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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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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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
国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不包括离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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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
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
国寿视力康复保险
凡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单位经眼科医师检查适宜进行视
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
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一、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

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

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

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二、陈女士宫颈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4月,投保人陈女士投保我司康宁定期保险15万元,投保年龄29岁。

2006年9月,门诊TCT示CIN3累及腺体,部分组织浸润,到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宫颈鳞癌。

经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三、蒋先生神经变性病高残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蒋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44岁。

2008年4月,被保险人因四肢麻木乏力、行走困难,到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发现四肢肌力明显增高,住院期间肌力持续增高,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出院诊断:神经系统变性病。

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为高度残疾。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3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四、廖先生食道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1 0月,投保人廖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48岁。

2007年6月,被保险人在梅县人民医院行纤维胃镜检查示食管中段鳞癌,到广医三院住院,行放疗+化疗,出院诊断:食道中段鳞癌。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黄女士左颊鳞癌重疾给付案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公司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修订稿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修订稿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险种类别: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颁发日期 99-06-16详细条款:康宁终身保险条款(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国人寿险种大全

中国人寿险种大全

中国人寿险种大全2010-08-05 11:55:20 关键词:中国人寿险种保险产品【摘要】中国人寿100多个险种为客户提供了多种选择和全面保障。

公司长期积累的寿险经验及精英荟萃的专业精算队伍,使得中国人寿在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始终走在市场的前列,许多创新产品填补了国内市场的空白,深化了保险产品的内涵。

以下为大家介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险种大全。

养老保险·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B型(分红型)·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国寿养老年金保险·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B)·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医疗健康·新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新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国寿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保险·国寿视力康复保险·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国寿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女性保险·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国寿母婴安康保险·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少儿保险·国寿阳光宝贝吉祥卡·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子女教育保险(A)·国寿子女教育保险(B)·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国寿少儿两全保险·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投资分红·瑞鑫两全分红保险(分红型)·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禧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保障保险·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国寿相知B卡·国寿瑞祥终身万能保险(B款)·国寿祥和定期保险·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国寿祥运定期保险·国寿全家福保险(B型)·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国寿简易人身保险·国寿安居定期保险·国寿祥瑞还本终身保险·国寿祥瑞终身保险·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意外伤害·健康吉祥金卡·吉祥钻石卡·国寿畅行卡·国寿E卡通--飞翔卡·吉祥无忧卡·安心馨卡·国寿安心天使·国寿安心卡·国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吉祥卡(A)·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整形外科手术安全保险·国寿吉祥卡(B)·国寿医疗急救保险·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辉煌人生保险·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国寿住宿旅客平安保险·国寿全家福保险(A型)·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中国公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国寿个人旅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家庭幸福保险·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国寿病员安康保险·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安乘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国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团体保险·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团体人身保险·国寿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国寿团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国寿团体终身寿险·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团体定期寿险·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旅意外保险·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国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团体年金保险·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国寿出境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保险·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生活津贴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国寿附加定期保险(A)·国寿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国寿附加定期保险(B)·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补偿金保险·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疾保险·国寿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国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国寿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国寿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津贴保险两全保险·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裕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1版)·国寿福瑞两全保险·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国寿如意两全保险·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因疾病而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康终20年+康宁定期20年(女性)

康终20年+康宁定期20年(女性)

健康综合保障计划书尊敬的客户:您好!常言道:晴带雨伞,饱带饥粮。

出发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遇到任何事情就能从容不迫,健康保险正是人生中的这种准备工作之一。

有了这种准备,假如身体不适,保险就变成现钱,使病有所医,康复有望,避免一人有病,累及全家。

健康身体,是人人所望,此时,保险就当储蓄,可作养老,又可福泽后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 万元,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15 万元,合同终止。

✧被保人一生平安,百年归老给付基本保额的300%即(重大疾病范围: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度烧伤、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严重重肌无力,等共20种)康宁定期的保障权益:✞医疗保障:70岁前拥有大病保险金共15 万元。

身故保障: 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给付15 万元身故保险金,康宁定期责任终止。

高残保障: 因意外或疾病高残给付重大疾病范围: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度烧伤、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严重重肌无力,共20种。

满期保障: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按所缴保险费64500 元(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单借款:交费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如需资金周转,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抵押借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② 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共同协议。

