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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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地名规划,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有偿命名或者更名、译写与拼写、标准地名的使用、门牌号码的编排、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标示方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市、区、镇、社区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村(组)、城镇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三)道路、广场、楼(单元、门、户)号码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四)山、河、湖、泉、井、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
(六)车站、机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梁、隧道、水库(坝)、灌渠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公共设施名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门牌号码的编排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标准地名图书的编纂和审定。
(六)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七)查处违反国家和甘肃省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违法行为。
三区、建设、规划、发改、国土、房管、财政、交通、水务、电力、公安、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工业园区、文广新局、大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历史、适应现状的原则。单位和公民有使用标准地名、保护标准地名标志的义务。
第六条地名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地名命名、更名、注销与审批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当地群众意愿。
(二)体现当地地理、历史、经济、文化特征,符合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要求。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本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全国范围内的市级行政区划名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镇、社区、一个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城区内的居民区、大道、路、街、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
(五)镇、社区一般以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社区所在大道、路、街、巷名称命名。
(六)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和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一致。
(八)地名用字、读音必须准确规范,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歧义字。禁止使用自造字和未经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简化字。
(九)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地名。
第八条城镇居民区的通名一般称为街区、小区、花园、园、苑等。
第九条城镇道路的通名,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以上的称为大道。
(二)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及以下的称为路。
(三)城镇居民区内的道路,以商业为主的称为街,以通行为主的称为巷。
(四)道路工程批准立项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向市民政部门申请道路命名,按程序办理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进行道路工程施工。
第十条街区道路以所在街区的专名或者专名加方位(北、东、南、西、中)作为专名。
第十一条地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损害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不利于民族团结,有侮辱人格和不良文化色彩,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各级行政区划的设置、撤并、调整需要更名的,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二条因地形地貌发生自然变化、行政区划变更调整、城市建设规划自然消失的地名,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名称,根据需要,可以实行有偿命名或者更名。
第十四条对广大人民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更名。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地名的有偿命名或者更名,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用体现申请人的名称、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第十六条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申请,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申请书。
(二)拟采用名称的分析报告。
(三)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十八条地名有偿命名或者更名的收益用于与之有关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二)以人名命名地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各社区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及省民政厅备案。
(四)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农村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桥梁命名由专业部门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由政府投资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建设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后,市民政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开发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提出小区命名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城市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新建的住宅小区或商业建筑,申报标准地名和编制门牌号码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用地批准书,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宗地图,规划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及小区命名的书面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对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