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保证合同中的期间问题(1)
合同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保证期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合同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合同保证期间的概念与种类1. 概念合同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种类(1)法定保证期间: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分为一般保证期间和连带保证期间。
(2)约定保证期间: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
(3)特殊情况下的保证期间:指因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三、合同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1. 法定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一年。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约定保证期间(1)约定一般保证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保证期间。
(2)约定连带保证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保证期间。
3. 特殊情况下的保证期间(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2)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合同保证期间的法律责任1. 保证人未在保证期间履行保证义务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的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合同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证合同期限的设定对于保证关系的稳定性、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保证合同的期限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证合同期限的概念保证合同期限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限的设定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保证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证合同期限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自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根据此规定,保证期限应从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此规定,保证期间内,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仍需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致。
四、保证合同期限的计算方法1.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期限的计算应从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成立,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达成合意,并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的过程。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合同起到了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合同未能按期履行或产生争议。
本文将探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帮助各方更好地实现合同的无障碍履行。
一、货物和服务质量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是一个常见的挑战。
例如,所提供的货物可能与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要求不符,或者服务水平低于预期。
这可能导致买方对合同的满意度下降,甚至影响到业务的正常运作。
解决方案:1. 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并约定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买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卖方进行整改或赔偿。
2. 建立质量监控机制:买方可以设立质量监控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或服务进行抽样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3. 签订服务水平协议:对于以服务为主的合同,买方和卖方可以签订服务水平协议,明确服务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机制。
二、付款问题付款问题是合同履行中的另一个常见难题。
买方可能无法按时支付款项,或者卖方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
这可能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并对双方的资金流动产生不利影响。
解决方案:1. 明确付款条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
买方和卖方可以协商并达成一致,以避免付款纠纷的发生。
2. 建立支付保障机制:买方可以提供担保或支付保函,以减少卖方的支付风险。
另外,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预付款或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 严格管理合同变更:如果需要调整付款条款或金额,应及时进行书面变更,并经双方确认和签字。
这样可以避免后续纠纷和争议。
三、违约责任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违约行为,即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其义务。
违约行为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如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或一方的故意违约等。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问题及处理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问题及处理在民事诉讼中,期间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各个程序的期限要求不同,如起诉期间、审理期间和上诉期间等。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期间问题,并介绍一些常见的处理方式。
在探讨期间问题之前,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对于诉讼期限通常是非常严格的,所以当事人应该时刻牢记诉讼期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起诉期间起诉期间是指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到达法院起诉的最后期限。
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起诉期限也有所不同。
例如,普通民事案件的起诉期间一般为三年,而一些特殊案件如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期间则为一年。
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如果错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处理方式:当事人应谨记起诉期限并及时采取行动。
如果有正当理由无法在期限内起诉,可以申请适用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此外,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寻求司法救济的其他途径,如调解或仲裁等。
二、审理期间审理期间是指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判决的整个过程。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程度不同,审理期间也会有所差异。
在审理期间,法院会依法传唤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收集证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在整个审理期间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申请。
处理方式:当事人应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申请。
如果发现审理期间超过合理范围,且没有明确的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加快审理或者申请挂起案件等。
三、上诉期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一般为十五天。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相关的上诉理由和证据。
上级法院将审查上诉状,并决定是否受理。
处理方式:当事人应及时准备好上诉状,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上诉。
同时,可以通过提高证据质量以及加强上诉理由的充实性来提高上诉成功的几率。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高度重视期间问题。
只有及时而准确地把握各个期间,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怎么办保证⼈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和债权⼈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要载明保证期限、保证⽅式等内容。
