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法2精品PPT课件
合集下载
民法课件第2编共67页

民法课件第2编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第六章-民法2PPT课件

❖ 登记 ❖ 交付
2021/3/12
9
甲买下了乙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但乙未向甲交付该房。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该 房卖给了丙并交付于丙。
乙
甲
房屋 × 丙
乙把自己的一本畅销书卖给了甲但未向甲
交付该书,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书卖给丙并将书
交付于丙。
乙
2021/3/12
甲
×
书
丙
10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30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
2021/3/12
31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 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2021/3/12
20
四、相邻关系:
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的 合理延伸与必要限制。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原则
团结互助
2021/3/12
公平合理
21
第六节 用益物权
(了解)
2021/3/12
22
第七节 债权
2021/3/12
23
2021/3/12
13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
❖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 客体---物
❖ 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021/3/12
14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人占有 (有权占有)
2021/3/12
9
甲买下了乙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但乙未向甲交付该房。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该 房卖给了丙并交付于丙。
乙
甲
房屋 × 丙
乙把自己的一本畅销书卖给了甲但未向甲
交付该书,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书卖给丙并将书
交付于丙。
乙
2021/3/12
甲
×
书
丙
10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30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
2021/3/12
31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 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2021/3/12
20
四、相邻关系:
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的 合理延伸与必要限制。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原则
团结互助
2021/3/12
公平合理
21
第六节 用益物权
(了解)
2021/3/12
22
第七节 债权
2021/3/12
23
2021/3/12
13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
❖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 客体---物
❖ 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021/3/12
14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人占有 (有权占有)
民法课件ppt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等政策。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民事权益和义务
04
总结词:民事权益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总结词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等。
谢谢您的凝听
THANKS
详细描写
民事法律关系
0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合法性,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强制性,由法律规定的。
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益。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03
对债权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要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民法课件
CONTENTS
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概述
01
总结词
民法的定义和特点
详细描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等政策。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民事权益和义务
04
总结词:民事权益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总结词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等。
谢谢您的凝听
THANKS
详细描写
民事法律关系
0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合法性,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强制性,由法律规定的。
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益。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03
对债权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要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民法课件
CONTENTS
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概述
01
总结词
民法的定义和特点
详细描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ppt课件

物权变动的情势
物权变动的主要情势包括买卖、赠 与、继承、遗赠、互易等。在这些 情势中,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 情势。
04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 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为 财产利益关系的民事关系,如婚姻、 家庭、继承等。
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进程中所 产生的、受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益 义务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 权等。
民法的渊源
01
02
03
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 ,表现为条文情势的法律 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过错、无过错、 公平责任等产生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事实
指因某种行为导致民事主体权 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
财产性缺失的事实。
合同成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新要约、许诺 。
一般情况下,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合同成立的 地点一般为许诺生效的地点。
合同的效力
01
02
03
04
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 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束 缚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主要情势包括买卖、赠 与、继承、遗赠、互易等。在这些 情势中,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 情势。
04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 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为 财产利益关系的民事关系,如婚姻、 家庭、继承等。
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进程中所 产生的、受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益 义务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 权等。
民法的渊源
01
02
03
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 ,表现为条文情势的法律 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过错、无过错、 公平责任等产生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事实
指因某种行为导致民事主体权 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
财产性缺失的事实。
合同成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新要约、许诺 。
一般情况下,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合同成立的 地点一般为许诺生效的地点。
合同的效力
01
02
03
04
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 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束 缚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PPT

