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先决问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prerequisite problem)是指在解决一个问题或者达成一个目标之前,必须先解决的关键问题或具备的条件。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相互依赖性:先决问题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赖关系,即解决一个问题或者满足一个条件,需要先解决其他相关的问题或者满足其他相关条件。
2. 优先级:先决问题应该有一定的优先级次序,即哪个问题或条件是首先需要解决或满足的,哪个是次要的等等。
3. 必要性:先决问题必须是解决或满足的关键问题或条件,没有解决或满足这些问题或条件,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或达成目标。
4. 独立性:先决问题应该是独立的,即解决或满足一个问题或条件不依赖于其他问题或条件的解决或满足。
通过确定先决问题,可以在解决复杂问题或达成复杂目标时,合理规划和分解任务,确保按照正确的顺序依次解决问题或满足条件,从而达到预期的结果。
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依据国际私法中的相关理论,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目前在各国的实践中并没有一致的做法,而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
第二,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1](P130)而需要在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
先决问题的认识及处理方法【摘要】本文介绍了“先决问题”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准据法的确定原则,阐述了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性,分析了“先决问题”的处理依据和方法。
指出在先决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自身是否具有合理的管辖权,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有关准据法的使用,这样才能对先决问题进行有效的合法的解决。
【关键词】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准据法;处理方法一、“先决问题”——是什么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一国法院在处理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以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样就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二、“先决问题”——构成要件首先,用法院所在国解决冲突的相关办法或者准则来解决问题,也要使用于外国法。
其次,此问题就自身而言,相对于本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当做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第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律。
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需要单独考虑准据法的确定,并且准据法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
1、准据法地说此学说认为,先决问题应该受到所要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支配。
其理由是,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我们不能将这两个问题拆开来看。
从各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情况下,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选择,都离不开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preliminary issue)的解决对于案件的整体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先决问题是指解决实体问题所必须先解决的问题,其存在与否、解决方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判决。
本文将从先决问题的概念、类型、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决问题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实体问题之前,必须先解决的问题。
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于实体问题的解决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适用问题: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事实认定问题: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
(3)法律关系问题: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类型根据先决问题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法律适用先决问题:指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事实认定先决问题:指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
(3)法律关系先决问题:指在解决实体问题时,必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无明文规定不适用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如果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适用原则。
即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2. 合理解释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当遵循合理解释原则。
即对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解释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解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优先适用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当优先适用最高效、最公正、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四、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而甲公司未履行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不应支付违约金。
2. 先决问题本案的先决问题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是否成立?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论先决问题的构成及其解决
论先决问题的构成及其解决作者:谢宗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先决问题的产生是相关事实和法律制度双重作用的结果,其意义并不在于如何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而是对于这样一个不会产生法律上的冲突,但是会间接影响到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的法律选择我们应当如何取舍。
关键词先决问题管辖权反致作者简介:谢宗颖,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69-0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须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①以英国法院受理的阿诉布伦特伍德婚姻登记人案为例。
一意大利丈夫娶了一瑞士妻子,并在瑞士获准与她离婚,他们俩都在瑞士有住所。
离婚后妻子再婚。
丈夫想在英格兰娶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
但是婚姻登记官不予准许,因为依他的观点有一个障碍。
依瑞士法,结婚能力受国籍国法支配,而意大利法不承认意大利公民离婚。
故主要问题是丈夫的结婚能力,先决问题是离婚能力。
一、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根据传统理论和一般观点,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为以下三点:(1)主要问题依据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必须由某外国法支配;(2)具有涉外因素的、凭其自身条件或者在其他情况下能够产生的先决问题必须产生,且有它本身的对它确定有效的法律选择规则;(3)法院地法确定的先决问题的法律选择规则,必须导致一个与支配主要问题的法律所属国所接受的相关法律选择规则不同的结果。
②二、先决问题的性质笔者认为,先决问题的产生是相关事实和法律制度双重作用的结果。
以阿诉布伦特伍德案为例。
假使我们将事实稍作变化,丈夫在瑞士离婚后回到意大利试图娶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女子为妻,那么显然其离婚效力的判定应当适用瑞士法而非意大利法,依照笔者前述的觀点,这就不构成一个先决问题,也就是说,先决问题的产生和受理的法院有关,进一步说,即和法院地法的设计有关。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先决问题及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预备问题,是指在解决一个主要问题时,必须先解决的一个或几个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的存在是普遍的,它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本文将从先决问题的概念、法律适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决问题的概念1. 概念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一个主要问题时,必须先解决的一个或几个问题。
