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资料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洛莱特公司与辉瑞公司的专利权纠纷案件
案情:洛莱特公司拥有一项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用于治疗心脏病的药物。
辉瑞公司生产了一种类似的药物,其中部分成分与洛莱特公司的专利相同。
洛莱特公司认为辉瑞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裁决:法院认定辉瑞公司侵犯了洛莱特公司的专利权,并判处辉瑞公司赔偿洛莱特公司的损失。
二、贝尔维尔公司与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的商标权纠纷案件
案情:贝尔维尔公司拥有一项商标,该商标是一个圆形的图案,用于标识一种用于治疗肺炎的药物。
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生产了一种类似的药物,其商标与贝尔维尔公司的商标相似。
贝尔维尔公司认为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裁决:法院认定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侵犯了贝尔维尔公司的商标权,并判处百时美施贵宝公司赔偿贝尔维尔公司的损失。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解析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真实案例来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医药公司之纠纷上海某医药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药物,在全球各地获得了多项专利保护。
然而,不久之后,该公司发现一家国内竞争对手窃取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并开始生产和销售相同的药物。
该医药公司立即采取了法律行动,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医药公司的专利受到法律保护。
他们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法院会根据专利文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软件侵权事件广州一家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备受欢迎的软件应用。
然而,不久之后,该公司发现有一家外国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们的软件源代码,并发布了类似的产品。
该软件公司决定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并联系了律师团队。
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软件公司的软件应用受到版权保护。
他们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支付损失赔偿。
在国际合作方面,他们可以采取与外国公司的协商、培训和知识产权交流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商标侵权事件北京某餐饮连锁品牌取得了一家国际知名快餐品牌的授权,使用其商标进行经营。
然而,该连锁品牌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一家其他品牌对外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与他们商标相似的标识。
该连锁品牌决定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一旦发现他人使用类似的商标或标识,可以通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
结论: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意义不可忽视。
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和管理自己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知识产权侵犯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犯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保护个人或公司创造的有形或无形财富。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侵犯案例屡见不鲜,给权利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也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本文将分析几个知识产权侵犯案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药物专利侵权一家制药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抗癌药物,并申请了专利。
然而,在药物上市后不久,另外一家竞争公司突然推出一种类似的药物,并在市场上大肆销售。
原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问题分析:这个案例中,主要问题在于专利侵权的证明和损失的计算。
原公司需要证明竞争公司确实侵犯了他们的专利,同时还需要估算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
解决方法:原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收集证据证明竞争公司的药物与他们的专利存在技术上的相似性,同时通过市场调研和销售数据来计算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他们可以请求法官下令停止侵权行为,要求竞争公司赔偿损失,并保护他们的专利权益。
案例二:商标侵权一家著名的运动品牌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自己的品牌和商标。
然而,近期一些小企业开始使用类似的商标,并销售相似的产品,给运动品牌公司的销售额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主要问题在于商标侵权的定性和损失的评估。
运动品牌公司需要证明这些小企业的商标与他们的商标存在相似性,并且需要计算因此引起的市场份额下降。
解决方法:运动品牌公司可以雇佣专业的品牌保护机构,进行商标相似性评估和市场调研,以证明侵权事实。
他们可以同时向商标侵权者发出警告信件,要求其停止使用类似商标,并配合律师起草诉讼文件。
在法庭上,运动品牌公司可以请求法官判决侵权者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并索赔相关损失。
案例三:版权侵权一位知名作家的作品在各大书店中畅销,然而,近期该作品的盗版问题日益严重,导致作者无法从中获得应有的稿费和版税。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主要问题在于版权侵权的举证和损失的计算。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申请案例分析
用途和/或技术效果的公开
新产品发明:应提供证明至少一种用途、功效的 定性和/或定量实验数据 已知成分的组合发明:应提供能证明发明技术效 果的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如制药用途,必须提供定性 或定量实验数据证明其用途的实现
