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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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复习资料 自考

2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复习资料 自考

2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自考2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一、概述1、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经济交易中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税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有约必守、合法性、效益最大化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基本准则,被广泛遵守和执行。

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规则、国内立法等。

这些法律渊源为国际经济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国际贸易法1、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用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工具。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包括FOB、CIF、CFR等。

2、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球贸易的重要国际组织。

它通过制定国际贸易规则、解决贸易争端等手段,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主要形式。

合同中应明确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交付方式、质量检验等内容,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的形式:国际投资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

直接投资是指一国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等形式进行的投资;间接投资则是指一国企业购买他国企业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从而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形式。

2、国际投资的法律风险:国际投资面临着多种法律风险,如东道国政策变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环境保护要求等。

投资者需要认真评估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当国际投资中发生争端时,可以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

常见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诉讼等。

四、国际税法1、国际税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税法是一门研究跨国税收问题的学科。

它涉及到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

2、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两国或多国之间签订的关于税收事项的协议。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方面的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原则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了解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等。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投资协议:了解国际投资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投资者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式,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的作用和程序。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

2.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了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

在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12341234512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资本主义固有矛盾激化,经济危机恶性循环,为了解决矛盾,国家开始直接对经济进行干预和管理,而国家对其经济进行干预和管制,又必然导致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为了缓和与解决各国经济利益的尖锐冲突,国家就通过双边和多边条约来协调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并建立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

这样,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国际经济关系,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中世纪后期出现的是《海事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

19世纪后,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原因有生产的国际化、国际贸易的发展、原有民商法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19世纪末至二战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等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重要渊源23《WTO协定》等1231《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在采用分流制的国家里,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一般只在其本国内具有效力,但也有的法律可以适用于特定的境外行为,如反垄断法。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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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三)、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1、《海牙规则》——重视承运人的权利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中国《海商法》主要内容列表对比如下:
二、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9年《华沙公约》——我国加入
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我国未加入)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2、损失的种类
实际全损
全损
损失推定全损:商业全损(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部损
单独海损: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损失
索赔时效:2年。

第二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现金、票据(支票、本票、汇票)
2、票据的种类
(二)
1、 汇付(顺汇)—付款人开立汇票
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信汇、电汇和票汇.
(一)、关税税率
(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三)、保障措施
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贸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
(二)、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三)、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四)、关税措施制度
第六章、国际经济法其他(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五)、西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笔记 习题自考讲义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笔记 习题自考讲义

【主编】陈安【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第六章国际投资法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八章国52际税法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单项选择题1.散见于某些间接记载中的____,是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一种渊源和一个组成部分。

(B)A.万民法B.罗得法C.罗马法D.康索拉多海商法典2.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是(A)A.公元前在地中海沿岸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B.中国秦汉时期形成的一些不成文的商事规则C.公元以前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D.公元初年在北欧形成的一些商事习惯法3.____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问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其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

(A)A.萌芽B.发展C.变革D.转折、更新更多资料请联系QQ12731145684.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A)A.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B.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C.企业集团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D.地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5.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C)A.国家B.大托拉斯C.私人D.国家联盟6.汉萨联盟的主要目的在于(B)A.联合各成员国积极进行对海外的殖民扩张和掠夺B.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C.加快本地区各城市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进程,实现经济一体化D.在本地区建成一个经济自由贸易区7.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的法律规范是(B)A.《康索拉多海商法典》B.“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C.“友好通商航海条约”D.罗得法8.《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属于(D)A.近现代国际习惯法B.双边国际商务条约C.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D.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9.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作品的版权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实行国际性的共同保护的公约是(C)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日内瓦公约》10.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收费、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的专题公约是(B)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日内瓦公约》11.1924年签订的《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专门对海上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公约通常简称为(D)A.“华沙公约”B.“伯尔尼公约”C.“日内瓦公约”D.“海牙规则”多项选择题1.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有(ABCDE)A.国家政府B.国际组织C.个人D.法人E.自然人2.关于国际经济秩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E)A.它通常指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的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B.它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C.它的建立和变迁主要受控于国际大国的意志D.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E.国际经济法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3.中世纪,被用于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有(BCD)A.万民法B.康索拉多海商法典C.汉萨法D.维斯比法E.罗得法4.以下属于早期的国际商事法的是(ABCDE)A.阿马斐法B.比萨法C.奥列隆法D.维斯比法E.汉萨法5.下列关于汉萨联盟的表述正确的有(ABE)A.它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B.它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C.它是14~17世纪期间东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2商业、政治联盟组织D.它出现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E.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6.关于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DE)A.对于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和财富源泉的取得可以采取征服、先占、时效的形式B.其各种条约、协定和国际习惯或惯例都贯穿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C.其国际行为规范或行动准则,是与当年国际的强弱实力对比相适应的,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D.这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关系,并非处在全然“无法律状态”,而是处在恶法统治状态E.这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法关系,并非弱肉强食“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时代,而是弱肉强食本身“合法化”的时代7.下列关于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和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叙述,正确的有(ABD)A.它们的内容和范围相当具体和狭小,具有特定的专题性或专项性B.它们主要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关系C.它们对缔约国政府不具有法律拘束力D.它们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E.它们大都是由国际性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制订的8.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经济法发展阶段出现的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是(ABCDE)A.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B.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C.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D.1975年的洛美协定E.国际砂糖协定更多资料请联系QQ12731145689.20世纪初特别是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各种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层出不穷,以下属于这一时期的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的有(BCDE)A.1929年的《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B.1902年、1931年以及1937年先后三度签订的国际砂糖协定C.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D.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E.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10.在国际经济法所经历的萌芽、发展和转折更新三大阶段中,在发展阶段出现的国际商务惯例有(ABDE)A.《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B.《华沙一牛津规则》C.《托收统一规则》D.《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E.《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近现代民族国家国内商事立法的滥觞是(CD)A.1807年《法国民法典》B.1900年《德国民法典》C.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D.法国1681年《海商条例》E.1911年《瑞士民法典》12.1944年7月,在美国参加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的45个国家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主旨是(AC)A.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货币和金融方面的国际合作B.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C.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相对稳定和自由化D.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E.促使国际经济一体化简答题目录1.简述国际经济关系。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n to nal Economic Law: Key PointsI。

