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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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多⽅公正调查及时调查原则⾏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办案的⼯商⾏政管理机关⽆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委托其他⼯商⾏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都应当遵循以下⼏个原则,以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防⽌执法错误甚⾄严重违法⾏政⾏为的发⽣。

1.合法调查原则。

办案⼈员在办理⾏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要询问当事⼈及证明⼈,要求当事⼈及证明⼈提供相关材料,进⾏现场勘验、检查以及鉴定等,这些⾏为均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法进⾏。

例如,以威胁、利诱⽅式获得的当事⼈陈述或证⼈证⾔,不仅没有法定证据⼒,⽽且当事⼈或者证⼈还可以通过⾏政复议、⾏政诉讼等⽅式控告⾏政机关违法,要求⾏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政管理机关更不能通过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由的⽅式调查、取证,这属于严重的⾏政违法⾏为。

如果案情确有需要,必须由公安机关协助,且由公安机关依法⾏使限制当事⼈⼈⾝⾃由的职权。

2.多⽅调查原则。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员应当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既包括对当事⼈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有利的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采信那些真正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认清案件事实,对当事⼈的⾏为作出是否违法的认定。

例如,办案⼈员对⼀起经举报⽽⽴案的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的⾏为进⾏调查。

假定办案⼈员对相关的物证(正在销售或存放在仓库待售的假冒商品)、书证(销售发票、进货单据)等收集顺利,重要证据确凿,即使当事⼈对违法⾏为予以否认(但提不出有⼒的反证),也不影响办案机构对当事⼈销售假冒商品⾏为的认定。

但如果在物证、书证等证据不⾜或者证据相互⽭盾的情况下,继续调查此案,办案⼈员在获取证⼈证⾔时就不仅要向举报⼈推荐的证⼈了解情况,还要向其他证⼈作调查,进⾏更⼴泛的调查、取证。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举报⼈出于同业竞争等原因作出不实举报,办案⼈员因调查不全⾯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根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鉴定,对案件发生的经过和情节进行确认的一种方法。

它是判决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果。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鉴定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需要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院可以通过传唤、传讯、征询、询问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通过勘验、鉴定、检验等手段获取物证并征询专家鉴定意见。

其中,书证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书信等;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体、痕迹、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自愿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作证材料的人所陈述的话;鉴定意见是指经过专门机构或专人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在证据收集的基础上,法院还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所鉴定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提供准确、权威的鉴定意见。

法院在审理中会鉴别证据的真实性,排除伪造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干扰,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性。

二、审理过程中的审查与辩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

通过审查,可以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查清事实情况。

在审查的过程中,法院还会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进行审讯,提问当事人、证人和专家,了解情况,澄清疑点。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开展充分的辩论。

辩论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证明的过程。

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申述事实、陈述理由、驳斥对方的观点和证据。

辩论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并依法进行。

三、法官的调查权利和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及疑点进行调查,并有义务积极行使这一权利。

法官可以通过调取相关机关和个人的证据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以便获得更全面、更准确的案件事实。

此外,法官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重点调查,即对案件中最具争议性和关键性的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和澄清,帮助法庭确认事实真相。

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1. 要客观公正啊!就像警察查案一样,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得一碗水端平!比如说在调查打架事件时,不能因为一方看着顺眼就偏向他呀,必须得全面、公正地搜集证据。

2. 证据得可靠呀!不能找那些模棱两可的东西,这可不是开玩笑!比如调查一起盗窃案,那些模糊不清的监控画面可不能当作可靠证据。

3. 要依法取证呀!不能乱来,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来!想象一下,如果不依法,那不就和胡搅蛮缠一样了吗?就像在询问证人时,必须依法进行。

4. 调查得全面细致呀!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多重要啊!好比调查一个诈骗案件,从每一条短信到每一次通话记录都得仔细查看。

5. 时效性也很关键呀!不能拖拖拉拉的,时间久了证据可能就没了!就像火灾现场,不赶紧去调查取证,痕迹都被破坏了。

6. 要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呀!不能让证据受到任何损害!想想看,如果证据都被破坏了,还怎么还原真相呢?比如现场的物证,得小心保管。

7. 调查人员得专业呀!没专业能力怎么行呢?这可是关乎案件能否正确处理的!就像医生治病一样,得是专业的人才能做好。

结论: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真的太重要了,每一个要求都不能马虎,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呀!。