它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性: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是独立的,但又是相互关联的。
(2)必要性:解决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条件。
(3)可分性:先决问题可以从主要问题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审理。
2. 类型根据先决问题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法律先决问题:指在法律关系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法律问题。
(2)事实先决问题:指在法律关系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事实问题。
(3)程序先决问题:指在诉讼程序中,解决主要问题必须先解决的程序问题。
三、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认定。
”此条款明确了先决问题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
2. 适用原则(1)法定原则:先决问题的解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2)公平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当公平对待当事人,确保其合法权益。
(3)证据原则:解决先决问题应当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为依据。
3. 具体适用(1)法律先决问题:在解决法律先决问题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事实先决问题:在解决事实先决问题时,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依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如侵权纠纷中,关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应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3)程序先决问题:在解决程序先决问题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管辖权异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
国际私法_黄进_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黄进课程中文名称:国际私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三、国际私法的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学说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一、立法体系二、理论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三节第一节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各国立法的主要模式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第二节司法判例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三、学说或法理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第三节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的国际公约p45第四节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的概念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一、德国学派——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二、意大利学派三、英国学派四、美国学派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一、英美国家二、欧洲大陆国家三、苏东国家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第五节中国国际私法的的历史发展一、立法史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重点内容:第二、二、三节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二、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二、法人的住所三、外国法人的认可第三节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国家豁免问题第四节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行为地法第五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适用的例外三、优惠待遇四、普遍优惠待遇五、不歧视待遇第二编冲突法第五章法律冲突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一、法律冲突的含义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二节法律冲突的种类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二、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三、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四、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五、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三节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公法冲突二、空间上、时际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三、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四、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四节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第六章冲突规范重点内容:第一、二、三节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三、冲突规范的类型第二节连结点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二、连结点的分类三、连结点的选择四、连结点的发展方向第三节系属公式一、含义二、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重点内容:第一、二、四节第一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二、特点第二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第三节实质与程序问题一、实质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二、时效问题——大陆法为实体法;英美法原来为程序法,现在也为程序法。
《国际私法》教案(婕妤版)#(精选.)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1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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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0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1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2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3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4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5。
先决问题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先决问题是指解决主要法律问题之前必须先行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先决问题的存在使得法律适用变得复杂,因此,明确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分析先决问题的类型、法律适用规则及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先决问题的类型1. 实体法先决问题实体法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主要法律问题时,必须先解决一个实体法问题。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是否构成欺诈是一个实体法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确定合同是否无效。
2. 程序法先决问题程序法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主要法律问题时,必须先解决一个程序法问题。
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3. 先行性问题先行性问题是指在解决主要法律问题时,必须先解决一个与主要法律问题相关的问题。
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否构成侵权是一个先行性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进一步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三、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1. 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先决问题与主要法律问题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只有当先决问题与主要法律问题相关时,才能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