如果承担连带责任的,在债务逾期时,保证⼈就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如何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怎么办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期限届满后6个⽉。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保证的⼀般范围(⼀)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所⽣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的,应属保证之列⽆疑;⽽约定利息或当事⼈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
(三)违约⾦。
只有因主债权所⽣之违约⾦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定的独⽴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签订违约⾦合同或者另⽴独⽴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是因为债务不履⾏还是迟延履⾏,只要归结到债务⼈头上的,保证⼈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一般保证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一般保证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1. 合同的成立,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时,首先需要审查合同的成
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的订立程序、
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的问题。
2. 合同履行,审理过程中需要关注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按照约
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包括保证人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债
务人是否履行了债务等。
3. 保证责任,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时需要明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金额等具体内容,以确定保证人的
法律责任。
4. 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纠纷中可能会提出抗辩,
如抗辩主债务不存在、主债务已履行、主债务被变更等,需要审理
法院对其抗辩理由进行审查。
5. 法律适用,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时,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规则,包括相关的民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以确定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
6. 赔偿责任,最后,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证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对债权人的赔偿、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具体内容。
总之,审理保证合同纠纷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成立、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抗辩权、法律适用和赔偿责任等多个方面的要点,以便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
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
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相关事项,以便各方更好地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1. 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
2. 保证期间的约定2.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长短。
约定保证期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保证期间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不得超过法定最高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当是明确的、可计算的时间段。
2.2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两年。
3. 保证期间的计算3.1 保证期间的计算从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3.2 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保证期间相应缩短;3.3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 保证期间的延长4.1 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可以书面向保证人请求延长保证期间;4.2 保证人同意延长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延长之日起重新计算;4.3 保证人不同意延长保证期间的,保证责任消灭。
5. 保证期间的中断5.1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中断;5.2 保证期间中断后,保证期间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5.3 保证期间中断不影响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6. 保证期间的效力6.1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责任;6.2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消灭;6.3 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 结论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约定和计算对于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并注意保证期间的计算和效力。
如有疑问,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8. 注意事项8.1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起始和结束时间,以免产生纠纷;8.2 当事人应当注意保证期间的延长和中断情形,以充分发挥保证合同的效力;8.3 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8.4 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避免因逾期履行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摘要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
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分别研究。
关键词保证期间或有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公平原则关于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文简称《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前后矛盾、涵义模糊等问题,从而使司法实务与理论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起算规则、与诉讼时效的衔接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为基础,重点探讨保证期间法律适用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规定的基本规则《民法典》第692条至第694条在总结审判经验、凝聚学术共识的基础上,继承并修改了《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条文,在以下几方面重塑了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则:第一,《民法典》将保证期间的内涵明确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人是否承担现实的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有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相应权利。
因此,保证期间是决定相应权利得否产生或者行使的期间。
第二,《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由于保证期间设置的目的在于避免保证人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债权人一方绝对的优势地位,若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则保证人将无法从风险中解脱出来,与期间的正当性不符。
因此,《民法典》放弃了《担保法》第25条(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吸收了《担保法解释》第31条的内容,明确保证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
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是怎么约定的
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是怎么约定的保证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债务人的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金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进行保证合同签订时,担保期间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持续的时间。
