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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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6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更好地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逐步实现幼儿享受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

构建覆盖城乡、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客观性原则。

根据本市学前教育保教工作的客观需求、公共财政实际投入、保教费收取标准以及各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确定幼儿生均经费基本补助标准。

稳定性原则。

确定幼儿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是保障幼儿园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二、补助资金计算办法根据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进行补助,以上一年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数据为准。

三、补助项目与标准(一)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1.补助项目: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幼儿园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幼儿体检、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园舍及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等幼儿园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方面的开支。

在公用经费补助基础上,幼儿园(全额拨款幼儿园除外)应从保教费中加大教师工资待遇支出,提高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2.补助对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的集体办园、国有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经所在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已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的集体办园、国有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仍收取捐资助学款、不按照公办园标准收费、有剩余学位而不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不给予补助。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4]111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17
【实施日期】2004.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府办[2004]111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支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助学基金)是政府注资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用于资助我市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专项基金。

助学基金由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
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基金筹措、管理及发放工作。

第三条助学基金来源为每年市财政拨款100万元,从慈善万人行活动募捐和市民政局福利彩票收益中各拨款50万元,并吸收社会各界捐款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贫困家庭是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的家庭(此标准随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以及因突发性灾祸而致贫的家庭。

第五条助学基金资助对象为中山市贫困家庭的在读大中小学学生。

在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助。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八日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由市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除以下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纳入预算管理外,其他专项资金应执行本规定:(一)业务主管部门(含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二)具有公用支出性质、无特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三)总金额小于200万元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共财政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量化指标体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中府〔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7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日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救助,是指对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享受与低保家庭除低保金以外的同等救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减免、子女助学、廉租住房租金减免、就业优先推荐、法律援助、临时困难救助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开展城乡居民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制定市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镇区政府负责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低保金的发放和年度预算;做好本辖区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统计和档案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中府[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06〕6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方案(试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基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广东省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政策(一)免费范围。

1、在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就读的中山市户籍学生,免收杂费。

2、符合上述条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子女(即特困生),免收杂费的同时免收课本资料费。

3、符合上述条件,且需在学校住宿的特困生,在享受“两免”政策的同时,酌情补助住宿生活费。

(二)免费标准。

1、普通户籍生免收杂费的标准,不分学校等级,全市统一为小学215元/学期,初中300元/学期。

2、特困户籍生免收课本资料费的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3、住校特困户籍生的住宿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市扶困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资金来源。

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所涉及的经费,包括免收杂费与特困生的课本资料费,省财政按全省统一免费补助标准(以农业户口学生数计算,小学每生144元/学期、初中每生204元/学期)的10%下拨补助资金,余额由市、镇(区)两级政府适当分担解决(特困生的住宿生活补助费由市扶困助学基金另行解决)。

具体办法如下:1、火炬开发区、南朗、五桂山等3个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的镇区,由镇区政府全额承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4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4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4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征管办)组织实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征管办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征管办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城管执法、城乡规划、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实施本办法有关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2日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

耕地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居)委会、镇政府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落实以下工作:(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五)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中山市各镇区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粤民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2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26号)等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至2023年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2021年、2022年、2023年,全省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883元/人·月、1949元/人·月、2017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227元/人·月、1313元/人·月、1359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并按照全省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全省最低保障标准。

二、严格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根据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和养育标准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统筹使用,切实保障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财政奖补十条》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财政奖补十条》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财政奖补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中财农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财政奖补十条》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推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财政奖补十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2年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财政奖补十条中山市财政局2022年2月14日附件2022年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财政奖补十条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推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以下简称“工改”)工作,促进参与“工改”的各方协调联动,实现资源统筹,坚决打赢破解土地瓶颈攻坚战,对“工改”项目提供全过程、多渠道、多方式的财政资金扶持,特制定以下财政奖补政策措施。

