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章节,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规范和界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患者的损害和因果关系。
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医疗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履行医疗义务所造成的错误行为或错误判断。
患者的损害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
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的损害发生。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患者自身原因和医疗风险。
不可抗力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
患者自身原因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医疗规范和医嘱要求配合治疗所造成的损害。
医疗风险是指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理、预见、可控的医疗风险,如手术风险等。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经济赔偿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精神赔偿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因医疗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赔偿。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患者承担。
患者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患者的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免责事由。
六、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为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一、引言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医务人员责任。
医疗机构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治疗行为产生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应由其个人承担。
三、医疗机构责任的判定1.医疗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服务;(2)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3)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医疗伤害的发生;(4)对医疗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责任的认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
四、医务人员责任的判定1.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活动的执行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3)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4)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2.医务人员责任的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4)未能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导致患者受到侵害。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解读医疗侵权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效之后,⼈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再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明显低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标准。
[1]⼜鉴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置于医学会之下,致使医疗事故鉴定公信⼒不⾜,加之⼈民法院内部关于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的认识不⼀,致使在裁判实践中形成了所谓“⼆元化”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较低;未经鉴定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按照《⼈⾝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和标准计算赔偿⾦,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反⽽较⾼。
这其中的不公平⾄为明显。
我们看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局⾯,在进⼊21世纪之后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更加紧张,这与党和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标形成巨⼤反差。
在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在2008年10⽉⼗⼀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却增设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充分说明医患关系已经紧张到⾮解决不可的地步,⽴法机关决⼼排除⼀切⼲扰,借制定《侵权责任法》之机会,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设⽴裁判规则。
对于设⽴本章之⽴法⽬的,全国⼈⼤法律委员会认为就是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员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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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公平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 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联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 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没有提到医疗鉴定问Fra bibliotek ➢ 恰恰是最重要的问题 ➢ 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这一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 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现实⽣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需要按照诊疗规范的内容为患者提供治疗服务,但如果因为过错致使对⽅⼈⾝遭受损害的,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诊疗过程中的医疗损害包括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侵权责任法⾃2021年1⽉1⽇起废⽌,如果产⽣医疗损害纠纷,需要适⽤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如不符合当时医疗技术⽔平⽽造成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如医务⼈员未对患者说明病情造成损害;医疗产品损害,如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有缺陷的药品、医疗器械造成损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追偿。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诊疗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损害通常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及医疗产品损害损害等,如果因为医疗机构过错致⼈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弥补给受害⼈造成的损失,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的医疗损害部分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在学习这一部分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医疗行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的重要性,并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医疗损害部分应用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医疗行为中,医生应当按照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果医生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对患者健康权益的保护。
其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在认定医疗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医疗技术的先进程度、医生的经验及医疗规范等因素,以及患者的诊断、治疗情况等因素。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损害程度、医疗机构的过错情况等因素,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这些要求体现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需要有全面客观的认定和公正合理的处理方式,既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也对医生的专业发展提出了要求。
再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于医疗过错的具体责任划分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对于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医生的雇主,即医疗机构也要对医生的医疗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生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责任,以及医疗机构对医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最后,医疗损害部分还对医疗过错的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对于患者的精神痛苦、丧失生活质量等非经济损失,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赔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是具体、实际的,对于损害的赔偿应当全面、合理。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我对于医疗行为与患者权益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带着录像机看病……近年来,原本在同一战壕与疾病斗争的医患双方越来越走向对立,医疗纠纷不断。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22年已经上升到200件。
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合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用11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试图重建医患关系。
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专家表示,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
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
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
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事实也证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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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法》最大的亮点: (一)提出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一概念 (二)放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较低赔
偿标准,而使用了人身伤害的一般性标准.
