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第九条 以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3、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员提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意见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Leabharlann 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晋煤·办调发333号文件
22 (18) 10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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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及标准 2)月汇报 集团公司及矿按规定时间将本月的产、运(销)、存指标完 成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所做的 主要工作加以分析总结,下月重点工作安排等加以具体说明, 将打印件或电子文档通过传真机或计算机网络报上一级调度室 矿按规定时间将本月下列统计表、情况表报集团公司: ①非伤亡事故统计表;②回采、开掘工作面衔接情况表;③ 初(末)次放顶、巷道贯通预报表;④矿(处)级领导干部下井统 计表 上述各表可在矿月汇报总结中同时上报 3.专题、季节性汇报 1)专题汇报 要做到内容具体,汇报及时,按时间顺序存档 (1)以下事项应在事前汇报上一级调度室, ①节假日生产、检修或放假安排、领导值班表及停工、复产 安排及安全技术措施;②矿井停产(停电)大检修工作安排及 安全措施;③主要大型设备检修(更换)安排及安全措施;④拆 启密闭排放瓦斯、重大排(探)放水安排及安全技术措施 (2)按要求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专题汇报 2)季节性汇报 集团公司及矿调度室对夏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冬季防 寒、防冻等工作安排要按规定时间报上一级调度室。 4.事故汇报 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调度室要立即采取措施迅 速组织抢救处理,并按要求及时汇报 1)人身伤亡事故汇报 发生重伤以及3人(不含)以下死亡事故,矿调度室要立即组 织抢救并在30分钟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在22小时内将伤 亡事故汇报卡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集团公司调度室接到伤亡事故汇报卡后应及时报上一级调度 室 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无论什么原因,都要立即逐级汇 报,并组织抢救 2)重大非伤亡事故汇报 发生影响全矿井或盘区(采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非伤亡事故 或重大安全隐患,矿调度室要立即组织处理并立即汇报集团公 司调度室,集团公司调度室按规定汇报上一级调度室 四、调度信息化 1.调度通信系统 1)调度台 调度台必须与上一级调度室总机、矿区专网、市话公网通过 环路中继或数字中继等方式联网,应具有汇接、转接、录音、 放音、扩音、群呼、组呼、强插、强拆等功能 应配备传真机
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劳发【2010】1529号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近期,省厅对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从调查摸底的情况看,有部分煤矿企业存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现象。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对煤矿企业有效利用人力资源、降低用工成本、转移用工风险、增加用工灵活性、调节用工供求关系有其积极的一面。
但针对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相悖。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与《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性”明显不相符;《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进行返聘,实行劳务派遣,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相符。
二是不符合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
在有关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中,尤其是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均规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这种用工方式,煤矿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晋煤劳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81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按照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多次要求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将职业健康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要求。
煤矿是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高发的行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二、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将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同安排、同部署,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晋煤安发[2010]1478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煤安发【2010】147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3.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晋煤办防爆发〔2017〕512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煤办防爆发〔2017〕512号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推动2017年安全生产重点问题的解决落实,近日省煤炭工业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晋公通字﹝2017﹞84号),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刻领会文件内容,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民爆物品管理水平。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7年11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晋公通字〔2017〕84号各市公安局、国土局、煤炭局、安监局、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推动2017年安全生产重点问题的解决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公安、国土、煤炭、安监、民爆安全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持依法依规从严管理、堵塞漏洞,有效防范了民爆物品的流失和爆炸案事件的发生;不断强化服务,努力为涉爆从业单位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爆炸案件(事故)逐年大幅度下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影响,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协调配合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文件以及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遏制煤矿建设期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一)煤矿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施工队伍准入门槛。
严禁“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以及施工装备不符合安全施工的施工队伍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任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
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同时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晋煤办防爆发[2015]468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晋煤办防爆发[2015]46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李小鹏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中的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同煤集团姜家湾“4.19”重大透水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省厅决定在全省煤炭系统开展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
检查范围: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辖(属)煤矿。
二、检查内容1、民爆机构建立及运行情况;2、民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的建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涉爆人员档案、持证情况;4、煤矿使用民爆物品证照手续是否齐全,进入煤矿井下的涉爆物品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5、煤矿每月召开的民爆物品专题会议和专项检查以及查出问题整改落实记录;6、煤矿主管部门对上级文件精神的传达落实情况以及对煤矿隐患的检查情况;7、煤矿民爆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落实情况;8、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9、对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采取煤矿自查、市县煤炭工业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复查、省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瓦发【2010】707[1]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瓦发【2010】707号关于规范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为规范全省煤矿的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 1018-2006)的要求,省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审批对象。