第一章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民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与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 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1.私权神圣,指民事权利受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 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 剥夺。 2.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编 民法总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重点问题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民法的性质 3.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民法的渊源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与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 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1.私权神圣,指民事权利受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 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 剥夺。 2.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编 民法总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重点问题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民法的性质 3.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民法的渊源
2024年度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销婚姻的情形及处理。
34
离婚条件和程序要求以及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等情形下可以准予离婚。
2024/2/3
离婚程序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完成相关手续 后方为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 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适用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首先适用法律规定;无相关法律规定时,可适用习惯或 国际条约;同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4/2/3
7
02
民事法律关系
2024/2/3
8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024/2/3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禁止家庭暴力 等侵害行为。
33
结婚条件和程序要求
2024/2/3
结婚条件
01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
结婚程序
02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为合法夫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03
对于违反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
2024/2/3
物权分类
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 可以将其分为自物权和他 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主物权和从物权等。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25
所有权取得方式及保护规则
要点一
民法典ppt课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
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 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式: 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 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物权法的两个隐喻
一、公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 (一)缘起
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arrett Hardin教授1968年发表《公有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 (Science Vol.162 〔1968〕) (二)实质:财产权利人不明,物被过度使用而丧失价值 (三)解决途径:确认产权——定份止争 二、反公有(地)悲剧 (一)渊源 1、1982年,美国人Frank Michelman提出 2、密歇根大学的黑勒教授和艾森伯格教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反公有悲 剧》的论文(Science Vol.280〔1998〕)。 3、《困局经济学》(Michael Heller) (二)实质:财产的权利人过多 (三)解决途径:整合物上支离破碎的产权:物尽其用 (四)物权法对反公有悲剧的克服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 房地产一致原则
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 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式: 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 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物权法的两个隐喻
一、公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 (一)缘起
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arrett Hardin教授1968年发表《公有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 (Science Vol.162 〔1968〕) (二)实质:财产权利人不明,物被过度使用而丧失价值 (三)解决途径:确认产权——定份止争 二、反公有(地)悲剧 (一)渊源 1、1982年,美国人Frank Michelman提出 2、密歇根大学的黑勒教授和艾森伯格教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反公有悲 剧》的论文(Science Vol.280〔1998〕)。 3、《困局经济学》(Michael Heller) (二)实质:财产的权利人过多 (三)解决途径:整合物上支离破碎的产权:物尽其用 (四)物权法对反公有悲剧的克服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 房地产一致原则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精品课件
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精品课件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精品课件
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精品课件
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精品课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精品课件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精品课件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精品课件
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精品课件
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精品课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精品课件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教学课件 民法(第二版)杨立新

用
+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 这一原则是《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含义是,民事 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主地 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这一原则,一方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任何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领导者和被 领导者,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参加 民事活动,也与其他任何民事主体一样,平等地接受民事法律规 范的约束,保持平等的民事地位。另一方面,任何民事主体的民 事权利受到侵害,也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和 法律地位是生而平等的,不分民族、性别、肤色,也不论与其他 人的身份关系如何。法人一经成立,人格、地位完全平等,不分 行业、性质、财产状况。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人格、地位完全 平等,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以大欺小、以 强凌弱、以上欺下的行为,都是违背这一原则的。
+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 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通常被理解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 俗原则”,简称为公序良俗原则。这是传统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概 念和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和发 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体现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善良风俗为 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体现行为人的一般行 为准则。国家通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要求,确立民法的 一般条款,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公序良俗,授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 针对个案进行价值补充,求得判决的社会妥当性。公序良俗原则 在实践上,具有弥补强行法与禁止性规定不足的作用,以禁止现 行法上未作禁止性规定的事项;具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作 用,使行为人不得任意实施民事行为;具有确保社会正义和伦理 秩序的作用,创造理想的民法秩序。
+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 这一原则是《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含义是,民事 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主地 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这一原则,一方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任何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领导者和被 领导者,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参加 民事活动,也与其他任何民事主体一样,平等地接受民事法律规 范的约束,保持平等的民事地位。另一方面,任何民事主体的民 事权利受到侵害,也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和 法律地位是生而平等的,不分民族、性别、肤色,也不论与其他 人的身份关系如何。法人一经成立,人格、地位完全平等,不分 行业、性质、财产状况。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人格、地位完全 平等,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以大欺小、以 强凌弱、以上欺下的行为,都是违背这一原则的。
+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 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通常被理解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 俗原则”,简称为公序良俗原则。这是传统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概 念和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和发 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体现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善良风俗为 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体现行为人的一般行 为准则。国家通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要求,确立民法的 一般条款,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公序良俗,授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 针对个案进行价值补充,求得判决的社会妥当性。公序良俗原则 在实践上,具有弥补强行法与禁止性规定不足的作用,以禁止现 行法上未作禁止性规定的事项;具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作 用,使行为人不得任意实施民事行为;具有确保社会正义和伦理 秩序的作用,创造理想的民法秩序。
民法课件ppt

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得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设立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需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进行登记
。
变更
非法人组织的变更需依法进行登记 ,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
非法人组织的终止需依法进行清算 ,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06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 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履 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
0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 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对应 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外部性和 非国家强制性;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具有法定性。
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 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特殊生效要件,如附条件的民 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07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 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 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 后果的行为。
代理的类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 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 指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指定代 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
民法学概论2ppt课件-精品文档

