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论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摘要死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一个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在阶级统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继而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但是要求保留死刑的学者人数也不少,所以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
本文将从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和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现状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论述中国死刑制度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存废,有限制的保留死刑第一章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第一节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一、贝卡利亚要求废除死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但从来没有人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
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
1764年,贝卡里亚在自己的书《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1]接着,贝卡里亚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理由:(1)国家不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利。
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观念出发,提出如下的疑问: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但是,我们每个人在订立契约、参加社会的时候,也就是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的时候,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很显然,这样的说法不足以让人完全的信服。
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2)死刑存在着诸多缺陷,关于这点我想说的是预防犯罪的正面效果远不及无期惩役。
但是在贝卡里亚看来,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多余的,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死刑对人的心理的影响是暂时的,死刑不可能造就良好的社会环境,死刑一旦出错便不可挽回,死刑的这些弊端表明它已经超出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因而应当放弃。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之对死刑废除的思考摘要:由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著写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
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关键词:刑罚死刑终身劳役刑事政策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第十六章中阐述了他关于对死刑的看法,对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而在十五章便是“刑法的宽和”,可以看出他的废除死刑思想是刑法宽和思想的一个部分。
我们所能看到的最近的有关这位刑法学家的资料大多数都是关于它的死刑观的,这一方面说明他对于近现代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一方面也说明了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是当今学术界的一个热点。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这是贝卡里亚关于死刑的研究出发点。
他认为死刑并不能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都回心转意。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我认为死刑这种刑罚带给人类的触动是短暂的,而有延续性的刑罚例如劳役等则给人带来时间上漫长的痛苦与煎熬。
贝卡利亚认为,就罪犯而言“长久的和痛苦的”自由的丧失以及有劳苦来弥补他所侵害的社会,“乃是制止犯罪强有力的手段”;对于一个普通的公民而言,死刑的执行固然可怖,但毕竟短暂;劳役的威慑则较死刑更加具有力量。
贝卡里亚说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那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关于死刑制度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关于死刑制度【摘要】: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将犯罪者处死的刑罚。
本文是基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关于死刑理论,从国家、市民、犯罪者三个角度论述了死刑制度应当废除的必要性。
最后,结合贝卡里亚的理论,给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最近读了贝卡里亚著的《论犯罪与刑罚》,深深被书中充满光辉的人道主义色彩所吸引。
通读整本书后,对刑罚又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关于死刑的处理上。
在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上,人们对以国家名义的杀人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了,认为国家将有罪者处死是最正常不过的事了。
但我们必须指出:古代统治者对犯罪者的报复往往超过必要的限度。
贝卡里亚在书中提到,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首先提出要废除死刑的正式这位伟大的法学家贝卡里亚。
在以后的240 余年间,死刑的废除,已成为全世界广泛争论的一个重要议题。