公安调查取证规定

公安调查取证规定

公安调查取证规定公安调查取证规定一、调查取证的目的和原则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公安职责、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安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搜集和固定有关案件的证据,以确信事实、界定责任、保护权益,最终实现公正执法。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在法定授权和程序下进行,严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取证。

2. 公正性原则: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全面收集和固定各种证据。

3. 便利性原则:调查取证应当便于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减少对他们的不必要干扰和损害。

4. 无罪推定原则:被调查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权利,不得以被调查行为为由对其进行非法约束和限制。

5. 法制监督原则:公安调查取证工作受到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监督,依法保护人权和利益,防止滥用权力。

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 办案程序:(1)确定案件范围和行动方案;(2)调查准备:搜集案件相关信息、调查线索,明确证据需要搜集的对象和范围;(3)调查方式:可通过询问、勘验、检查、调取、收集、鉴定等多种手段收集证据;(4)固定证据:对于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合法、规范的收集、保全和固定;(5)审查证据: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比对、整理和评估,形成认定材料;(6)提请审查机关或者依法决定行政处罚;(7)结束案件:当公安机关确定调查工作已经到达结案条件时,应撤销调查行动。

2. 调查取证的方法:(1)勘验: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生活、工作地点等进行勘验,记录案发现场的状态和证据相关情况。

(2)提请鉴定:对于需要科学鉴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使用。

(3)调取证据:对于需要调取他人部门的案情资料、相关证据等,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调取要求。

(4)讯问:对于有关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非法拘禁、虐待等行为。

法律行业的案件调查的岗位职责

法律行业的案件调查的岗位职责

法律行业的案件调查的岗位职责在法律行业中,案件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案件调查员承担着搜集证据、调查事实、分析数据等关键任务,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本文将介绍法律行业中案件调查员的岗位职责和所需技能。

一、案件调查员的岗位职责1. 证据收集:案件调查员的首要职责是搜集案件所需的证据。

这包括收集书面材料、采访证人、调查现场等。

调查员需要具备搜集证据的技巧,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调查事实:案件调查员需要通过跟踪线索、调查目击者、查询资料等方式,了解案件背后的真相。

他们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排除干扰和误导,努力寻找事实的真相。

3. 数据分析:案件调查过程中,大量的数据需要被收集和分析。

调查员需要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和技巧,将海量的数据整理成有用的信息,并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和推断。

4. 撰写报告:调查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调查结果撰写成报告。

报告应包括案件的背景、证据的整理和分析、调查结果的结论等。

写作能力是一名调查员必备的技能之一。

5. 呈递证据:在案件调查完成后,调查员有时需要出庭呈递证据,为案件提供直接支持。

在法庭上,调查员需要清楚准确地陈述证据,回答相关问题。

6. 与其他专业人员合作:案件调查往往需要与其他专业人员合作,如律师、法医、技术专家等。

调查员需要与这些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充分交流和协作,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调查员所需的技能和素质1. 法律知识:案件调查员需要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法律问题。

2. 调查技能:调查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技能,包括搜集证据、调查目击者、跟踪线索等。

他们需要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和耐心,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

3. 数据分析能力: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调查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能够运用相应的数据分析工具。

4. 沟通能力:调查员需要与证人、当事人、律师等各方进行沟通和交流。

调查取证期间法律规定(3篇)

调查取证期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调查取证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基础。

在我国,调查取证工作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围绕调查取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从程序、证据、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调查取证的定义与意义1. 定义调查取证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询问证人、鉴定、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

2. 意义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调查取证,可以揭示案件真相,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调查取证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二编“侦查”部分详细规定了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程序,适用于民事案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调查取证程序,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

四、调查取证程序1. 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程序(1)立案: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犯罪事实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侦查: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包括询问证人、鉴定、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措施。

(3)提请批准逮捕:侦查机关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4)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2.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程序(1)审查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案件调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方法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掌握一些有效的案件调查方法和技巧对于执法人员和律师来说至关重要。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案件调查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受个人偏见和利益的影响。

调查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2.合法合规:案件调查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证据为本:案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证明真相。

调查人员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进行调查。

三、案件调查的基本步骤1.确定调查目标:在开始调查之前,调查人员需要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例如,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确定调查的时间段和地点等。

2.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案件调查的核心环节。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讯问、勘验、搜查等手段收集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分析证据: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调查人员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可以帮助调查人员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关键矛盾点。

4.重点突破:在案件调查中,有时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者关键线索。

调查人员需要找到突破口,集中资源和精力进行重点调查,以便尽快查明事实。

5.整理报告:案件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需要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和结果等内容,以便上级机关或者法庭进行审查和决策。

