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减震器”。
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文是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执行。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摘要: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四、上海社会保险法对市民的影响和意义五、结语正文: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上海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市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2.医疗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门诊急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费用。
此外,上海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账户的关系,以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3.失业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补助和促进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
4.工伤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和工亡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5.生育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假津贴和生育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为确保上海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具体解释和细化的规定,旨在明确社会保险的实施方式、条件和程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国家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的制定旨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参保范围和条件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
例如,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对于失业保险,细则规定了失业人员的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等。
2. 缴费标准和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细则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比例,以及缴费的时间和方式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
3. 社会保险待遇和发放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程序。
细则规定了养老金、医疗保险报销、工伤保险赔偿等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条件。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支付方式。
4.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使用范围和管理机构等。
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
5. 社会保险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
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等。
细则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以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和效果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对于社会保险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上海社会保险法是上海市制定的一项法律,旨在保障上海市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福利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行,对于保障上海市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上海市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该法,上海市民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项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
这些保险制度可以为上海市民提供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得到保障。
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
根据该法,上海市民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获取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确保上海市民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上海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
根据该法,上海市设立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同时,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社会保险的管理和运行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和使用。
根据该法,社会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的补贴来筹集。
同时,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能够合理、公正、透明。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行,对于保障上海市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法的实施,上海市民可以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险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同时,该法的实施也可以促进上海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上海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对于上海市民和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上海社保新政策
上海社保新政策,2011上海社保新政策,生活在上海的人一定非常关注社保政策,上海社保新政策,盘点2011上海社保新政策,从09年开始上海社保不在限制户口,上海1日出台并施行一项“社保新政”,开始打破上海多年来的“户籍壁垒”,吸纳农民工等外来人员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
上海社保新政策,2011上海社保新政策——上海社保新政解读:从户口之名到待遇之实根据户籍新政的申办条件规定,持居住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应当满7年。
而大量在上海定居并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工中,仅有少部分人参加了简称“城保”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而大多数人参加的是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没有“城保”,也就无缘享受“居转户”。
“此次社保新政的出台,把上述情况考虑到了实处,为两种保险提供了衔接的通道,这也就为一些农民工的落户打开了一扇窗。
”认为,社保新政的一个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上海为外来人员和“城里人”享受同等的生活保障和生存状态,开始推进从“户口之名”到“待遇之实”的制度完善。
“户籍只是一个本子,其价值说到底就是待遇,而这些待遇里就包括了社保。
”王大犇表示,目前在一些地方,“户籍之别”与“待遇差距”紧密“挂钩”,外来人员期盼一个“城里人”的名头,说到底就是希望有机会和城里人过一样的生活、享受同等的权利。
今年以来,上海接连推出了“户籍新政”和“社保新政”,“平等”也就更显得“实至名归”。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日出台并即日施行一项“社保新政”,这一政策打破了农民工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的“户籍壁垒”,为这一人群获得“与城里人相同的社保待遇”打开了一扇“制度之窗”。
中国政府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制定户籍政策为的是限制农村和城市的劳动力流动。
然而户籍制度在走过了50多年后的今天,改革的号角再次吹响:近一段时间以来,继“国务院要求取消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后,“居住证可以转上海户口”的“上海户籍新政”,更引起人们的关注。
剥离城市福利的前提,必须是将这些现有的福利平等加之于全体公民,而不是仅仅将它从市民身上剥离开去。
《上海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上海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社会保险法》自实施以来,对于指导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发挥了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暴露出一些问题,况且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情况不同。
于是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管理办法,那么《上海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
上海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一、上海社会保险法的概述上海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上海市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该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共享和可持续性,强调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
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内容1.养老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社会统筹,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征收。
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满足缴费年限条件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另一重要内容。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从业人员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附加医疗保险待遇,旨在减轻从业人员医疗负担。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缴费,失业人员可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救济金。
此外,失业保险制度还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再就业。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用等。
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
同时,加大对违法单位的查处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四、上海社会保险法对社会的影响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得上海市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该法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是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档。
