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租赁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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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市的发展壮大,武汉市房屋租赁市场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例如租赁合同纠纷、租金涨幅过大等。

为了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的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出台《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管,维护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

二、租赁合同的签订根据《武汉市租赁市场监管条例》,房东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将合同模板备案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

合同必须明确房屋的租赁价格、租期、租赁方式等基本信息。

同时,房东需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真实信息,如面积、配置设施等。

合同签订后,房东和承租人各自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三、租金的调整在租赁期限内,房东不得擅自调整租金。

如确实需要调整租金,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协商。

任何形式的强制涨价都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租赁押金和中介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赁押金不得超过租金总额的三个月,且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支付。

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明确告知承租人押金的用途和保障措施。

中介机构不能收取超过租金总额百分之二的服务费用,并且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中介服务。

五、租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房东有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房屋必须符合相关的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如设施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必须及时修缮和整改。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权要求房东维修和整改。

六、违约责任。

武汉市房屋租赁备案办事指南

武汉市房屋租赁备案办事指南

武汉市房屋租赁备案办事指南一、法律依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二、申报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二)租赁合同一份。

(原件);(三)身份证明。

(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2.外国人应当提供有效护照或替代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3.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流动人口需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6.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办理程序:《武汉市房屋租赁工作流程》(一)住宅类房屋租赁登记的工作流程1.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自签订合同三十日内到所辖社区流管站提出申请。

2.社区流管站接到租赁登记备案资料,初审合格并前置收费。

五个工作日内把相关资料移交到辖区的房管部门。

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交。

3.辖区的房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1)现场核查由协管员负责核对是否有出租的行为及房屋坐落;由各局房管站负责核对是否符合出租的条件;(2)查询核实权属信息核实房产证的真实性及证件号码的准确性(由各局房管站负责)4.发放《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注:两证齐全的发放《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两证不齐全的发放《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的工作流程1.实行协议租金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自签订合同三十日内到所辖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需到社区流管站申请办理住宅类备案。

2.房管部门自接到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1)现场核查由协管员负责核对是否有出租的行为及房屋坐落;由各局房管站负责核对是否符合出租的条件;(2)查询核实权属信息核实房产证的真实性及证件号码的准确性(由各局房管站负责)3.收费发证两证齐全的发放《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取租赁手续费(省物价局省建设厅[2002]77号);两证不齐全的发放《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省物价局新修订的《湖北省定价目录》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定价范围。

市政府同意,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建设、购买、长期租赁及在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以下简称为政府类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的主体和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以区为主”的管理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政府类公租房由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委托专业房屋评估机构,对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即为该公租房项目市场租金价格。

各区在本区外购买的公租房,由该区负责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确认工作。

二、各区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专业房屋评估机构。

所需资金由各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在本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评估机构应以公租房项目周边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情况为基准,综合考虑房屋设施设备、室内装修和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全市类似地段其它公租房项目平均租金水平,合理评估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

四、各区房管部门在编制和报送公租房项目配租方案时,应说明评估机构确定和市场租金价格确认情况,并附该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告。

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公告,并组织登记摇号配租工作。

五、政府类公租房的市场租金价格每三年可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确认程序执行。

市场租金价格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发布项目租金价格调整公告。

六、我市原公租房租金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市流动人口、出租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武汉市流动人口、出租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文档编号:LDRK_UseH_WH_QJ_001武汉市流动人口、出租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广州科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版本记录目录第一章引言 (1)1。

1 编写目的 (1)1.2 阅读人员 (1)1。

3 术语定义 (1)1。

4 参考资料 (2)第二章信息系统表格采集 (3)2.1 采集原则 (3)2。

2 采集说明 (3)2。

2。

1《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 (3)2.2。

2《实有房屋信息采集表》 (6)第三章系统安装 (9)3.1 运行环境 (9)3。

1.1硬件环境 (9)3.1。

2软件环境 (9)3。

2 服务器的安装 (9)3.3 客户端的安装 (9)第四章系统初始设置("工具”菜单) (10)4。

1 系统设置 (10)4.1。

1系统设置 (11)4.1。

2页面设置 (12)4.2 自动更新设置 (13)4。

3 武汉打印设置 (18)4。

4 退出 (19)4。

5 功能图标 (19)4.6 快速检索 (22)第五章系统基础操作说明 (23)5.1 关于必填项 (23)5.2 关于错误提示 (23)5.3 关于字典项 (23)5。

