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2

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药品监管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人类体外辅助生殖用液体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系对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体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其他科学合理的替代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人类体外辅助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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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用液。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是指与人类配子和/或胚胎发生直接或间接接触,以准备、培养、转移或存储人类配子和/或胚胎的液体类医疗器械产品,如:取卵液、卵子与胚胎处理液、精子洗涤液、精子密度梯度分离液、精子制动液、体外受精液、卵裂胚培养液、囊胚培养液、配子/胚胎冷冻液、配子/胚胎解冻液、培养用油等。

二、注册单元划分

化学成分或配比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但用于同一操作步骤的产品则可放入同一注册单元。如玻璃化冷冻液中为实现配子/胚胎玻璃化冷冻目的而依次使用的各成分或配比不同的溶液为用于同一操作步骤的产品,可放入同一注册单元。

三、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注册申报资料在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进行提供的基础上,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综述资料

1.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2.以表格形式提供产品配方(投料比)及终产品中所有组成成分的中英文化学名称、各组分理论浓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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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产品原材料相关资料,包括各原材料来源、质量控制标准及其确定依据、验证数据等。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资料以说明各组分的安全性、有效性,如材料安全性数据表、相关毒理学数据、临床应用史等支持资料。说明组成材料中是否含有药品成分,若有请对其中所含药品提供获我国注册或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证明性文件。关于产品用水,请提供其质量控制标准和验证报告。

4.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对于各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及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并明确各型号规格产品是否为一次量溶液。

5.描述产品具体采用的包装容器的材料和规格。采用的产品包装容器材料应通过毒理学风险评定,提供其来源、质量控制标准及包装容器材料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能够支持包装容器材料用于申报产品安全性的证明性资料及适用性分析。明确包装容器材料是否含有具有潜在致癌、致畸及致突变性风险的成分(如邻苯二甲酸酯等)。

6.适用范围和禁忌症:提供产品适用范围、预期使用环境、适用人群及禁忌症信息。申请人应根据临床资料规范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适用的体外辅助生殖阶段及其具体作用。如适用,应当说明产品不适宜应用的某些情况或特定的人群。

7.提供参考的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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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同时列表比较说明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组成成分、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如参考产品为本企业产品,还需提供组成成分含量的对比情况。

(二)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1)提供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详述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提供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

(2)提供各组成成分浓度选择的依据。

(3)根据产品预期用途,提供产品对配子功能、合子形成、着床前胚胎生长发育影响的研究资料;若产品中含有目前国内已上市产品中未使用过的成分,则需进一步提供着床后胚胎生长发育、行为发育影响的研究性资料。

(4)提供本企业系列产品合用后对配子和胚胎发育影响的整体性研究资料。

(5)提供产品中药物与其他成分相互作用及稳定性研究资料。

(6)提供产品与市场上其他培养基和辅助生殖技术溶液兼—4 —

容性的研究资料。

(7)若含有抗生素成分,请分析说明抗生素对配子、合子或胚胎的影响。

(8)产品可降解成分的降解可导致组分浓度降低以及有害副产物形成,提供存贮有效期内申报产品中可降解成分降解情况的研究资料,包括关键性组分的降解情况、有害降解产物的生成情况,分析说明降解产物对终产品潜在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需对成品中与母体、配子或胚胎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需包括:

(1)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2)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母体、配子或胚胎接触的性质。

产品与母体、配子或胚胎接触的性质需提供在取卵、取精、受精、体外培养、胚胎移植、冷冻解冻等过程中产品预期与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接触的情况,包括接触部位、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包括积累接触时间),提供预期的最长接触时间。

(3)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4)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对于可能接触母体的产品,需考虑进行的生物相容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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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项目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热原等;对于可能接触卵子、合子或胚胎的产品,需考虑进行的生物相容性评价/试验项目包括鼠胚试验和遗传毒性;对于可能接触精子的产品,需考虑进行的生物相容性评价/试验项目包括人精子存活试验和遗传毒性。囊胚细胞数是一项评价胚胎发育状况的敏感和定量指标,鼠胚试验应兼用囊胚细胞计数法对发育期的胚胎进行分析(试验品处理组与阴性对照组相比囊胚细胞数应无明显差异)。

