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含义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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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含义的讨论
早在1911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斯·熊彼特(J.A.SchumPeter)就注意到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他的创新概念包括的范围很广,既涉及到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又涉及到非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如组织创新等。他把创新概括为五种类型:第一,生产新的产品;第二,引人新的生产方法、新的工艺过程;第三,开辟新的市场;第四,开拓并利用新的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供给来源;第五,采用新的组织方式。
熊彼特所描绘的五种创新,按照现在的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三大类:一是技术创新,包括新产品的开发,老产品的改造,新生产方式的采用,新供给来源的获得,以及新原材料的利用;二是市场创新,包括扩大原有市场的份额及开拓新的市场;三是组织创新,包括变革原有组织形式及建立新的经营组织。
自熊彼特于 20 世纪初提出创新概念和理论以来,技术创新经历了50年代和60年代的开发性研究、70年代至80年代初的系统研究和80年代至今的综合研究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学术界对于技术创新的定义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定义的范围。狭义的定义仅限于与产品直接有关的技术变动;广义的定义则包括产品和工艺,甚至于有人把非技术性的创新也包括在技术创新范围之内,如组织创新、制度创新。
2、关于技术变动的强度。有人主张只有技术的根本性的变化才是创新;另一些人则主张既包括技术的根本性变化,也应包括技术的渐进性变化。
3、关于新颖程度。有人主张技术创新只限于“首次”,另一些人则主张创新的扩散性应用(即在世界上不算“新”,但在某一国家或地区仍然是“新”的)也应包含在内。
不管持何种观点,有一点认识是共同的,那就是技术创新都必须实现商业化应用。根据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技术创新的范围包括产品和工艺(过程),但不包含非技术性创新内容;技术变动的强度不仅包括根本性变化,也包括渐进性变化;新颖程度既包括首次创新,也包括创新的扩散性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