那么,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限是如何约定的呢?一、担保期间的基本约定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通常是由合同双方在协商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的。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间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不固定期限两种方式。
1. 固定期限:担保期间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例如,某公司与银行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在这个时间范围内,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不固定期限:担保期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通常是在债务被清偿或解除时终止。
例如,某个人作为房屋租赁的担保人,在租赁期间内担任担保责任,直到租赁合同终止或租金全部结清。
二、担保期间的延长在一些情况下,担保期间可能会发生延长的情况,这通常是在担保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延长情况:1. 债务人履行期延长: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务的履行期限被延长,那么相应的担保期间也会相应延长,继续保持其有效性。
2. 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债务的主债权人、担保人以及债务人可以达成协议,延长原有的担保期间。
3. 合同变更: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合同进行了修改或变更,且包括了担保条款的修改,那么担保期间也会相应延长。
三、担保期间的解除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前解除,解除的条件通常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除条件:1. 主债务清偿:如果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将债务全部归还,那么担保期间可以提前解除。
2. 债务人违约:如果债务人违反了债务合同的约定,导致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担保责任,那么担保期间可以提前解除。
3. 协商一致: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协商一致,决定提前解除担保合同。
《关于保证期间的理解及对策》
《关于保证期间的理解及对策》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1、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为:一是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存续期,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又在“还款承诺函”上签字形成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xx]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xx)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xx]69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xx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保证合同中的期间问题
期间制度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时效(可细分为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期间等。
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对于期间多有规定,特别是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在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法定期间时,其胜诉权消灭的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某项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时间,当该时间届满时,不论是因何事由,该权利即告消灭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是请求权存续期间,其目的是为了稳定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是一种可变期间。
因此,在某些场合若不加以限制,民事法律关系仍可能使处于无限期的不稳定状态。
故民事立法在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一个除斥期间,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时效期间的一个补充,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都属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分因二者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同而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本文将结合案例,讨论作为除斥期间一种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并就保证期间本身的特点、分类和起算方法等做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问题有所裨益。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的一种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身,其后果是保证人偿还主债务的法律义务消灭,所以保证期间也是保证合同效力的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对债权人权利的这种终结效力是其本质特征。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支付令等诉讼请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支付令等诉讼请求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保证责任期间若干问题新探
保证责任期间若干问题新探目次一、关于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二、关于保证责任期间的法律性质三、关于保证责任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四、关于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一。
关于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关于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主要有二类型说和三类型说二种学说:二类型说即将其划分为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二种。
[2]三类型说,就是其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定期间三种。
[3]此外,还有的学者大致认为,不定期间保证也应成为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
[4] 二类型说,在我国法上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5条、26条的规定;三类型说则是担保法的相同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
二类型说及三类型说中的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是基本没有争议的保证期间的类型。
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一)催告期间是不是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类型说就是根据该规定,得出了催告期间的类型。
并认为:催告期间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或者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明确,而保证人在其所担保的债务届期后催告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定的合理期间。
[5]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权利,为保证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因催告而确定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当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1个月。
笔者认为,催告期间不是保证责任期间。
理由是: 1.催告权属于形成权,仅以保证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发生消灭效力的权利。
与此相适应,催告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一般而言,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期间,同理催告期间也是法定期间。
浅谈保证期间存在的问题
证期 间 的立 法本 意 , 也 干预 了 当事人 的 自由意思 。《 担 保法 司法
具 体条 文第 2 5 条规 定 “ 一般保 证 的保 证人 与债权 人未 约定保 证 解释》 关于保 证期 间不 因任何 事 由发 生中 断、 中止 、 延 长是对 担保 期间 的, 保证 期间 为主债 务履行 期届 满之 日起六 个月 。 在合 同约 法 保证期 间 中断的修 正 。 定的保证 期间和 前款规 定的保证 期间 , 债权 人未对债 务人 提起诉 虽然 《 担保法 司法解释 》 规定 了保证 期间不 因任 何事 由中止 、
间认识 的不足 , 导致保 证期 间在 司法适用 中依 旧问问重重 , 并没 间, 其特 殊之 处首先在 于保证 期 间是保证债权 这一权 利本 身的存
