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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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爆物品经营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促进民爆物品经营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爆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三、经营许可(一)民爆物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

(二)民爆物品经营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许可范围内的民爆物品。

四、安全管理(一)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民爆物品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防火设施和防爆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三)民爆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存放和运输,不得私自改变包装和标志。

(四)民爆物品的销售必须进行有效的身份核查,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

五、质量管理(一)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对所经营的民爆物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二)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进货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禁止非法从事野生爆破器材的经营。

(三)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民爆物品的有效期进行管理,过期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处理。

六、培训管理(一)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经营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二)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经营人员的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

七、违规处罚(一)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爆物品,将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八、监督检查(一)政府有关部门将定期对民爆物品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及时处理。

(二)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九、制度改进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定期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提高民爆物品经营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以上是对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押运民爆物品的规章制度

押运民爆物品的规章制度

押运民爆物品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爆物品的安全运输,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专门负责押运民爆物品的工作。

第五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严守纪律,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二章押运民爆物品的权限和禁止行为第六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从事该工作的资质和证书,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关资格方可从事。

第七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进行运输。

第八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运输合同,妥善保管物品,确保安全。

第九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擅自修改运输计划、路线,不得私自调换车辆、司机。

第十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转让、出借、出租民爆物品。

第三章押运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第十二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车辆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司机和押运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十五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四章押运民爆物品的应急处理第十六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前进行预演练,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业的紧急处理人员,提供24小时服务。

第十八条押运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事故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尽快采取措施恢复秩序。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爆物品的使用现场,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涉及民爆物品的使用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民爆物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制度涉及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制度。

(二)专职保管人员:负责对民爆物品进行保管,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和登记。

(三)使用人员:按照规定使用民爆物品,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三章监督管理要求第五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监控设备,监控设备的摆放应保证全方位的监控覆盖。

第六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七条民爆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有专门的仓库或库房,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防火措施。

第八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民爆物品启动使用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如防护墙、防护网等。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建立与周边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在发生突发事故或火灾等情况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制度的监督与落实第十四条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操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纠正,并视情况进行相应的批评和教育。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切实抓好我单位民爆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由项目安全副经理对民爆物品使用负监管总责。

2、各架子队以班组为单位,指定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管员,并将各组民爆物品使用监管员名单报炸药库备案。

3、民爆物品监管员要对所负责的班组民爆物品的开票、支领、使用和清退等过程进行监督。

4、没有指定民爆物品监管员的班组,炸药库有权不发给民爆物品。

5、各班组民爆物品监管员如因请假不能上班,队长必须指定临时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员,并出具证明给炸药库备案。

否则炸药库有权不给支领民爆物品。

6、各班组根据本班工作量预计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将数量报本班安全员开具《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报相关人员审核批准,爆炸物品支领单,经监管人员审核签字后,安全员与爆破工一起到炸药库支领民用爆炸物品,班长指定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懂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与专职爆破工负责支领和运送。

7、进入作业区前,监督员要对支领的数量、种类、规格等进行核实,并认真填写记录。

8、民爆物品现场监督管理员,对民爆物品的使用过程、使用数量及班末清退等进行监督,爆破作业后,监督员要对炸药库民爆物品使用监督管理记录表上填写的数量进行核实,若支领、使用、和清退数量与监督员掌握的数量相符,监督员应在民爆物品使用监督管理记录表上签名,否则,不给签名,并及时追查原因。

没特殊原因,不审核签字的,一次罚款____元。

9、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2)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主要目的是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一、监督责任1. 监督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并明确其责任和权限。

2. 监督部门应及时掌握使用现场的情况,了解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储存条件等信息。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二篇)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二篇)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1、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由专人(采购员)持购买证、本人身份证和上次购买后逐日消耗登记表到派出所办理准购手续,严禁别人代办。

2、由厂方派专车(符合安全条件)运输,严禁搭乘客和其它物品,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能同车装运。

3、卸装入库时必须清仓盘库,由保管员清点登记入库。

保管员、采购员、运输人员、押运人员、押运员应在入库登记上签字。

4、卸装入库时要设立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5、购进的民爆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应分库存放,严禁混放。

6、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内不能存放其它物品。

7、库区应设立警示标志,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制度(二)引言: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与储存制度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以及防止潜在的危险情况的发生而制定的法规和规定。

