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作者:李妍
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08年第12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出台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但个人破产制度却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这使得许多社会问题难以解决。未来我国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赋予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同等的破产能力,彰显法律公平之价值。
关键词:个人破产;消费者破产;人格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不是完整的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残缺也会导致其他法律制度在体系上的不完整。新《破产法》将自然人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不能不算是个小小的缺憾。笔者认为,在中国实行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亦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
1个人破产制度中“个人”范围的界定
对“个人”的含义界定问题,即个人破产是否应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的问题。我国学术大致有如下两种倾向:一为商人破产主义。即仅对从事营利活动的商自然人适用破产制度,而对一般消费者则不适用破产法调整。另一种意见就是一般人破产主义。个人破产不仅包括商自然人,还应包括一般消费者。即认为应赋予所有自然人在内的一切债务人都具有破产能力。
商人破产主义者认为,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也未建立,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可能出现大量破产逃债欺诈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秩序。而一般人破产主义者则认为,目前在许多大城市中,银行贷款一半以上是向自然人发放的,自然人丧失清偿能力需要破产法调整的问题已十分突出。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有利于规范解决目前的债务清偿混乱现象,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普遍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各国破产立法的惯例,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只有将自然人都纳入了破产法调整,才能够利用该法的特殊制度规范解决实践中的种
种逃债欺诈行为,如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行为或损害公平清偿行为,并追回财产。此外,对债务人的免责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那些无违法行为的债务人对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的债务才能获得免责。
2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构建
新《破产法》引进了一系列的先进理念与思想,在诸多方面实现了重要的制度创新。此前,国有企业的破产是一种“政策性破产”,某种程度上这是有违市场逻辑的,而新的破产法则在企业职工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并着重强调企业重整制度,这是立法者集体智慧的体现。然而,这部破产法,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尽管使用范围有所扩大,但是,仍是一部“企业破产法”。自然人再一次被排除再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显然,这削弱了破产法的完整性。
2.1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可能性
对于破产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与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因此也就不适宜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笔者认为,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时机成熟与否都是相对的。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就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就不能偿还这部分制定偿还计划,在计划的偿还期内一是促使债务人积极采取措施偿还债务;二是对其不正常消费进行限制;三是超过一定期限后,对于善意的债务人就所剩余债务予以豁免,使之得到解脱。实施这一制度需要有一套相应的管理人制度相配套。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已经确立并具有了一定的实施经验。因此,将这一制度延伸到个人破产制度中应是自然而然的事。
第一,消费者强大的购买力及其债务危机的客观存在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基础。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状况看,出现了一大批的“房奴”、“卡奴”等“负翁”族,当一部分人因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陷入债务危机之中,而数个债权人同时要求清偿债务时,自然人便产生了经济上的破产可能。
第二,随着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的健全和银行票据交换电子化水平的提高,支票、汇票、信用卡等结算支付方式代替现金作为生活消费的手段已是大势所趋。信用制度的发展使国家对各种经济主体的监督管理方式和水平产生重大改观,这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确定提供了现实操作的可能性。
最后,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使非法人企业的财产管理逐渐规范,对其财产的管理、监控变为可能,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条件。
2.2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必要性
2.2.1超前消费成为一种潮流,使得消费者破产的情况不可避免,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我国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启动消费内需的政策,鼓励消费,为社会消费提供信贷。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我国已经进入负债消费时代。透支未来的消费观念实际上把人变成了消费奴隶,一旦出现大的经济动荡或家庭发生变故,消费者就有可能破产,无法还贷。
2.2.2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保护金融稳定。
从保护金融市场稳定的角度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限制过渡消费,减少不良贷款;加速金融资金周转,并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
2.2.3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弥补现行民诉法上相关规定的不足。
破产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在破产状态下全体合法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共同满足。而民事诉讼程序却难以实现“全体债权共同满足”的要求,希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自然人的全体或大多数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概率就会很低。
2.3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构建
2.3.1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和合理的财产扣押范围。
美国1898年《破产法》的核心是对于诚实的债务人立即无条件地免除其债务。但消费者们却利用这一规定大肆刷卡消费,使得银行信用卡发卡机构不得不因此背负巨额损失。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美国颁布了新的《破产法》。新《破产法》不仅提高了申请破产的门槛,还改变了过去“一旦破产债务归零”的做法。
中国,一个信用体系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其社会信用程度整体不高,设置一个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可有效避免破产案件的大量发生,减少破产案件对社会生活和人们心理所造成的强烈冲击,也可防止消费者为了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笔者认为,应对申请破产的事由做出严格规定。即规定只有在消费者个人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无力按期偿还债务时,方可申请破产。
2.3.2确立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