当前, 中国正处于全球化的世界结构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 限制与废止死刑成为非常响亮和强劲的时代命题。
这一命题不仅为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而且逐步成为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但是,除了一切人所共有的准则以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着某些原因, 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
中国的死刑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
因此,在特定的死刑历史、文化、法律、民意、社会实践等条件和死刑全球化变革的双重压力下,中国应该何去何从?接下来,我将以贝卡里亚关于死刑的理论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浅谈一下死刑到底在中国应该如何发展。
一、国家角度1、社会契约论读了《论犯罪与刑罚》,发现贝卡里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响,认为在蒙昧社会,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平等的,权力是分散于每个个体之中的。
为了更好地生存,更加有效地抵御自然强力,人们开始互相结盟。
但是,由于此时个体利益的相对平等性及人的欲求的无限性,决定了在面对战胜自然而获取的有限的资源利益时,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与人之间便陷入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有关刑罚哲学的经典著作。
我最近读了这本书,并从中收获了不少启示。
在此,我想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思考。
首先,书中对于“刑罚的正当性”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以往人们通常认为,犯罪分子需要受到惩罚,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要求。
但是,本书作者贝克莱却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
他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应该是由被惩罚者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罪恶行为本身所决定。
这一观点颠覆了以往人们对于刑罚的传统认知,进一步深化了刑罚哲学的研究。
其次,书中提到了一项很有意义的观点,即刑罚并非只是要隔离罪犯,更关键的是要让他们改过自新。
这一观点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有关“假释被拒”、“累犯上瘾”的新闻,这些都反映了当今社会对于刑罚的失败。
刑罚应该是让罪犯明白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帮助他们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刑罚的目的。
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罚款、社区服务和缓刑等方式都是可以被运用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刑罚只有监禁这一个选项。
关于刑罚的适用条件,本书也提出了一些有启示性的观点。
首先,刑罚应该基于“犯罪的后果”,而不是基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
其次,应当依据犯罪者的个体特征来进行评估,而非一刀切地适用同样的刑罚方式。
这些观点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让我们不仅要看到犯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后果,更要全面地考虑被惩罚者的人性因素。
读完这本书,我对于刑罚的认知得到了很大的更新和提升。
我认为我们应该更深入地研究刑罚哲学,并且将这些理论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去。
刑罚不仅仅是要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源上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对于人性的看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切实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进步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精选9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精选9篇)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篇1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
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
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
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
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
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
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
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我顺着这样理解,国家就好像是一家保险公司,公民把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国家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其他部分的利益,自己让渡出去的利益是有限的,国家应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剩余部分的利益,此时的剩余部分既包含让渡时的也包含让渡后新产生的利益,即只要是未让渡给国家的利益,都是国家应该保障的利益。
也就是一种以牺牲自己有限的利益保障自己享受无限的利益的方式。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及对我国死刑存废的思考
读《论犯罪与刑罚》后对刑罚的来源和根据以及对死刑的存废的思考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这是张明楷在他的《刑法学教程》第二版中对刑罚的定义,是刑罚在现代意义上的定义。
然最原始的定义,我想,用“对犯罪的惩罚”即可,因为古代可是不存在人民法院的。