四、案件调查的技巧1.采用多种调查手段:案件调查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讯问和搜查,调查人员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调查、监控录像等,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

2.善于倾听和观察:调查人员应当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观察现场的细节。

有时候,一些细微的线索或者不经意的言行可能成为案件调查的关键。

3.合理运用心理学原理:心理学在案件调查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一、总则。

为了规范案件检查工作,保障执法公正、严肃法律权威,特制定本条例。

二、案件检查的程序。

1.案件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

2.案件检查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延迟或者暂停。

3.案件检查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检查证件,不得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

4.案件检查应当依法出具检查笔录,不得随意篡改或者删除相关内容。

5.案件检查应当依法收集、保管、鉴定相关证据,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6.案件检查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7.案件检查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并出具检查报告,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三、案件检查的责任。

1.案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2.案件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案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背职业操守或者徇私舞弊。

4.案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案件检查的监督。

1.案件检查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擅自脱离监督范围。

2.案件检查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对外隐瞒相关信息。

3.案件检查应当接受媒体的监督,不得对公众隐瞒相关信息。

4.案件检查应当接受法律的监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五、案件检查的处罚。

1.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检查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当事人隐私等行为,应当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

3.对拒绝接受监督、隐瞒相关信息、篡改检查记录等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4.对违法违规的案件检查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六、附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案件检查工作中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3.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条例由XX部门制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要点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要点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要点一、案件受理审查要点1. 案件受理时应核实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2.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受理,并给予受理通知书;3.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申诉途径。

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要点1.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随意限制或排除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客观、真实;2. 对于涉密材料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妥善保密,依法进行处理;3. 应注意收集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并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

三、案件事实查清要点1. 在案件事实查清过程中,应确保各项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信度;2. 应注意核实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经过、原因和影响;3. 对于涉及多方面信息的案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证据,查明案件的真相。

四、法律适用和违法行为认定要点1. 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条款进行适用;2. 对于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案件,应进行综合适用,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3. 应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判断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五、程序要求和充分听证要点1. 在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过程中,应依法履行程序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2. 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应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3. 应确保听证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案决定和申诉途径要点1. 在案件审查完成后,应依法作出结案决定,明确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2. 对于当事人不服的结案决定,应告知相关申诉途径和申诉期限;3. 应及时处理当事人的申诉,并依法进行申诉复核,确保申诉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为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要点,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助于公正、严肃地审查处罚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侦查阶段1.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 侦查: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4.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二)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起公诉。

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合法的侦查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2.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实行陪审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立案阶段1. 立案条件: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 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2. 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3.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法院调查令的调查范围

法院调查令的调查范围

法院调查令的调查范围
法院调查令是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发出的一种调查令,主要是要求某人或者某机构,根据调查令的内容,对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或者某些人,进行调查,以求得案件的真相。

法院调查令的调查范围可以涵盖案件的所有事实,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原告的行为等。

在涉及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时,法院可以要求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对案件的原因、经过、结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以便更加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以便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案件的有罪与无罪,以及是否应该作出补偿、赔偿等法律救济措施。

此外,法院调查令的调查范围还可以涵盖证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证据的证明以及事实的分析等。

这些证据分析的结果,可以提供给法院判断案件的依据,以便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有罪与无罪,以及是否需要作出补偿、赔偿等法律救济措施。

另外,法院调查令的调查范围还可以涵盖有关案件的证人和受害人的证言,以及有关案件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法院判断案件有罪与无罪提供依据,以及判断是否需要作出补偿、赔偿等法律救济措施提供依据。

总之,法院调查令的调查范围可以涵盖案件的所有事实、证据、原
告的行为、证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有关案件的证人和受害人的证言以及有关案件的其他信息等,以便为法院判断案件有罪与无罪提供依据,以及判断是否需要作出补偿、赔偿等法律救济措施提供依据。

法官调查取证规定

法官调查取证规定

法官调查取证规定法官调查取证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障公正裁判,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下面是法官调查取证的一般规定:1. 取证目的:法官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相关的证据,确保裁判的公正和权威性。

2. 取证范围:法官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确定适当的取证范围。

一般可以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和勘验等。

3. 取证程序:法官在调查取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要进行口头询问,然后要通知当事人提供证据、出庭并陈述意见。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书证、所陈述的事实、请证人作证等。