③ 通过此合同的签订,确保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获得适当的保障。

④ 合同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正式确认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同意履行相应义务。

b. 合同背景①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专为个人健康保障设计的长期保险产品。

② 本保险产品保障重大疾病发生时提供经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减轻治疗负担。

③ 甲方是保险公司,乙方是购买该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④本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包括保险费支付、理赔标准、责任范围等。

c. 合同的重要性① 合同保障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可获得保险赔付,减轻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② 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乙方的健康保障至关重要,签署时应特别注意理解条款内容。

③ 甲方通过与乙方的合同签订,承诺提供长期的保障服务。

④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双方确保了合同的履行与责任的界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与保障范围a. 重大疾病保障① 保险合同规定,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甲方将提供保险金。

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将参照《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明细说明。

③ 各种疾病的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单内的约定进行支付。

④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疾病的诊断证明,并配合甲方的理赔程序。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康宁定期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精品模板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精品模板

康宁终身保险(1999。

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险种特色1、保障范围广2、高额大病给付3、大病确诊立即赔付4、保费免交5、一旦投保,终身享有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知多少1、心脏病(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脑中风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癌症6、瘫痪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严重烧伤9、暴发性肝炎10、主动脉手术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国寿新康宁系列重疾险强势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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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老“两康”退市后老客户 的利益仍能得到保障。
中国人寿浙江省分公司有关 负责人表示,国寿会充分考虑老客 户的利益。 2006年新规定出台后, 当旧条款中的内容和保监会新规 定有差异时,国寿都会按照新的规 定来执行。
所 以 说 , 老 “两 康 ” 的 退 市 并 不会影响投保老客户的利益。
A 健康乐园计划
其三, 保险金的赔付可以减 轻家庭在重大疾病治疗时的额外 支出, 保险的保障作用得到了充 分体现。
其四, 我国居民储蓄占家庭金 融资产的比例一直很高, 老百姓都 希望“ 有病及时治、没病当存钱”,因 此也更喜欢选择康宁保险这样的长 期产品。
那么, 到底应该何时选择投保 重疾险呢?
保险专家建议, 保障类的保险 产品应该尽早投保、足额投保、全家 投保, 无法预期的风险也可能就会 在等待中噩梦成真。 越早参保重疾 险,参保的条件宽泛,缴纳的保费也 相对较低;如果到了年老时才购买, 不但条件限制严格, 且由于收入下 降对于保费的承受能力也降低。 如 果是终身健康险类的产品, 更是要 及早购买。这样在缴够年份以后,就 可以终身享受保障。
为什么很多老客户都怀念老 “ 两康”呢?
据介绍,在现行的费率下,老 “ 两康”无疑是市场上性价比不错 的保险产品。这是因为,老“ 两康” 是根据上世纪90年代的寿险生命 表、大病发病率、医疗水平及营销
成本来精算险种费率的, 也就是说 它在停售前依然在使用90年代的价 格来销售, 这是两款彻头彻尾的10 年前产品。 而消费者之所以觉得某 些现有的保险新产品价格提高了, 是因为寿险生命表更新了, 重大疾 病发病率也大大增加了。
住院报销
住院治疗报销最高5000元/年
住院补贴
补贴30元/天,最高5400元/年