4 关于批量录入设置 (24)5.5 关于业务录入界面上的日期填写规范 (26)5.6 用户级别 (26)5。

7 关于多窗口操作 (26)5.8 关于查询条件和查询结果列表 (27)5。

8.1窗口布局 (27)5.8。

2查询结果列表窗口介绍 (28)5。

8。

3对查询结果排序 (29)5.8.4导出查询结果 (30)5.8。

5进行后续的业务操作 (30)5。

9 查询操作 (31)5.9。

1简单查询 (31)第六章窗口 (32)6。

1 快速打开 (32)6.1.1照片采集 (34)6.1。

2工作提醒 (34)6.2 照相 (34)第七章帮助 (35)7。

1 帮助 (35)7.2 关于 (35)7。

3 软件更新 (36)7。

4 键辅助 (40)第八章系统管理业务 (41)8.1 登录 (41)8。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也越来越活跃。
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现状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 房屋租赁管理的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具体管理工作由各
区房产管理局承担。各区房产局设有房屋租赁管理站,按
街道分布情况配备房管干事。
全市年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2.5万起,其中住宅约
3000起,非住宅约2.2万起;管理面积约700万平方米左右, 年租金约6亿元;与租赁管理相关收费近1000万元,其中: 手续费约700万元,租赁土地收益金约300万元。
主要内容
一、房屋租赁管理的必要性 二、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现状 三、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四、新《办法》管理创新的特点 五、建立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主要内容
房屋租赁管理的必要性
主要内容
行为有效性 行为扶持性
行为规范性 社会效益性
房屋租赁管理的必要性
行 为 有 效 性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际是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审查。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机制
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两实”工作 的要求,做出了下列重要的改进: 一是强调了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 屋租赁及人口服务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机制
二是明确了公安、计生、工商、卫生、税务、 规划、国家安全和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实施具体综合 管理;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是将租赁行为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
住宅租赁委托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统一收件
和日常巡查,由房管站登记备案,再交由社区服
务管理机构发放备案结果,既方便了租赁当事人,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魔方公寓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魔方公寓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魔方公寓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怎么走流程(一)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租赁(转租)合同;2.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4.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5.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7.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8.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第1、7项需要原件。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

(三)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

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

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2.重点核查该房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租赁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签订的面积是否真实等事项。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四)审批权限,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

出租方或承租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登记备案须报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审批后才能颁发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5【实施日期】2021.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武汉租房合同备案证明模板

武汉租房合同备案证明模板

武汉租房合同备案证明模板合同备案文号:_________合同备案日期:_________本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武汉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租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并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而制作。

本证明对合同双方的租赁关系予以确认。

一、出租方基本信息出租方(甲方)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二、承租方基本信息承租方(乙方)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三、租赁住房基本信息房屋地址: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租赁用途:_________租赁期限: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年/月/日四、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2. 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3. 每期租金支付日期:每月的_________号4. 押金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五、合同条款1. 房屋的使用及维护:承租方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注意合理保养和维修,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卫生。

2. 租金的支付:承租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续租或退租。

3. 房屋的归还: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承租方应按要求将房屋交还给出租方,保持房屋的完好无损。

4.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备案约定1. 本合同备案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年/月/日。

2.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障租赁关系的实施,也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处理租赁合同的续约、变更或解除等事宜。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10.26【实施日期】1997.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26日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建制镇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或以房屋与他人合作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按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出租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所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房屋权属有争议或无合法权属证件的;(二)经鉴定确认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三)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座落、结构、面积、装饰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及期限;(四)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五)房屋修缮责任;(六)转租的约定;(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