对于以上不适用的项目,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论证。

若可能,各项生物相容性试验需采用样品原液进行。若采用原液进行试验不可操作,则进行适当稀释/浸提,并提供不使用原液的理由以及稀释/浸提比例的依据。

若申报产品中(包括包装容器)所含成分具有致癌、致畸及致突变性潜在风险,生产商应对该成分的应用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说明有无相关替代成分,并提供产品致癌性、致突变性及生殖毒性的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

3.生物安全性研究

如产品中含有人源性成分、动物源性成分或DNA重组技术制备的成分,请提供关于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感染以及免疫原性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的描述和验证资料(可参考《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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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产品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需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5.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包括产品物理、化学、功能稳定性和包装密封稳定性的验证资料),及开瓶后抛弃日期的验证资料(多次量产品适用)。不同包装或容器的产品需分别提供。

6.临床前动物实验

如适用,需包括动物实验研究的目的、结果及记录。

7.其他资料

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其他研究资料。

(三)生产制造信息

1.详述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包括详细配制过程描述,如适用),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如适用,请明确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并提交相应的验证资料。

2.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的,需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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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临床评价资料

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进口医疗器械还应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上市时的临床评价资料。

(五)风险分析资料

体外辅助生殖用液体类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注意危害发生的对象包括人体(包括捐献者)、配子、合子和/或胚胎,应注意判定产品对人体、配子、合子和/或胚胎每一种可能的潜在危害,以及危害发生的原因、危害水平、采取的降低危害的措施以及剩余危害可接受性评定。另外,体外辅助生殖液体类产品应注意提供单个组分的风险分析,尤其是生物源性成分。

(六)产品技术要求

1.性能指标需根据产品特性制定,包括但不限于:

(1)理化性能:外观、装量、pH值、渗透压、重金属总含量。对于精子密度梯度分离液等密度梯度离心介质及组织培养油,需制定密度性能指标,组织培养油、精子制动液需制定黏度要求。

若产品为超出渗透压计测量范围的高渗溶液,则技术要求中渗透压指标宜为稀释特定倍数后的指标值,并采用稀释后溶液进行渗透压测量。

(2)对于所含药品成分(如胰岛素、抗生素、白蛋白等),—8 —

需制定药物定性、定量指标。

(3)建议制定除以保持pH值和渗透压为目的以外的所有组成成分定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并检测,并提供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若在终产品中无法测定,则请进行说明、提供相应证据,并提供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的其原材料的定性鉴别测试数据。

(4)产品使用性能相关指标要求:如对于精子密度梯度分离液等精子优选产品应制定活动精子回收率、处理后精子活力提升率等指标,精子制动液应制定精子制动性能指标要求。

注:活动精子回收率=(处理后活动精子总数/处理前活动精子总数)×100%

处理后精子活力提升率=处理后精子活力-处理前精子活力

精子活力=(向前运动精子/精子总数)×100%

(5)相关杂质控制指标(如适用,如组织培养油等)、有害降解产物含量控制指标。

(6)对于可能接触卵子、合子或胚胎的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需包括鼠胚试验性能指标。

(7)无菌,细菌内毒素。

(七)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需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制订,此外需注意:

1.说明书中应对产品中不稳定成分(如谷胱甘肽、丙酮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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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等)及外观(如颜色、透明度等)在保存过程中的变化对产品应用造成的影响进行相关提示。

2.产品说明书及标签中应对产品及包装材料中相关致癌、致畸及致突变性成分予以明确(如有,如包装容器含有邻苯二甲酸酯成分等),提示相关的风险及应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

3.根据产品与市场上其他培养液和辅助生殖技术溶液兼容性的研究资料,增加相关警示信息。

4.相关抗生素过敏的提示(如适用)。

5.相关生物安全性的提示(含有生物源性成分的产品)。

6.明确产品贮存条件及开瓶抛弃日期。

7.明确产品使用条件及使用前预处理步骤。

四、参考文献

1. 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3. YY/T 0995—201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用医疗器械术语和定义》

