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论文 从伦理学角度看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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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

首先,堕胎是一种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胎儿也是一个有生命的个体,应该受到保护。

正如伟大的人权捍卫者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生命的价值不在于它的长度,而在于它的深度。

”堕胎剥夺了胎儿继续生存的权利,这是对生命的严重侵犯。

其次,堕胎对女性身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许多堕胎手术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导致感染、子宫穿孔等并发症,严重危及女性的生命安全。

同时,堕胎也会对女性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影响,甚至导致长期的心理创伤。

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应该全面禁止堕胎。

最后,堕胎对社会稳定和道德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堕胎的普遍存在会导致道德沦丧,使人们对生命价值产生淡漠和漠视。

正如毛姆在《月亮和六便士》中写道,“一个国家的文明不在于它的富有和强大,而在于它的人民如何对待弱者和无辜者。

”全面禁止堕胎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权利。

作为生育者,女性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禁止堕胎等于剥夺了女性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沃伦所言,“人的自由和尊严,意味着他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

”全面禁止堕胎将严重侵犯女性的人身权利。

其次,堕胎是一种社会现实。

即使禁止堕胎,也无法根除堕胎现象,只会导致非法堕胎的增加,从而给女性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更大的风险。

相反,通过合法的堕胎手术,可以保障女性进行安全的手术,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最后,堕胎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积极作用。

允许堕胎可以帮助女性更好地规划生育,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堕胎也可以避免一些不良的后果,比如避免因意外怀孕导致的家庭破裂和儿童的不幸成长。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堕胎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相反,应该通过合法的手段保障女性的权利和健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工流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一件看似简单的事情,可是我们是否想过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在人工流产的过程中什么做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忽视,那么结果会怎样?科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人类应该处于怎样的地位?是否可以抛弃伦理道德?本文着重探讨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关键词】伦理;道德;人工流产1.人工流产的目的人工流产又可以称为中断怀孕或是堕胎,是指故意结束妊娠或是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人工流产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

在历史上,无论是医学实践还是伦理学,母亲总被认为比胎儿重要。

但是近年来,人工流产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且以年轻人居多。

看似简单的人工流产,不仅关系到妇女的自身情况,还包括于家庭、社会、乃至人类的繁衍。

在这不平衡的状态中,我们急需要一个平衡点,使得家庭,社会可以在稳定中发展。

人工流产的历史比较久远,以近代的为例,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博韦德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

但是在1989年,美国的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目的是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

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

现在各国家也对流产有了新的法律要求。

中国:暂时的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只有少数的地方性的法规法规有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更加合理化。

例如: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等。

台湾:在《优生保健法》中,有关于在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的规定,并明确了人工流产的施行范围。

香港:在香港的侵害人身罪中也规定说,如若要替孕妇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则必须要获得两名医生同时的同意方可进行。

综上,人工流产的原因可以概况为以下七种:(1)如果让胎儿继续发育并且分娩,母亲的生命会受到威胁时,可以进行人工流产。

以心脏病为例,如果母亲患有心脏病,并且较严重者,当发现已经怀孕时,可行治疗性的人工流产,以免妊娠晚期发生心衰而危及孕妇和胎儿生命。

生命伦理学之堕胎

生命伦理学之堕胎

生命伦理学之珍爱生命,拒绝不必要的人工流产关键词:人工流产,生命伦理学,珍爱生命摘要:人工流产(以下简称为“人流”)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随着外来思想的冲击,人们对于性,对流产概念的转变,和政策上的影响,我国每年人流的案例之多,对女性的伤害之大,对生命如此之不珍爱。

用生命伦理学的角度去分析,即使是尚未出世的孩子,他已经有生命迹象了,除非他是畸形的孩子,否则,终止一个生命是一件非常残忍的事情。

一、引言2013年09月30日07:45 原标题:我国每年人工流产过1300万例半数为反复流产国家人口计生委:我国每年人工流产1300万例以上,其中反复人流占50%。

全国青少年生殖健康调查报告显示,60%青少年接受婚前性行为,22.4%曾有性行为,有性行为女孩中21.3%怀过孕,其中4.9%多次怀孕。

(记者吕诺)从世界范围上看,一些国家禁止人流,如巴西和爱尔兰,根据他们的法律,在不存在危及到生命的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妇女是禁止人流的:有些国家则允许人流,如法国和德国,人们将妇女获得人流自由视为是妇女解放的历史性进步。

而我国对人流基本持放任态度,不对自愿人流进行干预。

我国法律没有对妇女是否享有人流权作明确规定(这里仅指大陆法律,港澳台法律除外)。

二、生命伦理学看人流的好坏合法的事情不一定合理,尊重生命是生命伦理学的主旨与使命,尊重生命,作为一种朴素的道德观念,源远流长。

生命伦理学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对对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的肯定,以人为本,认为人的生命具有远超于物的价值和尊严。

(一)在产前诊断时得到胎儿不健康的结果的情况,人流可能会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可以减少一些畸形胎儿的出生,也会让胎儿本身免受痛苦,并且减少家庭和社会的各种负担。