药品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说明书的实施例
医药发明建立在实验基础上完成的,仅提供 发明构思的方案难以预见是否能够实现 需要实施例证明发明可以实施,以符合说明 书公开充分的要求 足够数量的实施例还是支持权利要求覆盖合 理大小的范围和优选范围的重要依据
专利和商标基础知识
注册商标的保护
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十年 转让: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提出申请 许可:签订使用合同,报商标局备案 续展
申请期限: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之内 (6个月宽限期) 有效期:十年
专利和商标基础知识
注册商标的申请
按规定申报商标的商品类型和商品名称 用于同类不同商品的,需另外申请 要求优先权
药品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药物组合物发明说明书的撰写
发明内容:应清楚描述组合物的组成及各组 分的含量及各组分的选择、相互影响关系, 组合物的制备、使用方法和技术效果 清楚描述各组分的名称,可选择的范围,含 量范围:选择通用和规范的术语,避免使用 商品名称和容易产生歧义的不规范名称
药品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发明涉及全新结构的抗糖尿病药物-通式I化 合物,说明书描述了其中70种具体化合物的制 备例并测定了它们的熔点,但未提供其他任何 光谱数据 2.发明涉及一种抗肿瘤药物组合物,其包含式I 化合物作为活性成份。说明书详细描述了证明 式I化合物具有抗糖尿病活性的实验方法,并 且描述了通过该方法获得的本发明化合物对于 某种黑色素瘤细胞的IC50
知识产权案例及分析
一、案情简要1992年2月28日被告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南京老山制药有限公司,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被告)在《南京广播电视节目报》刊登了"有奖征集老山牌王浆冻干粉广播、报刊广告词"的征集启事",启事的内容为:有奖征集老山牌蜂王浆冻干粉广播、报刊广告词。
征集目的:为了适应该产品发展的需要,展示工厂的蓬勃生机,宣传产品的功效,以便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征集要求:广告词要能体现该产品的个性特征,准确、新颖、形象生动易记、上口、言简意赅。
征集设奖:一等奖一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二名,奖金各500元。
原告以其撰写的广告词"有始有终服用、不知不觉年轻"应征并获一等奖。
被告老山药业公司于1992年4月14日向原告支付了奖金1000元,并在同年4月18日的《扬子晚报》上刊登了广告征集活动的获奖情况。
以后至今被告先后分别在《南京广播电视节目报》、《金陵晚报》、《现代快报》等媒体上刊登的老山牌王浆冻干粉的广告中,以及该产品的包装盒、产品介绍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广告词"有始有终服用、不知不觉年轻",也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使用费。
原告刘在淼(以下简称原告)诉称,1992年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告词。
其创作的广告词"有始有终服用,不知不觉年轻"入选,并被评为一等奖。
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将原告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在原告指出后拒不停止使用,拒绝赔偿原告的使用费损失,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对原告享有广告词的著作权未提出异议,但辩称该公司当时为征集的广告词而刊登征集启事,原告应征并被选中,又收取了奖金1000元,实际构成该公司委托原告创作的事实,该公司所支付的奖金1000元应该是作为原告创作广告词的报酬,该公司既然支付了报酬,因此获得了合法使用该广告词的权利。
药品知识产权及信息管理案例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及药品信息管理两章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正大天晴与勃林格殷格翰的专利之争2007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贝林格尔英格海姆法玛两合公司(即勃林格殷格翰,下称贝林格尔公司)呼吸道用药“思力华”的其中一项专利(专利号:ZL01803098.X)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勃林格殷格翰是全球排名前20位的跨国医药公司,公司总部位于德国的殷格翰,公司在全球47个国家开设了137家子公司。
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都可以再进一步上诉,但是该决定意味着江苏正大天晴和贝林格尔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在和跨国公司专利对决中,正大天晴站在了主动的一面。
这次专利纠纷起源于2006年4月,德国贝林格尔公司以正大天晴即将上市的新产品“天晴速乐”(噻托溴铵)涉嫌侵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拉开了这次专利侵权纠纷官司。
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声称,在正大天晴上市前的宣传资料中,其通用名与已经上市的思力华通用名一致,因此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资料显示,从江苏正大天晴的“天晴速乐”说明书内容中可以看出,“天晴速乐”和“思力华”主要活性成分的化学名不一样。
面对作为诉讼理由的ZL01803098.X,正大天晴组织知识产权界人士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并咨询了相关的专家,发现此专利的稳定性存在瑕疵,在经过研究分析后,正大天晴对ZL01803098.X 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半年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及粉雾剂的专利ZL01803098.X无效。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起诉人并没有提供被告侵权的实质性证据,仅有一份诉状、授权的专利和正大天晴的宣传广告,这家德国公司充分利用了中国立案要求比较低的特点,选择在正大天晴的产品“天晴速乐”上市的前夕,提起了专利侵权纠纷,国外跨国企业利用专利的娴熟程度可见一斑。
分析人士指出,勃林格殷格翰之所以急于把正大天晴拖入知识产权纠纷,背后的主要原因是噻托溴铵粉吸入剂这个产品背后蕴藏的巨大市场潜力。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药物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制药公司生产的某品牌药物因质量问题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该药物被检出含有有害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此事引起了广泛关注,消费者对该公司及该药物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产生了质疑。
