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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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且本人或在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

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

由工作单位申报的,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

由个人申报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向区(县)人事局申报。

三、本市建立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

市、区(县)人事局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调沪手续。

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调沪事宜时,应将在沪一方和调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入该系统,符合系统内设条件的,即可核发市人事局的落户证明。

四、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国家国资委直属)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1、[1991]12号)、[2003]55号)处2满352006中国国家人事部、公安部??调令号报文部委拟调人性别占用指标情况京内一方年龄学历职务随迁数(2006)0693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段艳丽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郑圣聚36岁硕士工程师1 (2006)069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欧阳丹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马文军31岁大学本科工程师??(2006)05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波男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齐易31岁硕士经济师??(2006)0544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琳琴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张义42岁硕士高级工程师1(2006)0692 国家测绘局张腊梅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杨敏40岁中专及以下工程师??1、劳动合同、23、结婚证;4、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5、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6、《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进京一方为干部)7、《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进京一方为工人)8、9、(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分居的申请。

2、所在单位同意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人事部门经报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研究所正式发文号向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行文,申报进京人员材料(须从院ARP人力资源系统上传)纸至材料交换即可。

3、各单位具体负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审核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复核—领导签批”的步骤进行。

4、各单位在审核完成后,所有报送材料的复印件须注明“经与档案及原件对照审核无误”字样,承??5需知)1、京外方为干部:行文式样和所需材料:??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到京工作的函××××工”批。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近年来,我市各级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知识分子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全心全意在首都经济建设中骨干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市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庭困难,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决定今年在继续严格控制首都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把有限的进京指标重点用于解决我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解决的范围是: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

对于干部因家庭困难要求调京问题,按照市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严格控制户籍人口迁移增长”的要求,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需要调京干部的材料和人事档案以及在京一方专业技术干部的有关考核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事局1993年5月5日(二)申办人办理夫妻分居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在京一方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

(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2、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在京一方情况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户口本。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的关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先解决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对于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

二、调整有关政策,加大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力度。

中小城市可逐步放开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有条件的大城市要逐步放宽条件;对于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在严格控制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缓解当地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矛盾。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既要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又要严格控制北京市城市规模的精神,除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要继续坚持有出有进的原则予以办理。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9.09.15•【字号】沪人[1999]122号•【施行日期】199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且本人或在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

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

由工作单位申报的,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

由个人申报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向区(县)人事局申报。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服务依据: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服务条件:一、申请主体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二、受理条件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是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或是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或是博士学位获得者,或是党政机关处级以上的人员;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5、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申报材料:材料由在沪方单位人事凭单位介绍信递交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2、申请人(在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证磁卡(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4、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调入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5、夫妻双方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6、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诚信认定证明;7、调入方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8、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以及聘任期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证磁卡(核对原件、留复印件);9、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提供详细地址页和个人信息页);在沪方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因何原因进沪的,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10、婚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留原件);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

解决夫妻异地分居

解决夫妻异地分居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规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

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此外,根据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法[1999]80号)的文件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规定,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7.博士学位获得者;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北京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流程

北京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流程

北京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流程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体现了学校对广大教职工的关心,使广大教职工更能安心的致力于本职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两地分居工作,现将有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办理程序通知如下:一、申请人条件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都可申请解决两地分居:1.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 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处级以上管理人员;3. 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4. 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

二、申请程序申报人需使用“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网络地址为:http://rszh.moe. )”,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所需材料,流程如下:1.申请人填写“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配偶进京申请” (参见附件),并将申请交到人事处备案。

2.申请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登录时的用户名,密码由人事处发送至申请人电子邮箱中,申请人首次登录后可自行更改。

3.申请人使用用户名和获得的密码登陆“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按系统提示填写电子版表格,并上传纸质材料的电子版。

4.人事处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及材料合格后,通知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所有材料须提交原件由人事处审核。

(所有纸质材料需提交A4纸,如原件不是请粘贴到A4纸上)。

三、上报材料申请人上报的所有材料身份证号及出生日期须一致,且信息完整,申请人根据申请类别按以下三种情况准备材料:(一)京内京外均为干部:(1)拟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件);(2)拟调人员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原件);(3)拟调人员毕业时的报道证(派遣证)及学位学历复印件或转干(录干)审批材料(复印件);(4)双方户口卡及户口簿首页(集体户口须复印集体户口首页),双方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栏为“已婚”(复印件)。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人发[1999]80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9.07.13
【实施日期】1999.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
(人发〔199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的关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 1。

配偶户口调京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7.博士学位获得者;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

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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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指标: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它是指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由于解决 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工作调动而由北京迁到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指标。这类指标一律以北京市公安 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为准。出国留学、 离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及工人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无效。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有效期限,从户口迁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超过十二个月后不使用的,需提前 2 个月到人事教育局调 配与编制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手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 口指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一份在使用备案指标时使用)报人事教育局。 凡使用备案户口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 在京的),应分居 5 年以上或年满 30 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 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 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 3 年以上或年满 28 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 5 年以上 或女方年龄 30 岁以上。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使用:此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内 部使用,单位之间支援指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支援单位人 事部门出具同意支持户口指标的函件。发现本单位干部夫妻两地 分居情况严重,又无特殊理由将指标借用有关单位的,我局将予 以没收。 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人员所需材料:
各单位在上报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的材料时,其中各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 3 年; 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 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 30 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 8 年、年满 30 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 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 35 岁的其 他人员。 (说明:9-11 条为人事部 2003 年 6 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