(二)人流对女性的身心的伤害严重违反了生命伦理学的有利和尊重原则。

一般来说,年龄不超过20岁女孩子(特别是16-18岁的),她们的身体依旧在发育,在此时进行人流,对身体的危害影响非常大,人流后,她们患许多妇科病的几率要比正常的女人大好几倍。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工流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一件看似简单的事情,可是我们是否想过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在人工流产的过程中什么做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忽视,那么结果会怎样?科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人类应该处于怎样的地位?是否可以抛弃伦理道德?本文着重探讨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关键词】伦理;道德;人工流产1.人工流产的目的人工流产又可以称为中断怀孕或是堕胎,是指故意结束妊娠或是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人工流产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

在历史上,无论是医学实践还是伦理学,母亲总被认为比胎儿重要。

但是近年来,人工流产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且以年轻人居多。

看似简单的人工流产,不仅关系到妇女的自身情况,还包括于家庭、社会、乃至人类的繁衍。

在这不平衡的状态中,我们急需要一个平衡点,使得家庭,社会可以在稳定中发展。

人工流产的历史比较久远,以近代的为例,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博韦德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

但是在1989年,美国的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目的是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

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

现在各国家也对流产有了新的法律要求。

中国:暂时的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只有少数的地方性的法规法规有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更加合理化。

例如: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等。

台湾:在《优生保健法》中,有关于在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的规定,并明确了人工流产的施行范围。

香港:在香港的侵害人身罪中也规定说,如若要替孕妇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则必须要获得两名医生同时的同意方可进行。

综上,人工流产的原因可以概况为以下七种:(1)如果让胎儿继续发育并且分娩,母亲的生命会受到威胁时,可以进行人工流产。

以心脏病为例,如果母亲患有心脏病,并且较严重者,当发现已经怀孕时,可行治疗性的人工流产,以免妊娠晚期发生心衰而危及孕妇和胎儿生命。

后现代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堕胎问题之我见

后现代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堕胎问题之我见

后现代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堕胎问题之我见堕胎问题是后现代生命伦理中的一个热点话题,同时也是一个带有浓郁的西方色彩的普遍问题,在全球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堕胎并没有引起很大的争议和异议,但在欧洲地区,尤其是在美国,对堕胎的争论却是十分激烈。

一方认为,人的生命是开始于母亲受孕的那一时刻,生命是神圣的,主张“重生命”,因此极力反对堕胎行为;另一方则认为,堕胎是女性的自由选择,是女人的权利,应该“重选择”,因此支持堕胎行为。

双方各执一词,不分上下,没能达成一个共识。

从双方的争论焦点我们可以看出,堕胎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关系到“人是什么”的关键问题,是涉及人们对人类生命以及道德地位的理解与界定的问题,因此,人们对此问题的研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标签:生命伦理;堕胎;生命权;选择权一、文献综述生命伦理学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气息。

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60—7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自这门学科产生以来,它就以研究对象之特殊、范围之广阔、研究方法之多样而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目前,生命伦理学尚没有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独立的理论研究体系,它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经逐渐吸收了各种有利于自己成长的理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文化已经解决不了科学技术高度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文化、环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不断凸显使人们对传统文化的批判越来越激烈,终于在20 世纪60 年代诞生了后现代主义思潮。

西方传统文化的特点是提倡理性、重视中心、维系结构、尊重历史等等;而后现代主义则反其道而行之,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极力推崇边缘、平俗、解构、非理性、历史断裂等等。

后现代主义文化一经产生,就以它非凡的创造力代替了那些前现代曾被奉为经典的矫揉造作的伦理著述,为生命伦理学研究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探索之路。

后现代是对科技、理性的深刻反思,它为生命伦理学提供了很多启示。

中国没有西方社会那么浓重的宗教背景和宗教氛围,在我国,堕胎被看作很私人的问题,堕胎一直是比较自由的。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种伦理和道德问题,它涉及到生命的存在和价值。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堕胎违背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伊
曼纽尔·康特所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每个人都有权利
享有生命,堕胎剥夺了这种权利,因此应该被禁止。

另外,堕胎也
会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长期的堕胎行为会导致女性的身
体健康受到影响,甚至导致不孕不育等问题。

因此,从保护女性身
体健康的角度来看,也应该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止堕胎只会导致非法堕
胎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女性的身体健康风险。

正如罗伯特·弗罗斯
特所说,“如果堕胎是非法的,那么只有穷人才会受到伤害。

”因此,应该保持堕胎的合法性,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管理堕胎行为,从而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权利。

另外,堕胎也是女性的自主权利,女性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利。

禁止堕胎会剥夺
女性的自主权利,违背了性别平等的原则。

综上所述,应该禁止堕胎的观点在道德、伦理和保护女性身体健康的角度上有充分的理由,而不应该禁止堕胎的观点则从社会管理和女性自主权利的角度上有其合理性。

因此,这一辩题应该被允许进行辩论,以便更好地探讨和解决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

生命伦理学中的堕胎与安乐死

生命伦理学中的堕胎与安乐死

生命伦理学中的堕胎与安乐死生命伦理学是研究人类生命的道德与伦理问题的学科,其中两个备受争议的议题是堕胎和安乐死。

这两个问题涉及到人类生命的价值、尊严和权利,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议题,并从伦理学的角度来思考它们的道德性。