有 解决 保证 期间在 适用 中 的混 乱 。
续 期间 , 保 证期 间届 满 , 保证 人 即免除保证 责任 , 债 权人对 保证 人
《 担保法 司法 解释》 否 定了 《 担保法 》 关于保 证期 间 中断的规 的实体权 利 消灭 , 不 能再对 保证 人请 求履行 保证 责任 ; 而 诉讼 时 定, 第3 l 条 明确规 定“ 保证 期间不 因任何 事 由发 生中断 、 中止 、 延 效是不 行使权 利 即丧失法 律保 护 的权利 , 时效期 间届满 , 债务 人 长 的法 律后 果” 。 设立保 证期 间 的 目的一 方面 是为债 权人 设立主 仅仅有 了抗 辩权 , 债权 人对 债务 人 的实体权 利并 不消 灭 , 依然 能 张权利 的期 间 , 为保 证人 设定承 担保证 责任 的期 间 , 另一方 面也 对债务人请 求履行 债务 , 这 两种 性质不 同的期 间是不 能共 同对 一 有 催促债 权人在 一定期 间 内及 时主张权 利 的 目的 , 否则 保证人难 项权利 进行 保护 的。 第三, 法 律设 立保证 期 间的 目的就 是把保 证 以免 除保证 责任 , 保证人 可 能无期 限承担 保证 责任 。 法律 上 设立 人承担 的保 证责任 限制 在一 定的 时间 内, 所 以, 法 律允许 当事 人 保 证期 间制度 , 允许保证 人和债权 人约 定一个保 证债务 的存续期 约定保证 期间 , 当约定 不明时 , 适用法 律推定 的保证期 间 , 这 本身 间, 目的就在于 将保 证 人的保证 责任 限定在 一定 的期 间 内, 避免 就是对 当事人意 思 自治的最大 尊重 , 而 担保法解 释规 定保证 期 间 保 证人 无止 境地处 于承 担责任 , 保 护保证 人和 督促债 权人 觅保 。 结束后 强行 适用诉 讼 时效 , 使得 当事 人约 定保证 期 间落 空, 是对
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
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相当篇幅论及保证期间,然理论和实务中,争议依然很多。
学理上的问题,诸如保证期间的性质是什么,属于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实务中的问题,诸如保证期间起算点、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衔接等。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颁布后,对于实务中的问题,算是权威说明,但保证期间涉及的规则较多,较凌乱,本文从梳理规则出发,并辅以案例,分析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并对实务中保证期间的约定提出建议。
一、保证期间的期限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必要内容,它是保证债权的存续期间,超过了这个期间,债权人的保证债权归于消灭,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规则相同,担保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担保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用表格的形式表示如下:担保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制保证期间的最长长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文书中回复天津高院,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有效,但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下,保证期间越长对于债权人来说越有利。
不过实践中,某些法院也并未按照上述答复中的观点裁判,而是认为超过2年的保证期间无效。
(2012)宁商初字第61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为无效约定,当事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后2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保证期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期,是指保证人对其所担保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内的法律规定,是指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责任的解除、保证期间的计算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证期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证期间1. 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时间为准。
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保证期间的效力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的;(2)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3)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长履行期限的。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1. 保证责任的主体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1)主债务本金;(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责任的范围,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范围的,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解除1.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的;(2)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3)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长履行期限的。
2. 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重新计算。
3. 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失踪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失踪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失踪,而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代位权的,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浅论保证合同中的三个“期间”
浅论保证合同中的三个“期间”在日常生活中,合同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
简单来说,合同是指各方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法律文件,用来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在合同中,会涉及到一些关键的概念,如“期间”,这是指一个时间段或期限。
而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会出现三个“期间”,包括履行期间、保修期间和追偿期间。
本文将浅论这三个“期间”,分别从其含义、作用和法律规定等方面阐述其重要性。
一、履行期间履行期间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具体履行时间。
这个时间通常是在签署合同时明确定义的,也有可能是在合同生效后进行进一步协商确定。
履行期间是保证合同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因为它对于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
首先,履行期间可以保证合同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及时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有效地推动合同的实施。
其次,履行期间可以避免合同双方因时间上的误解或纠纷导致违约。
合同中不设定履行期间,双方容易产生误解,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最终导致法律纠纷。
在法律上,履行期间是有明确规定的。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国际惯例等确定履行期间。
”这意味着,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履行期间,否则将无法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保修期间保修期间是指卖方在交货时对货物的安全性、功能性等作出保证的期间。
一般情况下,这个保证期限通常比较短,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之内。
这个期限主要是用来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可以享受到售后服务。
保修期间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保修期间可以让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保障。
如果商品在保修期间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其次,保修期间也可以促进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更加负责任。
如果商家在商品售后服务中表现不佳,就会损害自身的信誉度。
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商家会更加谨慎地对待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法律上,保修期间也有一定的规定。
保证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保证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一。
保证合同纠纷,这可不是小事儿。
首先咱得弄清楚啥是保证合同。
简单说,就是有人答应为别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可一旦出了岔子,纠纷就来了。
1.1 常见的纠纷原因之一就是保证人不认账。
当初拍着胸脯保证,到了要担责的时候,就开始找各种借口推脱。
这能不让人气愤吗?
1.2 还有就是债权人这边,可能没把合同条款说清楚,让保证人稀里糊涂就签了字。
结果真出问题了,两边就扯不清。
二。
那遇到保证合同纠纷该咋办呢?