那么刑罚又来源于何方呢,它是因什么而存在的呢?我认为是因为有了刑罚权的存在,才有了刑罚,刑罚权是刑罚的本源。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是国家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国家权力。
这是陈兴良教授对刑罚权的定义,对此我并无异议。
那么刑罚权又来源于什么呢?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是这么写道的,为了避免战乱,每个人都牺牲出一部分自由从而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生命权等),而这一份份由人们牺牲出来的自由最后集合成为了君权或当代的公权力或国家权力,君主或政府便成了这些自由的保管者。
由于人类有利己的本能,会不由地侵犯他人,而君主或政府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需要一种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某些个人对他人自由的侵犯,这种力量便是刑罚权,阻止的方式便是刑罚。
这是贝卡利亚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阐释的刑罚权的来源。
在早期,关于刑罚权的来源还有一种说法,刑罚权来自于神的授权,显然,这种说法已经无法使我们接受了。
而至于部分学者指出契约说中不合理的地方如契约并未为人们所见、人们的部分自由是被统治者通过法律强行剥夺的,但我认为前者的提法有些荒谬,抽象的社会契约怎么可能为人们亲眼所见呢?而后者的提法则是本末倒置,因为是人们先缔结了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牺牲出来后,才有了这部分自由集合而成的权利保管者暨统治者,才有了统治者颁布的法律。
所以,在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刑罚权来源的理论出现之前,我比较赞同贝卡利亚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刑罚权来源契约说,即人们为了免受侵害,献出自己的一份自由集合成了公权力,公权力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而从其自身中演变出了刑罚权。
从死刑“废”与“存”说开去——读《犯罪与刑罚》引发的思考
直 接 横 断河 流 的堤 坝 一 样 。 者被 立 即 冲垮 和淹 没 , 或 或
者 被 自己造 成 的漩 涡 所 侵 蚀 , 逐渐 地 溃 灭 。 ” 允 许 并 请
我 用 贝 卡利 亚 的这 一 段 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作 为 本 文 的 序 言 .尽 管 这 是
一
曾经 如此 可 憎 的古 代 法 律 大 厦 青 年 时代 深 受 启 蒙 思
想 的影 响 . 参 加 了 “ 头 ” . 这 样 一 个社 会 里 与一 他 拳 社 在 群有 志青 年 一起 交 流 、 讨 , 探 良好 的学 术 环境 和广 泛 的 兴趣 使 他 的思 想得 到 了开 阔 .从 而 使 他 有 能力 为新 的 法律 大 厦 发 掘 地基 , 作 大 厦 的材 料 . 制 并描 绘 出蓝 图 。 贝卡 利 亚废 除死 刑 的思 想 犹 如 划 破 宁静 天空 的 闪 电 , 遭 非 议 . 卡 利 亚 也 因著 作 的 出 版 . 变 得 小 心 备 贝 而 翼翼 .因为 一 不 小 心 自己便 会 成 为 像 哥 白尼 一样 的牺 牲 品 。确 实 。 如 此 黑 暗 的 旧社 会 , 出 与 主 流声 音 不 在 发 同 的 呐喊 是 有 风 险 的 。 会 每 前 进 一步 都 充 满 着艰 辛 , 社
包 括 一 些 权 威人 士 的坚 决 反 对 如 德 国 的大 思 想 家 康
德 . 把 矛 头直 指 贝卡 利 亚 . 如 德 国哲 学 家 黑 格 尔 也 他 再 从 自由选 择 的角 度抨 击 了 贝卡利 亚废 除 死刑 的 观点 不 过 , 卡利 亚 也 得 到 了一 批拥 戴 者 , 他 , 仅 仅 贝 “ 不
种 表 现 。 对死 刑 的存 在 提 出 了质 疑 . 进 行 了系 统 他 并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01总体思想《论犯罪与刑罚》不过区区一本几万字的小册子,然其真知灼见不仅揭露了社会沉疴,并且提出了解决办法,赢得年逾70岁的伏尔泰如此称赞:“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起中世纪水深火热的欧洲。
当时欧洲的刑法,几乎就等同于宗教、复仇、血腥、杀戮。
尽管是作为古代西方文明源头的古罗马和古希腊,也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就拿古希腊来说,为告慰死者灵魂,会进行大量同态等价的血亲复仇。
而洋溢着人道主义光辉的《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轰动了整个欧洲思想界,为当时黑暗的欧洲带来了一道曙光,书中的观念被许多国家先后吸收。
例如: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十分欣赏并在立法上汲取了贝卡里亚的学说,废除了刑讯、没收和肢解刑,甚至大胆地废除了死刑。
即使是放到今天来看,这本18世纪出版的著作中提到的许多观点也展示出了它的独到视角和走在历史前沿的眼光,闪耀着理性的光芒。
如书中提到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依旧在为后世刑法制度所沿用,可谓是刑法思潮之滥觞。
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在两个世纪之后依然还存在着,如虽然对刑讯逼供的废止已成为共识,但是在法律的实践当中却仍旧屡禁不止;对死刑的争论至今仍没有答案。
国家与公民“团结”在一起,不遗余力地打击处于对立面的犯罪分子,这是人们对刑法的第一印象。
刑法在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学学子的眼中,依然只是打击犯罪的工具。
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却把国家列为公民的对立面,从契约的视角来看惩罚权的来源,并具体说明了刑罚的目的和实施原则。
不难看出,贝卡利亚开篇对刑罚的起源和罪行法定主义的探讨,带有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观点的影子。
他认为,人生来是完全自由的,只是由于生存斗争日益尖锐,才出于平安享受自己自由的目的而将部分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握,这些自由便形成了立法权和惩罚权。
读贝卡利亚死刑观后感
死刑,道德与法律的交汇点——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死刑观贝卡利亚是意大利的刑法学家,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
1764年完成并出版了《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由此一举成名,并为他得了长久的声誉,对当时以及后世的刑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一度成为我们法学学习者的必读书目,在这本书中贝卡利亚最著名的行为,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死刑又称生命刑,也有叫极刑的,其大概的定义即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死刑与奴隶社会一同产生,迄今,还有很多国家和政府采用这一刑罚,可见其历史之久远。