首先,让我们来讨论堕胎。

堕胎是指在胚胎或胎儿发育过程中,通过人工手段终止妊娠。

堕胎的道德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命的起源和价值。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堕胎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利,因为胎儿也是一个具有生命的个体。

他们主张保护胎儿的生命,认为堕胎是一种道德上错误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她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他们认为,堕胎是一种合法的选择,可以帮助女性解决一些困难的问题,比如未婚怀孕或医学上的问题。

然而,在伦理学中,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权利,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和道德的整体利益。

堕胎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应该基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

例如,堕胎对于减少非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可能是有益的。

此外,堕胎也可以减少一些女性在面临困难选择时的痛苦和痛苦。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堕胎对胎儿的伦理影响。

虽然胎儿在早期阶段可能没有自我意识和感知能力,但它仍然是一个潜在的生命,值得被尊重和保护。

接下来,让我们来讨论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在终末期疾病或不可逆疼痛状态下,通过医疗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道德性同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帮助患者摆脱无尽的痛苦和痛苦。

他们主张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认为患者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死。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侵犯,因为它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固有价值和尊严。

他们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护理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然而,在伦理学中,我们需要考虑到患者的利益和尊严。

安乐死可能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当患者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和痛苦时。

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是医疗伦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1. 伦理道德,堕胎是剥夺了胎儿生存的权利,违反了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

伦理学家康德曾说过,“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堕胎侵犯了胎儿的人权,违背了这一原则。

2. 科学角度,科学研究表明,胎儿在受孕后不久就已经具备了生命的特征,有自己的DNA和生长发育过程。

因此,堕胎实质上是结束了一个生命的存在。

生物学家达尔文曾说,“生命的复杂性和奇迹性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也说明了胎儿的生命是珍贵的。

3. 社会稳定,堕胎的普遍存在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沦丧和价值观念的混乱。

如果堕胎变得合法化和普遍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家庭破裂、道德沦丧等。

因此,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应该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1. 女性权利,堕胎是女性的权利,她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曾说过,“女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因此,堕胎应该是女性的自由选择。

2. 个人自由,堕胎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政府和社会无权干涉。

哲学家弗洛伊德曾说,“个体的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因此,个人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和生命。

3. 社会需要,有些情况下,堕胎是必要的。

比如,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者胎儿有严重的遗传疾病,这时堕胎是为了保护母亲和胎儿的权利。

因此,应该允许堕胎的存在。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和反方各有其观点和论据。

正方强调了伦理道德、科学角度和社会稳定,反方则强调了女性权利、个人自由和社会需要。

因此,应该对堕胎辩论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而不是一味地禁止。

毕竟,这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社会和个人权利的复杂问题,需要全面考量和平衡。

【完整版】伦理学论文-从伦理学角度看堕胎

【完整版】伦理学论文-从伦理学角度看堕胎

从伦理学角度看堕胎堕胎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话题。

一些国家禁止堕胎,如巴西和爱尔兰,根据他们的法律,在不存在危及到生命的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妇女是禁止堕胎的:有些国家则允许堕胎,如法国和德国,人们将妇女获得堕胎自由视为是妇女解放的历史性进步。

在美国,有的州对堕胎采取严格限制态度,有的则完全禁止,另外一些州的规定却相对较宽松。

我国对堕胎基本持放任态度,不对自愿堕胎进行干预。

我国法律没有对妇女是否享有堕胎权作明确规定(这里仅指大陆法律,港澳台法律除外)。

但这并不就是说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就没有与堕胎有关的规定。

由于巨大的人口压力,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这一基本国策体现在《宪法》第49条第2款:“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然而这项法律制度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则大多数表现为公权力干预下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孕妇女进行强制堕胎。

这是我国在堕胎问题上呈现出来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

因此,我国宪法对堕胎是持放任态度的,所以我国是有堕胎权的,换个角度理解甚至将堕胎作为了一项义务在看待。

一,堕胎的原因1,失败的性教育性教育一直以来受到各种阻力,主要有两点,一是公众的观念问题和对性教育的误解,二是没有合适的师资以及缺乏性教育的能力。

如果这两点没有办法率先得到落实,那么性教育难以实施。

很多人对性教育都存在误解——认为性教育就是性行为的教育,也正是如此,才会不断的争论诸如“性教育会不会诱发青少年过早性行为”、“教会孩子使用安全套会不会导致性行为增多”,如果性教育就是社会上人们认识的那样,那么前面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完整的性教育应是人格教育、生活教育。

教育子女正是对自己性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恋爱以及日后的婚姻均是发生在男女之间,婚恋教育就是性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一个好男人或好女人以及怎样实现男女平等始终贯穿于性教育中。

性教育的重点不在性行为和一些基本的生理常识,而在人际关系和个人技能上。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

1. 道德层面,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违背了人类的道德伦理。

伦理学家康德曾
说过,“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堕胎违背了这一原则,剥夺了胎儿的生存权利。

2. 科学角度,现代科学已经证明,胎儿在受孕后就已经具备了生命的特征,有
自己的基因和生长发育过程。

因此,堕胎就是对一个生命的结束,违背了生命的自然规律。

3. 社会影响,堕胎会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例如导致人口减少、家庭破裂、心
理健康问题等。

堕胎的合法化会让人们对生命变得漠视,对道德观念产生负面影响。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