2. 先决性问题优先原则先决性问题优先原则是指先决问题应优先于主要法律问题得到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先解决先决问题,然后再解决主要法律问题。
3. 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先决问题应当独立于主要法律问题,即先决问题的解决不依赖于主要法律问题的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独立解决先决问题,不应当将其与主要法律问题混为一谈。
四、先决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实体法先决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实体法先决问题中,我国司法实践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领域。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先解决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构成欺诈等问题,才能进一步确定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实体问题。
国际私法论文“浅析先决问题”
浅析先决问题·摘要国际私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法律适用的问题。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在调整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之间会产生适用时的矛盾,冲突规范就是在法律适用矛盾时指明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并调整实体法律问题。
但在实际运用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实体问题时,还必须先解决一系列其它问题诸如:识别、先决问题、反致问题。
然而这其中先决问题是最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冲突法律规范,准据法,先决问题,主要问题先决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梅西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间提出来的。
对于先决问题的确切涵义主要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
并且把争讼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本问题”,而把说要解决的问题称之为“先决问题”。
对于什么是先决问题,怎样才能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
我国一般认为要构成冲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具有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先决问题对于主要问题来说,其本身的相对独立性。
也就是说它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可以根据一条冲突规范找到确切的准据法,解决实体问题。
第二,主要问题以法院过的冲突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那么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呢?这是因为如果适用内国法而不适用外国法,则主要问题将不再具有涉外因素,无法产生法律冲突,更无法构成国际私法领域的先决问题。
第三,依照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应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和以法院过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会选择出不同的国家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
在完整认识了先决问题之后,关键是究竟援引法院国的冲突规范还是以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解决先决问题。
目前各国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学说上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派。
一派是以梅西奥、汪格尔为代表的主张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适用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认为这样才能协调与主要问题的一致判决;另一派是以拉布、莫利为代表的主张以法院国的冲突法来适用准据法,这种主张等于把先决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来对待,其优点在于可以实现判决的内部统一。
国际私法全部答案--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A. 《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B. 《巴黎习惯法评述》C. 《法律冲突论》★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
A. 国际礼让说★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 法律关系本座说D. 既得权说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A. 戴西英国★B. 阿塞尔荷兰C. 萨维尼德国D. 库克美国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
A. 凯弗斯B. 柯里C. 库克★D. 里斯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A. 直接反致B. 转致C. 完全反致★D. 间接反致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A. 《巴伐利亚法典》★B. 《永徽律》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B. 实体法调整C. 国际公约调整D. 程序法调整9. 凯弗斯提出了()。
A. 政府利益说B. 最密切联系说C. 国际礼让说★D. 结果选择说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先决问题的我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主要法律问题时,必须先解决另一个问题。
先决问题的存在使得法律关系的处理更加复杂,因此,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先决问题,成为法律工作者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先决问题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决问题的概念先决问题,又称“附随问题”、“从属问题”,是指在解决主要法律问题时,必须先解决的一个或几个问题。
这些问题与主要法律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主要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先决问题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体法问题:如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合同效力等。
2. 程序法问题:如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等。
3. 事实问题:如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
4. 法律关系问题: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等。
三、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1. 优先适用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优先适用与主要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2. 预决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若已有先例或判决,应优先适用先例或判决。
3. 避免矛盾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避免产生与主要法律问题相矛盾的法律关系。
4. 考虑国情原则:在解决先决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法律法规。
四、具体案例分析以下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部分货款。
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交付剩余货物。
甲方遂起诉乙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交付剩余货物。
在审理此案时,法官首先遇到了一个先决问题: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1. 优先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优先适用该规定。
2. 预决原则:在类似案件中,法院普遍认为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因此,本案法官可以参考相关案例,确认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法人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先决问题,是指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因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产生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法人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法人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法人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当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
