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名管理办法
市地名管理办法-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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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名管理(guǎnlǐ)方法(fāngfǎ):地名管理(guǎnlǐ)方法(fāngfǎ)第一章总那么(nà me)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开展需要,方便人民生活。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方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地名规划,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有偿命名或者更名、译写与拼写、标准地名的使用、门牌号码的编排、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标示方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市、区、镇、社区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村〔组〕、城镇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三〕道路、广场、楼〔单元、门、户〕号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四〕山、河、湖、泉、井、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
〔六〕车站、机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梁、隧道、水库〔坝〕、灌渠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门牌号码的编排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标准化等工作。
〔四〕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标准地名图书的编纂和审定。
〔六〕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七〕查处违反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区、建设、规划、发改、国土、房管、财政、交通、水务、电力、公安、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工业园区、文广新局、大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12bf9d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e7.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淮政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8〕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十日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全市地名的统一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标志设置和使用地名等,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及管理范围:(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区)、乡(镇)名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城市、自然镇、自然村、居民点、区片、路、街、巷、楼栋、单元、门牌号码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平原、山地、山、河、湖、沙、水道、山洞、沟、泉等名称。
(四)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名称,包括公园、游园、游乐场、风景区、风光带、游览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各种纪念性旧址、纪念牌等名称。
(五)建筑物名称,包括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名称。
(六)工业区、开发区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专业部门使用的重要的台、站、港、场、水库等名称。
第二章地名机构第四条市、县(区)地名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内,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定本部门处理地名事宜的有关机构和联络员,加强与民政局的协调和联系。
市、县(区)地名委员会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省地名工作规划;领导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承办本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15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6914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c8.png)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3日七届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三章地名标志管理第四章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第五章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三亚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三亚市地名管理,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地名文化保护传承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四条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顺应民意、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地名工作委员会,协调和处理地名领域有关重大问题。
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处理地名相关事务。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第七条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简版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简版](https://img.taocdn.com/s3/m/dffc5f25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37.png)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武汉市地名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地名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三、地名管理原则1. 科学准确原则:地名命名应准确反映地理位置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易于识别和记忆。
2. 遵循历史文化原则:地名应尊重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具有历史意义的地名。
3. 合法规范原则:地名命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无害于社会和谐稳定。
4. 透明公开原则:地名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于众。
四、地名命名程序1. 地名命名申报:申报方应填写地名命名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包括地点说明、命名依据等。
2. 初审评估:地名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评估,判断申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公示听证: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将在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 审议决策:地名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讨论,并做出最终的决策。
5. 公告发布:地名管理部门将最终决策结果公告于众,同时将地名信息录入地名管理系统。
五、地名命名原则1. 地理位置原则:地名应准确反映其地理位置,有助于人们准确找到目的地。
2. 地域特色原则:地名应体现所在地区的地域特色,具有独特的文化识别度。
3. 体裁特点原则:地名应根据其体裁特点进行命名,如街道、广场、公园等。
4. 人文历史原则:地名命名应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反映人文历史。
5. 语言表达原则:地名应简洁明了,易于表达和记忆,避免重复或混淆。
六、地名变更1. 需经批准的情况:对于存在错误、违法、违规地名,或者受到社会公众强烈反对的地名,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2. 公示听证:地名变更申请将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 审议决策:地名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讨论,并做出最终的决策。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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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d77b78e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3b.png)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名管理,维护地名秩序,加强地名标准化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命名原则第三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历史文化传承、符合地理特征和城市规划、便于市民识别和辨识的原则。
第四条地名应避免使用违法违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领土主权、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章地名审批程序第五条新建区域或重要区域地名的命名,需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对地名命名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四章地名登记管理第七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城市地名管理部门申请地名登记。
第八条地名申请应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可登记生效。
第五章地名变更和调整第九条对已有地名变更和调整,需经城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地名变更应当经过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六章地名标志设置第十一条地名标志应当与地名相符,统一规格,符合市容市貌要求。