在2024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储存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从背景、原则、制度内容等多个层面对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储存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爆竹、烟花、烟火等民用爆炸物品已经成为了人们庆祝节日、举办活动等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这些爆炸物品一旦使用不当或存放不当,就可能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储存制度,迫在眉睫。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定和监管,才能有效减少潜在的危险,确保公众的安全。

第二章: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公众的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利益始终是最重要的。

所有的购买和储存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确保人们的安全没有任何危险。

2. 规范管理原则: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储存行为的要求和限制。

通过规范管理,可以减少潜在的危险和事故的发生。

3. 惩罚与奖励原则:对于违反购买和储存制度的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

同时,对于积极履行购买和储存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增强大家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爆物品的经营管理活动,确保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和使用安全可靠,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经销商、零售商等,以及使用民爆物品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3.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民爆物品经营管理活动必须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首要考虑。

(2)合法合规:民爆物品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风险控制:必须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风险。

(4)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开民爆物品的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民爆物品的认识和了解。

二、民爆物品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1.法人责任(1)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经过相应的工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后方可经营。

(2)民爆物品经销商和零售商必须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经营。

2.安全责任(1)民爆物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责任人必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民爆物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和措施的有效性。

3.质量责任(1)民爆物品经营企业必须确保销售的民爆物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

(2)民爆物品经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对销售的民爆物品进行检验,并保留相关检验证明。

4.信息责任(1)民爆物品经营企业必须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开民爆物品的参数、性能、用途等相关信息。

(2)必须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三、民爆物品的销售管理1.销售对象(1)民爆物品的销售对象必须是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民爆物品经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对销售对象的许可证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证件和信息。

2.销售记录(1)民爆物品经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记录每一笔销售的民爆物品的型号、数量和销售对象等信息。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物品的定义和分类民爆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线等类似物质和器具。

根据其爆炸危险性和用途特点,可以分为爆炸品、火药品、专用器材等几类。

爆炸品主要指炸药、雷管等具有较高爆炸威力的物品。

火药品主要指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爆炸品。

专用器材主要指用于军事、工程、科研等领域的专用爆炸器材。

二、民爆物品管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管理的专业性和严格性,设立专门的民爆物品管理机构,负责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该机构应设立物品审核部门、销售监督部门、储存检查部门等具体职能部门。

同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应配备相应的民爆物品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爆物品的许可和备案制度四、民爆物品的销售和使用要求民爆物品的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和程序。

销售商应对购买者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其具备合法身份和使用民爆物品的合理需求。

购买者必须签订使用承诺书,并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销售商应记录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和购买情况,保留备查。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指定场所和时间进行,并遵循相关的操作规定和标准,确保安全和防范事故发生。

五、民爆物品的储存和运输要求民爆物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储存单位应具备安全的仓库和设施,防止物品的泄露和被盗。

仓库应分类储存,规范堆放,设有标志和警示标识。

仓库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储存记录和统计。

运输单位应选用安全的运输工具和方式,密封包装,避免高温和撞击,并对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科学地处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七、民爆物品管理的监督和处罚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管理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机制。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当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再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十二、在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十三、导爆索固定在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3、电爆网路不应使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前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去爆区.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顶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1、爆破员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2、采掘工作面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6、所领爆破材料不因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使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孔罩装药.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禁止拔出的拉动.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14、装填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3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2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4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5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起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措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干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因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他人员进入爆区.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1爆破后需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出入.2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3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炸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六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销售审批程序,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对象合法、用途合法。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运输审批程序,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使用审批程序,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对象合法、用途合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制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收发管理:明确负责收发民爆物品的责任部门或个人,并规定收发登记、审批、核实等程序。

收发部门应对接收、出库的民爆物品进行清点、检查以确保数量和品质的准确性。

2. 储存管理:规定民爆物品的储存场所的选择、装备、布局等要求。

储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要求,并设有专门的存放区域和容器,以便分类储存不同种类的民爆物品。

3. 安全管理:明确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要求,包括制定应急预案、交接班制度、查验、检修、保养等方案。