同时,法官还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决定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或勘验。

4. 书证取证: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文件、书面材料作为证据。

当事人应提供已出具的书面文件,并在必要时进行鉴定。

5. 物证取证: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物品作为证据,通过物证来查明事实。

物证的保存、鉴定和保管应由法庭负责,以保障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6. 证人证言:法官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证人应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自己所知的事实,不得作伪证。

法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和质证,以查明事实真相。

7. 鉴定和勘验: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对特定的物品或现场进行鉴定或勘验。

鉴定和勘验由专业人士进行,以便得出准确和可信的结论。

8. 证据保全:法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对证据进行妥善保存,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官有权责令保全机构或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保护,防止证据灭失或伪造。

9. 利害关系人参与:在某些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书证、证人或鉴定请求,并可以提供自己的证据意见。

法官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认定和质证。

总之,法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询问、鉴定、勘验和审查,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法官应秉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对证据进行合理评价,最终形成准确和公正的裁判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其基本工作程序是: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第一节受理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的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三章规定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不是纪检监察对象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受理的范围。

二、受理阶段的任务受理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节初步核实一、初步核实的任务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及时发现证据,不失时机地收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二、初步核实的要求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

要求做到:(一)迅速及时;(二)突出重点;(三)细致完备;(四)保守秘密。

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以防违纪人串供、毁证或制造伪证。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在纪律检查工作中,案件调查与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准确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纪律检查中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与方法。

一、案件调查技巧(1)确立调查目标:在进行案件调查前,需要明确调查目标,即明确要调查的问题、明确涉案人员以及问题的范围和内外因素等。

这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更好地组织调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及混乱。

(2)收集证据: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这包括收集书面证据、物证和口头证据等。

在收集证据时,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该采取多种渠道和方法,如依法调取有关文件、询问涉案人员等,以确保得到全面的证据。

(3)保护证据:在案件调查中,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

调查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和保存证据,避免证据遗失或被篡改。

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保密措施,以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4)审慎辨别:在进行案件调查时,调查人员需要审慎辨别证据的真伪。

这包括辨别虚假证据、伪造证据和误导证据等。

在辨别证据时,可以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专家的意见,提高辨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取证技巧(1)科学分析:在进行案件取证时,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

这包括案件的背景分析、证据链的构建和证据的分析评估等。

通过科学的分析,可以更好地判断证据的价值和意义,进一步查清案件的事实。

(2)规范操作:在进行取证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例如,遵循合法的搜查程序、采取合法的调取证据措施等。

规范操作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全面收集:在进行案件取证时,需要全面地收集证据。

这包括查找书面证据、调取电子数据和询问相关人员等。

要注意收集全面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可信度。

(4)保护个人权益:在进行取证工作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要规范询问的方式,确保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一、引言在司法领域中,案件调查和取证是确保公正和公平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可信度和可靠性。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和取证中的规范进行探讨。

二、案件调查规范1. 遵循法律程序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申请调查许可,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调查过程中应遵循法定权力范围,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2. 尊重人权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中不侵犯人权。

保护被调查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依法对待被调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行为举证。

3. 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案件调查的透明度和证据的可验证性。

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共享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以提高调查效率。

三、取证规范1.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或销毁证据。

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可靠。

2. 合法获取证据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依法取得证据,不能使用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应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正当渠道获取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 保存和管理证据取得的证据应妥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审查性。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应的规定将证据进行妥善分类、编号和存档,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并要防止证据遗失或损毁。

四、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的重要性1. 保护合法权益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的遵守可以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滥用职权或不正当干预。

2. 维护司法公信力遵守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可以提高调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3. 提高案件解决效率规范的案件调查与取证程序可以提高司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加快案件的办理进程,为当事人提供更及时的司法服务。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案件检查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案件检查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规定的“两指”,《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 规定的“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 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第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 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 括:物证、书证、证人证 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 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 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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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 据,查清违纪案件 事实的重要调查方 法。能否做好证人 的思想工作,使他 们能够实事求是地 向调查人员提供证 据,是决定案件检 查质量和效率的重 要因素
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
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4
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包括上级党委(党工委、
5 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
人、本级纪委负责人交办的。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 指在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的基础上, 对党员、干部或党 组织、国家行政机 关所犯错误事实的 性质的认定确实无
疑。
四、处理恰当
• 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 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 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 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 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 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 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二、实施调查
(一)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组会同被调 查人所在党组织 或行政机关负责 人与被调查人谈 话,宣布立案决 定,并提出应遵 守的纪律,要求 其人索取人证、物证,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 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 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 证据的全部过程。

