿产储量参理员试行管理办法》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1991年4月10日同上37 《关于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1991年5月4日38 《关于认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法律问答依法行政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09号1991年5月11日同上3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16日同上40 《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96号1992年5月7日同上41 《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规]字第52号1992年5月22日同上42 《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6月25日同上43 《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243号1992年10月31日同上44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11月20日同上45 《关于加快煤矿企业“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46号1993年7月15日同上46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7月26日同上47 《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上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建]字第18号1994年1月18日48 《关于落实国务院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64号1994年4月28日同上49 《关于金矿地质勘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92号1994年6月8日同上50 《关于加强地热可开采储量审批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142号1994年7月22日同上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7月28日同上52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地质矿产部地发143同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号1994年9月21日53 《关于组织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78号1994年11月19日同上54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年12月3日同上55 《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59号1995年3月1日同上56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励办法》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37号1995年3月11日同上57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同上审批的意见》储发38号1995年3月11日58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40号1995年3月11日同上59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52号1995年4月16日同上60 《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59号1995年5月15日同上61 《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法]字第104号1995年7月21日同上62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籍]字第134号1995年9月11日63 《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地质矿产部地发196号1995年9月25日同上64 《关于做好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通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196号1995年11月8日同上65 《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190号1995年12月29日同上66 《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8号1995年12月30日同上67 《关于印发<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130号1996年6月14日同上68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79号1996年10月10日同上69 《关于印发《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0号1996年10月10日同上70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6号1996年10月11日同上71 《关于颁发《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72号1997年3月18日同上72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办]字第58号1997年4月16日同上73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69号1997年5月9日同上74 《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22号1997年5月26日同上75 《关于矿产储量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全资办发60号1997年8月22日同上76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决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5号1998年4月8日同上77 《关于印发《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6号1998年4月10日同上78 《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5号1998年4月20日同上79 《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6号1998年4月20日同上管理办法》的通知》80 《关于国有棉纺企业压锭重组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53号1998年5月14日同上81 《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79号1998年6月26日同上82 《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80号1998年6月26日同上83 《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1号1998年8月3日同上84 《关于继续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8号1998年8月13日同上85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20号1998年9月9日同上86 《关于江西等八省(区)抗洪救灾用砂石粘土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149号1998年10月5日同上87 《关于授权部分国家规划矿区换证权限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8号1998年12月1日同上88 《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13号1998年12月2日同上89 《关于全面开展土地评估机构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9号1999年1月27日同上90 《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3号1999年4月9日同上91 《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04号1999年4月23日同上92 《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13号1999年5月11日同上93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74号1999年6月25日同上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94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4号1999年7月15日同上95 《关于开展地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70号1999年8月17日同上96 《关于开展对勘查开采海砂等矿产资源监督检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399号1999年11月5日同上97 《关于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59号2000年5月25日同上98 《关于继续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374号2000年12月13日同上99 《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1988]国土[籍]字第186号(民用航空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1988年12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5号)100 《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1990年12月20日同上(已取消土地勘测行政审批)101 《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地质矿产部地发[1989]34号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知》1989年1月24日102 《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1]60号1991年3月26日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103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7]97号1997年4月16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04 《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8]47号1998年3月17日同上(新发国土资发[2004]208号)105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92号1999年11月1日同上(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不一致)106 《关于实施矿山年报制度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414号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和规定)记工作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107 《关于巩固换证成果做好当前探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 152号2000年5月16日同上(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108 《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78号2000年6月13日同上(已制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09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63号2000年9月21日同上(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110 《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131号2001年4月29日同上(有新规定)111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国土资源部同上(行政审批已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226号2001年8月2日取消)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 298号2001年9月29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13 《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2]369号2002年11月19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14 《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的处理意见》省土管局苏土发[1987]14号1987年11月7日(过时)《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国土资发[2002]51 号)115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地监[1998]50号1988年10月1日同上(有新规定)116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补充规定》省土管局苏土籍[1988]49号1988年同上(过时)117 《重申“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必须到地质矿产部门依法登记”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管朱[1988]003号1988年2月22日同上(过时)118 《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整顿意见》、《江苏省贯彻〈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省计经委、省地矿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苏地管发[1988]14号1988年6月24日同上(过时)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19 《关于下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89]3号1989年1月14日同上(过时)120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管[1989]68号1989年10月13日同上(过时)121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89]75号1989年10月20日同上(有新规定)122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89]74号1989年10月20日同上(过时)123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省土管局苏土籍[1989]84号同上(过时)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12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事[1989]103号1989年12月27日同上(过时)125 《关于开展采矿年检注册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发[1990]017号1990年9月6日同上(过时)126 《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建1990]19号1990年3月7日同上127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的补充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建[1990]17号1990年3月9日同上(过时)128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省土管局苏土办〔1990〕7号同上(过时)知》1990年2月22日129 《关于印发《对越权批地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土管局、省监察厅苏土监[1990]47号1990年6月13日同上(过时)13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发[1991]031号1991年12月2日同上(过时)131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暂行会计制度》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1991]144号1991年12月20日同上(过时)132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办[1991]12号1991年1月31日同上(过时)133 《关于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省土管局同上(过时)用权发证工作的意见》苏土籍[1991]70号1991年7月3日134 《关于编制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意见》省土管局苏土事[1991]88号1991年8月同上(过时)135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转[1991]23号1991年12月10日同上(过时)136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监[1992]9号1992年1月16日同上(有新规定)137 《江苏省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省土管局苏土事[1992]51号1992年3月23日同上(过时)138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同上(过时)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1号1992号2月20日139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2号1992年2月24日同上(过时)140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3号1992年2月29日同上(过时)141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省体改委、省土管局苏土办[1992]109号1992年10月20日同上(过时)142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省土管局同上(过时)产市场的意见》苏土办[1993]101号1993年8月28日143 《关于减免地质勘探临时用地管理费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1993]56号1993年4月19日同上(过时)14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93]97号1993年8月21日同上(过时)145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科技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93]113号1993年10月4日同上(过时)146 《关于下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省水利厅、省土管局苏土籍[1993]33号1999年2月22日同上(过时)147 《关于加强对股份制企业土省体改委、省土管局同上(过时)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苏土办[1994]88号1994年6月24日148 《关于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省监察厅、省土管局苏土监[1995]17号1995年3月3日同上(过时)149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95]59号1995年6月21日同上(过时)150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建[1995]5号1995年10月23日同上(过时)151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划[1995]46号1995年5月5日同上(过时)152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农省土管局同上(过时)田保护区划定工作验收程序》的通知》苏土划[1995[66号1995年6月30日153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划[1995]14号1995年11月25日同上(过时)154 《关于印发《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中检查出来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监察厅、省土管局苏土监[1995]57号1995年6月12日同上(过时)155 《关于进行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检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籍[1995]90号1995年10月10日同上(有新规定)156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建[1996]118号1996年9月6日同上(有新规定)157 《关于下发建设用地计划票发放、使用程序等问题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计〔1997〕102号1997年8月28日同上(过时)158 《关于完善原委托审批用地手续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传发[1997]38号1997年10月14日同上(过时)159 《关于采矿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地矿厅苏地管发[1997]001号1997年1月21日同上(过时)160 《关于加强我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省地矿厅苏地管发[1997]014号1997年6月12日同上(过时)161 《关于征收造地补偿费的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上(过时)。