4. YY/T 1434—2016《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医疗器械体外鼠胚试验》

5.《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

6.《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10 —

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11〕116号)

7.《关于发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24号)

8.《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5号)

五、起草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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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三章实施 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三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一、体外受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 (一) 1.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 (6) (7) (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 (10)实施体外受精— 2.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 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 外籍、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技术人员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 (1) ①专职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 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知识,特别是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具备开腹手 ④机构中应配备专职男科临床医师,掌握男性生殖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 (2) ①胚胎培养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大 ②实验室负责人须由医学或生物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具备细胞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细胞培养技能,掌握人类辅助生殖技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关键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孕母亲,伦理问题,伦理原则,对传统法律的冲击 生殖是生命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生物繁殖后代,延续种系的重要生命活动。人类的生殖由男女两性共同构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1]不孕不育是人类繁衍发展中久远的世界性问题,各国科学家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随着科学文明发展,18世纪英国医生首次人工授精获得成功,19世纪末正式进入医学科学单位进行规范性生殖辅助技术的应用和研究。历经100多年发展,已从人工授精发展到试管婴儿,特别是试管婴儿及其衍生技术的发展,使助孕技术进入一个新时代,由体内授精妊娠转为体外受精、胚胎培养、移植的新时代,是人类生殖工程的重大里程碑。它的成功不仅给治疗不孕不育患者带来福音,同时奠定了医学基础、临床医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重大发展方向,对促进基因、遗传工程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方法,分为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InVitroFertilizationandEmbryoTransfer,IVF— 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3] 一、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 (一)人工授精技术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3]实际上是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性交这一步骤,他是治疗男性不孕症的简单而有效的方法。人工授精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两种:用授精者丈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的称“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简称AIH,也叫做同源人工授精。AIH适用于丈夫精液中精子数量少、反向射精、由于心理或生理的困难导致性功能异常不能进行正常性交者;用他人提供的精液进

抗核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抗核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抗核抗体( Antinuclear antibody ,ANA )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 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抗核抗体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抗核抗体作为自身免疫病( autoimmune diseases ,AID ) 重要的生物学标志,是临床应用中最广泛、最基础的一组自身抗体。临床常见于系统性红斑狼疮 (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病、混合结缔组织病及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等系统性(非器官特异性) AID 患者。同时,ANA 可见于器官特异性AID 患者,如自身 免疫性肝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等。除此之外,ANA 也可见于慢性 感染性疾病及健康人群中 细胞核是ANA 靶抗原所在的最重要的结构部位,因此传统意义上的

ANA 是指抗细胞核抗原成分的自身抗体总称。随着检测技术的改进,尤其是培养细胞抗原基质(如HEp-2 细胞)的广泛应用,ANA 的定义扩展到以真核细胞各种成分(包括细胞核、细胞浆、细胞骨架蛋白及细胞分裂周期蛋白等)为靶抗原的自身抗体的总称。 目前,ANA 检测分成ANA 总抗体的检测和针对靶抗原的特异性自身抗体检测。其中,ANA 总抗体的检测方法主要包括间接免疫荧光法(indirect immunofluorescence,IIF )、酶联免疫吸附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等。ANA特异性自身抗体检测方法主要包括ELISA法、线性免 疫印迹法(line immunoassay,LIA )、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c hemiluminescence immunoassay,CLIA )等。 本指导原则所述抗核抗体检测试剂是指利用间接免疫荧光法、酶联免疫吸附法、化学发光法、线性免疫印迹法等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针对人血清、血浆样本中总抗核抗体或针对靶抗原的特异性自身抗体进行体外定性和/ 或半定量和/或定量检测的试剂。同时,本指导原则是针对抗核抗体检测试剂的通用指导原则,申请人应结合具体产品的特点进行申报。如果申报产品有具体指导原则,应参照执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注册申请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 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 2013 〕242 号),抗核抗体及针对靶抗原的特异性自身抗体检 测试剂属于自身抗体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类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注册申报资料的撰写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 年第44 号)(以下简称44 号公告)

卫生法律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审批

中公卫生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19860525.html,/卫生法律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审批 中国卫生人才网为大家总结卫生法律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审批,供大家复习备考。希望考生能够在医疗卫生招聘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公卫生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19860525.html,/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更多卫生法律法规,请关注中国卫生人才网卫生政策法规栏目!