为此,有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该药物进行了召回。
在此背景下,本案例将对该药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生产环节的法律问题(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生产、经营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制药公司生产的药物检出有害物质,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质量的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本案中,制药公司生产的药物检出有害物质,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
2. 销售环节的法律问题(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若该药物的销售企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则可能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经营的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案中,若销售企业对存在问题的药物进行虚假宣传,则可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 使用环节的法律问题(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本案中,若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企业在使用该药物前未进行质量检验,或者发现质量问题后未立即停止使用,则可能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药行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药品的民营企业。
近年来,甲公司凭借其研发实力和优质的产品质量,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一次药品销售过程中,甲公司因涉嫌侵犯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的专利权,被乙公司起诉至法院。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案情简介1. 专利权背景乙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药品研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新型药品于2018年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涉及一种治疗高血压的新型药物及其制备方法,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2. 侵权行为甲公司于2019年开始研发一款与乙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药品,并在2020年投入市场销售。
经调查,甲公司的药品在成分、疗效、制备方法等方面与乙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权。
3. 诉讼过程乙公司于2021年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专利权的有效性、侵权行为的存在及赔偿金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权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对乙公司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观点。
因此,法院认定乙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2. 侵权行为的存在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甲公司的药品在成分、疗效、制备方法等方面与乙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足以认定甲公司实施了侵犯乙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乙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3)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4)专利权的价值。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本案中,甲公司因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导致自身陷入侵权纠纷。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申请案例分析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申请案例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药物研发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领域之一、然而,药品研发和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时间和人力资源,而且风险较高。
为了保护药品研发者的创新成果和投入回报,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药品领域,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
当一种新的药物被创造出来时,药品研发者可以通过专利申请来保护其创新成果。
下面,我将以一些经典的药品案例为例,分析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申请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世界上最畅销的药品之一,伟哥(Viagra)。
伟哥是一种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药物,它由辉瑞制药公司开发并在1998年获得了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给予辉瑞制药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对伟哥的独家销售权,这使得辉瑞公司可以充分回收其巨额研发投入,并保持市场的竞争优势。
此外,伟哥的专利还包括其制剂和生产方法,进一步保护了辉瑞公司的创新成果。
在专利保护期满后,其他药企可以生产和销售类似的药物,但辉瑞公司凭借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仍然在市场上保持了相对的优势。
另一个例子是抗癌药物赫赛汀(Herceptin)。
赫赛汀是一种治疗乳腺癌的药物,它由瑞士罗氏制药公司开发并在2001年获得了专利保护。
在专利保护期内,罗氏公司拥有对赫赛汀的独家销售权,可以保护其在该领域的市场份额。
这使得罗氏公司能够收回巨额研发投入,并为进一步研发和创新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赫赛汀的专利还保护了其特定的制剂和生产方法,进一步巩固了罗氏公司的市场地位。
然而,药品专利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专利保护可以促进药品创新和研发,激励药品公司投入更多的资源和资金。