新建矿井、各类建设煤矿、生产矿井新水平,都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确定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后瓦斯涌出量大小。
预测报告必须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矿井设计和采区通风设计、瓦斯抽放及瓦斯管理的依据。
二、严格预测管理。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必须由煤矿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预测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报告结果负责。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应包括以下资料:1、矿井采掘设计说明书:(1)开拓、开采系统图、采掘接替计划;(2)采煤方法、通风方式;(3)掘进巷道参数、煤巷平均掘进速度;(4)矿井、采区、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产量。
2、矿井地质报告:(1)地层剖面图、柱状图等。
(2)各煤层和煤夹层的厚度、煤层间距离及顶、底板岩性。
3、煤层瓦斯含量测定结果、风化带深度及瓦斯含量等值线图;4、邻近矿井和本矿井已采水平、采区(盘区)以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测定结果(近三年来瓦斯等级鉴定结果);5、煤的工业分析指标(灰分、水分、挥发分和密度)以及煤质牌号。
6、矿井生产时,预测的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及最大绝对涌出量,涌出量构成及比例。
7、预测的矿井瓦斯等级。
三、加强预测审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把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作为矿井安全特别是瓦斯管理的重点来抓,要将其作为煤矿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管理,明确负责处(科)室,对新建矿井、各类建设煤矿、生产矿井新水平等严格把关,凡没有做瓦斯涌出量预测的,不得进行矿井设计、瓦斯抽放设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各市、县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为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同时,自《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省厅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4年11月24日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朔州市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113号关于创新煤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准入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着力点煤炭集团公司: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水泥厂和建设产品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进行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函件》(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手续现就加强煤矿施工队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蒙古国招标投标吉尔吉斯斯坦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明确规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规模等相关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情形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经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已经超过2家。
(四)苛刻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精神科范围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登记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的两个以上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五)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教育工作,严格标准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中小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身分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土建;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生存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承包或违规分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08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165号2010年03月05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局、省直计划单列单位、各煤炭经营企业: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明确“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省煤炭厅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经营监管职责,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经营监管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腹有诗书气自华[2009]174号文件规定,省煤炭厅为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机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规定,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继续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方企业申请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辖区内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申请通过铁路、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委托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或委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以促进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有序、规范。
2020年(冶金行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号文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
(冶金行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号文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安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七高一文明”的发展模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及评级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的井工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一、二、三级。
竣工投产矿井的安全质量化验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安全方面:一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为0,不得发生死亡事故;二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必须控制在市或集团公司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以下,但不得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三级标准化矿井考核年度内不得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
2.依法开采: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并齐全有效。
3.采煤方法:必须实现正规壁式开采或按批准的采煤方法开采,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关系正常。
瓦斯抽放:矿井“四量”即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高瓦斯及“双突”矿井抽采煤量符合规定,采区回收率达到规定。
矿井产量不得超过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备化考核专业分为11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信息调度、应急救援、地面设施、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各专业采用百分制。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按专业得分乘以权重系数,计算结果为矿井总得分。
各专业的权重系数见下表。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各专业权重系数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一级:检查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不低于9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80分。