北京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流程

北京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流程

北京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流程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体现了学校对广大教职工的关心,使广大教职工更能安心的致力于本职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两地分居工作,现将有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办理程序通知如下:一、申请人条件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都可申请解决两地分居:1.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 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处级以上管理人员;3. 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4. 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

二、申请程序申报人需使用“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网络地址为:http://rszh.moe. )”,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所需材料,流程如下:1.申请人填写“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配偶进京申请” (参见附件),并将申请交到人事处备案。

2.申请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登录时的用户名,密码由人事处发送至申请人电子邮箱中,申请人首次登录后可自行更改。

3.申请人使用用户名和获得的密码登陆“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按系统提示填写电子版表格,并上传纸质材料的电子版。

4.人事处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及材料合格后,通知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所有材料须提交原件由人事处审核。

(所有纸质材料需提交A4纸,如原件不是请粘贴到A4纸上)。

三、上报材料申请人上报的所有材料身份证号及出生日期须一致,且信息完整,申请人根据申请类别按以下三种情况准备材料:(一)京内京外均为干部:(1)拟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件);(2)拟调人员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原件);(3)拟调人员毕业时的报道证(派遣证)及学位学历复印件或转干(录干)审批材料(复印件);(4)双方户口卡及户口簿首页(集体户口须复印集体户口首页),双方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栏为“已婚”(复印件)。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国家国资委直属)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1、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举例:2006年3月-4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公示中国国家人事部、公安部调令号报文部委拟调人性别占用指标情况京内一方年龄学历职务随迁数(2006)0693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段艳丽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郑圣聚36岁硕士工程师1(2006)069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欧阳丹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马文军31岁大学本科工程师(2006)05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波男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齐易31岁硕士经济师(2006)0544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琳琴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张义42岁硕士高级工程师1(2006)0692 国家测绘局张腊梅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杨敏40岁中专及以下工程师四、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迁)入人员所需审核的材料: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照个人档案审核以下材料原件,并将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归档留存:1、京内方常住户口簿(卡)职工关系证明(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业务工作考核材料;2、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位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等;3、结婚证;4、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5、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调京入户-外地户口调入北京解决途径

调京入户-外地户口调入北京解决途径

调京入户-外地户口调入北京解决途径外地户口调入北京比较可行的解决途径有三种:一是申请户口进京;二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三是工人单调。

其他还有引进人才、随军家属调京和知情回京,均不可行。

相关网址有详见“流动人口之家-百姓办事”栏目(,以东城区为准)。

一、申请户口进京夫妻投靠条件:1、申请人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年满45周岁;2、结婚需满10年;3、被投靠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1、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北京市人事局,1997年8月18日)各区、县人事局,市人才服务中心: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推动北京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与配置,更好地发挥流动人员在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同意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的范围和条件(一)办理的范围:指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办理的条件:上述人员中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的人员;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最新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最新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工作程序(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八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国已解决一百多万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解除广大干部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主要是近几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夫妻不一同调动等原因,又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为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对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不受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的限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后,对被聘为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要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范围内优先予以照顾。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类费用。

四、为严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坚持大城市就中小城市,一、二类地区就三类地区,内地就边疆的原则。

在调配干部时,要坚持夫妻同去同留,尽可能将夫妻双方一同调动。

在学生分配时,对已确定恋爱关系的毕业生,如符合上述流向的,应尽量照顾,避免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五、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格审批制度,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对不符合政府规定擅自办理调动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的备案情况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的备案情况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员的备案情况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员的备案情况(⼀)对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在职职⼯中夫妻两地分居⼈员。

(⼆)条件1、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员、处级以上管理⼈员、博⼠学位获得者及⼯作满三年的硕⼠学位获得者、中央管理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员及直属单位领导班⼦成员,这⼗类业务⾻⼲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的限制。

2、中央国家⾏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员;⼤学本科毕业⼋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长期在基层⼀线⼯作,⽣活困难较⼤且年满35岁的⼈员。

这三类⼲部凡分居满两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3、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可占⽤调出京外⼲部户⼝指标解决两地分居:夫妻双⽅均为⼲部,⼥⽅(户⼝)在京⼯作两年以上,且夫妻⼀⽅⽗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的;京内⼀⽅为⼲部,分居五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放宽到分居三年或年满28岁;⼥⽅在京为⼯⼈,京外男⽅系⼲部,分居五年以上或⼥⽅年龄30岁以上,家庭⽣活有特殊困难且⼯作需要不宜调出的;男⽅在京为⼯⼈,京外⼥⽅系⼲部的,应分居⼗年以上或男⽅年龄35岁以上,家庭⽣活有特殊困难且⼯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程序1、办理⽅式根据京外⼈员的不同情况,解决两地分居可按⼲部调动、⼯⼈调动、农转⾮、迁户四种情况办理。

