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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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及其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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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调整与优化
根据审批意见,对投资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效益和降 低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实施
项目招标与合同签订
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项目实施与管理
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项目验收与结算
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符合预期目标和质量要求,并进行结算和决算。
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03
根据企业战略规划、资金预算和市场分析,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明确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
投资方案审批
提交投资方案
由提出投资需求的部门或企业提交详细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目 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风险评估等。
审批流程
按照企业规定的投资审批流程,对投资方案进行逐级审批,确保 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包 括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
企业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 及企业发展战略等要求。
投资原则和方向
01
国有企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风险防控、提高效益等原则进行投资 活动。
02
投资方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突出主业,优化布局,促进转型升级 和高质量发展。
投资项目监督
风险监控
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风险监控 ,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内部审计与监督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投资项目的合 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国有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财产的代表,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稳定与繁荣。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合规、有效、透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

国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等法律,同时还要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等。

只有遵循法律的规定,才能保障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做好风险评估和投资回报预测。

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通常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密切相关。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国有企业应该认真分析市场情况、行业趋势和竞争态势,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回报。

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市场研究,国有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从而避免投资风险,优化投资回报。

另外,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和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监管,并且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确保国有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此外,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民间投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更加注重市场化的运作。

国有企业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民间投资,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

同时,社会资本和民间投资的引入也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创新,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

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

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增进企业可持续进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大体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伙合作联营、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进展计划与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进展战略和计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进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欠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该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七)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投资;(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察、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四)指导企业成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三)成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对外投资;(四)开展投资分析,增强投资管理;(五)落实项目责任制。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的保护和运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支持国家重点项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

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决策,提前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投资项目的战略目标、市场前景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包括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分析、财务评价等内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投资决策应当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评估、风险监控等措施。

第九条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有利于国家发展战略和重要产业的项目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条投资决策应当考虑社会效益,并注重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十一条投资实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进行,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投资实施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控和控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保证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合作方的协调沟通,处理好项目合作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补偿等问题。

第十四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解决,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投资监督第十五条投资监督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回报等环节的监督和审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扩建、并购、股权投资等行为。

第三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坚持稳健经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原则和方向第四条投资决策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发展的产业。

第五条禁止投资于高风险、低效益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项目。

第六条投资决策应综合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经营需要,确保投资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投资管理流程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实施监控、后评价等环节。

第八条项目立项应明确投资目标、规模、资金来源、预期效益等关键要素,并经过企业内部审批。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应全面分析投资项目的市场环境、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因素,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投资决策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的监控和评估,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章投资风险控制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应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针对不同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第六章投资保障措施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保障措施,包括资金保障、技术支持、人才保障等。

第十八条企业应确保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稳定可靠,避免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十九条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注重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应当依法确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决策、合理决策。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第五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进行确定和编制。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可行、合理的原则,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项目目标和规模、投资方案和资金筹措、风险分析和对策等内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工作计划、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等。

第三章投资审批和决策程序第九条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初步论证、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投资决策和实施等阶段。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遵循程序规定,确保论证、报告、设计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审批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识别、评估和应对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加强对项目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决策的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

第五章投资效益评价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益评价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目标进行,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晋国资发(2006)7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股权投资;(四)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

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

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用于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规章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管理制度,遵循市场规律、贯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

2、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重视对投资方向和投资效果的统一规划、综合考量、科学决策,以达到发挥国有资本的最大效益。

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把有效的风险控制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确保投资安全。

二、投资方式
1、国有企业投资要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既要解决资金问题,又要解决技术问题,有效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2、国有企业投资要依据不同的投资目的,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比如:投资建立新型企业、购买资产、出资参股、发行股票、借款等。

三、投资管理
1、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机制,遵循规范的流程,有效审批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投资管理工作。

2、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建立完善的投资评估机制,实施精准化、科学化的投资评估,准确识别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加强综合监管,统一投资管理标准,把投资管理责任和权限权衡统一安排,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体制,控制投资风险。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保证国有企业投资的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遵循以经济效益为核心、风险可控、合规稳健的原则。

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方针和决策程序。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战略规划,具备经济可行性,并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要求完成。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立项、审批和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进行投资。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明确项目评审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合理、程序规范。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防范投资风险。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筛选与立项第九条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战略方向和市场需求,制定投资项目的筛选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包括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研究、财务评估等,确保项目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可行性。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和备案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明确的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和有效。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应经过各级决策机构的审议和批准,确保权责分明,决策程序规范。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风险可控、合规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保投资决策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透明公开、规范有序。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国有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扩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投资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其投资决策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但由于受到市场环境、政策法规、内部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面临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投资管理责任《办法》明确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为国有企业投资的决策主体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计划、审查项目、评估风险等工作。

各级国有企业应设立投资管理部门,明确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职责,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2. 投资项目审查与评估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

项目审查包括市场需求分析、投资回报率估计、财务预测等。

项目评估则涉及投资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社会效益评估等方面。

3. 投资风险管理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管理。

《办法》规定了风险管理的主要原则和方法,包括分散投资、风险避免、风险控制等。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建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预警和处理各类风险。

4. 投资绩效评估与监督国有企业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投资决策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和绩效评估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三、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有企业效益提升《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水平的提升,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进而推动国有企业效益的提升。

2. 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资产拥有者和配置者,合理高效地配置国有资产是《办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办法》规定了投资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有助于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升国家财富的增值效应。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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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
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企业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对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配合市国资委监督检查。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授权情况,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

所出资企业制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应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及调整;
(六)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七)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八)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九)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十)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一)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市国资委建立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及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投资信息。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一般
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送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市国资委有授权的除外);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

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企业的投资活动
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企业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文档。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依据本市国有资本布局导向、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进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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