第十二条市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擅自设置地名标志,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章地名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档案、数据库,确保地名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设置地名标志、未经审批设置地名等行为,地名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如有变动,以最新法规为准。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f3c7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e0.png)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6日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地名管理体制,规范地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主要包括:(一)山、河、湖、岛、泉、洞、洲、湿地、水道、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三)自然村、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四)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五)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服务区等有关设施,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六)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七)广场、公园、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成立地名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邮政、财政等部门。
朔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朔州市地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6af89a96bec0975f565e22f.png)
朔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朔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1日朔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实现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峰、沟、河、关隘及地形区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指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街、路、巷、建筑物、居民住宅区(门、楼、户)、行政村、自然村名称;(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铁路、公路、车站、机场、台、站、厂(场)、桥梁、水库、灌渠等人工建筑物及名胜古迹、古遗址、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
(五)其它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名称。
第三条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地名工作任务;(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登记、报批,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负责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
(三)负责地名标志规划、设置(含楼门户牌编码、安装)等管理工作;(四)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建立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服务;(五)组织编纂和出版标准地名书刊和地图,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密集出版物。
(六)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职责是:规划部门负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道路、居住小区、楼宇等建筑物实体的地名规划工作,以所在地民政部门命名后的道路名称、建筑物实体名称审批建设规划项目。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7eddb58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b1.png)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一、引言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深圳市地名的命名和管理工作,保证地名的准确性、统一性和规范性,旨在提升深圳市的城市形象和管理水平。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要求。
二、地名命名原则1. 原则一:地名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2. 原则二:地名应具有地方特色,反映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3. 原则三:地名应准确、简洁、易于理解;4. 原则四:地名应规避重名和误导性命名;5. 原则五:地名应遵循语言文字规范,不使用恶俗、低俗或者不文明的词汇。
三、地名命名程序地名命名程序分为申请、评议、公示和批准四个环节:1. 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深圳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地名命名申请,申请需提供详细的地名信息和背景资料;2. 评议:深圳市地名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地名进行评议,评估其符合性和合理性;3. 公示:评议通过的地名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内容包括地名及其含义、使用范围等;4. 批准:公示期结束后,深圳市地名管理部门将根据评议结果和公众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地名。
四、地名变更和注销地名变更和注销是指对已有的地名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地名变更和注销的程序如下:1. 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深圳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地名变更或者注销申请,申请需提供详细的理由和证据;2. 审查:深圳市地名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3. 公示:审查通过的地名变更或者注销申请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据;4. 决定:公示期结束后,深圳市地名管理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和公众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地名变更或者注销。
五、地名标志和标牌为了方便市民和游客辨识地名,深圳市地名管理部门将在重要地名点设置地名标志和标牌。
地名标志和标牌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可视性:地名标志和标牌应设置在容易被人们看到的地方,如路口、公园入口等;2. 易辨识性:地名标志和标牌应具备明显的文字和图形标识,便于被识别和理解;3. 统一性:地名标志和标牌的样式、颜色和大小应统一,保持城市形象的一致性。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c7bec7f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f2.png)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都市的地名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 地名命名原则:地名应具有文化传承、地域特色、便于识别和记忆的特点。
2. 地名分类:成都市的地名分为村庄、城市街道、商业区、公园景区、建筑物等不同类别。
3. 地名命名程序:地名命名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后方可正式确定。
4. 禁止使用的地名:不得使用具有冒犯性、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历史文化传统的地名。
5. 地名标识:成都市的地名应在相应位置设置地名标识牌,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合理设置地名指示标识。
6. 地名变更:地名变更应由相关部门审批,事先进行公示并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7. 地名保护:成都市应加强对历史地名和传统地名的保护,禁止随意更改或删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8. 地名标准化:成都市应推广地名标准化工作,建立统一的地名数据库和地名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
以上是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落实由成都市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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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08c5e61ddccda38376bafb4.png)
