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

合集下载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粤价函[2011]74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

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

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咨询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基数最高收费标准备注100万元以内1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核对项目投资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告或审核报告估算价1.3‰1.1‰0.9‰0.7‰0.5‰0.4‰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或复核工程量,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概算价2‰1.8‰1.6‰1.3‰1.2‰1.1‰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清单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3‰2.5‰2.4‰2.2‰2‰1.8‰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1.8‰1.6‰1.4‰1.2‰0.9‰0.8‰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定额计价法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3.5‰3‰2.8‰2.7‰2.4‰2‰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竣工图等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算,出具工程结算书结算价4.5‰4‰3.5‰3.3‰3‰2.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结算审核(1)基本收费依据竣工图、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等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送审结算价2.8‰2.5‰2.2‰1.6‰1.3‰1‰基本收费为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总收费=基本收费+效益收费(2)效益收费|核减额|+|核增额|5%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服务概算价12‰11‰10‰9‰8‰7‰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包驻场人员的费用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受委托进行鉴证鉴证后标的额12‰10‰8‰7‰6‰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原被告单方有造价或双方均无造价受委托进行鉴证争议差额争议差额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5%收取,1000万以上按4%收取双方各有造价钢筋及预埋件计算依据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钢筋(或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或铁件)重量计算明细表、汇总表或审核报告按实际钢筋使用量12元/吨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受委托派出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190元/人·工作小时;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15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10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60元/人·工作小时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设施配套费】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2-22 14:43:40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
[提要]本文介绍了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市政设施配套费设施配套费
【市政设施配套费】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3]1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

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21-09-29收费工程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省政府A、小区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2)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局部收费工程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风格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开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工程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工程;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工程及重复设置的收费工程。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工程。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工程〔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管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工程,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工程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存、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49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49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粤价函〔2009〕849号)
湛江、中山市物价局:
《关于城镇自建自住房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问题的请示》(湛价〔2009〕152号)、《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价〔2009〕104号)均收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指示的通知》(粤府〔1987〕68号)、《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批复》(粤府函〔1991〕114号)以及我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的复函》(粤价函〔1996〕303号)等规定精神,我省各地对城市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你们来文中提到房地产公司把开发的土地转让给私人建房、政府征地回划的留用地给村民建房以及城中村村民在宅基地、世居地的建房等私人建房行为,无论哪一种,只要以私人自建自住报建的住宅就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私人自建自住又有从事商业性质的房屋,如以商业性质报建的,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结束——。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从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条件(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审核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缴纳该费后,凭缴费证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时,必须缴纳增建面积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案件办结通知、《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审核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3)施工许可阶段提交的己缴交配套费的缴费证明书原件。

缴纳该费后,凭缴费证明申请竣工备案。

三、所需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复印件(核对原件)备案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1复印件(核对原件)备案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书1复印件(核对原件)该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在征收中心领取的缴费凭证,在项目验收、旧案续建、方案调整、项目改变时提供。

四、办理流程图五、办理期限:三个工作日六、办事窗口广州市从化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128号;电话:。

七、收费标准以粤价[2003]160号文和从价函[2004]19号文的规定为准。

八、收费依据以粤价[2003]160号文和从价函[2004]19号文的规定为准。

九、办理依据⒈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2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穗建城[1998]74号)3.从化市物价局《关于要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复函》(从价函〔2004〕19号)4.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从府〔2014〕29号)十、备注应发给的证明文件:⒈广州市从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⒉广州市从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书十一、表格下载:无十二、到场次数:3次十三、常见问题解答1.政府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是什么答:主要依据如下:⒈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
价函[2011]742号)
粤价函[2011]74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

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8-09-29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省政府A、小区项目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项目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2)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

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1、建筑企业管理费。

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

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

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粤价函[2009]8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0.20
【实施日期】2009.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粤价函〔2009〕849号)
湛江、中山市物价局:
《关于城镇自建自住房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问题的请示》(湛价〔2009〕152号)、《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价〔2009〕104号)均
1 / 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粤价[2012]172号7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8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9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0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1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2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法制部门14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2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6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17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18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19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1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2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4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2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27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28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9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0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铁路部门▲32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住房建设部门▲3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4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35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6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7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38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39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0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卫生部门▲4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4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4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4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4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4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4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4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5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5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52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口岸部门5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114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114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144号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梅州市物价局: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请示》(梅市价〔2011〕113号)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243号,我局以粤价函〔2009〕568号文转发)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你局应严格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管理。