2.1 先别慌,把合同拿出来,仔仔细细再看一遍。
看看合同里的条款到底是咋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是明确。
2.2 要是自己看不明白,赶紧找个懂行的律师咨询咨询。
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儿,律师能帮咱理清头绪,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
2.3 收集证据也很重要。
比如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啥的,这些都可能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三。
解决保证合同纠纷,咱还得注意一些事儿。
3.1 别光想着打官司,能协商解决最好。
大家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把问题摆到桌面上,说不定就能达成一致,省得费时费力又费钱。
3.2 但要是协商不成,那也别怕,该打官司就打官司。
法律是公正的,只要咱有理有据,就一定能讨回公道。
遇到保证合同纠纷别着急上火,冷静应对,总会有办法解决的。
如何处理保证书的违约与失效情况
如何处理保证书的违约与失效情况保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保证一方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律义务。
然而,有时候保证书可能会出现违约或失效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保证书的违约与失效情况,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首先,当保证人违约时,受益人应该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通过法院起诉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
在起诉过程中,受益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并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和沟通记录等。
此外,受益人还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措施来追偿。
例如,可以要求法院冻结保证人的财产,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保证义务。
另外,受益人还可以要求法院将保证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限制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
保证书的失效情况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死亡或宣告失踪,导致保证书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以寻求其他担保方式或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二是保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使得保证书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保证书,并寻求其他适当的救济措施。
此外,保证书的失效还可能与合同的无效有关。
例如,如果合同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保证书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以要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为了避免保证书的违约与失效情况,各方在签署保证书之前应该谨慎考虑,并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保证的范围、期限和条件,并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说明。
另外,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和监督,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在处理保证书的违约与失效情况时,法律的适用和法院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各方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处理保证书的违约与失效情况需要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受益人可以通过起诉保证人、追偿财产或要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证书的失效情况可能与保证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合同的无效有关。
审判实践中对保证合同时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审判实践中对保证合同时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审判实践中对保证合同时效的处理原则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订⽴的,由保证⼈承诺当债务⼈不履⾏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责任。
审判实践中对保证合同时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审判实践中对保证合同时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订⽴的,由保证⼈承诺当债务⼈不履⾏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担保法律关系,实际上包括了主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由债权⼈与债务⼈签订的主合同和债权⼈与保证⼈签订的保证合同构成。
尽管保证合同与主合同是两个独⽴的合同,两者有着⼗分密切的关系。
但两者在诉讼时效上的关系如何处理,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中断对保证合同具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问题担保法中没有规定,审判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原则:第⼀、时效从属原则。
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或者中⽌的法律后果,其效⼒当然及于保证⼈,在诉讼中不单独审查债权⼈对保证⼈的诉讼时效,只要对债务⼈(即主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保证⼈列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担保证责任。
第⼆、时效独⽴原则。
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或者中⽌的法律后果,其效⼒并不当然及于保证⼈,在诉讼中需要单独审查债权⼈对保证⼈的诉讼时效,对时效届满的,或者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列为共同被告⽽判决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时,保证⼈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保证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保证⼈、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解决纠纷保证措施
合同解决纠纷保证措施引言: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合同解决纠纷是一项非常关键的事务。
当合同中的一方违约或存在争议时,采取适当的保证措施,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同时避免长期和昂贵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合同解决纠纷的保证措施,以提供有关各种保障合同执行的方法和策略。
一、明确的合同条款和定义合同解决纠纷的保证措施之一是制定明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定义。
合同条款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具体的解决纠纷途径。
条款应包括合同是否可撤销、合同的生效日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可以避免合同的模糊性,减少后期纠纷的可能性。
二、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履行保证金是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金融安排。
当合同一方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这样的保证金可以给违约方增加约束力,从而促使其履行合同。
此外,保证金还可以用于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从而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三、第三方担保为了进一步保证合同的履行,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人。
第三方担保人是一种中立的第三方,负责履行合同并保证履行的安全。
当一方违约时,第三方担保人将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人,可以增加合同双方的信任,降低违约风险,并减少纠纷的发生。
四、争议解决机制建立一个高效且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合同解决纠纷非常重要。
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式,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独立第三方组织的解决方式,裁决具有约束力。
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决争议。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对双方都有利,可以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以及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五、严格的合同执行监管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合同执行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合同执行中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
这将为追求合同履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降低合同解决纠纷的发生率。
六、法律援助与专业咨询服务当合同解决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法律援助和专业咨询服务可以提供法律支持和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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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保证合同中的期间问题⑴期间制度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期间等。
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对于期间多有规定,特别是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在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法定期间时,其胜诉权消灭的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某项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时间,当该时间届满时,不论是因何事由,该权利即告消灭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是请求权存续期间,其目的是为了稳定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是一种可变期间。
因此,在某些场合若不加以限制,民事法律关系仍可能使处于无限期的不稳定状态。