同时,应加强门禁、巡查、监控等措施,确保储存场所安全。

4. 盘点管理:规定定期、随机对存储的民爆物品进行盘点,以确保库存量的准确性。

盘点时应备有清单、数量对比表,及时发现与实际数量不一致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5. 废旧物品处理:明确废旧民爆物品的处理方法,如销毁、回收、处置等。

废旧物品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并进行妥善记录。

6. 培训教育:规定对负责收发、储存管理民爆物品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不同单位、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和合法性,防止潜在的安全风险和犯罪活动。

具体的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生产许可制度:对从事民爆物品生产的企业要求进行许可和审核,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

2. 销售许可制度:对销售民爆物品的商家要求进行许可和登记,确保销售环节符合安全和合法要求。

3. 使用许可制度:对使用民爆物品的个人和单位要求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使用过程符合安全和法律规定。

4. 进口和出口管理:对民爆物品的进口和出口进行管理,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5. 监督和检查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6. 处罚和奖励制度:对违反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合规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和鼓励。

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提高民爆物品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和犯罪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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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能够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或装置。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本制度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生产、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售爆炸物品。

3. 管理机构3.1 管理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2 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4. 爆炸物品的分类与控制4.1 爆炸物品的分类:将爆炸物品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根据其危险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4.2 爆炸物品的控制:对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设置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等。

5. 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5.1 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2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监控制度,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5.3 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5.4 产品追溯: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查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去向。

6.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6.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单位必须选择安全合理的场所进行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和防爆要求。

6.2 储存条件控制:储存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影响物品的安全性。

6.3 安全设施设置: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墙、防爆门等。

6.4 日常巡检:储存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巡检记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20篇范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20篇范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20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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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例会制度(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例会制度(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例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例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爆物品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例会的召集、参会人员、议题设置、例会纪要等。

第五条例会的召集方式包括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和电子邮件通知等。

第二章例会的召集第六条例会应根据需要定期召开,召集频率一般为每月一次。

第七条例会的召集人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担任。

第八条例会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发送给各参会人员,通知中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九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例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提前请假并备案。

第十条如有需要,例会可以通过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召集,参会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会议。

第三章参会人员第十一条例会的参会人员包括: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民爆物品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应佩戴员工工牌或者身份证,以便参会人员的识别。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应积极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并按照会议纪律,不得擅自离席或影响会议进行。

第四章议题设置第十四条例会的议题应涵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民爆物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事故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等。

第十五条例会的议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的目的和需要进行确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会议,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例会纪要第十六条例会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讨论内容、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会议纪要应在召开会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发送给参会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例会的决议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议的实施应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人。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民爆物品运输是指对民爆物品进行运输、装卸和储存的活动,是保障民爆物品安全运输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民爆物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运输资格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取得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非法运输民爆物品。

2.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工具,并具备应急处理和救援能力。

3. 运输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特种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装卸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在装卸民爆物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

禁止擅自改变装卸程序。

3. 在装卸民爆物品时,必须使用专业的装卸设备和工具,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禁止挤压、摩擦或碰撞民爆物品。

三、储存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过程中暂时存放的民爆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2. 运输单位必须选择专门的储存场所进行长期储存,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

3. 运输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爆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安全防护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备,如防爆工具、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2. 运输单位必须对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运输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监督和事故预防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

五、应急处理1. 运输单位必须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设备。

2. 运输单位的人员必须经过应急处理培训,掌握逃生、救援、灭火等应急处理技能。

3. 运输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和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监管和惩罚措施1. 监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确保其遵守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保卫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保卫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保卫制度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保卫制度,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安全保卫制度实施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确保民爆物品安全。

第四条民爆物品安全保卫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确保民爆物品安全。

第五条民爆物品安全保卫制度的实施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开展宣传教育、健全责任制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规章制度第六条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民爆物品安全。

第七条民爆物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八条民爆物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制定消防、防爆等应急预案,定期检查、修缮储存场所,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

第九条民爆物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器材,负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经验,确保民爆物品运输安全。

第十条民爆物品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禁止向未经许可未满18周岁的人员销售民爆物品。

销售单位应当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保存购买人的身份信息,确保销售安全。

第三章安全监管第十一条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跟踪管理。

民爆物品运输、押运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运输、押运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运输、押运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爆物品运输和押运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运输和押运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运输和押运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民爆物品运输和押运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措施等原则。