该细则具体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措施,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福利的重要基础。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及目的《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法律,并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实施,我国政府制定了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
该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解决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带来的巨大冲击之下,加强保障措施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强化经济基础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社会稳定。
二、实施细则内容1.缴费期限:规定企业应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用缴交,确保职工的社保权益,并对拖欠社保费用的企业进行惩罚。
2.社保补贴标准:细则规定,在新冠疫情和其他灾害情况下,对部分企业或个人的社会保险交纳进行特殊的补贴,保障其社会保障权利。
3.社会保障金的使用标准:该细则进一步规定了社区公雇员应怎样使用社保金,强化了不当使用社保金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权利。
4.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细则定期监督和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有效防止贪污和滥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医疗保险报销的实施规定,让社会保障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又有力。
三、实施细则的影响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稳定社会局面。
该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为政府和参与社保的企业及群众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积极的政策措施,这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人们更加安心,从而进一步促进全国的发展。
总体来看,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积极的举措,它的实施将在社会保障中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们要提高保险权益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活动,共同享受社会保障制度。
新社会保险法要点解析
新社会保险法要点解析2011-07-21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对中国境内的企业与个人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所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就该法的有关要点概述如下。
1.基本社会保险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共计5项基本社会保险。
注意:通常所谓“四金”,系指除了上述基本社会保险外,还包括住房公积金,但住房公积金争议并非劳动争议管辖的范围。
2.强调了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知情权利单位有义务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明细告知员工,员工也有权进行查询。
注意:《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出台,目前正在征求公众的意见。
这说明,今后中国对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将更加系统完善。
3.明确可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条件为缴费累计达15年退休时已缴费累计达15年,即可享受基本养老金。
如退休时缴费累计未满1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满15年的方式补足。
注意:根据目前上海市执行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如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向上海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全部金额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均可跨地区转移该3项保险缴费关系可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转移,其缴费年限也可跨地区累计算。
注意:对于集团内异地调动的员工,通常有两种方法解决异地投保问题,第一,参照上述跨地区转移的原则,在调动时将缴费关系进行跨地区转移,但实践中,各地对此操作的实施细则各不相同,有些地方的对此的实施仍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第二,将异地工作的员工的保险缴纳直接委托给当地的外服公司,以部分人事业务外包的方式通过当地的外服公司为其缴纳保险费。
5.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承担的医疗费用以下医疗费用将无法由基本医疗保险费承担:(1)工伤费用:该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所以,基本医疗保险费适用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如下: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
(最新版)
目录
1.上海社会保险法的概念与意义
2.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3.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是指在我国上海市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法规,旨在保障上海市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内容】
上海社会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市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2.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市民在患病或受伤时,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3.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市民在失业期间,可按照规定领取失业金。
4.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市民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待遇。
5.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市民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
【实施与影响】
上海社会保险法自实施以来,对于保障上海市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市民福祉、减轻社会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企业能够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员工提供全面、合理的社会保障。
在实施过程中,上海市政府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管,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待遇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市民手中。
总之,上海社会保险法对于保障市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20230428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20230428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制度1.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在职和退休职工提供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对象包括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0%,其中用人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2%。
2.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基本医疗费用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对象包括所有公民。
缴费比例为工资的5%,其中用人单位承担4%,个人承担1%。
3.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在职职工提供的一种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所致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的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对象包括所有在职职工。
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4.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国家为女职工提供的一种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对象包括所有女性职工。
缴费比例为工资的0.8%,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1. 缴费基数确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最高工资标准。
2.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按月缴纳或按季度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社会保险费率的调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社会保险待遇发放1. 养老金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
2. 医疗保险待遇发放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险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前言: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文章,文章是由本店铺通过查阅资料,经过精心整理撰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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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细化《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二、基本养老保险1.养老金的计算与支付《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这意味着养老金的计算与支付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保障了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缴费年限的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对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终止《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保险】《社会保险法》剖析暨上海最新社保政策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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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和追偿规定
(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向用人单位 追偿。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 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 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计发 标准
计发 基数
调整前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调整后 27 25 23 21 18 16 13 11 9 7
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本人缴费工资,如缴费工资低于上
.