(三)在举证责任上,放弃了”举证责任倒 置”,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 分担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办法》对于处理医疗纠纷功不可没,由于立法背景 的历史局限性,反映出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 对。国务院将《办法》予以重新修订, 2002年9月1 日《条例》生效施行;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 法》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迎来医疗纠纷处理 的第四个阶段,标志着长期以来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 度混乱局面的终结。
举证责任倒置
自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 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 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受 到损害及存在医患关系这一基本事实后,那就可 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 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 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医疗机构免责; 不能证明的话,法官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适用
2012.8.12
前言
《 侵 权 责 任 法 》历时7年、历经四次审议,于2009 年12月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上通过。这是继《物权法》之后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 分的一部法律,意味着中国向《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 一步。《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内容涉及产 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 动物致人损害等,与百姓生活、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其 中医疗损害责任设专章予以规定,有11个条文,备受 社会各界特别是医疗界的广泛关注。该法2010年7月1 日生效。应当认真学习、深刻理解。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侵权责任法》于于7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讨论。
一部法律历时这么长的时间,反复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正,并不多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和现象,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公民的民事权益,所以立法机关慎之又慎。
项专章规定中,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的重头戏,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如何确定其立法原则和责任基本类型,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其立法内容所遇到的利益冲突中,医疗损害责任可说是首当其冲。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纠纷的法律规范只能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有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性意义。
下面,我们就对《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方面有关的规定进行解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占整部法律条文的比重近11%,在《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的7类侵权责任中所占条文最多,可见立法者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视与关注。
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以下是逐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2022年学习材料
三、侵权责任法一统乱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建立了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迄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最高位阶的 律规范,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以往与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要以它为准。-这将大大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 性,减少了整个社会-为解决医疗纠纷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新法实行一元化三类型-医疗技术-医疗伦理-医疗 品
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的负责人、(如职能科室负责人、总值班)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猎施”(医疗负责人)-解读:本条说明紧 情况下的抢救措施-1.紧急情况要点: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领导批准的、 要立即实施抢救的。-2.本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患者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特别注意-因病历篡改及无病历资料,-往往医疗鉴定机构都不会受-理鉴定要求,造成对医疗机-构不利后果。
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制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 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 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医疗-机构追偿。
第五十七条规定害的,-医疗机构应 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医务人员诊疗活动中应属于注意-义务,未采用“高度注意义务”,专家的-注意义务等概念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疗水平”应客观界定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各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医疗领域中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解读。
一、医生的义务1.1 诊疗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学知识和技术规范,确保准确诊断和科学治疗。
医生应当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及时告知患者治疗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
1.2 保密义务医生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保密。
医生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除非患者本人或法律另有规定。
医生还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和医疗记录,避免遗失或篡改。
1.3 技术水平义务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不得擅自从事自己不具备资质的医疗行为。
医生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损害的认定2.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诊疗义务而给患者造成的身体伤害、生命危险或者其他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手术失误导致的伤害或者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的恶化。
2.2 医疗损害的证明患者在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医生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证明该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病理报告、专家鉴定等。
2.3 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医疗损害的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职业处罚。
三、医疗损害赔偿3.1 赔偿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或医疗机构。
医生是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医生的雇主或者执业单位,在医生违反诊疗义务导致医疗损害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赔偿责任的范围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24年《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近年来,随着医疗事故频繁发生,医疗损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深入学习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部分的内容,并获取了一些有关医疗损害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医疗损害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定义清晰明确。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患者健康状况受损或者生命、身体、精神受到侵害的情况。
这一定义明确了医疗损害的范围和性质,为后续的侵权责任划定了界限。
二、侵权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首要责任在于直接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在聘用和管理医务人员方面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促使医疗机构履行其管理职责,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按照专业水平和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在实践中,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充分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证据和鉴定意见等因素。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法官对医疗技术的理解程度,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四、医疗事故的处理应该注重救济和调解。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如果医务人员能够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的损害,就能够降低医疗事故的影响。
而对于已经造成损害的医疗事故,应该积极推进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陷入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五、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保护患者权益。
医疗损害赔偿是对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在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时,应该综合考虑患者损害程度、医务人员责任大小、医疗机构经济实力等多种因素,通过合理的赔偿机制来保护患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普及,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履行侵权责任的能力。
侵权责任之医疗损害责任
浅议侵权责任之医疗损害责任【摘要】《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立法规定的缺陷与不足进行分析,试提出相关的解决与完善方案。
【关键词】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过错原则;举证责任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再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58条又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形。
第58条是对第54条医疗事故过错规则原则的补充,即只有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不足《侵权责任法》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不仅保护了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从整体上看该制度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利益,不同程度的保护了双方利益,但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之规定仍然比较笼统,有些规定尚存不足之处,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
(一)医疗损害制度未明确规定过度治疗责任一方面,医疗机构为了获取更大利益,经常出现过度治疗的现象;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为了减少医疗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对病人进行重复检查以及手术,这使得过度治疗情形越来越频繁。
《侵权责任法》第63条只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却未对不必要的检查做出明确的界定,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患者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分辨医疗机构要求其所作的检查是否属于过度检出,这样将很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未规定医疗鉴定制度在医疗损害的实践操作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鉴定认为该事故为医疗事故的,则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导语:《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重要内容,其中医疗损害部分涉及到了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通过对这一部分内容的深入学习,我对医疗事故的法律处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更加明确了自身的权益与责任。
一、医疗损害的界定与分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行为中所遭受的身体伤害、健康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
医疗损害可以分为生命损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害三种类型。
生命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生命丧失或导致生育能力丧失等严重后果;健康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疾病加重等后果;财产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财产减少或遗失等后果。