二级:检查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不低于8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70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十二五规划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信发[ 2012]59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有关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推进我省煤炭工业机械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煤炭经济各领域信息化水平,着眼于建设世界一流、全国先进的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现代化矿井,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商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率先走出转型跨越发展新路,省厅编制了《山西省煤炭工业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
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并强调以下几项工作:一、进一步增强信息化意识,提高两化融合认识信息化是山西煤炭工业率先走出转型跨越发展新路的必然选择和迫切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特别是两化深度融合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的认识。
“十二五”时期,我省煤炭工业要打造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新格局,煤炭企业要增强经济效益、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安全生产,两化融合是不可跨越的、是早晚必然要做的事情,不能用别的方式替代。
一定要从当前、长远,战略、全局、历史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两化融合的现实意义、重要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市、县(区)煤炭局要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形成省、市、县三级信息化组织保障体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要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要有明确职能、编制,落实经费来源。
各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息化(两化融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直接参与信息化、两化融合工作重要决策,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强化统一管理职能;要建立健全信息化激励约束机制,将信息化成效列入对各部门和各成员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促进责任与权利紧密结合,从组织上、制度上确保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煤执发[2011]1165号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山西煤炭行业实际,联合制定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晋煤经发〔2017〕325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25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7年7月26日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0号)和《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7号),有效管控劣质煤销售,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2017〕41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自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全省劣质煤(劣质煤炭质量标准按国家或省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销售管控工作,整体推动全省空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劣质煤销售管控。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煤炭销售主体,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从严管控本单位劣质煤销售活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在煤炭销售活动中,要坚持做到:1.认真执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和《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劣质煤销售管控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劣质煤销售管控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管控主体责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小洗煤认定标准》《山西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小洗煤认定标准》《山西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晋煤环发〔2017〕422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山西省小洗煤认定标准》《山西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的通知晋煤环发〔2017〕422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等四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2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省煤炭厅制定了《山西省小洗煤认定标准》、《山西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7年9月13日山西省小洗煤企业认定标准为推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等四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25号)要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淘汰类项目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小洗煤企业认定标准。
一、洗煤规模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年入洗能力小于60万吨/年,其它洗(选)煤厂年入洗能力小于90万吨/年。
二、选煤设备使用下列国家明令淘汰选煤设备的:1、使用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的;2、使用PG-27型真空过滤机的;3、使用X-1型箱式压滤机的;4、使用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的三、环保及能耗1、吨煤电耗高于相应工艺选煤厂吨煤电耗限定值的(由于煤质特殊原因除外,限定值见《煤炭洗选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1181-2016)中表10.2.3);2、入洗原煤吨煤水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第11部分:选煤》GB/T 18916.11中的相关对定;3、未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4、入洗煤炭或洗选煤产品未实现封闭堆存的;5、矸石排放、处理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6、其他各类污染物排放连续一年以上不达标的。
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规范煤矿办矿秩序,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 009]17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条件(铁路、公路、储售煤场)1、省属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含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经省领导批准的拟从事煤炭经销的贸易类企业,可申请铁路、公路、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可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2、企业注册资本:煤炭生产企业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煤炭铁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煤炭公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储售煤场企业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有煤源采购协议,具备稳定的煤炭货源采购渠道;4、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手续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保合格文件,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且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的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检设施,计量和质检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上岗证书;6、申请铁路经营资格,须具备储煤筒仓等相应条件或者30个以上货位(不允许几个经营企业共用)的煤炭发运站点(包括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发运等设施;7、申请公路经营资格,须具备30辆以上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全资或控股的运输车队,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装卸等设施;8、申请储售煤场经营资格,须符合当地市政府为解决当地工业和民用生活用煤,并报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储售煤场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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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安发…2012‟2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决定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途径,是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持续提升保障能力的长效制度,是规范人员安全行为、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提高安全执法效能的迫切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标准高端化、工作常态化、考评规范化、管理系统化,特作如下决定。
