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法2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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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 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 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六)合同的担保
人保---保证
抵押
继受取得:
1、买卖合同 2、赠与、互易 3、遗嘱继承 4、接受遗赠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 登记 ❖ 交付
甲买下了乙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但乙未向甲交付该房。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该 房卖给了丙并交付于丙。
乙
甲
房屋 × 丙
乙把自己的一本畅销书卖给了甲但未向甲
交付该书,2天后乙又以高价将书卖给丙并将书
第四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和物权法的概念
1、概念:《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2、特征: (1)支配性 (2)对世性 (3)排他性 (4)绝对性
二、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
产得 生
继受取 得
无原权利人 有原权利人
基于法律规定
有原权利人 基于原权利人
意思
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 先占(无主物)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添附 时效取得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主体唯一性和统一性
国家所有权 客体的广泛性 内容行使的灵活性
集体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三、共有关系
权利主体多个 共有 客体是同一财产或同一物
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四、相邻关系:
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的 合理延伸与必要限制。
物保
质押 留置 定金
(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八)合同的种类
2、侵权行为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 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 遭受损失时,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 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 ❖ 构成要件: (1)必有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 (2)必使他人蒙受损害 (3)上述得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得利并致人损害没有合同或法律上的依据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法定之债
二、合同
(一)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 协议。
契约 (Contract)=合同 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2、承诺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指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 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必备 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同意接受 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的确定的意思表 示。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 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 愿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行为。
第八节 知识产权
(了解)
第九节 人身权
(了解)
第十节 婚姻家庭
(了解)
第十一节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财产继承是把死者的财产转移给继 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与撤销,但是应满足一定条件: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效。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
意思表示。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的; ❖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团结互助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4、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 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做出承诺的法律后果: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1、有效的合同 2、无效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
❖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 客体---物 ❖ 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人占有 (有权占有)
占有
合法占有 法定或约定
非所有人占有 (无权占有)
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所有人使用 使用
非所有人使用
合法使用 非法使用
孳息 收益
利润
天然孳息:基于自然规律 法定孳息:他人使用
事实上的处分:物质形态变化
处分
移转
法律上的处分:权利形态变化 设定
有权处分
抛弃
无权处分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人相分离。
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 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所有权。
所有人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 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而恰 恰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有效形式。
交付于丙。
乙
甲× 书
丙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 请求确认物权 ❖ 请求排除妨碍 ❖ 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重作、更换 ❖ 请求返还原物 ❖ 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节 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分类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原则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
第六节 用益物权
(了解)
第七节 债权
一、债的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 系,其中一方(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 (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债是如何产生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