1. 女性权利,堕胎是女性的生育权利,应该尊重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决定权。


国作家雨果曾说,“女性的权利就是人类的权利”,禁止堕胎将侵犯女性的基本权利。

2. 危险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妊娠对母体健康造成威胁或者胎儿出现严
重异常,堕胎是保护母体健康和避免胎儿痛苦的必要手段。

3. 社会问题,堕胎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堕胎带来的安全隐患,保护妇女的身体
健康。

同时,也可以减少因意外怀孕而导致的社会问题,如未成年怀孕、贫困家庭无法承担生育成本等。

综上所述,虽然全面禁止堕胎可以从道德、科学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找到一定的
理由支持,但是也不能忽视女性的权利、危险情况和社会问题。

因此,在推行堕胎政策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寻求更加平衡的解决方案。

生命伦理学—简谈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

生命伦理学—简谈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

生命伦理学—简谈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伦理学,道德哲学研究的内容,但是它是科学的,社会的,公平的。

但是我们很多时候会面对这样的问题,却会受到地位,金钱,利益而不能果断地下决定,好像我们从不同方面出发就有不同的结论,却说不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伦理学则要对现存的或建议的行动规范进行分析、论证和批判。

论证是哲学学科的特点。

生命伦理学旨在解决或解答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和卫生保健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应该做什么和如何做),保护人类的利益、权利和尊严和生态环境。

其中人工流产作为其中的研究内容,人工流产是否应该?取决于对胎儿的道德地位,而胎儿的道德地位取决于胎儿本体论:胎儿是个什么样的实体?胎儿是人吗?天主教或基督教认为胎儿是人,儒家认为人出生才是人。

克隆问题的争论也是如此。

布什认为胎儿是人,所以他认为人的生殖性克隆与人的治疗性克隆没有区别,但这里认为胎儿不是人,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两者。

站在我国纯粹的道德上讲,胎儿是人,人工流产属于杀人,它是不被认可的不被支持的,但是我们却看着广告通天飞:无痛人流。

新闻天天上,妇科门外遍少女,耐等扼首亲儿!我们看到的人无不痛心疾首。

但是在政府的角度,人工流产是减少人数的手段,更有时强迫堕胎,而人工流产却是以妊娠12周内,胚胎自然殒堕为主要表现的疾病,它是一种疾病,但是现在却是一个社会病。

生命伦理学进本伦理原则是:尊重(Respect)、不伤害(Non-maleficnece/Beneficence)、公正 (Justice)。

胚胎具有一定价值,应得到一定的尊重。

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操纵和毁掉。

有效治疗疾病是一个充分理由。

处置它要有一定程序和要求(due procedure)。

但不具有与人一样的价值,毁掉胚胎不是“杀人”。

然而毁掉要一定程序去做。

这里所说的胚胎有一定价值要得以尊重,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操纵和毁掉。

可见人工流产不是单纯的一个交钱一个操刀就能够完成的,它是需要理由的,但是这个理由是不包括人的主观意识,它是一种疾病。

是否应该禁止医疗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医疗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医疗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医疗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违反了道德和伦理。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医疗
堕胎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侵犯。

伦理学家康德曾经说过,“人类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有权利被尊重和保护。

医疗堕胎剥夺了胎儿生存的权利,违反了这一基本的伦理原则。

其次,医疗堕胎也对母亲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伤害。

据统计,许多医疗堕胎的妇女在手术后都会出现身体和心理上的问题,甚至有些人会后悔自己的决定。

因此,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来看,医疗堕胎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医疗堕胎是妇女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许多国家都
已经将医疗堕胎合法化,这表明医疗堕胎是妇女的合法权利。

毕竟,妇女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其次,医疗堕胎也是一种必要的医疗手术,有些情况下是保护母亲健康的唯一选择。

如果禁止医疗堕胎,将会导致许多妇女因为无法获得合法的医疗服务而面临生命危险。

因此,从法律和医疗的角度来看,医疗堕胎是应该被允许的。

总结,从正方和反方的观点来看,医疗堕胎是否应该被禁止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正方强调了医疗堕胎对生命和道德的侵犯,而反方则强调了妇女的合法权利和医疗需要。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权利,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或许可以通过加强性教育和避孕措施,来减少医疗堕胎的发生,从而达到保护生命和妇女权利的双重目的。

堕胎论文

堕胎论文

关于的堕胎论文11会计一班徐艳摘要:人们对于堕胎的问题有很大争议,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世界各国关于堕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允许者有之,禁止者亦有之。

本文试图从伦理的视角分析堕胎问题,阐释我们在堕胎问题上应当何去何从。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堕胎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

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

当今影响人们堕胎的因素不外乎是这几条:①胎儿不是以正常的期待来自与这个世界上的(比如女性被强暴而怀孕);②胎儿的存在影响母体的正常生活和发展(比如母体虚弱);③已做过结扎手术而意外怀孕;④政府强制性堕胎(某些政府性法律条文规定,在计划外怀孕的——即农村夫妇已育有一胎,未到第二胎时间的,一般为相隔6年;城市户口已有一胎的——禁止怀孕,政府强制堕胎,且不管胎儿大小);④避孕措施不当,意外怀孕父母双方不想接受。