案件检查的第一项职责和基本要求

案件检查的第一项职责和基本要求

案件检查的第一项职责和基本要求案件检查是司法系统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该过程承担着查明事实、保障正义的重要责任。

在案件检查中,第一项职责是确保证据的完整收集,并确保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案件检查的第一项基本要求是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调查人员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

他们不应受到任何政治、经济或个人利益的影响,而应仅仅根据法律和事实来进行调查。

其次,案件检查的第一项职责是准确收集和固定证据。

调查人员应当尽力将可能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齐备,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他们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证据被破坏、篡改或丢失。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正确的裁决和决策。

另外,案件检查的第一项基本要求是与相关当事人保持适当的沟通和合作。

调查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受害人、嫌疑人、证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并尊重他们的权利和意见。

通过与各方的合作,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并获取准确的信息和证词。

最后,案件检查的第一项职责是制作详尽和准确的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应将整个案件检查过程以及收集到的证据和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并根据法律和程序的要求,撰写完整、准确的调查报告。

这个报告将会成为案件进展和后续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准确无误。

总而言之,案件检查的第一项职责是确保证据的完整收集,并确保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需要调查人员保持公正和公平的态度,准确收集和固定证据,与相关当事人保持沟通和合作,并制作详尽和准确的调查报告。

只有在这样严谨的过程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义实现。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和立案机制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和立案机制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和立案机制司法部作为国家法律行政机关,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司法活动,保障公正司法的实现。

案件调查和立案是司法部工作人员重要的职责之一,在司法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和立案机制进行探讨。

一、案件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在司法部工作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首先,司法部工作人员需明确调查目的和主要任务,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力资源。

其次,他们需要准确掌握案件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二、案件调查的方法和技巧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运用一些方法和技巧,提高案件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首先,他们可以采用询问、勘验、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案件的情况和相关证据。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比如视频监控、电子取证等技术手段,获取更准确、客观的证据。

此外,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善于分析和研判案件的线索和关联,避免遗漏重要的证据和信息。

三、案件立案的要求和程序在案件调查的基础上,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立案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一环,司法部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循立案要求和程序。

首先,他们需要判断案件事实和涉嫌犯罪的性质,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需准备立案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清单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上级机关。

最后,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关法院,并配合法院的审查和审理工作。

四、案件调查和立案机制的问题与改进尽管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和立案工作中尽职尽责,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方面,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调查和立案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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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总体要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的“事实”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又规定一般程序中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调查原则。

行政法上有一个是罪责相当的法律思想。

也就是说当事人犯什么罪,我们就应当追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夸大、缩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这一思想,用在案件事实的调查上,就要求我们调查案件事实清楚,必须达到客观、全面和准确。

客观要求尊重事实,法律事实尽量靠近客观事实,偏差不能太大;全面要求调查涉及到违法行为并且能够影响行政处罚定性裁量的相关因素;准确要求事实认定能够通过语言、图片、录像等形式把案件事实反映出来,语言表达准确贴切。

而这里介绍“五何”要素来分析案件事实,是想告诉大家,我们调查案件事实应当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称为违法事实清楚。

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我总结一下,案件事实可引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这就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关于事实认定的具体要求。

查清“五何”要素,是查清案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所必须查清的案件要素。

也就是说我们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时必须查明以上五点事实要素,这也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的书写要素。

一、何人,即违法主体是谁。

这里强调的执法思想是:谁违法了,谁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我们就处罚谁?——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指向问题,法律矛头必须准确无误。

查清何人,是指查清该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这是我们认定违法事实的最基本的要素。

例如,环保部门有个案子,一家建筑公司负责承建了某地工商银行大楼的工程建设,该建筑公司委派张某作为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负责工地建筑事务,习惯称为包工头。

而环保局认为该工地应当缴纳排污费,向建筑工地下发了缴费通知书,可工地负责人张某拒不执行,而后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以该工商银行大楼建筑工地作为被处罚对象实施行政处罚。

该项目负责人张某认为,建总公司人行办公楼工地不能成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本案的处理对象应当是安陆市建筑总公司,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对象错误;同时安陆市环保局认定的排污费数额没有事实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

故此,要求法院撤销安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过行政诉讼后,法院认为,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该是该建筑公司。

该工商银行大楼建筑工地只是工程施工单位市建筑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同时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工地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所以被告处罚的主体错误。

