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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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股票上市规则

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上市公司董、监、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真实是指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述。

4准确是指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误导性述。

5完整是指应当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6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7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报送的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8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的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幕人士已经书面承诺;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1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监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新任高管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签署一式三份《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13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14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5公司董、监、高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和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锁定期)。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且每年所卖股份不得超过25%,少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卖。

16上市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份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7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组织董监高培训、督促董监高守法等。

18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犯法)(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3)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本所认定不合适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9上市公司应当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个月或原任董秘离职后3个月聘任董秘。

20上市公司在聘任董秘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代,协助董秘履行职责。董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代履行。

21上市公司董秘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管代行董秘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秘人选。公司指定代董秘人员之前,由董事长行使董秘职责。董秘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秘。

22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25定期报告

26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7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公司上年年报披露。

28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1次变更申请。

29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和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监、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31上市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

在2个交易日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3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3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5应披露的交易

36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1年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12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12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37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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