2009.8.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问题1:某甲去酒店吃饭,吃完后没钱结帐,酒店经理乙 强行扣押甲在酒店劳动一星期抵账,然后放行。 问题2:某甲打掉了某乙两颗牙齿,乙不要赔偿,执 意要敲掉甲同样位置的两颗牙齿。
打掉你丫 的牙!
我没钱啊。
2009.8.
问题3:甲看到走失的一匹马,将马拴到路边一棵树
上,但没拴紧,马又跑到路边菜地吃菜,恰巧被菜地主 人老太太乙看到,四周无人,喊叫马不走,又不敢去捉, 就折了一条树枝打了马屁股一下,马从此跑得无踪无影, 马的主人丙追来后了解到上述情况,要求甲、乙赔偿马 丢失的损失,甲乙不赔,乙告至法院: (1)甲没拴好,甲有责任;(2)老太太乙打了马, 马受惊跑丢,乙有责任赔偿。
法院见。
2009.8.
(一)概念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国家机关为了预防、
制止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恢复被侵害的民事
权利,依法采取的预防措施或实施的补救行为。
2009.8.
(二)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或自助行为。
2009.8.
正当防卫:
指对于现时不法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 人权利或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虽致他人 损害,但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3)诉讼权能。威慑、请求公力救济。
2009.8.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
1、概念: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具体实施构成民事权利内 容的行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2、权力行使的方法 1)以事实行为行使权力: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法律行为行使权力。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权力行使人及行使能力 以本人行使为原则,以他人行使为例外,他人行使须由 权利人委托或法律规定。
2009.8.
第二部分 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 解: 第一,继承法为私法。 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二、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 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占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第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 权利; 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允许而处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 第五,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 权的,拒绝将其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该遗产的继承人。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二、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 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 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
很详细的民法课件(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物 主体 行为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 内容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智力成果 民事权利的救济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特点: 特点:地位平等、意思自主、范围广泛、权利义 务一致。 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如个体 主要包括 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国家及外国人和外国 组织等。 (二)民事法律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民 民事法律客体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客观性(不以主 体意志为转移)、需求性(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 精神需要的)、法律性(须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
例题 某甲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 他得知还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以后别墅 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 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某乙。某甲的行为违背了 下列哪一原则?( )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P43):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关系。 1、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继受取得:
1、买卖合同 2、赠与、互易 3、遗嘱继承 4、接受遗赠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 登记 ❖ 交付
甲买下了乙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但乙未向甲交付该房。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该 房卖给了丙并交付于丙。
乙
甲
房屋 × 丙
乙把自己的一本畅销书卖给了甲但未向甲
交付该书,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书卖给丙并将书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 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做出承诺的法律后果: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1、有效的合同 2、无效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的; ❖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团结互助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4、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交付于丙。
乙
甲× 书
丙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 请求确认物权 ❖ 请求排除妨碍 ❖ 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重作、更换 ❖ 请求返还原物 ❖ 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节 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分类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原则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
第六节 用益物权
(了解)
第七节 债权
一、债的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 系,其中一方(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 (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债是如何产生 的):
第四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和物权法的概念
1、概念:《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2、特征: (1)支配性 (2)对世性 (3)排他性 (4)绝对性
二、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法定之债
二、合同
(一)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 协议。
契约 (Contract)=合同 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2、承诺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指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 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必备 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同意接受 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的确定的意思表 示。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 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 愿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行为。
第八节 知识产权
(了解)
第九节 人身权
(了解)
第十节 婚姻家庭
(了解)
第十一节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财产继承是把死者的财产转移给继 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
产得 生
继受取 得
无原权利人 有原权利人
基于法律规定
有原权利人 基于原权利人
意思
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 先占(无主物)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添附 时效取得
物保
质押 留置 定金
(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八)合同的种类
2、侵权行为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 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 遭受损失时,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 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 ❖ 构成要件: (1)必有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 (2)必使他人蒙受损害 (3)上述得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得利并致人损害没有合同或法律上的依据
(四)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 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 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六)合同的担保
人保---保证
抵押
事实上的处分:物质形态变化
处分
移转
法律上的处分:权利形态变化 设定
有权处分
抛弃
无权处分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人相分离。
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 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所有权。
所有人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 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而恰 恰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有效形式。
(主体不特定 ❖ 客体---物 ❖ 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人占有 (有权占有)
占有
合法占有 法定或约定
非所有人占有 (无权占有)
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
所有人使用 使用
非所有人使用
合法使用 非法使用
孳息 收益
利润
天然孳息:基于自然规律 法定孳息:他人使用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与撤销,但是应满足一定条件: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效。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
意思表示。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主体唯一性和统一性
国家所有权 客体的广泛性 内容行使的灵活性
集体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三、共有关系
权利主体多个 共有 客体是同一财产或同一物
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四、相邻关系:
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的 合理延伸与必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