我们可以先将第一种情形排除掉,因为在法律明文里,强制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在女性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在强制性的要求她生下这个孩子——这不仅仅是另外的一种伤害,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那剩下的其他理由,不外乎就是一种自私的心理在作祟,自私的决定胎儿的生命权。

尽管胎儿没有权利要求我们保护其生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不考虑胎儿的利益。

辛格提出了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在伦理的慎思中,我们要对受我们行为影响的所有对象的类似利益予以同等程度的考虑。

胎儿虽然不是命主,没有希望活下去的利益,却有避免痛苦的利益。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

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

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

【完整版】伦理学论文-从伦理学角度看堕胎

【完整版】伦理学论文-从伦理学角度看堕胎

从伦理学角度看堕胎堕胎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话题。

一些国家禁止堕胎,如巴西和爱尔兰,根据他们的法律,在不存在危及到生命的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妇女是禁止堕胎的:有些国家则允许堕胎,如法国和德国,人们将妇女获得堕胎自由视为是妇女解放的历史性进步。

在美国,有的州对堕胎采取严格限制态度,有的则完全禁止,另外一些州的规定却相对较宽松。

我国对堕胎基本持放任态度,不对自愿堕胎进行干预。

我国法律没有对妇女是否享有堕胎权作明确规定(这里仅指大陆法律,港澳台法律除外)。

但这并不就是说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就没有与堕胎有关的规定。

由于巨大的人口压力,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这一基本国策体现在《宪法》第49条第2款:“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然而这项法律制度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则大多数表现为公权力干预下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孕妇女进行强制堕胎。

这是我国在堕胎问题上呈现出来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

因此,我国宪法对堕胎是持放任态度的,所以我国是有堕胎权的,换个角度理解甚至将堕胎作为了一项义务在看待。

一,堕胎的原因1,失败的性教育性教育一直以来受到各种阻力,主要有两点,一是公众的观念问题和对性教育的误解,二是没有合适的师资以及缺乏性教育的能力。

如果这两点没有办法率先得到落实,那么性教育难以实施。

很多人对性教育都存在误解——认为性教育就是性行为的教育,也正是如此,才会不断的争论诸如“性教育会不会诱发青少年过早性行为”、“教会孩子使用安全套会不会导致性行为增多”,如果性教育就是社会上人们认识的那样,那么前面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完整的性教育应是人格教育、生活教育。

教育子女正是对自己性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恋爱以及日后的婚姻均是发生在男女之间,婚恋教育就是性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一个好男人或好女人以及怎样实现男女平等始终贯穿于性教育中。

性教育的重点不在性行为和一些基本的生理常识,而在人际关系和个人技能上。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从道德和伦理角度来看,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无论是从宗教的角度,还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堕胎都是不可接受的。

例如,基督教教义中就明确规定“不可杀人”,而堕胎无疑是对胎儿生命的剥夺。

另外,伦理学家康德曾经说过,“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堕胎违背了这一原则,将胎儿当作了手段,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从社会角度来看,堕胎会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首先,堕胎会导致家庭破裂,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其次,堕胎会导致人口减少,对国家的长远发展也不利。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该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从女性权利的角度来看,堕胎是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

女性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堕胎是她们的自主选择。

禁止堕胎会侵犯女性的权利,使她们失去了自主权和自由。

从医学角度来看,有些情况下堕胎是必要的。

比如,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疾病或者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堕胎是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唯一选择。

禁止堕胎会使这些孕妇陷入生命危险。

总的来说,堕胎是一个复杂的议题,应该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下进行讨论和决定。

同时,也应该尊重女性的权利和医学的需要,不能一刀切地禁止堕胎。

正方和反方应该共同努力,寻找一种既尊重生命又保护女性权利的解决方案。

堕胎论文

堕胎论文

关于的堕胎论文11会计一班徐艳摘要:人们对于堕胎的问题有很大争议,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世界各国关于堕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允许者有之,禁止者亦有之。

本文试图从伦理的视角分析堕胎问题,阐释我们在堕胎问题上应当何去何从。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堕胎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

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

当今影响人们堕胎的因素不外乎是这几条:①胎儿不是以正常的期待来自与这个世界上的(比如女性被强暴而怀孕);②胎儿的存在影响母体的正常生活和发展(比如母体虚弱);③已做过结扎手术而意外怀孕;④政府强制性堕胎(某些政府性法律条文规定,在计划外怀孕的——即农村夫妇已育有一胎,未到第二胎时间的,一般为相隔6年;城市户口已有一胎的——禁止怀孕,政府强制堕胎,且不管胎儿大小);④避孕措施不当,意外怀孕父母双方不想接受。

我们可以先将第一种情形排除掉,因为在法律明文里,强制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在女性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在强制性的要求她生下这个孩子——这不仅仅是另外的一种伤害,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那剩下的其他理由,不外乎就是一种自私的心理在作祟,自私的决定胎儿的生命权。

尽管胎儿没有权利要求我们保护其生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不考虑胎儿的利益。

辛格提出了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在伦理的慎思中,我们要对受我们行为影响的所有对象的类似利益予以同等程度的考虑。

胎儿虽然不是命主,没有希望活下去的利益,却有避免痛苦的利益。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

