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业禁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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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竞业禁止制度

【摘要】本文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分析了我国竞业禁止的概况并对竞业禁止的价值、适用范围、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和其他问题进行了探讨。此外还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竞业禁止的概念;适用;评析与建议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1业禁止制度的理论介绍

11竞业禁止的价值分析。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重要。这些以无形方式存在的信息在通常都存在于掌握信息的人的头脑中。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从属性,但是用人单位不能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这些掌握重要信息的员工在离职后往往成为企业竞争对手的竞争对象,由此导致原企业员工侵害企业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时就有必要对员工离职后的行为进行限制,即产生了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制度实际价值就是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竞争者的三方关系,即做到企业商业利益、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其他企业的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平衡。

12竞业禁止的合理适用。

121适用主体范围。竞业禁止直接保护的是企业的商业利益,这些商业利益需要通过那些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信息来体现出来,因此,概括的讲所有掌握这些信息的人都可以是竞业禁止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对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实质解释有利于防止竞业禁止的滥用,实践中部分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与大部分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而且竞业禁止条款通常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而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这些员工并未掌握企业的核心信息,此种情况该协议或者条款就不产生效力。

122竞业禁止的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分为竞业的范围和禁止的范围。竞业即存在竞争的企业。竞业禁止决不等于义务人完全不能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就业。竞业的范围应当限于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的的企业,对于一些高技术人才在不同行业运用同一技术就业的不属于竞业的范围;对于虽在同一行业分享同一市场,但新用人单位对原企业不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也不应属于竞业的范围。

禁止的范围包括禁止的内容、禁止的期限、禁止的地域。禁止的内容就是劳动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关于禁止的期限,许多国家法律都做出了最长期限的限制,应该说这对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必要的。禁止的地域,一般来说,应以原用人单位的市场范围为准,即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

13经济补偿与违约金。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进行限制,就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收入、就业机会甚至职业前程,因此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与劳动者的工作收入、竞业禁止的期限、地域相适应。

由于竞业禁止制度本身就以限制劳动者一定程度的择业权为内容,所以法律允许竞业禁止制度中关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此时的违约金的仅仅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力,目的是约束劳动者遵守约定,而不完全是对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甚至说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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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两个条款对竞业禁止作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让竞业禁止制度有法可循但笔者认为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21对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限额未作规定。劳资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已成共识,所以一旦在劳动合同中涉及金钱数额的条款,就要考虑到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本着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的目的,笔者认为以劳动者实际取得收入的双倍为限,不宜过高。另外,违约金支付后合同的效力也应做出具体规定,即在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竞业禁止条款仍需履行。

22关于义务主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采用罗列的方式对义务主体作了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该规定最后部分

为兜底条款,即“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所有了解企业核心信息的劳动者都有可能成为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因此在列举人员时附上兜底条款是必要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对兜底条款的叙述却不妥当。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存在义务就会成为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但是义务的产生一方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一方面产生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律并未强制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只能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此时不对竞业禁止主体作实质解释就可能出现用人单位依靠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与其约定保密条款,因此,应当直接通过制度的内涵来界定兜底条款的外延,即其他知悉用人单位核心信息的人员。

23保密义务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保密义务条款不能直接适用后面的竞业禁止条款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的履行期限可以没有限制,因为有的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是终身的;保密条款可以有补偿金也可以没有,对此也没有限额的限制;仅约定保密条款的,劳动者依然可以去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是不同的,在实践中需要予以区分。

参考文献

[1]赖达清m]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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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2009,(6)。

[3]杨恩j]2008,11(下)。

[4]郑爱青m]

保障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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