一、周转性扶持由市财政三年内每年安排4亿元周转性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镇街政府改造前期的土地整备,实行总量控制,资金分配办法由“工改”指挥部具体制定。

周转性扶持资金五年后按10%、10%、20%、30%、30%分五年分期收回。

原则上优先在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通过扣减镇街税收分成收入及其他财政分成收入等方式予以收回。

二、贴息补助(一)支持镇街通过申请征收、收回(收储或挂账收储)方式进行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市财政对实施主体予以扶持。

自取得资金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备案)期间,前3年内所产生的资金利息给予全额扶持;不足3年的,据实给予补助。

(二)通过征收、收回(收储或挂账收储)实施的项目,支持村集体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清租、清拆等土地前期整理。

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物价所(站)、教科文卫办(教办)、财政所,市直属学校:为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107号)、广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办中小学有关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书杂费1、广东省户籍和符合我市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杂费和课本费。

学校不得向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及体检费。

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按中府[2006]63号、中府办[2007]64号、中教[2008]58号文执行。

2、我市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范围详见中价[2009]93号文。

3、在我市民办学校就读且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减除各级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后的差额缴费入学。

4、不符合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的,有关收费问题按中价[2009]93号文规定执行。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高(职)中学杂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住宿费根据学校提供学生的宿舍条件制定三类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法〔2014〕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工作部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送市法制局进行审核或者审查后才能发布。

镇区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及时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性文件的拟定、论证、审核审查、发布、备案、修订、废止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3]17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3]17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3〕17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的要求,决定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中府[1997]85号,199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9月15日第一次修订)的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批准收费和收取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

收费单位应自批准收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变更或终止时,收费单位应自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注销手续。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有固定的收费人员,收费员必须佩挂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上岗证实施收费。

收费员不再从事收费工作的,收费单位应在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

”(五)第十五条删去“年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其后各项顺延;原第(四)项修改为“逾期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增加一项作第(四)项“逾期不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的”。

(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无收费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第(四)项修改为“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04]14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04]14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04]14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四)本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及退休干部可比照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一)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3%比例核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并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支付。

(二)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中府办[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办〔2011〕4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联系人:戴志斌,联系电话:88316165)。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照以往政策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退休奖励加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奖励和补助,尚未享受前述相关待遇的,按市人口计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中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中计育发字〔2009〕3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下称“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奖励金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第五条奖励金的财政分担办法,除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办事处由其财政全额负担外,其余镇区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中府[2005]18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5〕18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山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并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卫生、民政、教育等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就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为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并给予职业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一定的培训费优惠。

残疾人参加市残联组织的各类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享受一次减免培训费的资助,资助费在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残疾人参加社会开办的各类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享受一次减免培训费资助,费用在镇(区)财政或镇(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中府〔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8日文号:中府〔2017〕13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困境儿童监护制度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家庭尽责。

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儿童权益保障政策体系,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分类保障,精准帮扶。

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提供精准帮扶。

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补充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中府办[2006]27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07【实施日期】2006.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补充意见(中府办〔2006〕2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我市困难家庭子女接受教育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意见》(中府〔2004〕123号)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扶困助学制度(一)我市扶困助学工作实行“三个一”制度,即“一个口统筹,一个口审批,一个口发放”。

全市扶困助学信息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利用“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统一管理;凡贫困家庭大学生和涉及市镇两级资助的中小学生申请助学,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批,各镇区将相应的助学金统一汇总到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帐户,再由市财政局统一发放。

(二)明确资助对象。

从2006年起,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在中小学阶段的资助对象调整为:具有中山户籍并在本市就读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职业高中,不含成人类中专)贫困家庭学生。

就读市外中专的贫困学生不列入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各类行政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等符合“智力扶持工程”资助的贫困学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助。

(三)全面使用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

各镇区资助对象、资助金额等情况全部纳入“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管理,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各机关单位、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热心人士要对贫困大学生直接资助或牵线搭。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中府〔2016〕149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文号:中府〔2016〕14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镇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粤府〔2016〕68号文精神,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义务教育经费足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