土地腐败为何屡禁不止

土地腐败为何屡禁不止

公 办”为何要违规违法 ?为什么要 ,
超 越党纪 国法划定的“ 红线”为什么 ?
要 对上级 主管部 门“ 阳奉 阴违 ” 甚至
再次 ,在缺乏监督机制 的前提 下, 在缺乏公共大众参预 的环境中 , 地 方 政府 虽 然 也有 上 级部 门的领 导, 虽然也有法律法规的约束 , 但基 本上是 自己说 了算 。动 自己管辖 的 资源 , 又是为群众办事 , 显得 格外理 直气壮 。 因而 ,我的地盘我做主” “ 之 地方主 义 、 本位主义极为盛行。 如果 说建设项 目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 又在地方政府管理的权限 内, 这不成 问题 ,而问题往往出在越权 越限 , 出在违法违规上 。 已经发生 从
李戴 ”找“ 、 替罪羊 ”是另一种情况 。 , 最后 , 谁也不敢担保 , 在这些 违 法违规案 中,没有权力资本参 预其 中, 没有特殊利益集 团在 暗中涌动。 只要不是浅尝辄止 ,只要 不是有 意 回避 ,顺势追查项 目审批 开工 与征 地过程 的始终 ,肮脏 的权钱交 易 内 幕必然显露于天下 。从 已经暴露 出 来各地 的大量案例来看 ,业已证实
文 件 ,06年 8月 1日起 开 始 实 20
行 ,标志着对 国有 土地 的使用管理
■ 国家行 政学 院公 共行政 教研 部主任 、 授 竹 立家 教 进 入可操作 阶段 。 但也 不可否认 ,要 真正遏制土 地 腐败 , 对国有 土地进行有效 管理 ,
fI最近几年揭露的几起“ 土
了这一点 。按照逻辑 ,人们 自然会
想 ,如果是执行 围家宏 观战略规划
度将齐头并进。 三位一体式 的土地调
控新政 ,是迄今 最为完 备的治理举
与贯彻 中央经济政 策 , 如果是 “ 事 公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18•【文号】•【施行日期】1997.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1997年9月1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依法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查出的1991年以来发生的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原则意见:一、对清查出的问题的处理,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严肃法纪、实事求是,有利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