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2. 突破原则突破原则是指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当法律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内部规则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
这是因为法律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3. 非法干涉原则非法干涉原则是指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当公司内部决策受到非法干涉时,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排除非法干涉。
三、法人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分析1. 公司设立(1)法律适用在我国,公司设立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登记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
在设立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出资比例问题发生争议,甲以乙、丙违约为由拒绝签署公司章程。
此时,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变更(1)法律适用公司变更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变更条件、程序、登记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因经营需要,甲、乙、丙三人拟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
在变更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出资问题发生争议,甲以乙、丙违约为由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此时,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变更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司终止(1)法律适用公司终止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
先决问题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先决问题是指在处理一个主要问题时,需要先解决另一个问题。
先决问题的存在使得主要问题的处理变得复杂,因此,明确先决问题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先决问题适用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先决问题的法律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处理先决问题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先决问题的解决方式,如约定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或仲裁条款。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先决问题的适用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先决问题时,应考虑与该问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指与先决问题有最直接、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3.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处理先决问题时,应参考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长期实践形成的共同准则,对于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处理先决问题时,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公共秩序,则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公共秩序是指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道德观念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先决问题适用的法律具体规定1. 涉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外国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中的先决问题时,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2. 涉外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
”在处理涉外侵权纠纷中的先决问题时,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3. 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外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者被诉一方住所地法律。
”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先决问题时,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又称先决问题、附带问题,是指在解决主要法律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其他法律问题。
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案件审理的正确性和效率。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的概念、分类、处理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的概念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是指在解决主要法律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其他法律问题。
这些先决问题往往与主要法律问题密切相关,但并非主要法律问题的核心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先决问题可能涉及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等多个方面。
三、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的分类1. 实体法先决问题实体法先决问题是指涉及实体法规范的问题,如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
在解决主要法律问题时,必须先解决实体法先决问题,以确保案件审理的正确性。
2. 程序法先决问题程序法先决问题是指涉及程序法规范的问题,如管辖权、送达、回避等。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法先决问题关系到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证据法先决问题证据法先决问题是指涉及证据法规范的问题,如证据收集、证据审查、证据效力等。
在解决主要法律问题时,必须先解决证据法先决问题,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是指涉及法律适用法规范的问题,如法律解释、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等。
在解决主要法律问题时,必须先解决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的处理原则1. 实体法优先原则在处理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时,应遵循实体法优先原则。
即先解决实体法先决问题,再解决程序法、证据法、法律适用法等先决问题。
2. 公平原则在处理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时,应遵循公平原则。
即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公正。
3. 效率原则在处理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时,应遵循效率原则。
即尽量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4. 程序公正原则在处理法律适用法先决问题时,应遵循程序公正原则。
中国先决问题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附随问题,是指法院在解决主要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具有独立性的问题。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先决问题的存在会对主要问题的解决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先决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先决问题的概念、分类、处理原则以及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决问题的概念与分类(一)先决问题的概念先决问题,是指法院在解决主要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具有独立性的问题。
它具有以下特点:1. 独立性:先决问题具有独立的法律关系,与主要问题相区别。
2. 关联性: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存在紧密的联系,解决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
3. 可分性:先决问题可以独立于主要问题存在,也可以与主要问题合并处理。
(二)先决问题的分类1. 法律问题:先决问题涉及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法律问题。