(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1年5月18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20 01年6月15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标志设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行政区域名称;(三)居民区、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四)道路、桥梁、隧道、堤坝、水库、广场等名称;(五)公园、植物园、苗圃、农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及古迹、纪念地等不可移动文物等名称;(六)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和公路等名称。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同级人民政府的地名管理日常工作;(二)负责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颁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三)定期组织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四)检查有关部门设置、管理各种地名标志的情况;(五)组织汇集编纂地名书刊,负责审定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六)对社会正确使用标准地名进行宣传、监督、检查;(七)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反映当地人文、地理特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含义健康,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二)一般不以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市区和同一县域内街、巷、居民区的名称,同一乡(镇)内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以及市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四)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五)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质或侮辱人格、低级庸俗的内容;(六)避免使用生僻字。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沈政发[1989]9号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沈政发[198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8d57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db.png)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沈政发[1989]9号1989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城乡地名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泊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屯、城镇的街、路、巷名称和门牌号码;(四)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和其它大型人工建筑等名称。
第三条市、区、县地名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机构,对全市城乡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二)负责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手续;(三)负责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四)宣传、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五)建立管理地名档案,并搞好地名利用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守下列原则:(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团结,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方便群众,好找好记。
(二)命名地名要简明、确切、含义健康,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及建国以来的成就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三)南北走向的街道一律称街;东西走向的街道一律称路;斜向的街道适当命以街名或路名;小街道一律称巷。
(四)街、路命名应体现地区特点;巷的命名,用当地知名度高的现行地名(或历史地名)加数字或加方位命名。
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
![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614e40336c1eb91a375d10.png)
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本市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地名管理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名称。
第四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丽水市地名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
市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市地名规划;负责审批由市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承担莲都区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范围内的有关地名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地名管理机构指导。
第七条城乡规划与地名规划必须同步进行,建设部门在进行各类城乡建设规划时,必须及时会同地名办公室作出相应的地名规划。
市、县(市)规划部门上报规划方案前,应会同市、县(市)地名办公室拟出新道路等命名意见,并与规划方案同时上报审批。
第二章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原则第八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住人的意愿;(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三)一般不准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四)避免使用生僻字;(五)各类地名应当不重名,并避免同音;(六)极庸俗或者带有侮辱性含义的地名,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应予取消,重新命名。
第三章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与审批第九条应上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命名和更名的地名,按《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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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0年9月14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00年9月14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区、县(市)、乡、镇、街道、居民区、村等名称;(二)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地形实体和地理实体名称;(三)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四)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集镇、自然村等名称;(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库、涵洞、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六)海塘、江堤名称;(七)大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八)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九)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包括单元号、室号)。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各级公安、邮政、市容环境、城建、规划、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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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3日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山、河、湖、岛、泉、洞、洲、湿地、水道、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小组、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
(四)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
(五)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服务区等有关设施,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七)广场、公园、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
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地名工作。
建立株洲市地名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城管、规划、交通、房产、旅游、工商、邮政等部门应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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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2003年1月8日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居民区、村等名称;(二)山、河、湖、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公共广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的名称;(四)水库、海塘、江堤、闸、坝、泵站、引水工程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五)城镇道路(街、路、巷、弄)、桥梁、隧道、门牌号、住宅楼号名称;(六)居住区(包括住宅区)、高层建筑和其他需命名的建筑物名称。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
市和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地名管理工作,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管理机构指导。
计划、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档案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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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正文:---------------------------------------------------------------------------------------------------------------------------------------------------- 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2000年1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和辽宁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专用名称的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二)自然村(屯)、地片名称,城镇、城镇内的居民区、区片名称;(三)城镇内的路、街、巷、广场名称;(四)山脉、山峰、隘口、河流、岛礁、海湾、洞、泉、滩、沟峪、地形区等名称;(五)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保税区、实验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六)专业部门使用的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