早在两百五十年前,贝卡利亚就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贝卡利亚是在怎样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他为什么要提出违背人们传统观点的思想?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当今世界又是怎样理解的?我们怎样客观对待死刑这个纠缠了数百年的问题?贝卡利亚的时代是启蒙的时代,启蒙思想家们以理性和人性为武器同旧的愚昧观点和腐朽的制度做斗争,主张建立一个新的符合人性的美好社会。
深受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影响的贝卡利亚以大无畏的勇气出版了《论犯罪与刑法》,震动了全世界,完成了刑法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
这位法哲学家怀抱一种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情怀,以充满诗性智慧的思想激情,坚定地发出了废除死刑的呼声。
这种呼声一经发出,便立即引起了欧洲思想界的强烈共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赞誉作者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教育了欧洲”。
死刑的存与废从此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世界性问题。
贝卡利亚论述他废除死刑的观点大致是从四个方面展开的,我在这大致总结一下他的观点。
一、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认为死刑应当废除。
在他看来,“君权和法律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这里所讲的少量私人权利怎么可能包括对自己的生杀大权呢?既然缔约社会契约的社会成员没有给予,那么刑罚权中的死刑权就成了无源之水了,因此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本质即公共意志的违反,属于权利的滥用。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这本书首先给我最强烈的冲击就是它对刑罚的看法。
以前我就觉得,罪犯嘛,犯了错就得狠狠地罚,最好让他们再也不敢犯罪。
但这本书就像是一盆冷水,把我这种简单粗暴的想法给浇灭了。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是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你家小孩调皮捣蛋,你打他不是为了让他疼,而是让他知道这么做不对,以后别再犯了。
刑罚也是这个道理,不是单纯地为了让罪犯遭罪,而是要让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少。
这就好像是给社会这个大机器上了一层保护罩,让那些想犯罪的人看到刑罚的后果就打退堂鼓。
书里还提到了罪刑法定这个概念,这就像是给法官们画了一个圈,告诉他们,“你们可不能乱来,得按照规定来判定罪行和刑罚。
”这一点我觉得特别重要,不然法官要是随心所欲,那我们普通老百姓可就惨了。
比如说,今天法官心情不好,你犯了个小错,他就给你判个超级重的刑罚;明天他心情好,罪犯犯了大罪,却轻轻放过。
这社会还不得乱套啊?所以罪刑法定就像是游戏规则,大家都得遵守,这样才公平。
而且作者对死刑的讨论也让我陷入了深思。
我以前觉得死刑是理所当然的,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该死。
但作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觉得死刑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就像是在告诉我,死刑可能就像是一个表面上很厉害,但实际上有点虚张声势的东西。
有时候,终身监禁之类的刑罚可能比死刑更能让罪犯感受到惩罚的痛苦,同时也能让社会更好地从他们身上得到一些补偿,比如让他们劳动什么的。
当然啦,这并不是说我现在就完全反对死刑了,只是让我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以前想的那么简单。
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一场奇妙的冒险,它把我那些固有的、幼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想法打得七零八落,然后又一点一点地帮我重新建立起一个更加理性、更加全面的观念。
它让我看到,处理犯罪和刑罚这件事,就像是在走钢丝,得小心翼翼地保持平衡,既要考虑到受害者的权益,也要考虑到罪犯的权益,更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
这就像是做一道超级复杂的大菜,少了哪一种调料都不行。
《论犯罪与刑罚》论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对刑罚的来源和根据以及对死刑的存废的思考法二101区队 10125014 林秋【内容摘要】《论犯罪与刑法》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
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死刑一直是刑法学中的热点问题,而死刑的存废也是几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
然而死刑的存废和多寡的看法是不能离开时代与国情的。
各个国家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本国死刑的存废,而不能根据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其他国家的死刑存废问题。
死刑的存废与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治安等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不可避免地受着该国民族传统、文化背景等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论犯罪与刑法刑罚的来源死刑的存废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
1764年完成并出版了其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由此一举成名,在整个欧洲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论犯罪与刑法》这部著作,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
本书一经问世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