2. 事实问题:先决问题涉及事实认定、证据规则等事实问题。
3. 争议问题:先决问题涉及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争议。
4. 实体问题:先决问题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
5. 程序问题:先决问题涉及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程序问题。
三、先决问题的处理原则1. 独立审查原则:对先决问题进行独立审查,不依赖于主要问题的解决。
2. 及时解决原则:在解决主要问题时,及时解决先决问题。
3. 遵循法律原则原则:在处理先决问题时,遵循法律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合理处理原则:在处理先决问题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公平、公正。
四、我国先决问题法律适用中的具体应用(一)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先决问题1. 涉外合同纠纷: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法院首先要解决合同效力问题,即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问题属于先决问题,解决合同效力问题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前提。
2. 专利侵权纠纷: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法院首先要解决专利权是否存在问题,即专利权是否有效。
专利权问题属于先决问题,解决专利权问题是解决侵权纠纷的前提。
先行判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先行判决,又称为临时性判决或中间判决,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对某些特定问题作出预先判决的一种制度。
先行判决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先行判决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先行判决的概念和特征(一)先行判决的概念先行判决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某些特定问题作出的预先判决。
这种判决通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解决某些紧急问题而作出。
先行判决并非对整个案件的最终裁决,而是针对特定问题的临时性裁决。
(二)先行判决的特征1. 临时性:先行判决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作出的临时性裁决,并非对整个案件的最终裁决。
2. 保全性:先行判决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3. 独立性:先行判决针对的是特定问题,与案件的其他部分相互独立。
4. 可撤销性:先行判决在最终判决作出后,如果发现先行判决有误,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三、先行判决的法律规定(一)先行判决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形:1. 当事人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2. 当事人请求先予执行的,法院可以先行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3. 当事人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证据保全裁定。
4. 当事人请求先予赔偿的,法院可以先行作出先予赔偿裁定。
5.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可以先行作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裁定。
(二)先行判决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先行判决申请: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先行判决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行判决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3. 作出先行判决: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对当事人提出的先行判决申请作出裁决。
4. 当事人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先行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分析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分析
秦言红
【期刊名称】《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17)006
【摘要】本文从先决问题构成要件角度,结合图示,试图阐明其作为国际司法中冲突规范适用的一般问题之一的存在合理性,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主要从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之间可能存在的两种关系的角度,即平行关系和依附关系,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先决问题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可能性及对国际民商事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总页数】3页(P34-36)
【作者】秦言红
【作者单位】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内蒙古,海拉尔,021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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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私法中先决问题研究及完善构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2条为视角 [J],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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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析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J], 申超;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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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内容提要先决问题是涉外婚姻、涉外继承关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先哲们对先决问题已有论及。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的研究,一直承袭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的理论。
莫里斯关于先决问题的理论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对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重新作了阐释,提出了新的观点和主张。
关键词先决问题质疑构成条件法律适用引言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被称为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是德国法学家梅尔基奥尔(Melchionor)和溫格勒尔(Wengler)先后于1932年和1934年提出来的,此后受到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先决问题的研究,一直承袭英国法学家莫里斯(J. H.C.Morris)的观点:认为先决问题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主要问题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须由外国法支配,即以外国法为准据法;第二,会有涉外因素的次要问题也随之出现,这个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有独立的冲突规则可供适用;第三,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对次要问题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与支配主要问题的国家(主要问题准据法国)的冲突规则对次要问题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不同,并会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
对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主张以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或者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1] 用以支持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和先决问题准据法确定的判例也是莫里斯在《冲突法》一书中所列举的被我国国际私法学者舶来的Schwebel v. Ungar 案[2] 和R.v. Brentwood Marrige registrar案。
应当说,莫里斯关于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和先决问题准据法理论的正确性在我国从未受到怀疑和质疑。
笔者认为:莫里斯关于先决问题构成要件和先决问题准据法理论值得商榷,这里阐述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观点。
[1]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115页刘卫国《论国际民事关系中“先决问题”的冲突法适用》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裴蕾《论国际私法上的附随问题》载《法学评论》1990年第1期。