桥梁、隧道、公交电汽车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名称;(七)水库、灌渠、河堤、水闸、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八)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九)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特定方位的实体名称。
第四条本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履行职责,承担法定义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五条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农村规划和建设保持同步,地名规划由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地名命名应遵守下列原则:(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二)符合城乡规划与发展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ea94f0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25.png)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地名管理,保障市民权益,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三条深圳市地名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便民、文明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地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地名应当体现文化传承、雅俗共赏、历史沿革等特点,符合社会文明和风俗习惯。
第五条地名应当简洁明了、符合语言表达规范,便于市民记忆和使用。
第六条地名应当带有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文化特色等信息,便于导航和辨识。
第七条地名应当经过有关专业部门的审定和公示,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地名的规范管理第八条深圳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地名管理数据库,对各地名进行归类、整理、命名,并建立地名申报审核制度。
第九条地名的变更应当经过审批程序,遵循程序规范,不得违背管理原则和法律法规。
第十条地名涉及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公共设施命名等,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命名,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一条地名的规范管理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不符合规定的地名进行整改和纠正。
第四章地名管理的公开透明第十二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相关地名的管理政策、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地名变更、命名规范等信息,方便市民了解和参与。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政府地名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详绿内容,望周知。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c17f722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e7.png)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武汉市地名的管理,保障地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和科学化,便于地名的使用、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地名命名原则1. 符合地域特征原则:地名应当体现当地地域特征,符合当地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
2. 简洁明了原则:地名应当简洁明了,易于识别和使用,不宜过于繁琐或冗长。
3. 统一标准原则:地名命名应当遵循统一的规范标准,以便形成统一的管理和档案。
三、地名命名管理机构武汉市地名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市级及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进行统一管理和命名工作。
四、地名命名程序1. 命名申请:地名的命名应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附上相关材料。
2. 初审:地名管理委员会对命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符合地名命名原则。
3. 公示:初审合格的地名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4. 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地名管理委员会将进行最终审定,颁发地名证书。
5. 备案:地名的最终审定通过后,将进行备案及公告,地名正式生效。
五、地名变更程序1. 申请:变更地名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附上相关材料。
2. 审查:地名管理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初审,符合规定后进入公示环节。
3. 公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4. 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地名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审定。
5. 备案:最终审定通过后,进行备案及公告,变更生效。
六、地名使用管理1. 使用规范:地名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随意更改或损害地名的名誉。
2. 变更申请:如需要变更地名,必须按照地名变更程序进行操作。
七、地名管理责任1. 地名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地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2. 各级行政区应当配合地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地名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地名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当事人整改。
九、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后生效,未来变更或修订应经地名管理委员会审定。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2a16798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53.png)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深圳市地名的命名、变更和管理,加强对地名命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地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变更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变更第三条地名的命名地名的命名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 符合地理和历史文化特点,体现地区特色;2. 确保地名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读性;3. 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4. 经过专业评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地名的变更地名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 地名内容发生改变,原有地名不再符合实际情况;2. 地名存在歧义、难读、易混淆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整;3. 地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需要改变或删除;4. 地名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章地名管理第五条地名数据库建设建立深圳市地名数据库,记录并维护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信息,包括地名的命名规则、历史沿革、地理位置等。
第六条地名审核和公示地名命名、变更申请应当提交给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公示一定期限。
第七条地名的宣传与推广加强对深圳市地名的宣传与推广工作,提升市民对地名的认识和了解程度,增强对地名的文化价值认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本办法进行地名命名、变更活动的,由地名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适用对于违法违规地名命名、变更活动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地名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具体详情请参阅正式的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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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生活。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地名规划,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有偿命名或者更名、译写与拼写、标准地名的使用、门牌号码的编排、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标示方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市、区、镇、社区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村(组)、城镇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三)道路、广场、楼(单元、门、户)号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四)山、河、湖、泉、井、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
(六)车站、机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梁、隧道、水库(坝)、灌渠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门牌号码的编排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标准地名图书的编纂和审定。
(六)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七)查处违反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违法行为。