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

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操作手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 (开发端) 操作说明 (V1.0) 信息中心编制目录4一、登录 4二、首页 52.1开发端功能 6三、信息添加63.1项目信息添加 83.2栋信息添加 103.3房屋信息添加 12四、上报预登记124.1 房屋上报预登记 124.1.1 项目信息列表 144.1.2 栋信息列表 154.1.3 房屋信息列表 16五、建立样本合同 165.1 建立样本合同 175.1.1 项目信息列表175.1.2 栋信息列表 185.1.3 房屋信息列表 195.1.4 模板管理 20六、网上签约206.1 网上签约216.1.1 项目信息列表 226.1.2 栋信息列表 226.1.3 房屋信息列表236.2 购买人信息 246.2.1信息添加 256.2.2承诺书 266.2.3 结果记录表266.3 网上签约 266.3.1网上签约 28七、修改网上签约信息297.1修改网上签约信息 297.1.1 项目信息列表 307.1.2 栋信息列表317.1.3 房屋信息列表 32八、作废网上签约 328.1作废网上签约328.1.1 项目信息列表 338.1.2 栋信息列表 348.1.3 房屋信息列表34九、上报合同备案 349.1上报合同备案 359.1.1 项目信息列表369.1.2 栋信息列表 379.1.3 项目信息统计 379.1.4 房屋信息列表389.1.5 栋信息统计 39十、综合查询 3910.1综合查询 4010.1.1 项目信息列表 4110.1.2 栋信息列表 4110.1.3 项目信息统计4110.1.4 房屋信息列表 4210.1.5 栋信息统计 42十一、上报实测面积4211.1 上报实测面积 44十二、上报合同备案清册 4412.1 上报合同备案清册4412.1.1 项目信息 4512.1.2 栋信息 46十三、合同备案注销申请 4613.1 合同备案注销申请 47十四、合同备案修改申请4714.1 合同备案修改申请 48十五、合同打印 4915.1合同打印4915.1.1 项目信息列表 5015.1.2 栋信息列表 5015.1.3 房屋信息列表5115.1.4 合同打印 52十六、系统管理 5216.1修改密码 5316.2 操作说明下载 5316.3 添加人员 54十七特别说明 5417.1 合同模板5617.2 合同打印调整一、登录登录地址: 用户名:用户账号。

武汉市房屋租赁工作流程

武汉市房屋租赁工作流程

武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行政执法工作流程暂行规定武汉市“两实办”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公安局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管理服务对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当事人。

二、工作流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

住宅类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由房屋出租人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办理,具体工作流程见“住宅类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原则上由所属辖区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流程见“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其中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可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住宅类房屋租赁备案,具体工作流程见“住宅类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图1。

(一)住宅类房屋租赁登记备案1、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自签订合同30日内应向所属社区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房屋租赁管理”栏目中先行输入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2、管理服务站接到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后,由协管员负责核实房屋租赁行为有关资料和出租房屋权属基本情况及座落地址,并对收件材料进行审验。

3、审验合格的,协管员登录“武汉市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询调取出租房屋信息后,输入合同文本信息。

如申请人已输入合同文本的,可直接调用原填写内容并根据纸质合同内容进行核实修改。

合同保存提交后,输入收件信息,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件单》(见附件1),并按政策规定预收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

具体填写流程详见附图2。

对以下情形对象予以免收房屋租赁手续费:(1)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或一户多残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

(2)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低保二年(含)以上的低保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1•【字号】武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1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障方式和标准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配租与退出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标准、租赁价格,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公租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住房保障管理力量,落实街道、社区住房保障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

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武工商规[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工商规[2015]107号各区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26日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统一规范全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根据《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2015〕119号),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企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范(一)住所(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房屋有产权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房屋无法提交产权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属于公有非住宅用房的,提交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2.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和租赁协议;3.属于商场、宾馆、酒店的,提交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租赁协议;4.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租赁协议;5.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提交房屋购房合同、缴款凭证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6.属于部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7.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三)前置审批部门已经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准的,企业可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批准证书、批复除外)与房屋租赁协议,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可以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性质证明。

武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武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武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摘要:
一、武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的概述
二、申请备案的原因和目的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步骤
四、备案申请表格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备案申请的审核和公示流程
六、总结
正文:
武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文件。

该表格详细记录了房屋租赁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地址、租赁双方身份信息、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

申请备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政府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提供依据。

在武汉市,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好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

2.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武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3.递交申请: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递交至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局。