[2] Schwebl v. Ungar案案情为:丈夫和妻子都是犹太人,在匈牙利有住所。
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的途中,他们在意大利离婚。
这个离婚未被匈牙利承认(他们在匈牙利仍有住所),但被以色列法律承认。
接着,两位当事人在以色列获得了选择住所,而妻子取得这种住所后在安大略与第二个丈夫完成了结婚仪式,第二个丈夫随后以该仪式是重婚的为由,请求安大略法院作出无效的判决。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妻子再婚的能力,这依安大略冲突规则是受以色列法律支配。
先决问题是离婚的效力,安大略冲突规则不承认是有效的。
加拿大最高法院虽然维持了安答略上诉法院的判决,但认为再婚是有效的,因为依据其婚前住所地法妻子有独身妇女的地位。
这样,附带问题是由支配主要问题的法律,即以色列法的冲突规则确定的,而不是由法院地法的冲突规则确定的。
R..v .Brentwood Warriage Registrar 案案情为:一位意大利丈夫娶了一位瑞士妻子,而后来在瑞士获准与她离婚,他们俩都在瑞士有住所。
离婚后妻子再婚。
丈夫想在英格兰娶一个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
但英格兰婚姻登记官拒绝让他们结婚,因为依他的观点存在一个障碍。
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丈夫的结婚能力,先决问题是离婚的效力问题,一、先决问题构成条件质疑莫里斯在《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中较为详尽的论述了先决问题。
在论及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时,莫里斯首先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入手,提出了先决问题是应受英格兰冲突规则支配,还是受支配主要问题的外国法的冲突规则支配问题。
接着引用了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沃尔夫在《国际私法》一书中假设的一个案例:一个在希腊有住所的希腊国民未留遗嘱死亡,留有动产在英格兰。
依据英格兰冲突规则,对其动产的继承受希腊国内法支配。
假定依希腊内国法,未留遗嘱而死者的妻子有权享有其动产的份额。
假定死者和W之间的婚姻在英格兰举行,且尽管依据英格兰内国法(依英格兰冲突法是应适用的法律)是有法律效力的,然而依希腊内国法(依希腊冲突法是应适用的),在形式上是无效的,因为没有希腊的牧师出席仪式。
[1] 根据这一假设的案例,莫里斯归纳出一个“真正的”先决问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之后,莫里斯列举了Schweebel v. Ungar案和R. v. Brentwood MarriageRegistrar案,介绍了先决问题准据法确定的两种意见。
最后,莫里斯本人也认为“先决问题不能用一种机械的方法解决,每一个案件可能都依赖于所涉及的特定因素”。
[2]先决问题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主张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弊端,存在以下需要探讨的问题:1.先决问题适用主要问题所属国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而这一准据法适用得出结果与适用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准据法得出的结果截然相反,这一法律适用过程是通过一个转致程序完成的,这就提出了一个不承认反致(广义)制度的国家是否存在先决问题的问题。
以R.v. Brentwood案为例,Brentwood在英格兰申请婚姻登记被拒绝后,在英格兰法院对婚姻登记员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有再婚能力。
再婚能力,是本案的主要问题。
Brentwood 具有再婚能力的前提条件是他与瑞士女子的婚姻关系已有效地解除。
Brentwood的婚姻关系是否已有效地解除是本案的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适用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法院地法是瑞士法,瑞士的冲突规范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瑞士法律允许离婚,故适用瑞士法Brentwood的离婚是合法的、有效的,Brentwood具有再婚能力。
另一种主张是适用主要问题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
英格兰的冲突规范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瑞士法。
瑞士的冲突规范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意大利法。
英格兰法院适用了意大利的实体法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意大利实体法规定不允许离婚,故Brentwood的婚姻未能有效的解除,Brentwood不具有再婚能力。
这样一来,适用主要问题所属国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所得出的结果与适用法院地国家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所得出的恰恰相反。
通过转致确定准据法,在许多国家是行不通的。
中国、伊拉克、希腊等国家不承认反致(广义反致)制度,日本等国家承认反致,不承认转致,这些国家不可能通过转致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这样,先决问题依主要问题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在一些国家中是无法实现的,或者说,莫里斯关于先决问题构成要件的理论成立,不承认反致制度(广义反致)的国家就不能存在先决问题。
[1] 沃尔夫著李浩培汤宗舜译《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306—307页;[英]J. H. C.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2][英]J. H. C. 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2.逻辑上矛盾。
Brentwood在瑞士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瑞士法院依据瑞士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根据准据法判决Brentwood离婚。
而英格兰法院同样是根据瑞士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但英格兰法院置Brentwood的妻子是瑞士公民这一实际情况不顾,不适用瑞士的实体法,而是根据瑞士冲突规范的指引把意大利法作为准据法,从而判决Brentwood离婚无效。
这种法律适用应该说是矛盾的,这无疑是英格兰法院宣布瑞士法院不会适用瑞士法律。
同时,这种法律适用是否有意义也是值得怀疑的。
3.先决问题适用主要问题所属国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实践中行不通。
Brentwood在瑞士法院获得离婚判决后,Brentwood的妻子再婚。
Brentwood的离婚被英国法院判决无效后,Brentwood与原妻子的婚姻关系在英格兰法院看来是存在的,Brentwood原妻子再婚是重婚,是非法的,无效的。
英国法院的这种判决在实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也不会为与案件有关的国家的承认。
4.一国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该判决对该案件即产生既判力,这种既判力应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
而一国法院对他国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一个与此相反的判决,这违背“一案不二审”原则。
5.先决问题由受理主要问题国家的法院管辖有悖国际民事案件管辖原则。
先决问题一般都具有独立性,与受理主要问题的国家不存在联系或联系不密切。
Brentwood离婚案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Brentwood与原妻子的国籍、住所、婚姻缔结地、离婚案件受理地都不在英格兰,与英格兰无任何联系。
而国际社会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立,公认有五大原则,即: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
法院管辖涉外民事案件必须与案件有一定地联系,一国法院违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原则,管辖不属于本国法院管辖的案件,该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将不会得到别国的承认与执行。
6.先决问题由受理主要问题国家的法院与主要问题一并审理有悖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起源于当事人在该国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才能受理案件。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通知当事人出庭参与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庭要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
法院将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一并审理,先决问题中的当事人诉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法院不能给予当事人出庭发表意见的机会,当事人不能进行辩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判定并作出判决,这种判决的公正性是令人怀疑的,这种判决是不会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的。
受理主要问题国家的法院对先决问题没有管辖权,对先决问题没有审判权的情况下,先决问题不应适用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是根据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归纳总结出来的,当先决问题应适用的法律被否决后,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自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