通过对医疗损害的分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医疗纠纷中各种不同后果的权益和责任。
二、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产生后,医生或医疗机构作为医疗行为的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行为侵权责任的两种形式: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行为,如医生在诊断错误、手术操作失误等方面犯有错误。
当患者因医生的过错行为导致医疗损害时,医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
无过错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在医疗行为中没有犯过错,但患者仍然遭受了医疗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医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话。
通过对侵权责任的了解,我们可以明确在医疗纠纷中,医生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责任与证据的确定性在医疗纠纷中,双方需要对事实进行证明,以确定医生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医疗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患者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确定性证据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帮助法院确定事实,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一)
人 就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归责 原 则 。笔 者 认 为 , 5 条 制 定 的 实 质 目 第 9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 主 张 、谁 举 证 ” 的 一 般 举 证 原 则 。 谁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有 人 提 出 ,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5 9条 “ 药 因
品 、消 毒 药 剂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或 者 输 入 不 合 格 的 血 液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患 者 可 以 向生 产 者 或 者 血 液 提 供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 也 可 以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患 者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的 , 医
从以上 分析 可以看 出 , 5 条 明确 了医疗损 害责任 的基本 第 4
归 责 原 则 是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诊 疗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作 为 责 任 将 承 担 的 前 提 和 标 准 , 要 求 同 时 具 备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的 其 他 要 件 但
才 能 形 成 最 终 承 担 责 任 的 事 实 。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为 , 进 社会 和谐稳 定的 民事基 本法律 。 预 促 该 法 第 七 章 关 于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的 规 定 , 于 解 决 长 期 以 来 的 医 对 疗 纠 纷 处 理 二 元 化 问 题 、规 范 医 患 双 方 行 为 、促 进 医 患 和 谐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将 起 到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在 侵 权 责 任 法 》出 台 后 , 何 根 据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精 神 来 正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 确 如 是 保法 律实施 的关键 。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中,我国借鉴了法国侵权法关于医疗科学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的分类方法。
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人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对病人治疗措施的执行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有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也应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1/11 为的时候,没有对病人履行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没有给病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建议,没有保守和病人病情有关的秘密,或者没有取得病人的同意就采取某些医疗措施或者停止继续治疗等,从而违反职业良知或者医疗职业伦理上应该遵守的规则,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证明,由患者即原告负责证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把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医疗机构承担,如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失,必须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和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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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解读《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涉及了民事权益的诸多方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法律施行后,人们将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
该法的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对于医护人员工作行为,处理医疗纠纷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
人民网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重点解析该法第七章的部分条款,以飨广大医务工作者。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析: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1、法定性——法律规定。
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
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补充。
但不能对抗患者得知情同意权。
须有条件限制。
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1、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3、经批准。
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注意义务: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所应当给予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他人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否则构成过失。
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的责任。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
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三、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四、确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与其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参考条件:1、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的资质。
五、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形: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
3、未尽医疗活动中的转诊、会诊义务。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析:一、推定:法律术语。
指一个事实存在,必有另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
二、医疗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违法违规(法条中所列情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式:1、违法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的。
2、专业技术鉴定。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析:【医院要注意】一、质量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的认定:以不合理危险为基础标准,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
四、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主要包括:1、设计缺陷: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如药品剂型设计不合理。
2、质量缺陷: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缺陷。
3、指示缺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未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使用和警示说明。
五、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
3、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
4、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
6、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7、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
8、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
六、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医疗机构免责情形:1、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的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的消费或使用环节,是由他人造成的。
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
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常见情形:1、缺乏医疗卫生常识,经详细解释仍无效。
2、不如实提供病史。
3、不配合检查。
4、不遵守医嘱。
5、不服从医院管理。
二、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认定:医务人员只要按照紧急救治措施的医疗操作规范实施诊疗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平常规定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免责。
四、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1、当时的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的概念。
即指本地区、本部门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
不得用现在的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2、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
3、并发症。
即: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或防范的。
五、实验性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责任认定: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实验性诊疗的规定,在向患者充分说明诊疗目的、措施、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风险后,经患者签字同意,实施的实验性诊疗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解析:一、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
是证据!即记录诊疗行为的书证。
二、特性:1、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书写人合法。
2、客观性:客观的记录诊疗事实。
3、相关性:内容与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等诊疗信息相关一致。
4、主观性:有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
5、唯一性:原始病历只有一份。
三、分类:1、主观病历: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分析、研究等内容。
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
2、客观病历: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意文书等内容。
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四、病历的所有权:医疗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质形态意义上的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医疗机构所有。
因为书写病历的纸张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是职务行为。
即使是门诊手册,所有权也应当归属医疗机构。
五、病历保管的义务人:医疗机构。
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如门诊手册由患者保管。
六、病历的保管年限:门诊症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
死亡病历:长期保存。
七、影响病历证据效力的主要问题:1、篡改病历。
2、后补病历。
3、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资料。
4、检查结果无依据。
5、漏记。
6、不符合规定的涂改。
7、记录时间有误。
8、与实际情况不符。
9、内容不全。
10、无资质人员书写。
11、内容相互矛盾。
12、签名不规范。
八、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行使:1、可查阅的范围:客观病历。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障碍患者、死亡病人以及患者授权的,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行使权利。
3、患者行使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限制条件:(1)病历资料中包含可能伤害患者身体和精神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