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国际法第九章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编纂
• 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关于条约的规则和制度并没有成文法 可循,主要是依据习惯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实践。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条约法的编 纂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经过20余年的努力,终于在 1969年召开的维也纳外交大会上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该公约 1980 年 1 月 27 日 生 效 。 有 人 将 其 称 之 为 “ 关 于 条 约 的 条 约”。某种意义上,它也是一项“法中法”。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 (二)签署(signature) • “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是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国家,
不论该条约是否已经生效;“当事国”是指同意受条约拘 束及条约对其有效的国家。 •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条约在 正式签署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initialing)。草签 只是表示各方谈判代表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不代表该国因 此受条约约束。 • 条约签署采取轮换制。
and obligations)。 • 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in written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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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三、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 • 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 多 边 条 约 (multilateral treaty) 及 复 边 条 约 (plurilateral treaty)。 • 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 按照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1、课程中文名称:国际法2、课程英文名称: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二、学时总学时:36学时三、考核方式考查四、适用专业法律专业/经济管理专业五、课程简介国家的存在和相互交往,产生了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
国际社会的维系和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需要有规则,因此产生了国际法。
在《国际法》这门课程中,主要讲解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主体与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家领土;海洋法;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人权;国际条约;外交与领事关系;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与武装冲突等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课程旨在让学生系统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提高运用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学习和掌握其他相关国际或涉外法学课程打下基础。
六、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本课程为法律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课。
本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国际或涉外法律的前置课程。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熟悉国际法的主要实践,了解当前国际法的新发展和出现的热点问题,能够用所学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问题。
七、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导论内容:1.国际法的概念(1)国际法的名称(2)国际法的性质(3)国际法的特征2.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渊源的含义(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和习惯(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3)中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5.国际法简史(1)国际法的产生及演变(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要求: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抓住国际法的特征,了解国际法的渊源,特别是条约和国际习惯,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知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种理论和实践作法,了解国际法发展简史迹。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4、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 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 目前尚未生效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定。 实践中的新方式: • 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 决定。 • 赞同; 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 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经 签署该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 /accession, 参加/adherence,或加附 /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约的 规定。 时间: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条约及程序:取决于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国际公法的主要原则与条约体系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书面程序阶段,当 事国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口头程序阶段,当事国进行 口头辩论和陈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邀请专家或证 人提供证言或证据。最终,法院将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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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02
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系的法律,与国际公法有密切联系。国际公
法为国际私法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而国际私法则在涉外民事领
域具体适用国际公法的规则。
03
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国际公法有交叉。国际公法
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范,而国际经济法则在具体经
政治方法
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调查等,这些方法主要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法律方法
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将争端提交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决;司法解决 是指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和裁决。
强制性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与途径
强制性方法的概念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
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有权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 度。
主权原则要求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原则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互利原则
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追求互利共 赢,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繁荣和 进步。
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 处。
第九章 条约法-2014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4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4
第九章 条约法
案例 概说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否 是条约?
声明第6条: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 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法理根据: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
《条约法公约》第34条。条约规则是特别法 v.习惯规则是一般法。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续)
公约第35-38条:条约可对第三方创设权利 或义务。
1.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 明示同意。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需明示同意, 一般推定同意。
多数条约须经过谈判和签署阶段,重要的条约经 过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复杂的缔约 程序。
备案和登记(entry on record and registration) .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ies)
表示愿意承受该条约拘束的法律行为。没 有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
3.批准。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没有 批准条约的义务。中国《缔约程序法》2-3 条:国务院、外交部、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第7条:我国需要批准的六类条约。
缔约程序
3.批准(续)(ratification ) 采用接受Acceptance与赞同Approval或正式确认等
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中国国务院核准条约. Negotiating State v. Contracting State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存(deposit)制度。自批准 书交换之日起,签署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单选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AAAA(1)