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

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

人工流产的伦理争议

人工流产的伦理争议

基因筛查
• 胎儿在基因筛检中发现患有严重的疾病或智能不足,选择 堕胎,符合目的论的原则,此一行为是道德的且符合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功效。因为一个一出生就患有严重而不可治 愈疾病的小孩对其生命自身,不仅没有健康的身体,也无 法过有意义的生活,对家庭及父母而言,在经济上、精神 上都是很大的负担,而且可能要牺牲对其他孩子的照顾、 对事业的冲刺,对社会国家而言,会带来的负面功效有增 加社会成本,在经济上、医疗上、公共设备的需求、照顾 的人力,这些都会带来莫大的负担,其所需的医疗资源可 能可以提供给其他更多的人使用,而且长远来看,多一个 有不良基因的个体存在,不良的基因遗传的机会就会增加 ,那么医疗资源、人力的照顾及家属承受的压力都是十分 庞大的。
1994年开罗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和1995年北 京的世界妇女大会以流产和生育权利为中心进行 了辩论,尽管有来自宗教方面强烈反对,经过发 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妇女团体和联盟的努力, 在会议文件中明确了妇女控制自己生育的权利和 为妇女提供生殖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会议认识到, 人流是人类世界客观存在的现象;流产合法的国 家,流产应该是安全的;如果妇女进行了不安全 流产,不应追究妇女本人的责任,而应予以提供 适当的保健服务,妥善处理并发症。
基督时代,有很多公共法规对性生活加以限制,其 中也包括了人流有罪的内容。黑暗的中世纪,医学 界不能公开讨论人流技术,医生不能直接提供人流 服务;偷偷进行人流的助产士会受到社会迫害,还 会被贯以巫婆的恶名。因此,古代高超的人流技术 在这一时期完全失传。
17-19世纪,现代妇产科学的发展,重新创建了人流 技术扩宫术和刮宫术,使得医生能够为妇女提供安 全而又有效的人流服务。这一阶段,妊娠16-20周 (出现胎动前)的流产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即使对 妊娠24周(6个月)以上的大月份流产,设置的限制 也不多。然而,对人流这样宽松的环境,在19世纪 又出现了新的、更为严厉的法律限制。 1861年,英国通过了反人权法案,认为妊娠任何阶 段人流都是违法行为。1850年,美国国内反人流运 动,至1870年各州普遍接受人流违法的观念。可是, 就在这一阶段,成千上万妇女却在江湖游医不安全的 人流服务中遭受严重伤害,甚至丧失生命。那时,美 国医院中最易碰到的急诊是处理接受过不安全流产的 受害妇女。后人将这一以流产非法为特征的文化现象 称之为世纪罪恶。

人工流产的生命伦理分析

人工流产的生命伦理分析

《 日 内瓦协议法》指出: “ 我庄严地宜誓把我的一生献给为 人道主义服务。 ” 川 胎儿是人, 每一位医务人员都要尊重胎儿的
人命, 决不能利用医学知识随意地处置胎儿的人命。让全社会 都行动起来, 尊重胎儿的人命。 3 关注胎儿生命伦理问题的意义 3 . 1钻人二流产兵有合枯枯咖合雄牲, 麟止陇恋村喃人二流产
次,是为 了从根本上区别人和动
物。 我们不能由此推出: 因为胎儿不具有社会学意义, 所以胎儿 不是人。 相对于现实的人 , 胎儿可称为潜在的人。 没有胎儿期生 命的存在, 就没有现实人生命的存在。不管是生物学意义上的 人, 还是社会学惫义上的人 , 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 他们都是
6 体会
胎儿是不是人?如何对待胎儿的生命?这是医学所面对的
一个社会性间题。 医学伦理学国际性医德文献《 日内瓦协议法》 指出: “ 即使受到威胁, 我也将以最大的努力尊重从胎儿开始的 人命, 决不利用我的医学知识违背人道法则。” 川这就是说, 我 们要尊重从胎儿开始的人命, 胎儿也是人。 人的生命可划分为2 个时期: 生物学生命时期和社会学生 命时期。 从受精卵到出生前, 为人的生命的生物学时期。 这一时 期,人的生命完全不存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不具有社会学意 义。 出生以后的人的整个生命时期, 为人生命的社会学时期, 人
医疗单位没有证明也可以进行引产手术医疗单位对做引产手术者不进行登记这都助长了滥用胎儿性别鉴定及人工终止妊娠技术之据报道我国的出生性别比见到的最新数据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透露的此前通行的说法是列前位的海南广东超过1查发现约的有记录的人流发生在独女户妇女中人流的胎儿性别比低到被流掉的女胎儿是男胎儿的倍
在夫妻关系的前提下, 人工流产的合理性还表现为这么一种情 形: 发生被迫性关系和非婚姻关系妊娠而补救失败导致怀孕。 这里要注意 2 点, 一是被迫性关系和非婚姻关系妊娠, 二是补 救失败。对于这种胎儿, 在政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终止妊 娠的悄况下, 孕妇没有继续妊娠的义务和将来养育的义务, 人 工流产就作为被允许。这种悄况下, 决定是否人工流产的操作 程序简便易行。 3 . 2 解决人二流产的伦理问a 除了上述人工流产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外 , 其他的人工流 产则存在着许多的社会伦理间题, 属于人工流产的滥用。包括 未婚先孕、 推迟生育的自 愿性人工流产, 绝育后意外怀孕的强 迫性人工流产。 由人工流产引起的最直接问题是胎儿的生命被 剥夺和对女性身休的伤害, 同时还涉及到婚内外性行为的不负 贵间题和性别比例的失控间题。 3 . 2 . 1进免对胎儿生命的俊犯 胎儿也是人, 未婚先孕、 婚后推 迟生育的自 愿性人工流产, 绝育后意外怀孕的强迫性人工流产 都是对胎儿生命的侵犯。 家庭、 学校、 社会有义务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培养他们 的社会贵任感; 有义务告诉未婚男女, 要正确认识、 慎重对待性 行为, 在性行为时要采取避孕措施 , 不要未婚先孕, 不允许随意 性的人工流产, 胎儿生命必须予以尊重。 国家、 政府部门要明确

