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推理概念划分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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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回溯推理的定义,逻辑学界众说纷纭,认识还不统一,在表述上

也有一些差异。具体表述有:

定义一:何应灿的《逻辑学引论》认为:“回溯推理就是结果推导原因的思维过程。”

定义二:傅季重的《哲学大辞典·逻辑学卷》认为:“回溯推理就是由某个已知事实的命题推出导致该命题成立的理由的推理。”

定义三:李延铸的《回溯推理的逻辑结构与逻辑性质》认为:“回溯推理是揭示已知事实相关性范围的逻辑方法。”

定义四:波兰逻辑学家乔姆宾斯基在《法律应用逻辑》一书中认为“推理的

结论不是从前提推导出来的,而是恰恰相反,它的前提却是从结论推导出来的。”

}i国内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杜汝辑教授、江天骥先生等人。

定义五:周安平在《论回溯推理》一文中认为:“回溯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它是依据思维者的背景知识,借助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由后件

出发过渡到前件的逻辑推理。”

定义六:德国学者克劳斯在《形式逻辑导论》一书中认为:“回溯推理是依据推导关系由推断推测理由的非归纳的或然推理。”

定义七:黄浩森、朱武在《刑侦专业形式逻辑》一书中认为:“回溯推理又叫溯源推理,我们可以在两种意义上来理解逻辑学上这个术语。狭义回溯推理则

是指从事物的结果推断原因的一种思维方法,而广义回溯推理则是根据事物发展

过程所造成的结果,推断形成结果的一系列原因的整个逻辑思维过程。”。) 其他的定义还有:

定义八:“回溯推理是从已知事实出发,结合推论者的背景知识,借助充分

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由后件出发过渡到前件的一种非归纳的或然性推理。”

定义九:“溯因推理是指根据某事物现象的特征去推测该现象的原因的逻辑

方法。”

定义十:“回溯推理是从已知的结果追溯性地探索其发生的原因或者条件的

推理,其结论是或然的。”

定义十一:“回溯推理是指关于某个已知事实的判断,推出可以导致该判断

理由的推理。”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回溯推理的界定方法尽管多种多样,但不同观点中有一个共同点,即规定了“回溯推理具有思维过程的逆向性和结论的或然性”,这是回溯推理的根本特点。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回溯推理是指从已知的结果

出发,根据有关规律性知识来推测这一结果产生的原因或者条件的推理,其结论

是或然的。其推理形式为:

q

如果p则q

所以可能p

其中:“q”表示已知的结果或当前事实;“如果p则q”表示有关规律性知

识;“p”表示使某种结果得以产生的原因或条件。本文之所以对回溯推理作以上

的定义,是因为已知的结果即可能是某些原因引起,也可以是由相关的条件导致。

其思维过程是:首先有某一事物的结果,然后根据该事物的因果联系或条件联系

的知识进行推论,最后断定产生该事物现有结果的原因或条件。

我们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什么是回溯推理:当正在播放的电视机画面突然消失时,借助于一般科学知识,我们能推测出这一结果的出现可能有着以下原因,有可能是电源接触不好,有可能是电视机出现故障;有可能是电厂停电等。由此可见,多种不同的原因均可导致电视机画面突然消失。这个推测的思维过程所运用的就是回溯推理。在诸多原因中,对其中任何一个原因的猜想,都是一种回溯推理。上例的推理过程可整理为:

已知事实:电视机画面突然消失。

一般规律性的知识:如果电源线接触不好,那么,电视机的画面就会突然消失;如果电视机出现故障,电视机的画面就会突然消失;如果电厂停电,电视机的画面就会突然消失;

结论:电视机画面突然消失的原因可能是电源线接触不好,可能是电视机出现了故障,也可能是电厂停电,也可能是……。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能运用到回溯推理的情形很多,甚至可以说,是其必不可少的一种推理形式。如江面上发现了一具浮尸,借助于一般科学知识,我们能推测出造成这一结果产生的几种可能原因:自己跳水自杀淹死,他杀后被抛入水中,等等。这个推测的思维过程所运用的也是回溯推理。即人们根据“如果有人跳水自杀身亡,那么江面上就会出现浮尸”这一因果联系的知识,推断出“死者可能是跳水自杀淹死的”结论;或者根据“如果有人被杀后抛入江中,那么江面上就会出现浮尸”这一因果联系的知识,推断出“死者可能是他杀后被抛入水中的”结论等。

特征

回溯推理是现实生活中运用得非常广泛的一种推理形式,同其它推理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征:

一是回溯推理起点的可知性。

由有关已知事实而构成的命题是整个回溯推理的逻辑起点。由于回溯推理的

目的就是要寻找某个或某类事物现象产生的原因,因而不可能没有根据。这个根

据就是由已知事实而形成的命题,而不是主观臆造或推知的事实(即逻辑值待证

的命题)。在实际推理中,必须以由有关事实而构成的命题为依据,这样才能保证

整个回溯推理所得出的结论具有真实可靠性。

二是推理过程的逆向性。

回溯推理是从已知事实出发,借助相关知识,去推导使已知事实产生的原因

或条件,即由最终的“果”往回追溯使其产生的最初之“因”。它是“由果溯因”,

而非一般的“由因溯果”。例如,医生运用回溯推理为病人寻找病因,刑警利用

回溯推理建立侦查假设,其中逆向思维都起了很关键的作用。推理过程的这种逆

向性,或反向性,是回溯推理不同于其他推理形式的最显著的特征。

三是推理规则的非严格性。

前面已提及,在演绎逻辑规则中,对P}q这一形式,必须严格遵循演绎推理规则,肯定后件就不能肯定前件;而回溯推理的形式恰好相反,形式上类似于

演绎推理通过肯定后件去推导前件。正如皮尔斯所说的,“外展法很少有逻辑规

则的约束”。。)

四是推理结论的或然性。

从因果联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来看,由于导致某一事物结果产生的原因往往

都不是单一的,因而针对某一既定事实(结果)而形成的命题,运用回溯推理可得到若干不同的结论,在所得出的这些有关原因的结论中有的可能是产生事物的

真原因,有的则不是,即由真实的前提不一定能获得真实的结论。例如,如果仅

凭一个人戴近视眼镜就推断是因为“他读书多”,这个结论就不能说是真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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