【单项选择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第一章引论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C )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的领土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3、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 )。
A、格劳秀斯B、边沁C、奥本海D、卢梭4、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B )。
A、任意法的性质B、强行法性质C、国内法性质D、硬法的性质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B、18世纪C、20世纪D、17世纪6、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B )。
A、中国与前苏联B、中国和印度C、中国与法国D、中国与菲律宾7、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领土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8、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A )。
A、《联合国宪章》B、《巴黎非战公约》C、《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D、《日内瓦公约》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A )。
A、《联合国宪章》B、万隆会议最后文件C、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B、《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B、18世纪C、20世纪D、17世纪1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 C )。
【补充】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1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C )。
【补充】A国际立法 B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C 使国际法法典化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第二章国家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这表明( D )。
A、主权不可分割,但可部分让予B、主权并非国家固有的,而是国际法赋予的C、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D、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国际法第九讲
二、 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合法缔结的条约应该遵守,各条约当事方 必须善意履行条约。 善意履行是指诚实和公平地履行条约。
三、 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适用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
时间范围 空间范围 条约的冲突
(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生效之日起开 始适用,没有追溯效力 时际法原则: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 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就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 决该争端时的法律予以判断。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暂时适用和有效期 (一)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 立,发生约束各缔约方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生效的意义 1、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 果,条约约束各缔约方; 2、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 力,条约成为各缔约方国内法。
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 效
四、 条约与国内法
(一)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 接受的方式: 1、条约须经转变才可以成为国内法 2、条约无须转变就可以直接纳入国内法 中国倾向于直接纳入 自动执行的条约 非自动执行的条约
区分的原因
1、有的条约具有这样的规定; 2、有的条约的效力在原则上只涉及缔约 方政府本身,如果要将其效力扩展到 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通过相应的补充 性立法; 3、有的条约规定过于笼统,所以需要补 充性立法; 4、有的条约不是用本国文字缔结,需要 译成本国文字,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 公布。
第五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无效的概念和原因
1、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 2、错误 (1)缔约一方或双方对有关事实或情势有错误 的认识而缔结了条约; (2)缔约一方或双方无第一种错误,但在表述 其意思时使用了错误的字句。 3、诈欺 4、贿赂 5、强迫 6、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章条约法第⼀节概说⼀、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协议4、通常是书⾯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头的条约⽆效,只是很少⽤)⼆、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种,适⽤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些重⼤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最⼴泛。
针对某⼀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段时期后产⽣。
6、⽂件、总⽂件、最后⽂件:⽂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件”。
“最后⽂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如维也纳会议最后⽂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和规章),签署最后⽂件不等于签署了⽂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件,有时仅仅是⼀个国际⽂件,并⾮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会通过的宣⾔,⼀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第九章条约法
条约的效力
遵守条约的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 则 各国际文件曾确认这一原则 被国际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不是一项绝对原则。只有合法缔结的条 约才是应该遵守条约的前提。保留和情 势变迁也可以成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
缔约国对条约的适用
适用的一般原则—缔约方要善意地履行 条约 时间上的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溯及力 空间上的适用—适用缔约国的全部领土 缔约国内的适用——途径:转程序 错误 诈欺 贿赂 强迫 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条约的终止
条约从国际法律程序中终止存在,不再 具有约束力 情势变迁原则:作为缔结条约背景的情 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后,在一定条件下, 可以主张终止条约。
情势变更的限制条件
缔结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 化 缔结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 要根据 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 义务范围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更 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 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也不得援引
加入
概念:在开放性多边条约约文已被认证 的情况下,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 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而成为条约缔约国 的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适用的对象 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加入的效力 同样接受条约的约束与原始 缔约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保留
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 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 其目的在于摒弃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 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适用的对象:多边条约 对保留的限制: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条约准许 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如果条约 未作具体规定≠禁止保留,但提出保留必须符 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
谈判 约文的拟订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 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可以不出示) 约文的认证—一经认证不能再作同意前的修改 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1、方式签字(简化条 约)、2、批准(国家最高的权利机关)、3、 接受和核准(政府和行政机关接受和核准) 交换批准书(双边)或交存批准书(多边) 登记和公布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国际公法人身条约
国际公法人身条约
【最新版】
目录
1.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概述
2.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内容
3.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签署和实施
4.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影响和意义
正文
1.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概述
国际公法人身条约,全称为《关于国际公法人身地位的原则条约》,
是国际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条约。
该条约旨在明确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国际公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为国际公法主体参与国际事务提供法律依据。
2.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内容
国际公法人身条约共包括九章,分别为:定义和范围、缔约方、国际公法人身、国际公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国际公法主体的行为能力、法律责任、争端解决以及最后条款。
其中,条约明确了国际公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规定了国际公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争端解决的途径。
3.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签署和实施
国际公法人身条约于 1996 年 12 月 17 日在联合国总部纽约签订,自 1998 年 9 月 17 日起正式生效。
条约目前已得到众多国家的签署和批准,成为国际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4.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影响和意义