另一方面,专利保护可能导致药品价格过高,限制了患者的获得药物的能力。
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和组织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如允许药品的仿制药进入市场、降低专利保护期限等。
总的来说,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申请对于药品研发者和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它可以保护药品研发者的创新成果和投入回报,激励药品研发的持续进行。
第十二章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一:新型短效非去枀化肌松药:米库氯铵【案情简介】米库氯铵是由威康基金会有限公司开发的一种新型短效非去枀化肌松药,1992年在美国首次上市。
米库氯铵可完全抑制乙酰胆碱对运动终板的作用,引起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阻滞。
神经肌肉完全阻滞发生的时间的关系类似于阿曲库铵它具有起效较快、作用时间短、恢复迅速、无蓄积作用以及对植物神经和心血管的不良反应少等优点。
米库氯铵注射液于1996年10月3日在中国获得的药品行政保护,B-GB96100311于2004年4月3日期限届满。
米库氯铵注射液2005年我国上市,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中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要求,注射用米库氯铵属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5类,即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问题与思考】根据拟研发药品的实际,合理分析该药品的注册分类。
案例二:违法提供商标案【案情简介】2001年11月马某伙同他人与ΧΧ市金狮商标彩印厂负责人杨某联系药品商标标识印制业务,杨某在没有仸何合法授权及委托的情况下,按照马某等人的要求安排生产。
期间,马某负责提供药品商标样板,校对文字,检验质量以及收货等。
从2002年4月始,杨某陆续提供了"降压片"、"利肝片"、"石融夜光丸"、"天麻首乌丸"、"牙周炎丸"、"当归丸"、"石淋通"、"抗痿灵"、"化痔灵"、"筋骨跌痛丸"、"退斑丸"、"田七杜仲丸"等12种药品包装物。
2002年7月15日,接群众举报,ΧΧ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市工商局,在该市南区的某商标彩印厂捣毁一特大制造冒牌药品商标窝点,抓获涉案嫌疑人2名,缴获用于印刷冒牌药品商标的胶片、啤柏等工具一批,冒牌药品标识12种共72000余件。
药品知识产权案例
药品知识产权案例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医药产业的壮大,药品知识产权案例频频出现。
知识产权对于药品行业来说,是保护创新的核心,也是促进产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几个药品知识产权案例,以及这些案例对药品行业和创新的影响。
1. 赛诺菲与默克爱民达的专利纠纷在2017年,法国制药公司赛诺菲与德国制药巨头默克爱民达之间爆发了一场专利纠纷。
赛诺菲拥有一项针对肺癌药物的专利,该专利在其还未过期之前被默克爱民达提出异议。
赛诺菲认为默克爱民达的药物侵犯了其专利,并提起了诉讼。
这一案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因为它涉及到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对于病患的影响。
专利的保护是药品创新的动力之一,为制药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研发和市场回报环境。
而在此案中,如果赛诺菲的专利被认定无效,那么默克爱民达将获得生产和销售这一药物的权利,可能导致赛诺菲在市场竞争上的弱势。
因此,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专利保护的讨论和对于药品创新的担忧。
2. 索非布韦与印度的辅助新药专利申请索非布韦是一种用于治疗艾滋病和乙肝病毒的药物,由美国制药公司默沙东开发。
然而,该药物的高昂价格使得许多患者难以负担治疗费用。
为了降低药价,并增加更多患者的获得性,印度政府对索非布韦的辅助新药专利申请提出了异议。
辅助新药专利是为了解决药物价格高昂和患者获得性问题而设立的,在印度的专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印度政府主张,索非布韦的辅助新药专利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呼吁默沙东降低药价。
这一案例引发了全球对于药品定价、专利保护和患者权益的关注。
3. 中国与印度的通用药专利纷争中国和印度是全球最大的药品制造国之一,其之间的专利纠纷备受关注。
通用药是指在原药物专利过期后,其他制药企业生产的同等效力而价格更低的药物。
然而,由于专利保护和适用法律的差异,中国和印度对于通用药的专利侵权定义存在分歧。
中国和印度的通用药专利纷争对于两国制药企业和国内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药品市场的多样性和价格竞争性得到了提升,患者获得了更多的选择和更经济的药物。
2024年TRIPS知识产权案例
TRIPS知识产权案例一、引言知识产权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领域,对促进技术创新、保护企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重要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旨在为成员国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降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TRIPS知识产权案例,探讨TRIPS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二、案例一:印度药品专利制度改革1.背景印度在加入WTO之前,实行了一种独特的药品专利制度,即不授予药品产品专利,只授予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专利。
这种制度使得印度药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大量生产仿制药,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患者受益。
然而,这种制度与TRIPS的要求不符,TRIPS要求成员国对药品产品授予专利。
2.改革过程为了遵守TRIPS的规定,印度于2005年修改了其《专利法》,开始对药品产品授予专利。
然而,这一改革引发了国内外广泛争议。
一方面,印度国内药企担心专利制度改革会削弱其竞争力;另一方面,国际药品制造商指责印度仿制药企侵犯其专利权。
3.案例分析印度药品专利制度改革案例表明,TRIPS在推动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是各国在实施TRIPS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案例二:美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争端1.背景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认为中国企业大量侵犯美国企业的专利、商标和版权。
2007年,美国向WTO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争端解决过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中美双方进行了多轮磋商。