关于堕胎问题的伦理审视

关于堕胎问题的伦理审视

关于堕胎问题的伦理审视哲社学院09思政200911022934 熊健科目:应用伦理学人们对于堕胎的问题有很大争议,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世界各国关于堕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允许者有之,禁止者亦有之。

本文试图从伦理的视角分析堕胎问题,结合彼得·辛格的观点,阐释我们在堕胎问题上应当何去何从。

辛格根据自我意识将人划分为“作为人类物种的成员”与“命主”,前者虽然有人的身体却没有自我意识,后者则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把自己当作独立实体的继续存在。

非人动物中也有命主,如黑猩猩、大猩猩、猩猩等。

根据知觉和自我意识程度的高低可以给不同的生命划分等级,没有知觉的生命比有知觉的生命具有更少的价值,有自我意识的生命比有知觉而没有自我意识的生命具有更多的价值。

胎儿没有自我意识,不能形成面向未来的愿望,仅就胎儿来说,以下四种观点为堕胎提供了有力支持:功利主义认为杀死胎儿不会让其他胎儿因害怕被杀而产生恐惧,不会使其他胎儿感到痛苦;偏好功利主义认为偏好主要与未来相关,而胎儿没有对未来的愿望,所以结束胎儿的生命并不会妨碍其偏好的实现;根据迈克尔·图利有关权利的论述,命主有作为独立实体而继续存在的愿望,因而有作为独立实体而继续存在的权利,即有生命权,胎儿没有这种愿望,也就没有生命权;胎儿没有自主选择的能力,不能选择生死,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尊重胎儿的自主权。

尽管胎儿没有权利要求我们保护其生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不考虑胎儿的利益。

辛格提出了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在伦理的慎思中,我们要对受我们行为影响的所有对象的类似利益予以同等程度的考虑。

⑴胎儿虽然不是命主,没有希望活下去的利益,却有避免痛苦的利益。

在胎儿的知觉神经开始发育的时候,胎儿就能够感到痛苦了,所以要以胎儿知觉神经开始发育的时间点(通常在18周左右⑵)为界,在这之前堕胎没有损害胎儿的利益。

反对堕胎的人也许会说,胎儿是潜在的人,当我们考虑到胎儿有可能成长为成熟的人时,胎儿的人类物种身份就有了重要意义,胎儿可能发展为比狗、羊、鸡等具有更高价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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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学角度看堕胎
堕胎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话题。

一些国家禁止堕胎,如巴西和爱尔兰,根据他们的法律,在不存在危及到生命的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妇女是禁止堕胎的:有些国家则允许堕胎,如法国和德国,人们将妇女获得堕胎自由视为是妇女解放的历史性进步。

在美国,有的州对堕胎采取严格限制态度,有的则完全禁止,另外一些州的规定却相对较宽松。

我国对堕胎基本持放任态度,不对自愿堕胎进行干预。

我国法律没有对妇女是否享有堕胎权作明确规定(这里仅指大陆法律,港澳台法律除外)。

但这并不就是说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就没有与堕胎有关的规定。

由于巨大的人口压力,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这一基本国策体现在《宪法》第49条第2款:“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然而这项法律制度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则大多数表现为公权力干预下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孕妇女进行强制堕胎。

这是我国在堕胎问题上呈现出来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

因此,我国宪法对堕胎是持放任态度的,所以我国是有堕胎权的,换个角度理解甚至将堕胎作为了一项义务在看待。

一,堕胎的原因
1,失败的性教育
性教育一直以来受到各种阻力,主要有两点,一是公众的观念问题和对性教育的误解,二是没有合适的师资以及缺乏性教育的能力。

如果这两点没有办法率先得到落实,那么性教育难以实施。

很多人对性教育都存在误解——认为性教育就是性行为的教育,也正是如此,才会不断的争论诸如“性教育会不会诱发青少年过早性行为”、“教会孩子使用安全套会不会导致性行为增多”,如果性教育就是社会上人们认识的那样,那么前面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完整的性教育应是人格教育、生活教育。

教育子女正是对自己性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恋爱以及日后的婚姻均是发生在男女之间,婚恋教育就是性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一个好男人或好女人以及怎样实现男女平等始终贯穿于性教育中。