二、各地应坚决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我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151号)的规定,在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粤价[2011]29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粤价[2011]29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1〕295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精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将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成目录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附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公安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1]523号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4国土资源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包括证书费)价费字[1992]184号,财预[2000]127号5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第150号令6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价费字[1992]251号7土地复垦费《土地管理法》8采矿登记收费价费字[1992]251号9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0土地登记费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11征(土)地管理费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12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3地质遗迹使用费粤价函[2008]563号14住房城乡建设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15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预[2009]79号1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粤价[2003]160号18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绿化补偿费粤价[2000]334号20恢复绿化补偿费粤价[2000]334号21交通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条例》,财预[2009]79号22船舶港务费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9]79号23船舶登记费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4船舶证明签证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25交通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同上26油污水化验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7海事调解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28浮油回收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9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交财发[1993]379号,财综[2004]62号,财预[2009]79号30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价费字[1993]17号,财综[2003]81号,财预[2009]79号31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32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1)引航费(2)移泊费(3)交通费财综[2007]60号,发改价格[2008]12号33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粤价函[2009]840号34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粤价函[2004]506号35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36无线电设备检测费计价费[1998]218号37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财综[2002]37号,发改价格[2003]477号38电信网号码资源占用费信部联清[2004]517号39水利水资源费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40河道采砂管理费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4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上,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9号42水利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政资[1995]457号43水土流失防治费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89号4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财预[2002]584号45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财综[2003]69号,发改价格[2009]3085号46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粤府[1993]10号,粤府办[1993]65号,粤价[1995]386号,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7水土保持补偿费粤水农字[1996]1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49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财综字[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50农业国内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51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8]78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52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除外)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9]18号53农药登记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6]1718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预[2000]127号54农药实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号55新兽药审批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56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57《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同上58《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同上59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同上60检验检测费(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号(2)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同上(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同上(4)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同上(5)进口兽药检验同上(6)出口兽药检验同上(7)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同上(8)兽药委托检验同上(9)农作物委托检验同上(10)农机产品测试检验发改价格[2008]2976(11)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61农业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3)登记证(4)驾驶证(5)安全技术检验(6)驾驶许可考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字(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6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63海事调解费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6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65农业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1)国籍证书(2)登记证书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67商务证照费(1)装船证费(2)手工制品证书费(3)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价费字[1992]401号,财预字[1994]37号68卫生卫生监测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69卫生质量检验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函[2004]11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70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71医疗事故鉴定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72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粤价函[2001]264号7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粤价函[2003]46号74人防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75法院诉讼费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76海关海关监管手续费(1)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2)行李物品监管价费字[1999]293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财文字[1996]227号77进口货物滞报金价费字[1992]293号,财预字[1994]37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78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计价格[1999]1707号79ATA单证册调整费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80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价费字[1992]293号,计价费[1997]84号,计价格[1999]1707好,财预[2002]9号81税务证照费(1)税务发票工本费价费字[1992]111号,财预字[1994]37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2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分公司年检收费、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取消)(1)开业注册登记(2)变更登记(3)年度检验(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计价费[1998]1077号,国办发[2004]10号,83商标注册收费(国际注册手续费取消商标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展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基础翻译的收费)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物价[1993]1744号,国办发[2004]10号,财综[2008]47号(1)受理商标注册(2)补发商标注册证(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6)受理商标评审(7)受理立体商标注册财综[2004]11号(8)受理颜色组合商标注册财综[2004]11号(9)商标评审延期(10)商标变更(11)出具商标证明(12)受理集体商标注册(13)受理证明商标注册(14)商标异议(15)撤销商标(16)受理驰名商标认定(1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84质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价费字[1992]496号,计价格[1996]1500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5质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1)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财综[2009]1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2)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3)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6)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7)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8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价费字[1992]127号,价费字[1992]268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3]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6]1500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1]10号,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6]69号87计量收费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6)计量标准考核(7)计量授权考核(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9)标准物质定级证书(10)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11)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13)计量授权证书(14)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1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1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7质检(1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18)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19)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20)计量认证合格证书(21)计量认证(22)计量检定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8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89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1)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2)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3)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4)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5)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6)其他发改价格[2003]2357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9]25号90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收费(1)动植物实验室检验项目(2)商品定型试验(3)农副土产食品类试验室检验项目(4)畜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5)化工、金属材料、矿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6)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7)轻工类实验室检验项目(8)电器类实验室检验项目(9)机械产品实验室检验项目(10)包装类实验室检验项目(11)其他鉴定业务同上91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限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1)检疫处理(2)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3)动物免疫接种同上9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财综[2006]62号,发改价格[2009]2198号93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粤价函[2007]28号94环保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财综[2007]80号,发改价格[2008]702号95核安全技术审评费财综[2001]21号,财综[2003]87号,发改价格[2003]2352号96排污收费(1)污水排污(2)废气排污(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4)噪声超标排污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97环保化学品进口登记费计价格[1994]702号,财预[2002]9号98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584号99环境监测服务费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100民航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发改价格[2007]475号101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同上102航空业务权补偿费同上103适航审查费同上104新闻出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价费字[1992]112号,财综[2004]80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105林业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价费字[1992]196号,计价格[2000]1004号,财综字[2000]75号,财预[2000]127号106森林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107绿化费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108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不含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109林权勘测费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1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财综字[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111林权证工本费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112林地补偿费价费字[1992]196号113食品药品监督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114GMP认证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115GSP认证费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116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2]584号117药品行政保护费价费字[1993]143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118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1995]340号119中药品种保护费价费字[1993]178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120新药审批费财综字[1999]5号,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0]127号121新药开发评审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3]470号122药品检验费发改价格[2003]213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23食品药品监督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9]79号124登记费(1)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2)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2]584号125知识产权专利收费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发改价格[2009]364号12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1)布图设计登记(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4)延长期限请求(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财综[2002]79号,发改价格[2003]85号127旅游证照费(1)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费)价费字[1992]132号,财预[2003]470号(2)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3)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128宗教清真食品认证费财综字[2000]60号,计价格[2000]1174号,财预[2002]584号129银会机构监管费财综[2004]35号,财综[2004]61号,发改价格[2004]1663号,财综[2007]66号,发改价格[2007]3626号130业务监管费同上131证监会证券市场监管费(1)证券交易监管(2)机构监管财综字[1995]146号,财预[2002]584号,财库[2002]4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132期货市场监管费同上133保监会保险业务监管费财综字[1999]123号,财综[2001]86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3136号134烟草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价费字[1992]187号,财预[2003]470号135海洋海洋废弃物收费(1)倾倒(2)海洋废弃物检测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5]2648号,发改价格[2008]1927号136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财综[2003]2号,四部委令第31号137测绘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价费字[1992]176号13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同上139测绘仪器检测收费同上140档案档案收费价费字[1992]130号,财预[2003]470号141仲裁委仲裁收费(1)案件受理(2)案件处理国办发[1995]44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42贸促会证照费(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价费字[1992]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2)ATA单证册收费财综字[1995]162号,计价费[1996]378号,财预[2009]79号143各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收费(1)检索费(2)复制费(3)邮寄费财综[2008]44号,发改价格[2008]1828号14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合同文本费粤价函[1996]379号145劳动年审证照费粤价函[1999]159号14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粤价[2004]334号14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粤价函[1999]310号148安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粤价函[2002]137号149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粤价费(1)函[1993]37号150铁路铁路护路联防费粤价函[2001]139号——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本通知发布实施后新出让用地的新建(含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除外,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时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