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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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产品编码(险种代码)险种代码险种名称42重大疾病定期保险55个人养老金保险57个人养老金保险(88版)266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2014版)268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300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303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305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10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31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31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315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6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17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8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31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320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321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优享版)322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323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25国寿附加福瑞安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338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39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1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342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343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405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411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412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13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415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416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17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420国寿鸿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423个人养老金保险(旧版)425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425康宁终身保险( 2007 版)426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426康宁定期保险( 2007 版)427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428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B型)429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B型)430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431国寿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432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433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434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435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436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B款)437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438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439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442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443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449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53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454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455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457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458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460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461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462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463康宁终身保险464康宁终身保险465康宁定期保险466康宁定期保险472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473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474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75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478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485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86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487国寿鑫裕护理保险488国寿鑫裕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89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491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492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493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98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499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500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502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50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505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507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508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B款)509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C款)510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511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512国寿防癌疾病保险513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515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517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18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18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19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铂金版)520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豪华版)522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523国寿恶性肿瘤疾病保险524国寿祥意终身寿险525国寿颐享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26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531国寿康宁宝贝少儿两全保险532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533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534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546国寿祥瑞终身寿险548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552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553国寿鸿福至尊年金保险(分红型)554国寿鑫悦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555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559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560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564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565国寿福瑞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578国寿盛世传家终身寿险602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603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60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05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60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610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条款611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条款612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613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14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618国寿安翔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61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619国寿附加瑞鑫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620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621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622国寿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23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2007修订版)624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625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626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B款)627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62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629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0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1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2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33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4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5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636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637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638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639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640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641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42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43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4国寿附加绿舟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5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46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64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648国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649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651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65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65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65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55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56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57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658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659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08版)660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661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662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66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64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665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66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667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668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67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673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675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676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7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78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67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680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81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2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3国寿附加定期寿险(A款)684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685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86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687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688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89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690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1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692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9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694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695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696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97国寿绿舟定期寿险698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699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70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701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2国寿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3国寿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704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05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706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707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708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709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0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1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712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713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714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715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16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717国寿病员安康意外伤害保险718国寿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719国寿附加补偿金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20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21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723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724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727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728国寿非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29国寿家政服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36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1版)738国寿安宁骨折意外伤害保险739国寿旅行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740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4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742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43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46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747国寿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749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752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56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757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0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761国寿附加长久呵护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2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766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769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770国寿附加祥和定期寿险(2014版)772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773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A款)774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B款)775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C款)776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D款)777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E款)778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779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781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785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790国寿长城二号军人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797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798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800国寿金盾二号武装警察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802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B款)80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805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特定疾病保险(B款)807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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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250元)激活卡kc3英才卡B(JS60元)激活卡kc4吉祥卡C(JS200元)激活卡kc5吉祥卡C(JS258元)激活卡kc6吉祥卡E(JS1000元)激活卡kc7全家福A(JS300元)激活卡kc8全家福A(JS500元)激活卡kc9英才卡B(JS150元)激活卡kd1英才卡B (JS120元)激活卡kd2清单汇交件(2013版)kd3安心卡kd4吉祥卡B680kd5安康卡Akd6安康卡Ckd7安康卡Dkd8英才卡Gkd9英才卡G(JS100)ke1急救卡Ake2康福卡Ake3安心贷Ake4安心贷Bke5康福卡Bke6康福卡Cke7康福卡Dke8康福卡Eke9英才卡B(80元)kf1全家福卡B(JS260元)kf2英才卡B款(JS88元)kf3安心卡F(JS360元)kf4安心卡G(JS100元)kf5安心卡H(JS360元)kf6百万驾乘卡A(JS10元)kf7百万驾乘卡B(JS200元)kf8安心卡(A款)(JS160元)kf9吉祥卡(C款)(JS200元)kg1英才卡(B款)(JS150元)kg7安心卡A(JS360元)kg8吉祥卡B(JS1200元)kh3安心卡H(JS360元)ki8百万驾乘卡A(JS10-E)kj1吉祥卡A(JS60-E)kj2吉祥卡B(JS600-E)kj7新一代团销-团单kj8新一代团销-建工险kj9新一代团销-清汇R10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女性特定疾病保险R13国寿附加鑫享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S0888鸿利终身保险97版S0999鸿福终身保险97版S0999鸿福终身保险(97版)S1066鸿运A型保险97版S1166鸿运B型保险97版S1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7版S1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7版S14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两全保险S15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7版S16简易人身保险97版S19生命绿荫终身保险S25关爱生命女性疾病AS26关爱生命女性疾病BS2888鸿利终身保险98版S2999鸿福终身保险98版S2999鸿福终身保险 (98版利差返还型)S3066鸿运A型保险98版S3166鸿运B型保险98版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98版利差返还型) S3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S3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是保费的整数倍S35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8版S36简易人身保险98版S37独生子女两全保险98版S38个人购房贷款定期人寿保险98版S39国寿如意两全保险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S40国寿英才少儿保险S42康宁终身保险S43康宁定期保险S44福寿安康保险98版满期金额不是保费的整数倍S48安居定期保险S49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S50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S51祥和定期保险S52祥运定期保险S53祥瑞终身保险S54祥瑞终身还本保险S55国寿福瑞两全保险S56国寿福馨两全保险S57国寿少儿保险S63国寿鸿盛终生保险S6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S66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S6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S70国寿鸿瑞两全保险S72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S73国寿鸿盛终身保险(2003版)S75国寿鸿祥两全保险(2003版)S76国寿鸿宇两全保险S77国寿鸿鑫两全保险S78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S84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S89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S90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S91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S93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S95国寿祥福定期寿险SA5国寿鑫彩一生年金保险SA888鸿利终身保险(97版)SA999鸿福终身保险SB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SB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SC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SD2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SD6国寿鑫享鸿福年金保险SD8国寿福终身寿险(优享版)SD9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优享版)W01简易人身保险W02福寿安康保险W05个人养老金保险Y05鸿寿养老金保险97版。