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草稿) 二OO 五年三月 1 目录 一、前言 (2)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2)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2) (二)等同性原则 (3) (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 (5) 三、质量控制研究 (7) (一)制备工艺研究 (8) (二)结构确证研究 (9)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 (10)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13) (五)稳定性研究 (18) 四、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20) (一)口服给药制剂 (22) (二)注射给药制剂 (25) (三)局部给药制剂 (27)

五、参考文献 (29) 六、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30) 七、著者 (35) 2 一、前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境内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我国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涵盖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国 家标准药品研制的现状,针对其不同于新药的特点,较为系统地提出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过程中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研究的一 般性原则,并重点阐述了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制中相关技术要求之间 的内在联系及其科学内涵,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在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 品时,能够科学、合理地运用已有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达到 研究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中的化学药品。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发和评价中,需要在本原则指导下,以科学性为根本,对 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中应注意遵循如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科学性。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无论创新药还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3 控性的要求是一致的,研发的根本原则都是要围绕安全、有效和质量可 控进行充分的研究。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有别于创新药之处在于, 可以利用已上市产品的可获得资料,因此有可能减少相应部分的研究工 作。 如果研制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与已上市产品的药学基础相同,即原料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以及所用原材料、试剂和溶剂的来源、规格 等均一致;制剂的处方工艺相同,包括其中所用原料药、辅料的来源、规格等一致;并经验证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生物等效,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419860525.html,/ivfbutton/first.php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包括: 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 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tubal Insemination, ITI)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 (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签有供精协议; (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具备妇科超声经验。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精液分析和精子处理能力。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场所要求 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和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面积不得少于100 M2 ,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各不少于20 M2 。另外,医疗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 4、设备条件 (1)妇检床2张以上; (2)B超仪1台(配置阴道探头); (3)生物显微镜1台; (4)小型离心机1台; (5)百级超净工作台; (6)二氧化碳恒温箱; (7)液氮罐2-3个; (8)冰箱。 以上设备要求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管理 1、实施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 2、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批准证书的精子库获得精源。 3、医疗机构必须实时做好医疗记录、随访,供精人工授精的对象应向精子库反馈妊娠及子代情况。记录应永久保存。

(产品管理)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产品管理)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 查指导原则

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09年03月18日发布 本指导原则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X射线诊断设备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于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关联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可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关联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1: 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 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X射线诊断设备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于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关联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可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关联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壹、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X射线诊断设备(以下简称X射线机),类代号现为6830。 二、技术审查要点 (壹)产品名称的要求 X射线机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应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例如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全景牙科X射线机等。X射线机也可称X射线系统、X射线装置。不得使用“X光机”、“X摄影机”、“X线机”等不规范的名称。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壹套X射线机因其容量大小和使用目的的不同,结构和组成往往也不同,但就整体而论,主要由X射线发生装置、X射线成像装置和附属设备三大部分构成。 X射线发生装置主要包括X射线源组件、高压发生器等。 X射线成像装置主要包括X射线电视系统、荧光屏、胶片暗匣、数字减影系统、电影摄影机、录像装置等。 附属设备是指各种辅助和直接为临床诊断服务的设备,主要包括机械设备如诊断床、各种支撑、保持装置等。 图1X射线机组成 2.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种类划分 医用诊断X射线机由于结构、功能、特性不同,种类划分较为复杂,常用种类划分情况如下:(1)按结构划分 携带式、移动式、固定式。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1. 1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是指用人工的技术和方法将精子注入女性体内,在输卵管受精并受孕的一种生殖方法。主要用于丈夫不育问题,取代自然生殖的性交阶段。 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with donor'ssemen,AID) 宫腔内人工授精,它包括丈夫精子人工授精(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2种 1. 2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我国民间俗称“试管婴儿”。 从人体取出配子(卵子和精子)使之在体外受精后形成胚胎,然后将其移植至子宫腔内,使母体获得妊娠的技术。 1. 3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是利用显微操作技术将单个精子直接注入卵母细胞浆内使之受精、然后将胚胎移植至子宫腔内,以达到妊娠的技术。 1. 4冷冻技术在生殖领域中,冷冻技术应用厂泛,包括:精子冻存、睾丸组织冻存、胚胎和囊胚冻存、成熟卵子冻存、未成熟卵及卵巢组织冻存等。 1.5 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在我国又被称为第三代试管婴儿,指在工VF-ET的胚胎移植前,取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分析,诊断是否有异常,筛选健康胚胎移植,防止遗传病传递的方法。 1.6 卵子赠送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 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mbal Insemination,ITI)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附件3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 (一) 1.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 2. 3.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 4.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二)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 可实施; 2.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理选 3.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 4.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 5.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