三区、建设、规划、发改、国土、房管、财政、交通、水务、电力、公安、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工业园区、文广新局、大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历史、适应现状的原则。
单位和公民有使用标准地名、保护标准地名标志的义务。
第六条地名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地名命名、更名、注销与审批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当地群众意愿。
(二)体现当地地理、历史、经济、文化特征,符合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要求。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本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全国范围内的市级行政区划名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镇、社区、一个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城区内的居民区、大道、路、街、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
(五)镇、社区一般以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社区所在大道、路、街、巷名称命名。
(六)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和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一致。
(八)地名用字、读音必须准确规范,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歧义字。
禁止使用自造字和未经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简化字。
(九)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地名。
第八条城镇居民区的通名一般称为街区、小区、花园、园、苑等。
第九条城镇道路的通名,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以上的称为大道。
(二)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及以下的称为路。
(三)城镇居民区内的道路,以商业为主的称为街,以通行为主的称为巷。
(四)道路工程批准立项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向市民政部门申请道路命名,按程序办理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进行道路工程施工。
第十条街区道路以所在街区的专名或者专名加方位(北、东、南、西、中)作为专名。
第十一条地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损害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不利于民族团结,有侮辱人格和不良文化色彩,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各级行政区划的设置、撤并、调整需要更名的,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二条因地形地貌发生自然变化、行政区划变更调整、城市建设规划自然消失的地名,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名称,根据需要,可以实行有偿命名或者更名。
第十四条对广大人民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更名。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地名的有偿命名或者更名,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用体现申请人的名称、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第十六条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申请,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申请书。
(二)拟采用名称的分析报告。
(三)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十八条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收益用于与之有关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二)以人名命名地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各社区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及省民政厅备案。
(四)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农村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桥梁命名由专业部门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由政府投资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建设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后,市民政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开发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提出小区命名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城市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新建的住宅小区或商业建筑,申报标准地名和编制门牌号码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用地批准书,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宗地图,规划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及小区命名的书面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对提供的资料审核后,组织现场勘察,给予编制办理。
(五)已建或新建的居民区(包括楼门户号码)广场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的名称,已建的由产权人在市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地名登记手续,新建的由产权人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应当在市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和标准地名登记手续。
已命名并办理了产权的住宅小区、楼宇等建筑物,办理有关地名变更手续,由物业公司(或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所在社区服务中心申报,社区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办理。
没有物业公司的楼宇或小区,由申请变更的主体报社区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办理。
对于已拆迁的住宅小区(楼宇)、建筑物群等,在重建时,办理立项及规划手续的同时,须在市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和标准地名登记手续,办理标准地名登记手续的同时须提供由相关社区出具的拆迁楼栋情况证明(已拆除房屋栋数和栋号,未拆除房屋栋号)。
(六)自然地理实体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市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市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专业部门申报,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按其隶属关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八)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注销,由专业部门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九)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项目方案由市民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注销时,应当将理由及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应当编制地名规划。
地名规划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或者由市民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地名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制定。
第二十三条地名规划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地名规划由省民政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门牌号码的编排第二十五条门牌号码编排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规范、好编、好记、好找;(二)一门一号、一楼一号、一梯一号、一户一号;(三)住宅的门牌号码采用自然数序列法编排;(四)道路(大道、路、街、巷)两侧的单位、独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门牌号码采用距离定位法编排,门牌号码,由道路名称和门号组成。
第二十六条城镇街区内的住宅的门牌号码由街区(道路)名称、楼号、单元号、户门号组成。
农村住宅的门牌号码由镇名称、村名称、组(自然村)名称、户门号组成。
第二十七条城镇街区的住宅的楼号或者栋号,按照从主入口处,由外向里,先左后右,由近及远,按s型顺序编排,以便于找寻。
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以上原则编排的,应遵循易找原则进行编排。
两层以上的住宅楼房的楼号、两户以上的住宅平房的栋号、独立院落的门号不分别独立成序。
街区内的住宅已分别形成独立小区的,可以分别命名,也可以以大写英文字母为序划分为若干个区域。
具有独立名称的、由两座以上住宅楼房连在一起的建筑物群只编一个主门牌号码,其子建筑物在主门牌号码后以大写英文字母为序,自左而右编排。
第二十八条住宅楼的楼号后分设单元号,单元号后分设户门号。
户门号由楼层序数加户门序数组成,正负零以下的楼层在楼层序数前加“负”字。
户门序数为两位数序数。
单元号、户门号按照面向大门自左而右的顺序编排。
正负零以下的楼层序数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编排。
第二十九条楼号相连的两座住宅之间新建住宅的楼号,以在序数小的楼号后加大写英文字母编排。
第三十条农村住宅的门牌号码以居民点主入口处的住宅为首号,依次向里延续,并按照北单南双、西单东双进行编排。
第三十一条道路两侧独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门牌号码,以其不可延长的一端为起点,以米为单位,以建筑物与起点之间的距离取整数,并按照北单南双、西单东双进行编排。
两端都不可延长的,以与等级高的道路交叉的一端作为起点。
两端与同等级道路交叉的,南北方向的道路以南端作为起点,东西方向的道路以西端为起点。
道路分南路、中路、北路的,道路两侧建筑物命名时,北路两侧建筑(物)应以南端做为起点,中路两侧建筑(物)应以北端做为起点,南路两侧建筑物应以北端做为起点。
道路分东路、中路、西路的,道路两侧建筑物命名时,东路两侧建筑物应以西端做为起点,中路两侧建筑物应以西端做为起点,西路两侧建筑物应以东端做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