5
生育保险 覆盖范围
截至2010年末,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57.30万人,比 上年末增加32.16万人。2010年当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 为7.71万人(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失业妇女1.18万人), 比上年增加1.17万人。
基金收支
2010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2.05亿元,比上年增加 1.60亿元,基金支出13.31亿元,比上年增加2.47亿元。当 年基金赤字1.26亿元,由历年结余基金予以弥补。
截至2010年末,本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6.20万人, 比上年末增加32.67万人。2010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为11.61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95万人。
基金收支
2010年,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71.67亿元,比上年增 加9.88亿元,基金支出60.72亿元,比上年增加6.02亿元, 当年基金结余10.95亿元。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
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20230428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20230428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制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方式、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
二、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范围包括劳动者、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
劳动者参保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内的就业人员,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应该参加社会保险。
失业人员参保范围包括失业登记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参保范围包括年满退休年龄的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缴费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缴费方式,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个人缴费是指劳动者根据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缴费比例根据工资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四、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
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确定,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养老金。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等,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报销。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等,根据工伤程度和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是根据失业登记时间和失业前工资确定的一定比例的失业金。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当进行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对违法行为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三月五日上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解释)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工作原则)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单位登记)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是中国国家最核心的社会安全法律法规之一,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福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最新的信息,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在2024年做了一些调整和补充,本文将对这些新变化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险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新的实施细则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原来的职工扩大到了所有居民。
这一变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全体人民的社会福利权益。
新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险的类型进行了细化,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确保了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险需求得到满足。
其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对社会保险信息的保护措施。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的社会保险信息往往容易被泄露和滥用。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新实施细则规定了严格的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和使用的规范,保证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此外,新规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为个人在信息泄露或滥用时获得合理补偿提供了保障。
再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进行了调整。
新的实施细则规定了税费留抵退税政策,促进了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
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留抵退税,减轻企业的负担。
同时,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税费退还,提高了个人的参保积极性和获得感。
最后,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新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此外,新规还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信息公开和审计,提高了社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和效能。
总结起来,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范围的扩大、社会保险信息的保护、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的调整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这些变化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保障人民的基本福利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水平,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的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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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
93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年12月上海市平均养老金988元,2010年12月开始最新调整为2017元。
第二部分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1.《社会保险法》确立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2009年出台的转移衔接办法。
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
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五、缴费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转移接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身份证号成为社会保障号码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七、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1.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八、外国人就业社会保险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目前等待具体实施细则出台)最新信息: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6月10日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2.外国人缴费强制性,除与当地国家签订互免协议的,目前我国只与韩国、德国签有协议。
所谓互免协议是指我国已与有关国家签订了互免社会保险缴费的协议。
根据互免双边协议的规定,对具有与中国签订互免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国的国籍,并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免除协议规定险种的缴费义务,也不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附:目前《社会保险法》与原上海市规定有冲突的问题:1.原上海市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加连续工龄满10年,可领取养老金。
如果是自由职业者须满足缴费满5年的条件;2.从2011年5月开始(市政府15号文);3.必须满足15年的标准。
第三部分具体五大险种政策的变化(仅限上海地区)(一)本次政策调整涉及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1)26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9号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2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47号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40号关于贯彻《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07)4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现行有关医保政策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沪府发(1999)7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沪府发(2011)35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二)本次社保法上海新政总体框架介绍一、上海市7月1日前的社会保险体系1、城镇社会保险:上海市户籍人员、外地城镇户籍、A类居住证人员、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外国人(可以参加)2、小城镇社会保险:企业:注册在郊区的用人单位个人:新开户、原参加城保的其他人员可以协商。
3、综合保险外地农村户籍4、农村社会保险企业:农村各乡的企业,个人:农村户籍二、上海市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体系1、城镇社会保险(1)参加五险人员:上海市户籍人员、外地城镇户籍、A类居住证人员、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外国人(除签订有外交互免社会保险协议国家公民在中国工作的除外,其余必须参加)、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比例不同)(2)参加三险人员(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依然未纳入)外地非城镇户籍人员2、农村社会保险企业:农村各乡的企业,个人:农村户籍3、城市居民社会保险本市城镇户籍非就业居民社会保险2、各类社会保险办理方法简介(1)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参加人员为上海户籍、居住证人员和外地城市户籍人员,具体办理手续:上海户籍:先职介办招工,再办社保A类居住证:先职介办招工,再办社保外地城市户籍:先外管所办招工,再办社保上海户籍可以网上操作或去社保中心办理A类居住证和外地户籍须去社保中心办理。
(2)外来从业人员社保新政外地非城市户籍人员直接去外管所办理招工和社保。
原综合保险人员在7月15日-7月26日在网上进行综保转社保操作。
三、过渡期内原综合保险、小城镇保险人群过渡期及待遇的特别说明1、小城镇保险人员(1)按“人员锁定,新老分开”原则实施。
(2)2011年6月30日已参加了小城镇保险的,设置三年过渡期政策调整为参加城保。
(3)2011年7月1日后入职的员工,按城保直接执行,无过渡期。
(4)对于原征地工,即缴费至15年的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5)小城镇保险过渡期享受待遇养老保险:缴费实行过渡期优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过渡。
医疗保险:住院与门诊大病与城保一致。
门诊第一年个人缴费1%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计入,个人账户用完后的待遇按城保办法执行;第二年门诊与城保一致。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综合保险人员(1)三险金的缴纳由社保中心统一账户进行缴纳。
(2)原7月1日前的补交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老年补贴按实际发放。
(3)原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不能折算城保缴费年限。
(4)外来非城市户籍人员只能缴纳三险。
(三)新三种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比例的变化情况: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原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2、原参加小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3、原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外来从业个人: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等待具体操作细则出台三、新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等待具体操作细则出台注:关于综合保险取消引发企业及个人成本的变化表(四)调整政策后各类社会保险的享受待遇一.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调整的原则:1.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虚帐实记)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5.(政府补贴列入养老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养老保险调整的亮点:1、遗属申领待遇由社保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原由用人单位支付)2、病残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前完全丧劳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0,女性年满45周岁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新政:完全丧劳人员一律发病残津贴。
(具体执行时间未定)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