(三)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 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 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 5. 6. 7、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 8.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 9. (四) 1.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 2. 3. 4. 5.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 (五) 1.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

(完整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制造商提交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软件的一般性要求,制造商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制造商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在现行法规要求下进一步明确了对医疗器械软件的要求,特别是对软件更新、软件版本的要求。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软件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软件医疗器械产品的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

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的软件开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部分采用现成软件和全部采用现成软件。 医疗器械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附件的软件;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部件、附件组成的软件。 独立软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预期用途,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独立软件包括通用型软件和专用型软件,其中通用型软件基于通用数据接口与多个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PACS、中央监护软件等;而专用型软件基于通用、专用的数据接口与特定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Holter数据分析软件、眼科显微镜图像处理软件等。 软件组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软件组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和控制型软件,其中嵌入式软件(即固件)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心电图机所含软件、脑电图机所含软件等;而控制型软件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CT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MRI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等。

冻干技术指导原则(4.21)1

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药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 生产质量技术指导原则 为了提高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生产质量风险评估、管理的有效性,指导企业在严格执行GMP的基础上,有序开展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排查和生产质量研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在新版GMP实施前,我们在相关企业质量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关键工序和岗位,制定了本指导原则。 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案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 1.人员培训管理 1.1称量、配制、灌封、过滤、冻干、无菌和内毒素项目检验等关键岗位新进人员经GMP知识、岗位操作等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经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上岗。 无菌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应重点关注进、出无菌区的更衣和无菌操作要求(包括生产操作和安装时的姿势、动作幅度及速率等)。 1.2企业应定期对上述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组织岗位操作SOP及相关管理制度再培训、再考核。 1.3冻干粉针剂灌装生产线的员工,应定期参加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灌装生产线的新员工经岗位培训后,在正式上岗生产的第一年内,至少有一次参加成功的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2. 厂房、设备与设施 2.1厂房、设备与设施管理

2.1.1厂房和设备设施应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和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并应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2.1.2设备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维护和维修职责,制定厂房和设备设施的预防维护计划, 相应的维护和维修应有记录。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上报设备运行的重要情况。 2.1.3厂房和设备设施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经改造、重大维修或停产一定时间以上的关键设备(如灭菌、灌装等设备)应进行再确认或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2.2HVAC系统 2.2.1洁净区的洁净要求应在2013年12月31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相应洁净度的要求。 应开展HVAC系统验证,验证结果符合规定,并与实际生产相适应。 2.2.2应制定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程序。应对无菌操作区域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监测程序至少应明确:取样的位臵和高度、取样的时间、监测的频次、培养基更换时间。 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 2.2.3高风险区域(新版GMP要求A级的区域),应开展以下工作,如果采取其他方法,必须经过证明,例如基于监测的数据。 项目及内容频次要求(至少) 悬浮粒子静态测试1次/3月 空气流速测定1次/半年 高效过滤器的完整性测试(应采用气溶胶法)1次/年 流向/型测试(如气雾试验录像)1次/年 环境和人员微生物监控每班 备注:设备、厂房等采用表面取样法,应开展回收率验证,考虑操作的可重复性。ISO14644推荐使用接触盘水平采样点的理想方法如下:培养基表面应与采样点接触不少于10s(或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向整个接触表面施加恒定均匀的压力(如施加的质量约为25g/cm2),不得有环形或线性运动。装臵有接触并拿开后,要加盖并尽快用适当的培养条件培养。