2015年单位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为非工业类100元/平方米、工业类50元/平方米、临时建筑1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6年起,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经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后实施。

“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每两年核定一次。

三、征收办法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开具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于特殊情形的项目,按以下情形和办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期足额征收。

广州市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21•【字号】穗府办函[1992]45号•【施行日期】199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函(1992)45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各区人民政府、建委、规划分局、市规划局、市政管理局、财政局,公用事业局,建设银行,市政收费所,自来水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以及区规划分局成立后有些事项需行文明确,为加强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取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根据各自划分的职责范围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在规定限期内按投资总额一次性批准报建,在按年度投资额交纳了市政建设配套费后,方可核发当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续建项目,建设单位凭已交纳了新年度投资额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据办理新年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续。

二、在各区规划分局报建的建设单位,为了工作方便起见,市派员在各区规划分局设立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组,负责办理按规定收费的具体手续,各区规划分局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收费组的办公场地。

三、市政建设配套费是省、市委,省、市政府决定征收的费种,是广州市市政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对广州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

市规划局及各区规划分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征收工作,所收取的资金全部用于全市的市政设施建设,专款专用,各级不得挪用、截留。

四、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及时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如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漏交、拖延等错误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按不同情况给予停止报建、不安排施工或取消施工许可证,停水,不予使用市政设施,不办理规划建设验收等处罚。

五、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