一、标准化建设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1.加强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省煤矿企业虽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取得一些成绩,但与新形势下的标准化建设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仍存在着实施标准滞后、管理手段单一、激励约束乏力、考评体系缺失和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
而且国家作出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的工作部署,将标准化的实施政策上升到“强制推行”。
因此,加强标准化建设工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加强标准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是加快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标准化的高端标准、工作机制、考评程序、管理系统等,重点是大力推行高端标准化建设。
高端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是,全省生产矿井的高端标准最高等级达标率在2013年底达到20%、2015年底达到50%、2017年底达到70%,实现“一年重点达标、三年基本达标、五年全面达标”的规划目标,有效提高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3.成立标准化建设工作机构。
省煤炭厅成立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组长:吴永平
常务副组长:杨茂林
副组长:牛建明武建森胡万升李成先
成员:李建廷卜访勤房世全马光生王浩志
刘振民张明生苗贵才金利国景玉海领导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标准化工作目标和达标规划;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标准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创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体系
4.创新标准化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
——坚持理念创新。
大力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自
觉坚持“居安思安、科技兴安、管理强安、文化创安、依法治安、打造久安”的煤矿安全生产新理念,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中积极实践,进一步丰富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内涵。
——坚持立足基础。
立足班组建设等基础环节,明确班组和岗位安全规范,推行煤矿专业标准化管理,按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的步骤做起,进一步规范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途径。
——坚持依靠科技。
把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作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支撑,从管理、装备、培训等方面入手,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进一步提升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水平。
——坚持引导促进。
发挥政策引导和机制促进作用,将标准化作为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把强制推行、评比激励、处罚约束作为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手段。
——坚持强化监管。
以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监管为目的,根据矿井井型大小,分成不同的类别,确定各自建设的重点内容, 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确保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效。
5.积极推行引领性的高端标准。
按照“结合山西实际、突出山西特点、创出山西模式”的总体要求,遵循超前高端的思路和统筹兼顾的方法,在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行为,形成具有综采自动化、掘锚一体化、主运集控化、辅运快捷化、通风智能化、管理信息化等专业特征的高端标准,引领标准化发展方向,率先走出标准化建设新路。
四、建立健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
6.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切实加强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
织领导。
各市煤炭局、各煤炭集团公司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标准化管理的长效制度,形成“责任明确、逐级负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的标准化管理机制。
7.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制定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生产矿井要加强生产布局优化,加大系统环节改造,加快装备技术升级,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推行自动化操作,实现信息化管理;建设矿井要坚持高起点设计、高水平装备、高标准建设,投产时建成现代化矿井。
特别是处于衰老期的生产矿井要采取项目推广的方法,按照“安全上可靠、生产上适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装备,通过渐变进程实现“更新换貌”。
8.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机制。
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积极制定企业的岗位标准,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对岗位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管理及其作业条件、现场环境等进行全面评价,大力推进岗位达标。
要大力开展“学标准、用标准”活动,将标准学习与现场操作相结合,加强现场管理,切实推动全员做到掌握标准、执行标准、达到标准。
9.建立健全动态达标机制。
积极推行“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循环模式,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动态化达标为重点,大力开展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建立起动态达标机制。
10.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设立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与规划目标配套投入,切实做到“应投尽投、投足用足”;积极运用安全技术改造等政策,逐步淘汰落后、降低劳动强度,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11.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
大力推行标准化结构工资,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将岗位达标与职工工资收入挂钩。
加大奖惩激励力度,对在高端标准建设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矿井按年度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在建设中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在年度考评中达不到高端标准最低等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并处200万元的罚款。
五、规范标准化年度考评程序
12.达标评比和现场验收。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评比的原则,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定期开展达标评比活动。
每年8月份,省煤炭厅将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年度标准化现场考评成绩。
13.资料申报和等级认定。
每年11月份,省煤炭厅结合现场考评成绩,对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申报的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
14.公告程序和命名表彰。
每年1月份,省煤炭厅对已认定等级的煤矿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进行命名。
适时召开全省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会议,表彰先进企业,推广经验做法。
六、切实加强对标准化建设的管理
15.加快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山西省煤矿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彻底改变原有的传统管理模式,实现管理平台网络化、标准体系可读化、逐级申报流程化、数据统计自动化,实时掌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进展。
力争在2013年底,实现矿、县、市(集团)、省四级管理系统联网运行。
16.深入煤矿企业加强服务指导。
煤炭部门要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把标准化建设作为其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大力为煤矿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使标准化建设成为深入人心的群众性建设工程,成为人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自律性安全活动,促进煤矿标准化建设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