仿制药的晶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仿制药的晶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目录 I . ...............................................................................................................................................3 简介2II . .........................................................................................................3 术语定义:多晶型和多晶型III . .............................................................................................................3 药物固体多晶型一般原理A . .........................................................................................................3 药物固体多晶型的重要性B . .............................................................................................................................3 多晶型的特征C . . (3) 多晶型对原料药和制剂的影响1. .................................................3 对溶解性、溶解度、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的影响2. ..................................................................................................... 对药物制剂生产的影响453. ................................................................................................................. 对稳定性的影响IV . ..................................................................................................... 仿制药申请的多晶型和同一性55556789V . ..................................................................................................... 仿制药申请中对多晶型的考虑A . ......................................................................................... 评价建立多晶型质量标准的重要性B . ................................................................................................. 原料药多晶型质量标准的建立C . ..................................................................... 评价建立药物制剂中多晶型质量标准的重要性附件1 – 决策树1.......................................................................................................................................... 附件2 – 决策树2.......................................................................................................................................... 附件3 – 决策树3..........................................................................................................................................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臵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 (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 (8)机构如同时设臵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 (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2、在编人员要求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上述人员须接受卫生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生殖医学专业技术培训。 外籍、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技术人员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须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临床医师 ①专职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生殖医学硕士学位的妇产科或泌尿男科专业的执业医师;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 ③临床医师必须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 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知识,特别是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素调控;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具备开腹手术的能力;具备处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各种并发症的能力; ④机构中应配备专职男科临床医师,掌握男性生殖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技术。 (2)实验室技术人员 ①胚胎培养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大专毕业并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注册申报资料技术指导原则

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注册申报资料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流行性感冒病毒(以下简称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范围 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是指利用胶体金法、酶联免疫法等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以特定的流感病毒抗原为检测目的,直接对人咽拭子、呼吸道洗液、抽吸液或其它呼吸道分泌物样本中的流感病毒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三、注册申报要求 (一)综述资料 流感病毒有甲、乙、丙三型,甲型最容易引起流行,乙型次之,丙型极少引起流行。依据外膜植物血凝素(HA)和神经氨酸酶(NA)蛋白抗原性的不同,甲型流感病毒目前可分为15个H亚型(H1-H15)和9个N亚型(N1-N9)。由于编码HA和(或)NA的核酸序列容易发生突变,致使HA和(或)NA的抗原表位发生改变,这种抗原性的转变使人群原有的特异性免疫力失效,故甲型流感病毒常引起较大规模甚至世界性的流感流行。按照流行特点,造成人际间流感流行的流感病毒可区分为季节性流感病毒和新型甲型流感病毒。季节性流感病毒通常在年度间发生小范围的基因变异,这种基因变异会导致微小的抗原性改变,称为抗原漂移(antigenic drift),因此,季节性流感病毒虽具有年度特异性且抗原性的改变使感染者不易获得持久免疫力,但传播范围通常局限于较小的人群范围,一般不会造成太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易感人群多为老年人(>65岁)和婴幼儿(<6岁)。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季节性流感病毒主要集中在甲型H3N2和H1N1亚型。近年来,新型甲型流感病毒亚型爆发流行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造成全球性流感大流行的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亚型H5)病毒的病例时有报道,禽类甲型H5N1亚型流感病毒被认为具有造成人类间大范围流感流行的潜力。新型甲型流感病毒通常由于基因的节段性重组所致,这种大范围的基因改变易导致病毒抗原特性的重大改变,称为抗原转变(antigenic shift),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即同时包含了禽流感、猪流感和人季节性流感的基因片断从而导致病毒在抗原水平发生了明显改变。由于抗原性的明显改变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病毒毒力的增强,病毒的传染性和致病严重程度都有所增加,故新型甲型流感病毒可能造成更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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