2010年,WTO专家组裁定中国部分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TRIPS的规定。
随后,中国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以符合TRIPS的要求。
3.案例分析美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例表明,TRIPS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平台。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维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药企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生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生物制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的某新型抗癌药物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
2018年,原告发现其一款抗癌药物的市场份额被另一家药企(以下简称“被告”)的同类产品所侵蚀,经过调查,原告发现被告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主张(1)原告拥有某新型抗癌药物的发明专利,该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至2028年有效。
(2)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3)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2. 被告答辩(1)被告承认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相似之处,但认为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
(2)被告认为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存在一定的副作用,因此其产品对市场需求的满足更为迫切。
(3)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要求法院依法调整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法院查明事实(1)原告的发明专利已依法获得授权,且在诉讼期间有效。
(2)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3)被告的产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不足以证明其产品对市场需求的满足更为迫切。
2. 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的产品构成侵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符合《专利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2)被告未能证明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明显区别,不足以排除侵权嫌疑。
2. 经济损失赔偿本案中,法院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赔偿进行了调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市场份额损失。
(2)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研发投入的负面影响。
医药知识产权资料文档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主要内容: 若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 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 技术方案相结合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 项专利要求相对于该份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 1.一种用于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 其特征在于该增补剂是由含小剂量叶酸作 为活性成份与药用载体组成的,其中可以 含小剂量叶酸为0.01-0.40%与含药用载体 为99.99-99.60%的任意比例组成100%的 组成。
• 独立权利要求
•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防神经 管畸形的叶酸增补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 在于该方法是将叶酸及药用载体分别过筛, 按处方计算量投料,放置混合机中混合均 匀,加粘合剂适量,混合,制成软材,制 粒,60℃以下干燥,整粒,加入润滑剂, 混合均匀后压片,包装。
• 而且,由证据1可知,其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 专利一样起到预防神经管畸形的作用,且患者服 用相同有效剂量的相同活性成份时,可以预见到 通常在相同的条件下能够获得相同的治疗效果, 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方 案相比,并未取得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综 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 无效宣告请求
• 针对本专利,袁媛于2004年6月16日向专利 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 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 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袁 媛分别于2004年6月16日和2005年3月9日 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
• 证据1主要内容为《卫生部十年100项成功推广项 目汇编(上册)》,1996年10月第一版。该书主 编秦新华,编者为卫生部科技教育司,由红旗出 版社出版。证据1第59页公开了用小剂量叶酸增 补剂“斯利安片”来预防神经管畸形,每片含有 活性成份叶酸0.4毫克。证据1第60页载明,山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研究方案
研究的角度
➢ 体现医药产业特点
➢ 专利权和审批权(杰明诉隆盛) ➢ 科学研究和试验(Bolar例外) ➢ 外围专利 ➢ 强制许可(达菲,爱滋病案)
典型案例分析
本土企业与外企的知识产权纠纷 本土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专利权和审批权 科学研究和试验 外围专利 强制许可
2004年7月5日,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宣告,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宣告名称为“用于 治疗阳萎的吡唑并嘧啶酮类”的发明专利无效。