4.审核公示:区房管局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
后,会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在填写《武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申请人需如实填写申请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租赁期限应明确填写,不得超过20年。

3.租金及支付方式应详细填写,避免产生纠纷。

4.备案申请表格需加盖租赁双方公章。

总之,武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过程中的重要文件,租赁双方需认真填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武房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鄂建文〔2021〕2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主体登记管理(一)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10套(间)以上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出(转)租10套(间)以下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从事住房租赁服务(含转租、托管等相关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应进行实名登记,不少于两名管理人员持专业资格证书或定期参加行业专业基础培训。

(三)申请经营范围为住房租赁的企业,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办理的原则,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四)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中应当注明“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从事住房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中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字样。

各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辖区房管部门。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流程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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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操作步骤

襄州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操作步骤

襄州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受理人初审通过交审核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或是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步:审核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验;
第三步:承租人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现在,襄州区居民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个人仅需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原件,单位需提供以上两项材料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办理。

线上可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办理,线下可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自助区办理。

办理成功后将短信通知申请人,短信中附链接,点击打开后即可获得电子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群众可自行打印使用。

除此外,襄州区行政审批局还联合区资规局将“房屋租赁备案”搬上自助机和移动端,群众可不受时间限制申请办理。

上线3天来,已办理500多件,惠及2000多名办事群众。

武汉租赁房源核验委托书

武汉租赁房源核验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经纪机构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_经纪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经纪机构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经纪人员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委托人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租赁房源核验手续,现委托受托方代表委托人行使相关权益,办理以下事宜:一、委托事项:1. 委托受托方代表委托人前往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委托人拟出租的房屋进行核验。

2. 委托受托方代表委托人收集并提交房屋租赁核验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3. 委托受托方代表委托人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处理核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4. 委托受托方代表委托人领取核验结果,并将结果通知委托人。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委托人完成租赁房源核验手续之日起终止。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 委托人应对房屋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委托事项,确保委托人权益不受侵害。

3. 受托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4. 受托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应保守委托人隐私,不得泄露委托人个人信息。

5. 委托人应支付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

四、违约责任:1. 如委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受托方无法正常办理委托事项,委托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受托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如受托方未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委托事项,或泄露委托人个人信息,受托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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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4 号)。

二、申报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二)租赁合同一份。

(原件);(三)身份证明。

(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外国人应当提供有效护照或替代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
3. 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流动人口需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6.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办理程序:《武汉市房屋租赁工作流程》
(一)住宅类房屋租赁登记的工作流程
1.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自签订合同三十日内到所辖社区流管站提出申请。

2.社区流管站接到租赁登记备案资料,初审合

并前置收费。

五个工作日内把相关资料移交到辖区的房管部门。

对申报资料不齐全
告知当事人的,一次性补交。

3.辖区的房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1)现场核查
由协管员负责核对是否有出租的行为及房屋坐落;由各局房管站负责核对是否符合出租的条件;
(2)查询核实权属信息核实房产证的真实性及证件号码的准确性(由各局房管站负责)
4.发放《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注:两证齐全的发放《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两证不齐全的发放《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的工作流程
1. 实行协议租金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自签订合同三十日内到所辖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需到社区流管站申请办理住宅类备案。

2.房管部门自接到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1)现场核查
由协管员负责核对是否有出租的行为及房屋坐
落;由各局房管站负责核对是否符合出租的条件;
(2)查询核实权属信息核实房产证的真实性及证件号码的准确性(由各局房管站负责)
3.收费发证两证齐全的发放《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取租赁手续费(省物价局省建设厅[2002]77 号);两证不齐全的发放《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法定时限共八个工作日(社区流管站接到租赁登记备案资料,初审合格五个工作日内把相关资料移交到辖区的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五、承诺时限共八个工作日(社区流管站接到租赁登记备案资料,初审合格五个工作日内把相关资料移交到辖区的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鄂价房服(2002)77 号文
(一)住宅类;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收50 元,
30 平方米以上的收80 元.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
的,应分别计算。

(二)非住宅类:1000平方米以下的收200 元,1000平方以上的收300 元。

七、办公地点
区政务服务房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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