性教育的重点不在性行为和一些基本的生理常识,而在人际关系和个人技能上。

如何看待未婚同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通过价值观讨论能够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性观念;自己向心仪的异性表白后遭到拒绝,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新时代需要有创造性思考;自己不小心意外怀孕了,是生下孩子还是人工流产,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的决定是一项基本的技能;作为一个女孩男友提出性要求而我不想现在就发生性行为,该怎么办,沟通与协商方能解决又不伤害对方。

性教育的目的就是提升全社会的性健康水平、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

2,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中国自1983年开始)之后,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依法给以相应的罚款所得之款项即超生款[1]。

因此很多夫妻选择去医院堕胎。

3,优生学
不可否认,堕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优生学的发展。

中国的优生思想亦自古即有,“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这一谚语便绘声绘色地予以呈现。

优生学分两种,一种是积极的,另一种是消极的。

积极的是鼓励良种族的繁殖,消极的是禁止不良种族的生育。

比如说某些母亲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所进行的堕胎或人流。

二,堕胎手术中的胎儿
堕胎被人默许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他们看不见堕胎手术对腹中胎儿的影响。

即使我们的电视堕胎节目也被审查,电视台禁止播送。

所以电影「无声的尖叫」(播送堕胎时子宫内的情形)引起很多争论,使人情绪沸腾。

这部电影剖视一个十一个星期大的女婴被堕胎时的情形:
这部电影用新的音波技术,让我们看见一个孩子在子宫内的轮廓,她在挣扎,但是无法反抗抽吸器,于是头部被撕掉,跟着你看见死去的孩子被肢解,头部被压碎,然后逐块被吸走。

看过这部电影的人,没有人还会讲「无痛」的堕胎。

执行这堕胎手术的医生也不忍看完这部影片,他马上冲到播放室的外面,虽然他曾做了几千次堕胎手术,他以后再也没做过一次。

那些明白堕胎情形的人难于忍受这件事,所用的办法视乎未诞生胎儿的年龄,有时需要采用多种办法。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

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suction curettage),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

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

尼芬淳博士描写这个过程说:「基本上,胎儿是被砍碎,然后用抽吸器吸出,出来的时候只是一堆的肉碎。


三,堕胎对女人的危害
一般来说,年龄不超过20岁女孩子(特别是16-18岁的),她们的身体还没有完全成熟,如果这个时候堕胎一次,对身体的危害影响极大,以后她们患许多妇科病的几率要比正常的女人大好几倍。

怀孕随便乱堕胎不只危险性高,而且还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遗症;
如果手术施行不完全,少量胎儿组织残留于子宫内,可能影响子宫收缩而造成持续出血或造成粘黏、感染等情况。

最好再仔细做一次手术清除残余的组织。

子宫的位置或形状不正常,一般比较容易造成此后遗症。

如果器械消毒不完全,或是手术者本身未注意无菌过程,即可能造成子宫内感染,甚至继续往上传染侵犯输卵管及骨盆腔,严重时会造成以后容易宫外孕或不孕的后果。

如果女人堕胎超过三次,你可以去问问那些经验丰富的妇科医生,她们会告诉你,你可以怀孕,但你以后很难再生出Baby!Baby会在你怀孕7-8个月自动流产!因为堕胎超过三次
以后,女性的子宫口已经阔开,加上现在条件好,营养好,婴儿都比较重,子宫拖不住婴儿,自然流产!
而且堕胎还带来一种严重的隐性心理疾患,美国科学家研究,堕过胎的妇女患抑郁症的比例高于没堕胎的三倍。

堕过胎的妇女的自杀率竟然高于没堕过胎的妇女五倍。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研究表明,堕过胎的妇女,意外死亡(车祸、被杀等)的几率也高于没堕过胎妇女三倍…
堕胎对于心理的后果为:罪咎感、自杀的冲动、哀悼、遗憾、懊悔、失去自信心、降低自尊、怀有敌意、愤怒、绝望、无助、憎恨与堕胎有关的人、结束与伴侣的关系、失去性欲、不能原谅自己、常常作可怕的恶梦。

堕胎也会使妇女罹患乳腺癌的危险增加:美国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全程怀孕不但可以降低妇女罹患疾病的比率,特别是乳腺癌的危险性,并且能增进妇女的健康。

美国每年有将近八分之一的妇女罹患乳腺癌,即约有十七万五千名妇女被诊断出罹患乳癌,四万二千五百名妇女因为乳腺癌过世。

医疗界与媒体对乳腺癌的防治宣传,常提出乳腺癌早期自我检查,却很少指出堕胎会增加罹患乳腺癌的概率。

堕胎对少女的伤害更为明显:一项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研究显示,少女堕胎在半年内的自杀比例,是未堕胎少女的十倍。

其它相关研究也指出,有多次堕胎纪录的少女,在堕胎半年内,自杀的危险性与精神上失序的危险性更为提高。

四,我们对堕胎的看法
我们认为,堕胎的行为不异于谋杀。

孩子尚未出生,但他在母体内有自己的呼吸,心跳,他是一个生命,终止他的生命,是一种极其残忍的行为。

但如果在产前诊断时得到了不太好的结果,堕胎可能会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可以减少一些畸形胎儿的出生,也会让胎儿本身免受痛苦,并且减少家庭和社会的各种负担,让未来的力量更加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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