2004年9月28日,辉瑞就万艾可专利正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2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并维持专利有效。同时将 国内12家药企及1个自然人列为“第三人”。 2006年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万艾可专利所有人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胜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此前做出的“万艾可专利无效”决定理由不成立,该委员会需要就此决定进行重新审 查。本案被法律界认为是近年来最大的一起专利复审案,更被国外媒体视为“标本”式的判决。
检索结果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5个案例
专利权权属纠纷
5个案例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19个案例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9个案例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10个案例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1个案例
行政裁纠纷
17个案例
检索结果
17 1
10
5 5
19 9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 纷
专利权权属纠纷
“伟哥”专利案
链接:辉瑞在英国败诉的经历 1998年3月11日,欧洲专利局给予辉瑞授权,对辉瑞公司提出的11项要求全部
给予确认。但是,在欧洲专利局授权公告后,众多国际医药公司却提出异议。其 中,辉瑞公司的竞争对手美国礼来公司(Lilly)在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的同时,于 1999年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了撤销该欧洲专利的请求。
8月31日。广州威尔曼随后又以同样理由提出延长中止的请求。
鉴于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程序漫长,11家企业随后决定选择另一个法律程序——提起“专利 不侵权”诉讼。此案至今尚无定果。
“哌舒”专利案
事实上,根据《专利法》,广州威尔曼有权这么做,因为国家专利法没有 规定延长终止期限的最高日期,导致最终无法启动口头审理,广州威尔曼 是利用了法律的缺陷在拖延审理时间。
2000年11月,英国高等法院对辉瑞公司的专利权做出无效判决。英国高等法 院认为,辉瑞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公共知识,该化合物的作用也 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不能受专利保护。
为了让此项结果不再有被推翻的可能性,随后,礼来公司又向英国上诉法院 提交资料,要求认定辉瑞公司申请专利的一些材料是属于“与专利申请不必要和 无关的信息”。2002年1月,英国上诉法院否决了这项请求,仍旧维持两年前所作 的原判决。同年1月23日,英国上议院(相当于国家最高法院)支持了高等法院的判 决,同时不准许辉瑞公司继续上诉。虽然辉瑞公司随后仍向英国上议院提出申诉 ,但2002年6月17日,英国上议院拒绝了辉瑞公司的申诉请求。至此,其在英国申 请专利彻底败诉。
本土企业与外企的知识产权纠纷
本土企业与外企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是外企诉 本土企业侵权,少数案例是外企专利对本土企 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本土企业又反诉外企专 利无效,极个别案例是本土企业诉外企侵权。
“伟哥” 专利案
2000年6月,美国辉瑞公司关于万艾可的专利申请被中国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在“伟哥”被授予发明专利的1个月 内,中国有12家企业联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伟哥”用途专利无效。理由是该药 品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信息披露公开不充分。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检索策略
来源:北大法宝——中国司法案例库 北大法意 中国法院网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选》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药品 专利 侵权 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的分类
著作权纠纷
商标合同纠纷
专利合同纠纷 植物新品种合
同纠纷 ……
著作权权属、 侵权纠纷
商标权权属、 侵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 侵权纠纷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 纷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 权纠纷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权职纠务纷发明创造发明 人、设计人奖励、 报酬纠纷
研究方案
对案例的精选
➢ 典型(普遍性,重大影响,疑难,新颖) ➢ 全面
国内国外 本土企业和外企,本土企业和本土企业
研究的角度
➢ 从专利审查、专利诉讼和相关权利人多角度
判断的主体(法官和专利审查员) 判断的依据(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 判断的原则
植物新品种权 属、断纠纷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专利权权属纠纷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伟哥”专利案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审定说明书中,最高一个 级别上是否公开了100多个化合物;技术人员 从这100多个化合物中确定权利要求书中特定 的化合物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审定说明 书中记载的效果数据是否指向权利要求书中特 定的化合物;审定说明书中对于权利要求中的 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典型案例分析
本土企业与外企的知识产权纠纷 本土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专利权和审批权 科学研究和试验 外围专利 强制许可
“哌舒”专利案
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是哌拉西林钠和舒巴坦钠两种药物的复合制剂,比两 种药物单用疗效更为显著。广州威尔曼公司于2000年9月获得该复合制剂的发明授
权。
2003年6月,双鹤药业、哈药集团、上药集团等11家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对该专利宣告无效的请求”。他们的理由是: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新性,不
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但是,无效宣告请求并不是十分顺利。2003年9月1日湘北威尔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称,母子公司对该专利的权属还不清,要求中止无效程序并得到同意,期限到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