故民事立法在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一个除斥期间,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时效期间的一个补充,如: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都属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分因二者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同而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本文将结合案例,讨论作为除斥期间一种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并就保证期间本身的特点、分类和起算方法等做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问题有所裨益。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的一种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身,其后果是保证人偿还主债务的法律义务消灭,所以保证期间也是保证合同效力的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对债权人权利的这种终结效力是其本质特征。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支付令等诉讼请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支付令等诉讼请求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时间的规定,虽然两者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两者期间范围内没有行使权利时,法院均可依法拒绝其强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但两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处理程序均有不同。
首先,作为除斥期间一种的保证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法律特点,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即有不同: 1.除斥期间是某项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是胜诉权行使或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权利本身并不消灭;2.除斥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除斥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除斥期间是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期间,所以依其性质不发生中止或中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中即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因此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诉讼时效则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又称可变期间; 4.除斥期间是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是一种较为“客观”的计算方法;诉讼时效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可以行使之时开始计算,是一种较为“主观”的计算方法。
民事立法中关于撤销权、解除权、货物质量异议期等方面的规定,应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请求权的规定则应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5.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改变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虽然也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但法律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确定除斥期间,如《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了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经过,主债务人的债权将失去保证人的担保。
因此,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的除斥期间,保证期间除具有除斥期间的一般特点以外,与诉讼时效相比还有以下不同之处:1.法律设立保证期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权利;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2.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在为确认权利的法律状态而计算期间时,应先计算保证期间,后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是对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请求的提出超过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是不同的。
以下举例说明。
案例一:1997年6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0%。
双方约定此借款的期限为1年,甲公司应于1998年6月30日返还本金与利息。
按照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丙公司作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人在甲乙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书上签章,担保形式为一般担保,担保范围为此借款的本金300万元,保证期限3个月,即到1998年9月30日止。
但甲公司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未能归还借款。
1998年11月,乙银行起诉丙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代为给付300万元本金。
案例二:1998年4月,李某通过朋友季某介绍租用了范某的一辆桑塔纳汽车,租期3个月,时间为1998年5月1日至同年8月1日,每月租金1000元。
李某与范某约定李某应于4月30日取车时预付租金1500元,其余部分在归还车辆时交付。
季某作为保证人对剩余的1500元租金提供担保,保证在李某不履行债务时代为给付租金,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李某交付预付款1500元之后,在9月3日还车时以该车在租期内因故障送去修理,花费了修理费为由拒绝给付剩余租金。
在多次催讨无效的情况下,范某在同年11月要求季某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给付义务。
季某拒绝。
20XX 年5月,范某起诉要求季某履行保证债务,给付现金1500丿元。
以上两案例中,同样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法院均将依法不再保护其债权,但不予保护的原因和处理方式却有所不同。
在前一案件中,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的特点是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在无法实现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履行义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在该案件中,乙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甲公司主张债权,保证人丙公司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应裁定驳回乙银行的起诉。
在后一案件中,保证人季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特点是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履行担保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该案中,主债权人范某在1998年11月,即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季某提出了给付要求。
因此,保证期间的作用停止,自范某提出要求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
该案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1999年11月时即已届满,被保证人,即主债权人范某对保证债权的胜诉权消灭。
故,法院应受理范某的起诉,查明自1998年11月以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有无中断、中止、延长等法定事由,查明案件不具有以上事由时,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计算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依其期间的起止时间计算方法的不同而分为三类:1.定期保证。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且当事人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时,约定的期间明确指明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开始到终止的时间,如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指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点和终点2.不定期保证。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违法的,应适用《担保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以债务人没有或不能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实际上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未到期时或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违法约定显然违背了当事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意。
因此,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这种“约定不明”特指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了保证期间起算点,而没有明确保证期间终止点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这种案件:主债权人为确保起债权完全实现,在保证合同中与保证人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还清时止。
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有两种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期限是指在规定的一段时间或所规定的时间的最后界限。
期间和期限都是民法学上表达时间的概念。
“时间是指有起点和终点的一段持续的过程。
因此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还清时止,这是有起点,而没有终点的约定。
没有终点的约定,就是排除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作用,那么保证人就永远承担保证责任,这种约定显然违背了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立法目的。
所以对这种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但毕竟不同于根本没有约定的情况,且这种约定体现了债权人最大限度地可能保护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如果视为没有约定,适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公。
但期限必须规定时间的最后界限点,否则必然造成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法律的规定,从而使保证人处于永远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境地。
因此,该观点主张对于这种约定的时间的终点以诉讼时效为限,”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第二种观点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部分认定为有效,超出的部分则认定为无效。
其实质是将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具体时间的约定,认定为有明确具体时间的约定;其次,第二种观点与民事立法设立除斥期间的性质相悖。
除斥期间是诉讼时效的补充,除斥期间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如果不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另加限制,则仍有可能使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