新康宁终身保险

新康宁终身保险
产品特色
银行、邮政代理产品,是一种集保障、储蓄、投资三种功能于一身的新型保险。保险公司保证除固定利益不受影响外,还将在每一保单年度末,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向客户派发红利。
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名称
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险种类别
养老保险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
不限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3年、5年、10年、20年
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
产品名称
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
险种类别
医疗健康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
七十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
趸缴,10年缴,20年缴
保险期间
终身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过专科医生明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期间
终身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1.本合同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年金的,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年金,本合同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终止。

康定+意外+住院+综合+津贴

康定+意外+住院+综合+津贴
健康人生
老师,您好:
您好!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在预料之中,即把握好现在,没有人能说得清楚明天会怎么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健康、幸福、温馨的家庭是创造出来的,在商海中拼博是为了提供给家庭最好的生活,实现人生价值。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财富,没有健康的体魄,我们无法享受生活的乐趣。根据您的情况,我为您量身设计了一份健康保障方案如下:
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于70岁前身故,本公司给付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终止。
康宁定期: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领取祝寿养老金16900(10年),19600(20年)元,本合同终止。
重疾介绍
康宁定期重大疾病的20大类疾病: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肝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双目失明10.瘫痪1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2.严重脑损伤13.严重帕金森病14.严重Ⅲ度烧伤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7.主动脉手术(包括胸、腹主动脉手术)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20.严重重症肌无力.
中国人寿
被保险人:您的女儿性别:女年龄:0岁
商品设计
康宁定期交费10年年交1690元保障100000元
交费20年年交980元保障100000元
附加住院医疗交费1年年交275元保障5000元
附加意外伤害交费1年年交50元保障10000元
定额给付医疗交费1年年交375元保障5000元
重疾保障
大病保障:保单生效180天后初患大病凭医院诊断书,给付大病保险金100000元。交费期间内患大病免交以后各期保费,本合同终止。
定额给付医疗:最高赔偿5000元。
附加功能

保险

保险

满期保险金
8
卖点分析
保费低廉、 保费低廉、定期还本 有病保病, 有病保病,没病养老 与单位的医疗报销不相抵触, 与单位的医疗报销不相抵触,一经确诊 立即给付,无需医疗发票。 立即给付,无需医疗发票。 交费方式灵活。 交费方式灵活。 花小钱办大事,合理补充。 花小钱办大事,合理补充。 利息换保障, 利息换保障,本金换养老
康宁终身保险
投保年龄: - 周岁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终身
投保范围 缴费方式
趸缴(一次性缴清) 趸缴(一次性缴清) 期缴:年缴、 期缴:年缴、半年缴 期缴的缴费期: 期缴的缴费期:
10年或20年 10年或20年 年或20
1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身故保险金责任 高残保险金责任
十大重疾、 70周岁 十大重疾、至70周岁 高残、 高残、 身故
11
两康险比较(二)
险种 康宁 终身 康宁 定期 险 种 卖 点 适合人群
缴费低、 保障全面、保额一赔三。 缴费低、 保障全面、保额一赔三。终身 享有保障、投保范围广(70岁以下即可) (70岁以下即可 享有保障、投保范围广(70岁以下即可)保费 豁免、保费自动垫交、保单借款、 豁免、保费自动垫交、保单借款、可转换权 减额交清。 益、减额交清。 保到70 70岁 保障高 、保到70岁。保费低且无息退还 全部保费、提高人身价值。保费自动垫交、 全部保费、提高人身价值。保费自动垫交、 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减额交清。 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减额交清。
健康时可以少喝一瓶酒, 健康时可以少喝一瓶酒,生病时无法少 吃一片药。 吃一片药。
17
疾病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
庞大的 医疗费用
有啥也别有病 缺啥也别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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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定期保险康宁定期保险条款条款条款(2007修订版)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第六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因疾病而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第五条四款中的满期保险金按本条所述现金价值的余额退还。

第十第十一一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第十二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进行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第十三三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第十四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第十五五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第十六六条 借款借款借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

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第十七七条 欠款扣除欠款扣除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第十八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住所或地址变更住所或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十条 年龄计算及年龄年龄计算及年龄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性别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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