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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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帮其他病友代购低价的印度仿制药,为更多患者争取生命健康权,其心可表,其情可嘉。然而,就法律层面来说,该如何正确认识“陆勇案”呢?

判定销售还是购买是关键

来自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陆勇案辩护律师张青松说:“这个案件有两个令我感兴趣的地方:一是案件的特殊程序。在案件起诉到湖南沅江市法院之后,陆勇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沅江市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此,沅江市法院做出书面裁定予以驳回。陆勇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沅江市法院的一审裁定。这个程序是我的执业生涯中第一次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问题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当事人的程序性诉求得不到解决,已成为影响司法公信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湖南沅江市法院和益阳市中级法院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素材。二是陆勇本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是一个白血病患者,在治病的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很多白血病患者提供治疗方便,分文不取,像他这样的行为不应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且,陆勇自己也说,随着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大多都对他表示同情,很令人感动。”

对于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如果是销售行为的话,通常涉及两条:其一,有没有售药许可。没有许可证,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比如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犯罪;其二,销售的药品如果是伪劣的、假冒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药行为一旦成立,不需要造成损害结果,也不需要销售数量,也不要求销售的假药对健康有威胁,就足以构成犯罪。“陆勇案非常特殊,代购的是不是救命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行为到底是‘销售’还是‘购买’?一般来说,销售都有获利,不是单纯地购买自用行为,而是转卖给他人。对陆勇代购行为是销售还是购买的判定,构成了司法机关立案的重要因素。”

“假药”界定,标准何在?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如此说来,印度仿制药应是法律拟制的假药。

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阮齐林说:“虽然不知道陆勇案与这条司法解释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抑或只是一种巧合,但至少这条司法解释,适用于陆勇免于起诉这个判例。”

当然,法律除了适用性,还要考虑公正性问题。他解释:“众所周知,国外药品监管制度比中国更发达,但我们却人为地设置了很多门槛。比如,人家用了几十年的安全药品,只因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批准、没有注册,就是假药?倒腾这个就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部门利益纠葛、增设门槛的问题?而病人是要靠药救命的,你人为地设置门槛,导致有

的病人不得已,只好通过不符合你规定的做法去获取药物。如此,到底是他的做法不对,还是你的规定不对呢?这次,司法人员经过衡量,判定陆勇的行为确实无可厚非,虽然做法可能不一定妥当。犯罪的本质是有社会危害性,陆勇的行为救了急、解决了问题、没有产生实质危害性,只是违反了管理规定。所以,这次司法机关做了个变通的处理,对他免于起诉。人命关天啊,不能让人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强制授权与专利保护

张青松认为:“法律理所当然地具备保护善良的功能,法律执行的是否恰当不仅仅表现为定罪量刑上的准确。更重要的是,裁判的结果是否起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如果一个公认的善举受到法律的惩罚,必然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这其中不是法律出现了问题,就是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司法者应当从最善意的角度理解法律,法律才能彰显其权威,司法才产生其公信。”

对于可能出现更多陆勇式的“药侠”,张青松觉得,陆勇案的判决结果,无疑对此类行为有一定的肯定作用,但这种肯定并非鼓励违法,因为购药行为本不违法。“在公民生命健康权面前,一切权利都应有所让渡。”

阮齐林评论道:“陆勇案是个判例,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这个判例既能适用于白血病药品,也应该适用于其他药品。”

相比瑞士格列卫在中国内地一盒售价23500元,香港则是17000-19000元,美国折合人民币13600元、日本16000元、韩国仅9700元一盒。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刘国恩教授说,我国药品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贵50%甚至更多,主要有几个原因:第一,关税很高。我国政府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加起来约占23%左右,别地都是个位数;第二,竞争不足。我国生产的仿制药较少,对专利药构成的竞争压力较小;第三,流通环节太多,层层加价,局面比较混乱;第四,最核心的就是药品主管部门,忽略了甚至禁止我们用药主体直接去采购价廉物美药品。这个四因素加起来基本上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药品比别人贵。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期内,中国医药公司不得生产相关“仿制药”。但对应印度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即第六章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不过,《专利法》颁布至今31年,中国未曾实施过一例“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当然需要保护,但有个适度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人质疑,过于严格地保护专利和知识产权,可能阻碍科技成果的分享,成为获取暴利的手段,不利于科学家的创新进步。而药品具有救死扶伤的特质,本着一颗慈悲为怀的心,药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普适众人。所以,对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也不能老是跟着国外的规则走,需要占据一定的主动权。”阮齐林最后说。

2月26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抗癌药邮购第一人”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案作出决定,在1月27日撤回起诉的基础上正式发出对陆勇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就在同一天,成都市人事局下发通知,当地医保参保人员因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下简称慢粒)和胃肠间质瘤发生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正是陆勇们所使用的药物)费用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75%,最高限额每人每年6万元。不久前,浙江省大病医保也通过遴选谈判的方式,将包括格列卫在内的15种药物纳入医保支付清单,上述药物价格平均降低29.27%。

在舆论和政府部门的参与下,像很多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病友们所呼吁的那样,陆勇被无罪释放了。陆勇回家了,但由此引发的三大讨论还在持续发酵。

【事件回顾】

2002年,陆勇被确诊患上了慢粒。因为使用网购的信用卡,帮助上千名病友周转购买印度低价格列卫仿制药的药费,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15年1月10日,陆勇在北京被警方逮捕。

然而,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却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而法院也在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两天后,也就是1月29日,陆勇再次获准取保候审,免于强制羁押。

2月26日,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就不能够重新起诉,陆勇也如期收到不予起诉决定书。

【“代购”难题,谁来化解?】

陆勇被撤回起诉的原因是本案备受关注的第一大热点。

在1月27日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时,检察院和陆勇的代理律师都只能给出非常模糊的撤销理由:“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该案有两个法律上的模糊地带:第一,代购是不是销售;第二,在国外上市的药物是否是假药,这种假药究竟是刑事违法意义上的,还是行政违法意义上的;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进口未经批准的国外品牌药物,如果自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认为情节轻微,不认为犯罪。

在2月26日公布的“不再起诉”理由看,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国外上市的药物属于假药,陆勇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但同时认定,其代购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在本案中,陆勇所扮演的角色是“通过建立QQ群提供病友交流就医和用药的经验”以及“协助他们填写邮购药品所需的书面材料”以及“将病友们的购药款统一汇给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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