此外,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还就犯罪的本质、刑罚的目的、法官的作用、刑罚的严厉和起诉、证据与审判、犯罪的预防等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思考,为西方刑事司法理论架构奠定了基础。
在此引用国内一位学者的评价:“贝卡利亚自己是不会想到,他所开拓的处女地竟会成为三大学科诞生的发祥地:最为人公认的是,他是刑法学的催生婆,同时,他还创制了犯罪学的襁褓,更鲜为人知的是,他还造就了刑事司法学的摇篮。
死刑的存废之争——读《论犯罪与刑罚》
是 《 犯罪 与 刑 罚》 论 一书 出版 后 , 出现 了废 除 和保 留死 刑制 度 便 的争 议 , 废 双方 基 于 各 自的 立场 , 存 争锋 相 对 。关 于死 刑 的存 废 之争 的观 点大 致 如 下 :
死刑的存废之争
读《 论犯 罪与刑罚》
口 刘 倩
废除 死 刑 论 , 从 刑法 人道 主 义 出发 所 得 出 的必 然结 论 , 是 若仅 从功 利 出发 , 刑 是具 有其 存 在 的合 理 性 。一种 刑 罚 只要 死 能够 起到 遏 制犯 罪 的效 果 , 是 一种 正 当 的刑 罚 , 仅 仅 是一 就 这 种刑 罚 的功 利 主义 。 种刑 罚 功利 主 义往 往 导致 重 刑 主 义 , 这 只 要 目的 是正 当的 , 就可 以不择 手 段 的非 道德 主 义 的思 想 误 区 。 确 实 , 古至 今 , 于刑 罚威 慑 效果 的追 求 上 始终 如 一 没 从 对 有任 何变 化 。但 是 , 实现 这 一威 慑 效 果 的手 段 随着 社会 文 明程 度 的发展 和 人道 思 想 的弘扬 而 发 生 了 巨大 的变 化 。如 果说 , 在 野蛮 落后 的 古代 社会 , 过严 刑 苛 罚获 得刑 罚 的威 慑效 果 被认 通 为是 理所 当 然而 视 为正 当 , 么 , 那 社会 文 明 发展 到 今天 , 就 是 这 不正 当 的 。因此 人道 是 人类 的 必然 选 择 , 在死 刑 问题 上 也 是 如 此 , 在 人道 法庭 上 , 它 将面 临被 审判 的 命运 。 贝卡利 亚认 为 ,刑 罚的 目的既 不 是要 折 磨一 个 感知 者 , “ 也 不是 要 消 除业 已犯 下 的罪 行”而 仅 仅在 于 “ , 阻止 罪 犯 再重 新 侵 害 公 民” 国 家 的一 切 惩 罚措 施 都 要 以引 导 公 民走 向善 德 的 。。 道路 , 罪犯 一个 刺 激 , 给 使其 改变 不 义而 恢 复灵 魂 中 的正 义 。 德 国学 者李 斯特 在 其 《 刑罚 的 目的论》 一书 中 指 出: 法 的刑 罚就 合 是一 种通 过 客观 化对 惩 罚 力进 行 自我 限制 的刑 罚 。0 在我 国 , 多数 学 者主 张应 当 尽快 在 中 国废 除或 者至 少 严格 限制 死刑 , 是 中国 的许 多老 百 姓却 认 为在 中 国不 但 不应 当废 但 除死 刑 , 更要 扩 大死 刑 的适 用 。我 国 的 19 刑法 共 有 6 9 7年 8个 死刑 罪名 ,比 1' 刑法 中死 刑 罪 名增 加 了 3 9 9年 7 9个 。 面 对新 法上 有 如此 多 的死 刑罪 名 , 有学 者 认为 我 国在 走“ 尚死 刑 , 崇 扩 大死 刑 ” 的道 路 , 而广 泛 的对 非 暴 力经 济犯 罪适 用 死刑 , 实际 上 在一 定 范 围内把 人 的生 命价 值 等 同于 金钱 财物 的经济 价 值 , 是 对人 至 高 无上 的 生命价 值 的贬 低 。 从 总则 的规 定看 《 法 》 4 条 规 定 :死 刑是 适 用于 罪 行 刑 第 8 “ 极重 的犯罪 分 子 , 于应 当判 处死 刑 的犯 罪 分子 , 果不 是 必 对 如 须立 即执 行 的 , 以判处 死刑 同时宣 告 缓 期两 年执 行 。从 中 可 可 ” 以看 出, 决 定 是否 适用 死 刑 时 , 须慎 重 判 断犯 罪人 的罪 行 在 必 是不 是极 其严 重 ,然 后还 要 看是 否 符合 死 刑缓 期 执行 的 条 件 , 就应 该适 用死 刑缓 期 执行 而不 适 用死 刑立 即执 行 , 这就 进一 步 限制 了死 刑立 即执行 的适 用 。 我 国 《 法》 而 刑 分则 , 判 处死 刑 对 的犯 罪及 其情 节 做 了较为 明确 的规定 , 体 的反 映 总则 对死 刑 具 适 用 的原则 性 条件 , 制 了死 刑的 适用 , 个 别条 文 之外 , 刑 限 除 死 都 是与 无 期徒 刑等 刑 罚方 法共 同 构成 一个 量 刑幅 度 , 死刑 并 即 非 绝 对确 定 的法 定刑 , 而是 作 为选 择 刑来 规 定 的 , 意 味着 即 这 使 对 极其 严重 的 犯罪 , 也不 是 要求 必 须 适用 的 死刑 , 是说 可 只 以判 处死 刑 ,从而 在 规定 方 式上 体现 了限 制死 刑 适用 的精 神 , 这 对 死刑 的 使用 范 围有 很大 程 度 上 的限 制 。 综上 , 国 的死刑 罪 名 的数 目虽 多 , 同 时又规 定 了大量 我 但 的有 关死 刑 适 用 的 限制 条 件 。 司法 实 践 中 被判 死 刑 的 人数 也 在减 少 。从整 体 和 实践 中来 看 , 仍是 体 现 我 国一 贯奉 行 的 “ 保 留但 严格 限 制死 刑 的适 用 ” 客观 的 说 ,我 国关 于 死刑 的罪 名 。 显然 偏 多 , 随着 社 会 发展 , 法应 尽 量 减 少死 刑罪 名 。 口 但 立 ( 者 : 东大 学法 学 院 20 作 山 0 7级本 科 生 )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经典的文学作品,也是一本深刻思考社会问题的哲学著作。
读完这本书,我产生了许多思考和感悟。
首先,我被书中对于犯罪的分析深深震撼。
作者通过剖析儿童早期成长环境对犯罪的影响,揭示了犯罪人群的形成原因。
他指出,社会和家庭的忽视和冷漠、个人的优劣势和心理扭曲都是犯罪的因素。
这种深入的社会学和心理学分析,让我重新审视我们对犯罪分子的看法。
其次,这本书对于刑罚的思考是很有启发性的。
传统的刑罚思想是以报复和惩罚为核心,但是作者却提出了以教育和改造为目标的刑罚理念。
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是引导犯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教育和改造重塑他们的人生。
这种理念引起了我对于刑罚的再思考,让我认识到传统的刑罚方式可能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同时,我也对于书中对于死刑的讨论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方式,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作者认为,死刑并不能达到对犯罪的惩罚效果,反而可能导致社会的漠视和犯罪的复发。
他提倡对犯罪者给予更多的机会和教育,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
这种思想让我重新审视了死刑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也让我认识到我们应该给予犯罪者更多的机会和帮助。
此外,书中对于社会的责任和个体的自由也做出了深入的讨论。
作者提出了一种以社会福祉为核心的社会道德观,他认为,个体的自由应该受到社会的限制,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应该相互平衡。
这种道德观引起了我对于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思考,让我认识到我们应该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的来说,《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和思考。