(一)“何人”一般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首先应查清该组织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其单位性质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还是国家机关;其次应查清其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具体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职能范围、组织形式等情况。

一般可以根据单位的工商执照或者法人资格证书等官方证明文件来认定。

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首先要确定该单位的名称、性质、经营地址、单位负责人、获得审批许可的范围等基本情况,才能说明我们对违法主体的认定已经比较清晰和可靠。

关于其他组织的认定,我已经提及多次了,主要分九类。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2、对公民,首先应查清其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身份证件号、工作单位、住所或现住的地址以及文化程度等相关情况;其次,还应查清其是否属于办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如果办了营业执照,应查清其营业执照证件、注册时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情况。

关于个人合伙的单位,一般认定为所有合伙人为共同的违法主体。

关于个体工商户,对其营业执照上的项目必须全面审查,如果无效的,不以此作为认定标准,比如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应认定为个人。

(三)只有查清“何人”要素,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并最终确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1)以非法组织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时,因非法组织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应将其具备行政责任能力的投资人或开办人列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如,一个或数个行为人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的,就应处罚相关行为人,而不能以未经登记的企业名义作为当事人。

(2)违法主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时,因其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撤销案件;违法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时,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正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时,因其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也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撤销案件;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再次强调个体工商户违法的,应以经营者为当事人,并注明其登记的字号名称,而不应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直接作为当事人。

(四)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多人时,应查清他们之间的关系,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1)对以承包、租赁、挂靠等情形的,应将获得许可证书从事经营的行为人列为违法主体,同时应追究非法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件的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如果是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名义对外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以出租人作为责任主体。

如果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获得独立的营业执照的,应以其作为责任主体。

对于出租人非法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2)不能将履行职务行为的工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办理委托事务的代理人,错误认定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代理人,均设定了行政处罚的,就另当别论。

委托代理人只是受负责人的委托来协助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人,其不具有承担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行政责任,并不能代替违法主体。

只是违法主体的“代言人”。

(3)对于合伙共同从事违法经营的,应将其全部合伙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均列为当事人,不能仅将部分行为人认定为当事人。

共同就是共同的违法行为,共同的主观过错。

这样的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当然,不能将未实施共同违法行为但实施了同类违法行为的数个违法行为人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共同处罚。

二、何时,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

(一)两个期限——追诉时效和办案期限涉及到相关违法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以及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期内。

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卫生行政机关发现的,该违法行为便过了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追诉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包括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还要注意一个办案期限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上规定的办案时效,要求(1)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受理,包括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卫生检测、移送交办时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受理。

(2)受理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查处;(3)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作好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工作。

不然会违背行政效率原则和行政公正原则。

(二)违法行为的发案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的起始时间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有此案件只查清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却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在文书中我们一般会书写某年某月某日对某店进行检查发现某个违法情形,这只是发案时间,而当事人违法行为开始时间和持续进行的时间应当是影响我们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幅度和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比如,无证经营的案件,涉及到当事人什么时候开始无证经营,并且经营期间的营业收入是认定有无违法所得和罚款数额的重要因素。

因此,希望大家在调查案件事实的时候,要注意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持续的时间的调查,这是我们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据。

比如,同样都是无证经营的小吃店,违法经营期间的不同就可以作出不同程度的罚款幅度。

三、何地,指违法行为发生地。

——地域管辖权问题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地,对于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非常重要,也是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包括发生违法行为的具体的地点,位置。

比如,这样说:我们卫生执法人员张某、陈某在位于某市市区某街道某门牌号的某饭店的厨房内发现某种情形。

这是我们卫生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的最真实、全面的记载。

要注意: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止一处。

还有一些是分布在不同地点的,比如,监督一科查处的华康医药连锁公司销售标注特定保健功能字样的普通食品案,虽然发案的单位就是华康医药连锁公司,但是销售行为的发生地分别位于该公司下属的5个药店销售网点,也就是说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是5个药店的所在地。

四、何事,指构成何种违法行为。

——部门管辖权的问题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以及由哪个行政执法机关主管的问题。

因为行政执法机关都有自己的职能范围,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主管。

卫生行政机关查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违法行为的构成,一般界定是违反了卫生行政法律的条款的行为。

我认为违法行为应当是由违法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行政法律后果。

比如,某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从构成上讲,违法主体:某单位,不作为行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和国家卫生行政管理秩序。

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遵守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这里有个思想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当事人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认定其为违法行为,不得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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