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为了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分子的顺利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下管理办法。
一、资质要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相关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关学历或培训证书。
同时,工作者还需要具备独立思考、适应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职责和权力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和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
他们有权采集必要的信息,并根据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责任与义务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妥善保护矫正对象的隐私和权益;2. 严守工作纪律,不泄露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3. 关心和照顾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 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5. 定期与矫正对象进行面谈和评估,调整矫正计划。
四、培训和考核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证书。
他们还需要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情况并进行改进。
五、工作记录和报告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做好工作记录,记录矫正对象的情况、行为变化和服务情况。
他们还需要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提交工作报告,以便上级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六、团队合作和交流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互通信息,并共同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
他们还应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和矫正对象的良好反馈,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上管理办法,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优质的社会工作服务。
七、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对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的能力。
他们需要深入了解矫正对象的个人背景、犯罪史和心理特征,并综合评估他们在社区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和问题。
基于评估结果,社会工作者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确保社区的安全。
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和哪些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
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掌握现实表现等;2、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3、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
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1、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及心理咨询引导等多种教育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1、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释放证明收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人员回到社区后,应当做到:1、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接受司法所的入矫教育。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做到: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每月一次教育活动和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3、定期(每周五电话或者口头报告,每月25日书面报告)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经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5、服从监督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 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4条规定,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流程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三、管理制度1. 报到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2)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2)如有特殊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 定期走访制度(1)社区矫正机构每月至少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
(2)走访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 日常行为规范(1)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5. 健康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定期报告健康状况。
(2)社区矫正机构应密切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工作流程1.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核实其身份和判决书等材料。
(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2. 制定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2)矫正计划应包括教育、劳动、心理辅导等内容。
3. 执行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矫正计划,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帮扶。
(2)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矫正计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4. 定期评估(1)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计划的依据。
5. 解除矫正(1)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解除矫正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出解除矫正的建议。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
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有权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2.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安排。
3.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
第三章行为规范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尊重上级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变动工作计划和
执行方案。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社会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不得私自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维护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2.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
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
会治安和秩序。
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规章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规章制度首先,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如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学习和训练任务等。
二、遵守社会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组织、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三、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按时参加各类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遵守社会规范,不得有过激言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树立良好的公民形象。
以上是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基本规章制度,所有服刑人员都应当牢记在心,切实执行。
只有如此,才能早日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实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其次,社区服刑人员需牢记的规章制度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持与家人的联系,维系亲情,不得因此影响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遵守工作、学习和休息的规律,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不得私自外出,不得私藏、使用违禁物品,不得参与赌博、酗酒等行为。
四、遵守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如会见家人、律师,提出申诉等,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争取早日完成社会复员任务。
社区服刑人员需要牢记以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严格要求自己,以示对社会、对家人、对自己的尊重和负责。
只有如此,才能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走上正常生活的道路。
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知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端正态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该珍惜这次社会复员的机会,努力学习提高,主动参加工作、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争取早日重新融入社会,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最后,社区服刑人员还应该牢记法纪,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轻信谣言,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参与煽动颠覆、分裂国家的违法活动。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手册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作为社区矫正人员,你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在接收社区矫正期间,你应当做到:1、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2、学习: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3、社区服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4、报告: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每周口头报告,每月书面汇报)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社会活动和思想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5、请假: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县不得超过一个月;6、迁居: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7、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就医: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2)请假: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的区域的,参加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3)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8、手机定位: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期间要24小时接受手机定位,不得人机分离,不得无故关机、停机。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知晓以下规定: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五种罪犯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不予关押,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机关。
三、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治疗疾病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思想,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六、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活动,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矫正对象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七、(《治安处罚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社区矫正摆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摆渡人员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摆渡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摆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社区矫正工作;2.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和团队精神;3. 具有相关法律、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4. 身体健康,能胜任社区矫正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社区矫正摆渡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社区矫正摆渡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1. 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政策及矫正对象基本情况;2.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方法和技巧;3. 心理学、教育学、沟通技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4. 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操作。
第六条培训结束后,对社区矫正摆渡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社区矫正摆渡人员的主要职责:1. 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2. 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效果;4. 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为社区矫正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社区矫正摆渡人员的权限:1. 对矫正对象进行谈话、家访,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2. 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培训、社区服务等活动;3. 对矫正对象实施奖惩措施,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批;4.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社区矫正摆渡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责任心;2. 业务水平、工作能力;3. 考勤、纪律;4. 社区矫正效果。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社区矫正摆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解释。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印制前言:社区矫正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四类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开放式监督管理、教育改造方式,由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开展日常管理教育。
通过社区矫正,将促使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早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并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为帮助你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我们摘录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印了《新北区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发放给你供你学习。