第二章运输责任第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民爆物品运输安全。

第六条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运输人员和运输工具,确保运输环节的安全。

第七条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运输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修运输工具,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输记录,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押运责任第十条押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押运活动。

第十一条押运人员应当配备专业的押运工具,确保押运环节的安全。

第十二条押运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押运人员应当保管好押运物品,如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押运人员应当保护好自身安全,确保不受伤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和押运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和押运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八条进行民爆物品运输和押运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民爆物品运输和押运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不得私自改变。

第二十条民爆物品运输和押运企业应当购买足额的保险,确保运输物品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押运人员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押运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物质,包括炸药、火药、雷管以及与其相关的产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五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民爆物品。

第六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销售。

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禁止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售卖民爆物品。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对产品进行标识,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商等信息。

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不得易擦除。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管理等。

对于重要的文档必须加密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三章使用和储存第十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派遣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确保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演示和培训,确保使用人员理解和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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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卸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装卸 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规定距离,避免引起殉爆。经过人烟稠密的 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民爆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民爆 物品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五、井下生产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 六、运载爆炸物品的车辆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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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按照 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安全责任制》履行职责。 二、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管专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撤除、移动和改装,并 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 三、库内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和废品。 四、禁止使用电炉,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 五、五级以上大风天气,禁火区内禁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并加强巡视。 六、建立管理责任承包制,确认避雷、消防设施完整,做到“二会”——会保 管、会使用,“三定”——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挂置、换药),“四 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 七、发现火患按属地原则立即处理;发现火警报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处理; 发现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根据火势情况组织报警,重大以 上的火灾事故或险情应请示上级领导,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健全公司防火档案,关键危险点和重点部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 案,并进行演练。
规章与制度
押运员安全责任制
一、认真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做好本职工 作。 二、购运爆破器材,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 证》、《爆炸物品运输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 不准在市内繁华街道、人员密集和主要建筑附件停留,严防丢 失和发生意外。 三、押运爆炸物品时,要跟车押运,严禁携带火种和动用明火。 四、押运爆炸物品时,装车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 器材不准同车拉运,同时,不准载运无关人员和其他易燃易爆 物品。 五、运回入库时,与保管员要严格清点数量,杜绝丢失事故的 发生。 六、装卸民爆器材要轻拿轻放,并在白天进行,运输时不准在 阴雨天进行。
驾驶员安全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公司 的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 二、重视安全行车,搞好出车前和收车后的车辆检 查工作,确认车况良好,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不开带病车,做到安全行车。 三、严禁酒后驾车和把车交给无照人员驾驶。 四、运输爆破物品,严格遵守爆破物品运输管理有 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五、搞好车辆及车库场地文明生产,确保车辆及车 库场地的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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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总则
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2)运输民 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三、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物品警示标志;(4) 运输民营包装物品的车辆应保持安全车速;(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 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 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并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 四、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公司运输部门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 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五、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 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六、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有专人在场监督; 2、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不得携带烟火或者发火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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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总则
2、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三十 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 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破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赴现场核实,进行处置。 4、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24小时看护,每个班次的看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安全管理规定并经考试合 格后持证上岗。 5、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司下属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 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县公安机关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检查或者抽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③、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 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⑤、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 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6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 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要定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民用 爆破器材,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 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 爆破器材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三、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库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时的 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库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器材给领用人,队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 与其它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 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3、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4、装卸地点应当远离人口稠密区,并按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8
运输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总则
5、不得超高、超宽、超载;


6、用起重机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吊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7、分层装载时,不得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者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得超过二 层; 七、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晰,帐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 在库房内存储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 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偷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九、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 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 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 织监督销毁。 十一、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进行验收后,应当在《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接收时间、 品种和数量,由购买人、运输经办人、押运员、保管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一)、运载车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 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载爆炸 器材的车厢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装卸应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进行。装卸民爆物品的车站、码头,应 经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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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管员安全责任制
一、遵照《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各种规章 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 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三、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物相 符。 四、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发放, 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清退回来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严格登记手续。 五、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失效和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 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技术部,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在有关人员到场 后在安全地点方可销毁。 六、保持库内外清洁卫生,保持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性能良好,拒绝 发给非爆破员爆破器材,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 证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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