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药引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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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药引进管理办法

医院临床用药评审工作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之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是药品能否进入或退出医院临床使用的终裁机构。

一、新药申购审批程序

1、对于医院临床需要使用的新药、特药,由医药商业公司将相关的新药资料递交药学部,药学部对递交的资料作形式审查,并留档。

2、经过形式审查的药物资料,经汇总、整理,制成评审表,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与会专家应根据临床需要,对申请新药从疗效、作用特点、价格、不良反应等方面与我院已使用同类药品进行比较、筛选、并投票。

3、参与新药评审的专家从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专家组中随机抽选,会前临时通知参会。参评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评审原则参加评审,并对评审过程保密。

4、新药评审组到会专家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评审结果方可生效。

5、新药评审的表决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唱票由药学部人员在院纪委的监督下进行。评审结果由唱票人、记票人、监票人以及纪委、监察部领导当场签名认可。

6、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新药生产厂家。药学部根据新药评审结果提交采购科实施采购。

7、评审未通过的新药品种,以评审当日始计,6个月后可再次

登记资料,并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再评。

二、停用药品程序

1、一般情况下,对欲停用药物,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达到或超过二分之一的专家赞成停用即可停用该品种。

2、医院在用同名、同品规、同成分品种多于2个,同类品种多于4个,提出一个在用品种的淘汰意见,并投票表决决定是否淘汰该品种。

3、违规药品由发现科室的主任以书面报告提出,门办、医务部和监察纪委接到投诉、举报、联合调查核实后予以停用,不需要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

4、滞销药品,由药学部提供清单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停用。

5、有较明显不良反应的药品,由使用科室提交医务部,医务部汇总核实后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停药。

6、其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需要停用的药品,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

7、停止使用的药品自停用之日始,6个月后可按新药评审管理办法重新申请进药。

三、因科研、个别病例等特殊药品的购入,由用药科室写申请报药学部,经药事会核批后方可按需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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