通过清查处理,妥善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和管理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土地违法案件,树立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人们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二、清查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

结合修订后的新《刑法》的实施,严厉打击严重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三、清查出的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交易、改变用途、土地闲置、浪费土地等问题,都要依法妥善处理。

各类开发区、工商业小区,房地产开发和城镇郊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以及乡(镇)村建设用地发生的问题,严重违法、情节恶劣、影响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土地资产大量流失的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

四、对于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土地的,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占用的土地尚未使用,者虽已使用但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者属于国家严禁占用耕地的项目非法占用耕地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该罚款的罚款,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土地使用权该收回的收回、该退还的退还。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1992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发布以后,我国耕地面积锐减的势头初步得到控制,耕地减少和净减少数,从一九八五年的160万公顷(2400万亩)和100万公顷(1500万亩),下降到一九九0年的46万多公顷(700万亩)和6万多公顷(100多万亩)。

但是,近两年来,乱占、滥用耕地及违法用地、批地的现象又重新抬头,一九九一年全国净减少耕地又回升到23万多公顷(350万亩),预计今年将大大超过去年的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但要坚决制止乱占、滥用的行为。

否则,势必影响农业的发展,从而制约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现有人均耕地仅一点三亩。

不少地区人均耕地已不足一亩,而且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地矛盾将更加尖锐。

如不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我国耕地问题就会象人口问题一样积重难返。

因此,各级宣传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紧缺程度和危机感。

各级政府要把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力求少占耕地,特别要严格控制占用高产粮田和菜地,牢固树立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继续贯彻中央七号文件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继续贯彻中央七号文件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继续贯彻中央七号文件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5.22•【文号】[1987]国土[监]字第42号•【施行日期】198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继续贯彻中央七号文件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1987年5月22日<1987>国土(监)字第4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都很重视,对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抓了贯彻落实。

这次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规模大、时间长、效果显著,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强化土地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参加清查的专业人员近200万人。

已清查完和正在清查的县(区)2306个,占全国县(区)总数的81.6%。

查出违法占地案件493.9万起,违法占地387亩;已处理276.3万件,占违法占地案件总数的56%。

但是,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任务仍十分艰巨。

首先,清查工作发展不平衡,除辽宁、黑龙江、湖北、山东、浙江外,多数地方要到下半年才能完成。

江苏、内蒙、云南、河南、甘肃、天津、西藏等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将难以达到中央的要求。

少数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清查进展缓慢甚至处于停顿状态。

军事单位占地的清查工作还没有开展。

其次,已经查出的大量违法占地案件,44%还没有处理;某些地方今春以来出现了违法占地“回潮”现象。

个别地方向中央写了报告以后,认为清查工作已“交帐”,放松了领导,不利于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地完成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任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七号文件,现将深入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几点意见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继续贯彻中发(1986)7号文件精神,重点抓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进展迟缓的后进地区和城市,抓好违法案件的处理和清查后续工作,保证在年底前圆满完成清查任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4年第4期国土资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地坚持耕地保护红线(一)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体现了对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的战略定力,体现了深化改革创新和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鲜明态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必须充分认识到,尽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但粮食生产的实有耕地面积并未增长,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耕地保护工作绝不能放松;我国经济已经到了必须在发展中加快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时期,粗放扩张、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严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紧迫;经过30多年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土地开发强度总体偏高,建设用地存量大、利用效率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建设占用耕地不仅十分必要,也已具备条件。

(二)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国土资源部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程序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程序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程序等
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373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8.11.30
【实施日期】1998.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
特批征占用林地程序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11月30日国土资函373号)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程序意见的函》(林函资字〔1998〕205号)收悉。

1998年8月,针对一些地区破坏森林严重的情况,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护我国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止自然灾害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在冻结建设征占用林地期间,我部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把保护林地放在与
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审批建设用地中,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

就你局来函,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你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特批征占用林地申请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中有些内容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一致。

《土地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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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
占用耕地决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8]5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8.04.08
【实施日期】1998.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继续冻结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决策的通知
(1998年4月8日国土资发[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新星石油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1998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中办发电[1998]2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决定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直至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

这进一步表明了党中央、
国务院严格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心。

为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和两办通知精神,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切实做好冻结期间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决落实中央继续冻结的决策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继续冻结的重大决策,是针对上地粗放利用、闲置浪费严重等问题,为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而采取的坚决措施,符合国家今年经济工作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继续冻结决策不仅有利于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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