希望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
希望你回到社区后,能与家人和睦相处,搞好邻里关系,热爱集体,遵守公德,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活动,在接受社区矫正中不断改造自我、完善自我。
最后,要求你与我们和乡镇(街道)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尽力为社区多做有益的工作。
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须知:一、报到登记(一)报到:(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区司法局报到。
(2)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相关规定准时报到。
(二)登记:社区服刑人员到区司法局报到后需认真学习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入矫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在入矫当月参加区司法局统一组织的集中入矫教育活动。
三、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做到:(一)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一、宣告书(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二、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要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到。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一)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按时到司法所报到;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6、遵守关于会客的有关规定。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是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城区、县(市)。
(三)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向司法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四)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
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
(五)社区服刑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迁移户口后,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司法所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认罪悔罪教育;(二)法律常识教育;(三)公民道德教育;(四)时事政治教育。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劳动和社会活动,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报到与登记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接到社区矫正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照片等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二)前科、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材料;(三)社区矫正协议书。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为其设定编号。
三、监督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下列监督管理措施:(一)定期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遵纪守法情况;(二)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其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活动情况;(三)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定位、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其行踪进行实时掌握;(四)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根据其表现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离开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二)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三)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四)不得有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五)不得擅自从事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职业或者活动。
四、教育矫正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下列教育矫正:(一)法律教育,使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二)思想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意识;(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四)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恢复正常心理状态。
五、解除与终止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被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刑期执行的;(三)被依法宣告无罪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
社区关于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和教育,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到与登记1.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者自出监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 矫正对象需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等。
3.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编号,并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三、报到制度1. 矫正对象每周至少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2. 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一次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情况,如因身体状况无法到访,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
四、监护制度1.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2. 监护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3. 监护人的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五、走访制度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定期对其家庭、工作场所等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状况。
2. 走访过程中,如发现矫正对象有不良行为或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六、考核及奖罚制度1. 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培训和劳动,表现良好者给予奖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者,给予警告、训诫或撤销社区矫正资格等处罚。
2.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矫正期满后的重要依据。
七、档案管理制度1. 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电子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矫正记录、走访记录、考核结果等。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一、认罪服法,增强法制观念,不重新犯罪。
遵守《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尊重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严格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
三、每月上交1份书面思想汇报(汇报一月工作、学习、家庭、劳动情况),接收矫正第一个月上交2份,思想汇报必须本人送达司法所。
每月到司法所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一次。
每月接受个别谈话至少一次。
每月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家访会少一次或者接受相应学习。
四、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
第一个月不少于12小时。
五、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
第一个月不少于12小时。
六、将活动区域限定在行政区辖区内.因为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本市(区)的,应当认真遵守请销假制度,做到有事外出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
七、矫正人员发生通讯方式变化、居所变化、工作变化、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心理状况不佳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八、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需要变更居住地的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九、保外就医的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十、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矫正人员需要进入的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并通知检察院。
十一、主动接受监护人和社区群众的监督。
十二、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十三、遵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四、不搞江湖义气,不拉帮结派,不仗势欺人;不参与赌博、酗酒、偷窃、打架斗殴、传阅反动淫秽书刊以及其他违法活动;不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谈论案情,交流犯罪经验,传播作案手段。
十五、到解除矫正期限上交材料:矫正期当月思想汇报、整个矫正期的思想汇报总结、解除矫正申请书(格式参照发放样本)。
社区矫正人员应知事项告知书
社区矫正人员应知事项告知书
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
二、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三、保证在宣告后做到以下几点:1、“周听声”。
每周电话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及接触对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时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如遇更换电话号码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2、“月见人”。
每月向司法所做书面思想汇报;3、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离开居住地外出按规定向司法所请假,或通过司法所向司法局请假,回来及时销假;4、参加教育和劳动。
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5、手机定位人员,手机不得关停超过四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警告一次: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许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下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
五、有下列情形的撤销缓刑、假释: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按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司法局、矫正人员各一份)
本保证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并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做到。
社区矫正人员:
年月日。
06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罪犯执行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社区矫正通知书》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6、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的罪犯还必须遵守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6、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注意事项问答[5篇模版]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注意事项问答[5篇模版]第一篇: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注意事项问答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注意事项问答01、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生活出行受到哪些限制?答:根据刑法、刑诉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同时,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如果判决中包含禁止令内容的,上述社区矫正人员还需要严格遵守禁止令的具体要求,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02、确实需要变更居住地应该怎么办?答:社区矫正人员确实需要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需先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03、社区矫正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居住地?答:社区矫正人员在具有“拟变更地有固定住所居住且本人或配偶拥有该住所产权、在拟变更地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等7种情形下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变更居住地。
如需了解详细规定,可以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04、确实需要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应该怎么办?答:对于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检察机关。
05、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需要完成哪些“规定动作”?答:社区矫正人员要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接受社区矫正,包括定期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参加教育学习、递交思想汇报和参加社区服务等。
通常,司法行政机关会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将具体要求详细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请务必牢记在心。
06、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答: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场所相对灵活,形式可以多样。
但是,在时间上,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分别不得少于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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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员须知
1、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同时带来:(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一寸照片4张及照片电子档(XH83716148@)。
(3)村组干部或“三老”人员2人(4)社矫对象的亲属一人(以上四项全部到位后我所再开出社区矫正回执单)。
2、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五上午8点半-下午五点半打电话到司法所报告本人去向。
电话:83716148。
3、社区服刑人员每月18-20日之间到司法所写思想汇报,每季度(3、6、9、12月份)的18日-20 日到司法所写季度评审表,并将季度评审表送本村(居)矫正责任人签注意见。
4.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每月司法所或分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到时电话通知)。
5.定位手机24小时不得关机、不得关机充电、不得人机分离,随时接听司法所的电话,按电话要求去做。
6.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不得出大丰,如确需外出,必须先请假,得到司法机关批准后方可外出。
. 7、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8、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社区管理规章,如违反规章给予警告,警告三次给予收监,收监执行服刑时间从新计算。
8、社区服刑人员
9、社区服刑人员不得散布反动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不得擅自参加集体组织,要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坚决与违法犯罪做斗争。
10、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