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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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法学专业学生红
指导老师雪英
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畴。对其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对经济法的自身发展以及经济法制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制有利于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实现;更能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充分发挥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作用;促进经济法主体守法和执法。经济法责任能够在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与其他部门法责任相区别,并显现其相对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和法律救济也将随着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提炼并类型化。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具体责任形态;司法救济
On the Independence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OHongsu
Tutor YIN Xueying
Abstract: The independence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is to important category of in fundamental theories of economic law and studying it deeply and systematically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and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legal system. The independent system of economic legal liability is beneficial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tergration among liabilities, rights, benefits and efficiency; it can also
reflect the “social basis” of economic law; it can bring the functions of economic law as an independent
department law into full play; it can promote the main body to obey law and enforce law.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can be distinguished from responsibilities from other branch laws and shows its relative independence characters.The concrete modalities of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will be gradually abstracted and typ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theory and system.
Key Words:Economiclaw responsibility; Independence; Concrete modality of responsibility; Judicial redress 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部门。[1]它是公法和私法交融衍生的第三法域,是市民国家和行政国家的辩证逻辑。[2]经济法的本质从法的根本属性看,是衡权法;从法的价值趋向看,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的宗旨,要而言之,就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整。[4]上述观点所反映出的经济法所具有的突出的现代性、高级性、社会性、经济性和规制性等特点,足以确定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而法律责任,
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法的主要制度,无论是权力的正当行使,权利的充分实现,还是义务的切实履行,纠纷的公正解决,几乎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5]因此,如同其他传统部门法一样,经济法的体系中同样需要法律责任这一不可或缺的容。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应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从而显现其独立性。
笔者曾考察了许多经济法教材和专著,发现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学者在论述中仅仅涉及到了经济法中一些子系统的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却未对作为母系统的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抽象和概括。此种情况在经济法教材和专著中非常普遍;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仅仅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已;[6]当然也有很多学者承认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他们或者认为这种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7]或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8]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理解还体现在对其责任的分类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包括两种:一种是固有责任,一种是援引责任;[9]还有人将经济法责任理解为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10]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1)回避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这一问题,但据此可知“有关经济法主体的责任研究一度被认为是‘难垦之地’”的确所言不虚;(2)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只不过是对其他法律部门法法律责任的全盘照搬。其忽视了如果那样,将使经济法能够发挥独特功能的完整体系遭到破坏这一不良后果;(3)种观点承认经济法责任虽然有自己独立的空间,但仍需援引其他法律责任。其一方面忽视了此种做法仍将割裂经济法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其将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相并列,有犯逻辑错误的之嫌;(4)种观点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度相混淆,不甚可取;(5)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的独立责任,这是其可取之处。但是其仅将经济法责任的围限定在这三种责任的综合上,而忽视了此三种手段对经济法来说可能存在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且其没有充分估计到随着经济法发展其需要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主体,例如享有市场规制权的某些机构,如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它们和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明显不是一种民事上的平等关系,而且,他们有些也不是行政机关,或者虽是行政机关,但由于其在调控方面行使的主要是国家的经济责任,而非传统的行政职能。因此,针对其设置的法律责任可能会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迥异;(6)种观点在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上过于彻底,未显示出开放性和兼容并包性,排斥了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中进行精取提升的高效发展方式。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和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定义,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经济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
该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11]
2.通过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对国家或者受害者承担相应得法律后果。[12]
由于法律责任一般是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所做的分类,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后果。[13]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关于经济法的特征,目前理论界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有的概括为:者损失的利益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