作者通过深入的社会学和心理学分析揭示了犯罪的原因和刑罚的目的,引起了我对于犯罪和刑罚的再思考。
同时,他对于死刑和社会责任的讨论也让我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通过这本书,我重新审视了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并意识到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希望在未来的生活中,我能根据这些思考和观点,做出更明智和负责任的选择。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__犯罪与刑罚的功利与宽厚
犯罪与刑罚的功利与宽厚——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读罢《论犯罪与刑罚》之后,最大的感受是作者所拥有的卓越的解构、建构能力以及突破传统的胆量。
在书中,贝卡利亚痛陈了旧的刑罚制度及其弊端,揭示了其蒙昧主义的本质。
他还首次明确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以及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直至今天这三大原则仍然有其深远影响。
然而,本书使我感受最深的是贝卡利亚对待刑罚的宽和态度,明确反对死刑的立场提出的批判。
作者的观点于当今社会仍存在着重要意义。
作者在阐述他刑罚宽和及废除死刑的观点时,并未仅仅从人道主义、保护犯人的角度进行说理,而是首先站在功利主义的角度,给予犯罪人必要的惩罚从而对其他欲犯罪者给予威慑的角度层层展开、步步推理,得出刑罚应与其所犯罪相当的结论。
对于刑罚的目的,作者明确提出了自己进步性的观点:“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它的目的仅仅是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所以,刑罚首先要充分考虑社会成员实际的心理承受能力。
为此,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
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
为了打倒一头狂暴的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
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其次,刑罚在方式上要精心选择,在数量上精心计算,做到宽严相宜、分寸恰当。
刑罚在强度与施刑方式上与犯罪相称。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
所以,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并且,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人道主义。
他较为完整地阐述了刑罚的诸多弊端。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一开始看的时候,我就在想,这书得有多严肃啊,讲犯罪和刑罚呢。
结果读着读着,发现它就像一个特别聪明的朋友在跟你唠嗑,不过唠的都是特别深刻的事儿。
书里对犯罪的剖析那叫一个透彻。
它让我知道犯罪可不是简单的做坏事这么个概念。
犯罪的背后有好多复杂的东西,比如说犯罪的动机可能千奇百怪。
有的可能是一时冲动,就像有人在马路上因为别人多看了他一眼,就热血上头动起手来;还有的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那背后可能是对利益的贪婪追求,就像那些为了钱去诈骗或者盗窃的家伙。
这让我觉得,要想真正理解犯罪,就得像个侦探一样,去挖掘犯罪者的内心世界。
再说到刑罚,我以前觉得刑罚就是惩罚坏人嘛,让他们为自己做的坏事付出代价。
但是这本书告诉我,刑罚可不是随便乱罚的。
它得讲究个度,这个度可太重要了。
如果刑罚太重,那可能就变成了一种报复,而不是公正的审判。
比如说,有人就偷了个面包,你要是把他判个终身监禁,这显然不合理呀,就像拿大炮打蚊子,太过头了。
而且太重的刑罚还可能引发其他问题,比如说让罪犯破罐子破摔,出来之后更加仇视社会,继续作恶。
反过来,如果刑罚太轻呢,那又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就像给调皮的孩子轻轻拍了下手,他根本不当回事儿,下次还敢犯错。
我特别欣赏书里提到的刑罚的目的,那就是预防犯罪。
这个观点可太酷了。
就好比我们在果园周围围上篱笆,不是为了惩罚那些想偷果子的小动物,而是为了让它们一开始就打消这个念头。
对于人也是一样的道理,合适的刑罚是要让那些潜在的犯罪者看到后果之后,不敢轻易去犯罪。
这就像在他们心里装了个小警钟,每次想干坏事的时候就“当当当”地响起来。
还有一点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死刑的讨论。
这可是个超级沉重又超级有争议的话题。
书里说死刑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有威慑力。
我想了想,好像有点道理呢。
那些犯下大罪的人,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根本就没有想过死刑这个后果,或者他们觉得自己不会被抓到。
而且死刑一旦执行,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万一有冤案呢?那可就是无法弥补的大错。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一、简介贝卡里亚,18世纪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着作。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着作之一。
贝卡里亚创作本书的时代,君主专制得到确立和加强。
在当时的西欧封建社会,由于社会还处于不发展阶段,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没有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有序体系,因而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
罪行专断主义、酷刑恐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在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前的18世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实可称为一股清流。
书中散发的人性思想,对酷刑、罪行专断主义的批判,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对犯罪的分类及犯罪阶梯的设定,对宽和刑罚的提倡,皆在本书中体现了它的先进性,作者分47章就犯罪与刑罚作了精当的概括。
从刑罚的起源到犯罪的分类再到犯罪的处罚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均有说明。
每一章就一个名词做出简短的分析。
就似一个个课题,引发读者与作者一起思考。