国际公法人身条约的签署和实施,对于国际公法主体参与国际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条约明确了国际公法主体的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为国际公法主体参与国际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条约为国际公法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秩序。
最后,条约规定了争端解决的途径,有助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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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 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 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 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 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 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 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 部长签署。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4、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 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 目前尚未生效
(二)国家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 国家的缔约能力有两个特点: 第一,它是国家自身所具有的,是基于国家 主权这一根本属性所自然派生出来的; 第二,它是完全的或全面的,国家可以缔结 的条约的范围要比国际组织广泛得多。 在国家内部,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 缔约权,由各国的国内法通常是宪法来规定。 一般是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或外交机关 对外代表国家缔结条约,但立法机关有相应 的制约权,有关国家重大事项的条约,有需 要事先授权的,也有需要事后批准的。
(二)条约的名称(names of treaties) 条约一词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符合条约定义的以各种名 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 的那种协议。 只要符合条约的基本特征,“不论其特 定的名称为何”,均为条约。
在国际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条约名称主要有 以下几种: 1.条约(treaty) 2.公约(convention) 3.协定(agreement) 4.议定书(protocol) 5.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 (statute)
2. 约文的认证 (1)草签/initialing 草签(initial)和待核准的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一般不使条约具有拘束力。 (2)签署 是缔结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条约签署采轮换 制或字母顺依次签字。
1)表述初步同意; 2)也可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3)一旦签署,以后就可以批准、接受、赞 同条约; 4)签署以后,还负有善意的、不损害条约 目的的义务。 5)但签署并不意味着有义务批准条约。 6)近年来,在通过所有重要多边条约时都 不再需要签署。
此外,国际实践中还有一些不常用的条 约名称,如文件(act)、总文件(general act)和最后文件(final act)、会议记录 (agreed minute)、安排(arrangement)、执 行协定(implementation agreement)等。 1992年立陶宛和俄罗斯之间缔结的一个关俄 罗斯从立陶宛撤军的条约称为“时间 表”(Time table)。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 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经 签署该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 /accession, 参加/adherence,或加附 /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约的 规定。 时间: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条约及程序:取决于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条约的 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是指“一国于 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 出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 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 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保留的理解: 条约的保留是一国或一国际组织所作的 “单方声明”,属单方法律行为,不是条 约那样的协议。若干国家或若干国际组织 联合提出一项保留,不影响该保留的单方 性质。 条约的保留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更改条 约中某些规定或整个条约的特定方面对提 出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 力。 条约的保留主要用于多边条约。
(三)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与国家相比,有两个特点: 第一,它是来自于各该“组织的规则”,而 非本身所固有; 第二,它是有限的,不得超出组织规则的授 权和“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 范围:组织规则明示授权的事项,该组织毫 无疑问有缔约能力,组织规则无明示授权的 事项,如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 则有隐含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权也由该组织的规则确定。
五、条约的文字及结构 (一)条约的结构 1、序言:载明缔约方名称、缔约目的、宗旨、各 方授权情况,有时还要载明重要原则 2、正文:载明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结尾(或最后条款):包括条约的生效、加入、 保留、有效期、作准文本、保管、批准、签字日期 及地点等 (二)条约的文字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 文字谈判和缔结条约。 多边条约:中世纪-拉丁文;19世纪-法文;1919 年后-英文、法文;二战后-五种文字;当前-六 种文字
二、缔约程序 在国际实践中,由于条约的种类和性质 不同,缔约程序也不尽一致,但一般包括谈 判与议定条约约文、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 书等几种程序。
谈判
授权代表
全权证书
正式签署 签署 草签:认证 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
批准 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
正式认可:国际组织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1.谈判与议定条约约文(negotiation and adoption of a treaty text) 各方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商过程。 谈判代表一般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 权证书” (full powers)。这种代表称为 “全权代表”(plenipotentiary)。
•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 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 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 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 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 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换文或换函(exchange of notes or exchange of letters) 7.宣言(declaration) 8.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joint declaration of joint communiqué ) 9.临时协定(modus vivendi) 10.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可以国家及其政府 的名义缔结,也可以由各政府部门缔结。在 国际法上,一项以国家的名义缔结的条约与 一项以政府或部门的名义所缔结的条约是没 有区别的,因为一项由政府或部门缔结的条 约即约束该国家,而政府的变更并不影响其 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 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 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定。 实践中的新方式: • 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 决定。 • 赞同; 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 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 签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 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 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3.批准(ratification) • 批准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 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并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 • 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 方式还有接受(acceptance)、赞同 (approval)等。
第九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条约的缔结程序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相对效力与一般国际法 强制规律(强行法); 条约的解释和无效、终止; 条约的保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条约的定义与特征 (一)定义 一般认为,条约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 家和国际组织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 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 议。 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 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 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 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保留的提出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可于签署、批准、正 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提出保留, 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条约禁止保留 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 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第9条规定: “对本条约不得作任何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