二、明确补助标准。

一是我市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40元(含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4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00元;二是统筹我市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资助政策,对符合粤府〔2016〕68号文和我市现行扶持政策多项资助条件的同一学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重复和不同时叠加享受。

三是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其学生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教科书标准按我市公用经费和免费教科书财政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必须扣除公用经费和免费教科书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后,才可向学生收取,不得先收后退。

其他补助项目按粤府〔2016〕68号文标准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或调整标准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保障经费支出。

一是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统筹全市高中阶段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4〕21号)和《中山市调整完善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中府〔2012〕2号)精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扣除中央和省补助部分外,所余资金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镇区学校由镇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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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实
施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户籍幼儿生均补贴办法通知
中山市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12月15日印
(共印210份)
中山市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中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中府办〔2011〕36号),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学前教育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切实减轻幼儿家庭经济负担,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逐步实现户籍幼儿享受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地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与对象
在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持证办学的幼儿园(含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小、中、大班中山市户籍幼儿(入户时间截止为每年的8月31日)。

2011年9月起,对全市在读户籍大班幼儿实施定额补助,2012年对幼儿园在读户籍大班、中班幼儿实施定额补助,2013年起,对在读户籍大班、中班、小班幼儿实施定额补助。

每名幼儿最多只能享受3年的补助,不可重复享受。

享受补助对象的核定时间,统一按每学期开学第15日实际在园人数为准。

中途发生变动,待下学期再作调整。

二、补助项目与标准
(一)补助项目:幼儿园保教费。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学年500元。

三、资金来源与操作办法
(一)资金来源
补助经费由市镇(区)共同承担。

其中火炬区和五桂山两个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的镇区全额负担,其他镇区由市、镇(区)按4:6比例分担。

分担比例随财政体制相应调整。

本市户籍跨镇区就读幼儿补助经费归口户籍所在镇区负担。

(二)操作办法
1.生均幼儿定额补助经费按学年每学期核拨一次(每次250元),期间幼儿变动不作调整。

每学期开学第20日内,由各幼儿园审核符合享受补助的幼儿名单,统计人数并填写《中山市户籍幼儿生均补助名册》(附件1),在幼儿园内公示3天后,连同符合补助条件幼儿的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上报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审核。

2.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于每学期开学25日内,审核辖区内各幼儿园上报材料,汇总填报《中山市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每学期开学30日内,汇总全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人数和资金,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汇总资料和划款申请,于每学期开学40日内将市级负担的补助经费下拨到各镇区财政所。

镇区财政所收到市下拨经费后,连同本镇区应负担的补助经费及时划拨到相关幼儿园账户。

4.补助资金发放采用先收后补的形式。

为确保幼儿园正常运作,幼儿园先按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专项补助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符合条件的幼儿家长银行账户,原则上不通过现金发放。

四、组织管理
按照“政府统筹、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我市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统计符合补助标准的人数和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资金的管理和市级补助资金的划拨。

各镇区政府负责落实本镇区承担的补助资金;各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市镇两级补助资金划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补助资金发放情况;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负责审核辖区内幼儿园本市户籍幼儿的资格和人数,指导辖区幼儿园做好本市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各幼儿园负责对本园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认定;协助做好幼儿园在读幼儿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按时统计和上报补助对象、人数和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划入符合条件的幼儿家长账户,家长收到补助资金后到幼儿园签收,原则上不通过现金发放,不得直接抵减保教费收费。

五、检查监督
(一)教育、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幼儿园要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妥善保存每年上报的幼儿名册表及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发放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

严禁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严禁弄虚作假,蓄意虚报人数,骗取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的将直接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镇区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监察局:88318126,市教育局:88227366
六、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实施。

附件:
1.中山市中山市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名册
2.中山市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汇总表
中山市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名册.doc
中山市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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