贝卡里亚能归纳当时刑法理论的先进思想,并就一些问题提出自己思考的结果,最后成就此书,表现了他思考的深度,不愧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此书仍有不足之处,也许是限于时代。
就书的整体结构而言,章节多且繁杂。
语言方面,多带议论口吻,书写形式太过自由,以至于在很多章节之中,常掺杂与主题无关的讨论和分析。
二、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确有许多令人信服的观点。
如刑罚权来源的社会契约解释、刑罚与犯罪对称中的犯罪阶梯思想、倡导刑罚宽和和及时性、提倡规范死刑的适用范围。
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值得人们深入思考,笔者仅对书中贝卡利亚的死刑观作简单的概括。
他认为可以处死一个公民的理由只有两个,并且强烈反对对死刑的滥用。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以前觉得犯罪和刑罚这事儿特简单,犯了错就接受惩罚呗。
可这本书就像一个放大镜,让我看到这背后复杂得很的各种事儿。
先说这犯罪吧。
书里让我明白,犯罪可不只是一个人做了坏事那么简单。
好多犯罪背后都有着社会的影子呢。
比如说,要是社会贫富差距大得离谱,那穷人可能就更容易被逼得去偷去抢。
这就好像社会有个病,犯罪就是这个病冒出来的小脓包。
这让我意识到,预防犯罪不能光盯着罪犯,还得好好给社会这个“大身体”做检查、治病。
再说说刑罚。
以前我想象中的刑罚就是把坏人关起来或者打一顿,让他们知道疼,以后不敢再犯。
但是这本书里讲得就很有深度。
刑罚要是太残酷了,其实并不一定能减少犯罪。
就像你想让一个调皮的小孩听话,你要是一个劲儿地狠揍他,他可能当时被吓住了,可心里说不定就更叛逆了。
刑罚也一样,太重了,罪犯可能就觉得反正已经这样了,破罐子破摔,而且还可能让老百姓觉得这个社会太残忍,同情心泛滥,反而不支持刑罚了。
但是刑罚要是太轻呢,又起不到威慑的作用,那些想犯罪的人就会想,犯个罪也没啥大不了的,那就麻烦了。
所以刑罚这个度啊,就像走钢丝一样,得拿捏得刚刚好。
书里还提到法律要明确。
这一点可太重要了。
要是法律模模糊糊的,就像在雾里看东西,那老百姓都不知道怎么做是合法的,怎么做是违法的。
这就好比玩游戏,要是游戏规则一会儿一个样,而且还说不清楚,谁还愿意好好玩这个游戏啊?所以明确的法律就像一个清晰的游戏规则,大家都知道底线在哪,这样才能好好地在社会这个大游戏场里活动。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论犯罪与刑罚》的主要观点《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充满思想性和深度的巨作,作者费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入探讨,揭示了人性的黑暗面和社会的矛盾。
该书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陀思妥耶夫斯基坚决反对以死刑和酷刑来惩罚犯罪者。
他认为,通过死刑和酷刑来报复犯罪者不仅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会加剧社会的矛盾,造成更多的暴力和仇恨。
他强调,刑罚应该是为了改造犯罪者,让他们能够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的责任和自由做出了深刻的思考。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追求真理和道德,而不是沉溺于自我的欲望和冲动。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应该建立在对他人的责任和关爱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的社会。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非常关注社会的不公和贫富差距。
他认为,社会的不平等和剥削是导致犯罪的根源,只有通过改革社会制度和缩小贫富差距,才能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他反对将犯罪者完全归责于个人的道德问题,而认为社会环境和制度的问题同样重要。
二、《论犯罪与刑罚》给我带来的思考读完《论犯罪与刑罚》,我深受震撼和思考。
首先,这本书让我对犯罪和刑罚这个社会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对犯罪者抱有敌视和仇恨的态度,认为他们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然而,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犯罪者内心的描写和对刑罚的批判,让我感受到每个犯罪者背后都有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故事。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责任和自由的思考,让我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现代社会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但往往忽略了个人责任的履行和他人关爱的重要性。
通过读这本书,我意识到个人的自由和责任应该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对立。
只有在关注他人的同时,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的全面发展。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对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的思考,让我更加关注社会的发展和改革。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的不公现象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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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死刑的存废
一、简介
贝卡里亚,18世纪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着作。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着作之一。
贝卡里亚创作本书的时代,君主专制得到确立和加强。
在当时的西欧封建社会,由于社会还处于不发展阶段,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没有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有序体系,因而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
罪行专断主义、酷刑恐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在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前的18世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实可称为一股清流。