(1)⼲部调动:⼲部⾝份⼈员⼀律按⼲部调动办理。

办理调动时须提交京外单位出具的⾏政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资及⼈事档案转递单。

(2)⼯⼈调动:凡有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出具的招收劳动合同制⼯⼈审批表(登记表、备案表)的⼈员,可按⼯⼈调动办理。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1、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3、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对调需符合下列条件:(1)出京和进京人员均为国家干部;(2)出京干部和进京干部均存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3)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均在中央、国务院部委或部委所属在京单位工作;(4)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在同一大城市工作;(5)进京干部所在大城市人事局同意对调;(6)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同意对调;对调干部满足上述条件,不受分居年限、职务、年龄等方面的限制,不需要出京户口指标,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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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3.从京外地区调任副局级干部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按《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从京外调任副局级以上干部进京审批的通知》(人调发[1989]7号)规定,从京外地区调任本部门管理的副局级干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按有出有进的原则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按有出有进的原则凭调出北京干部的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确属工作急需的年富力强的专业技术骨干,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有特殊专长或确属紧缺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夫妻同调进京的要从严控制,一般均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按文件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应坚持动员在京一方调往京外一方所在地,或夫妻双方同调第三地的办法。

确需将京外一方调入的,按照有出有进,多出少进,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指标的原则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指标,可予办理: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两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在京,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为分居五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三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为分居五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为分居十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在京干部取得博士学位的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主要完成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调出京外干部指标,予以办理。

为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北京与大城市(包括津、沪和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干部对调的,可不受职务、分居年限的限制。

干部对调工作必须由人事部门组织进行。

(三)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京外直属单位已批准离休的干部,本人只身在外,其配偶、子女均系北京常住户口,可来京安置。

(四)照顾干部生活困难从京外调入人员的条件在京干部男满六十岁或女满五十五岁,京内地区无子女,要求从京外地区调入子女的(子女或其配偶有一方系干部),可从京外地区调入一名子女。

调子女时,应调未婚的;无未婚的,可调随迁人口少的已婚子女。

被调子女年龄大的,可调其下一代(系干部)。

凡有子女在北京地区中专以上学校(含中专)学习或在驻京部队当志愿兵、干部及有子女在京内单位工作出国考察、进修以及自费留学的,一律不再从京外地区调子女。

在京干部的子女系独生子女,子女配偶在京外地区的,也可从京外地区调入子女的配偶(系干部)。

二、关于随调随迁人员的有关规定拟调干部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子女系在校学生和待业青年的,年龄可行当放宽的,但不得超过20岁。

随迁子女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超过者需另附进京指标),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子女系国家统一招生、统一分配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在校学生不予随迁。

占用有出有进指标,因工作需要调入的干部,其已离退休的配偶随迁也需占用一个进京指标。

因工作急需调入的干部,系独生子女、其父母由本人赡养又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其父母可随迁。

使用我部批准的京外调干指标,国务院或我部批准的专项指标,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其配偶可随调,子女随迁。

三、报文程序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和因落实政策需要进京的干部,由部委行文报我部审批。

中直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解决本部分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或解决本部门干部生活困难需要调入子女的,由部委人事部门(局级)行文报我部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京外单位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干部离休回京安置的,由部委人事部(局级)行文报我部审批。

凡经批准调入的干部及其家属必须在调函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原调函作废。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时,应提前通知我部。

四、调配纪律与检查有关人员在办理京外调干报文中,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有关规定。

要做到各负其责,严格按程序办事,审核无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凡是涉及到本人和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凡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调动无效,应将调入人员工作、户粮关系退回原单位、原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加强对京外调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防止不正之风,各部门要对办理京外调干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检查。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1年4月28日文件二: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的关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班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先解决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

二、调整有关政策,加大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力度。

中小城市可逐步放开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有条件的大城市要逐步放宽条件;对于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在严格控制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缓解当地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矛盾。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既要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又要严格控制北京市城市规模的精神,除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要继续坚持有出有进的原则予以办理。

对因指标限制、分居时间长、有特殊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采取总量控制,分期办理的方式逐年予以解决。

四、对于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而在城市落户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各地公安部门应凭县(市)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和户口迁移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五、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公安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文件三: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直接管理企业人事部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长期积累的矛盾得到了初步的缓解。

但仍有部分人员因客观情况所限,长期两地分居面临着诸多生活困难。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指示精神,及时为广大干部排忧解难,在继续抓好《通知》贯彻落实的同时,经与公安部协商同意,对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作出如下调整: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夫妻两地分居干部,凡已分居两年以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问题: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2、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二、根据《通知》精神,对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入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范围。

上述解决两地分居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及时解决部分干部的实际困难,有利于用人单位更好地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希望各部门、各企业切实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考虑并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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