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协议合同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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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协议书

订立协议人(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订立协议人(全体股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投资合作经营幸福食品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营业期限

第一条公司名称:幸福食品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公司住所:茂南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1、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2、姓名或名称:_ ___;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3、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4、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5、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6、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7、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8、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9、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10、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11、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12、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七条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1、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行一次性付款。

2、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行一次性付款

3、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行一次性付款4、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行一次性付款5、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行一次性付款6、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行一次性付款7、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行一次性付款

8、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行一次性付款

9、彭兆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行一次性付款

10、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行一次性付款

11、

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八条各股东应当于年月日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分配认缴出资:

(八)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十一)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十二)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七章公司事务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六条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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