书中散发的人性思想,对酷刑、罪行专断主义的批判,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对犯罪的分类及犯罪阶梯的设定,对宽和刑罚的提倡,皆在本书中体现了它的先进性,作者分47
章就犯罪与刑罚作了精当的概括。
从刑罚的起源到犯罪的分类再到犯罪的处罚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均有说明。
每一章就一个名词做出简短的分析。
就似一个个课题,引发读者与作者一起思考。
贝卡里亚能归纳当时刑法理论的先进思想,并就一些问题提出自己思考的结果,最后成就此书,表现了他思考的深度,不愧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此书仍有不足之处,也许是限于时代。
就书的整体结构而言,章节多且繁杂。
语言方面,多带议论口吻,书写形式太过自由,以至于在很多章节之中,常掺杂与主题无关的讨论和分析。
二、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确有许多令人信服的观点。
如刑罚权来源的社会契约解释、刑罚与犯罪对称中的犯罪阶梯思想、倡导刑罚宽和和及时性、提倡规范死刑的适用范围。
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值得人们深入思考,笔者仅对书中贝卡利亚的死刑观作简单的概括。
他认为可以处死一个公民的理由只有两个,并且强烈反对对死刑的滥用。
1.贝卡里亚认为死刑的适用范围
他认为,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将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
①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或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
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
②处死该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
2.政府无权对公民使用死刑
贝卡里亚就死刑的死刑观主要在第28章——关于死刑之内。
该章开始即问道:‘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从此处即可以看出,贝卡里亚是反对死刑,至少是反对滥用死刑的。
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民所交给国家
的权利不过是能够维持自身安全的那部分权利,并且越少越好。
他们是绝对不可能将生命权这一最重要的权利,所有权利的基础交给国家管理的。
他接着写道:‘因而,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斗。
’所以当国家对公民实行死刑时,它所用的并不是他的权利,而是国家的强制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力量与公民进行斗争。
在这里,贝卡里亚首先便剥夺了国家实行死刑的合法性。
3.死刑的印象不强烈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死刑作为一种最高级别的刑罚,以直接剥夺人的生命权利来为社会作借鉴。
然而其短暂性又不能对人类心灵产生持续的影响。
欲望促成人的健忘,即使对一些最紧要的事物,这种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死刑所给予的印象是取代不了它的。
因而贝卡里亚认为死刑的效果并不明显。
相反,久而久之,在大部分人眼中,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他怀有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
4.社会影响恶劣
人们在心灵的最深处,在那个比其他他让你和部位都更多地保留着古老自然的原始状态的地方,总认为: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
当行刑者将死刑犯带向死亡时,被人们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的死刑,却有人在心安理得地实行它。
让人们认为法律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
三、笔者有关死刑存废的观点
读罢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后,贝卡里亚着重提出的死刑观念,对笔者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
贝卡里亚的严格规范死刑的思想,在今日,正是国内学者所倡导的主流思想。
在此,笔者也提出对于死刑存废自己的观点,加入这论辩的浩浩大流中。
笔者认为应该废除死刑,论据如下。
1.没有谁有权利可以判处他人死刑
贝卡里亚一局他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没有人会以生命权与社会签订契约。
所以死刑不再是权利,而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战斗。
贝卡里亚的观点有一个前提,你便是社会契约论。
他的观点对社会契约论存在较大的依赖性,所以此处弃置不用。
仅以生命权的珍贵作论据。
一切的权利在生命权面前都显得那么地苍白。
对一个公民生命权的剥夺,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便是一个国家的毁灭;对一种思想而言,便是一种思想的永久消失;对于一个种族而言,便是其永久地灭亡。
这是一种无可挽回的刑罚。
剥夺他人生命者固然可恨,但我们不能再剥夺另一个生命。
2.犯错者有改过的机会
看着刚生没几个月的婴儿,醒时睁着溜圆的大眼睛看着这个世界,熟睡时又恬静地似林间的小溪。
没人会认为这些婴儿是“恶”的,也许是他们的外表迷惑了我们。
但事实是,他们的思想和外表一样纯净无邪。
那么是什么使一个本性善良的婴儿变成了一个罪大恶极的坏蛋,以至于社会要判处他死刑呢?是整个外部环境,是外部环境教给了他们知识和技能,好的或坏的。
这其中就包括社会的作用。
当一个罪犯犯了大罪时,人们不去反思自己所造就的社会出了什么问题,而是以为地往罪犯身上推,并判处他死刑。
死刑的存在恰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不完善,并减缓了自身的完善速度。
社会需要的是给罪犯和自身一个改过的机会。
3.死刑的有无和犯罪率并没有关系
借助贝卡里亚先生的观点: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性并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
迫使罪犯不去犯罪的不是刑罚的严酷型,而是刑罚的确定性。
很多情况下,人们犯罪是因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犯罪所得会大于损失。
而死刑的损失必然是最大的,却仍然有人敢于触犯,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死刑不够严峻,实则是报有不被惩罚的想法,在这里,希望促使人们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