Basic Principles of nal Economic Law1.Principle of nal Economic Sovereignty2.Principle of XXX3.Principle of XXXII。

Subjects of nal Economic Law1.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XXX2.XXX3.XXXIII。

nal Commercial CustomsXXXWarsaw-Oxford RulesXXXIV。

Scope of n of United XXX for the nal Sale of Goods (CISG)A。

Scope of n to Subjects1.The sale of goods must have an nal character.2.The contract of sale must have a n with one or more of the XXX.XXX1.XXX to the sale of goods.XXX1.Sales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2.ns3.XXX4.Sales of stocks。

shares。

investment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5.Sales of ships。

vessels。

hovercraft。

or aircraft6.Sales of electricityV。

XXXFOB: Free on Board。

Risk of loss passes to buyer when goods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shipCIF: Cost。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国家干预经济*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

如,美、英、德、日本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

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6)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6)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国外进⾏的以营利为⽬的的⼀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投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分类。

如按投资者主体可分为政府(官⽅)投资和私⼈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这些分类的⾓度不同,强调的重点也不同,实际上各种分类是彼此联系,相互交叉的。

我们这⾥主要介绍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这两种类型。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国的私⼈投资者以营利为⽬的,将有形资产或⽆形资产投资于外国的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直接控制权的经营活动。

直接投资最典型的特点是投资者对资本的使⽤有控制权,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决策权。

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资本运动的基本形式,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

随着⽣产国际化趋势的⽇益加强,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直接投资更为国际社会所注⽬。

直接投资的具体⽅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 1.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的⽽取得其股份,或收购、兼并外国原有企业; 2.在外国创办独资企业,或与东道国投资者联合设⽴合营企业; 3.在外国新设分⽀机构,如分公司、分⽀店等; 4.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 5.BOT(BUILD-OPERATE-TRANSFER)投资,即“建设—经营—移交”。

这是⼀种新兴的直接投资⽅式,1984年在⼟⽿其⾸次出现。

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资项⽬公司签约,由项⽬公司筹资建设基础设施项⽬,项⽬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费、服务费,回收投资并获利。

协议期满,该设施所有权⽆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投资⽅式。

(⼆)间接投资(Indirect Investment) 所谓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资本的接待来完成资本跨越国界的转移,主要包括⼀国政府或国民对外进⾏的证券投资和贷款,也包括国际⾦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2)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2)

第⼆章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节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的⼀般原则,合同的成⽴需要双⽅当事⼈的意思表⽰⼀致。

尽管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不同,单就实质来说,不外乎两个⽅⾯:⼀⽅提出订约建议,另⼀⽅表⽰同意。

通过这两个⽅⾯来确定当事⼈是否达成意思表⽰⼀致。

因此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般通过要约和两个⽅⾯对合同的成⽴作出规定。

(⼀)要约 1要约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凡向⼀个或⼀个以上特定的⼈提出订⽴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有在其要约⼀旦得到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根据这项规定,要约应符合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个或⼀个以上特定的⼈提出。

要约是由要约⼈(Oferer)向受要约⼈(Oferee)发出的。

这⾥所谓特定的⼈是指受要约⼈须为特定⼈,即在要约中应指明受要约⼈的姓名或公司的名称。

此项规定的⽬的是将要约与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区别开来。

要约邀请是向他⼈发出的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发出要约邀请的⼀⽅⼀般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如寄送价⽬表,刊登的普通商业⼴告等等。

(2)要约的内容必须⼗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般应包括拟将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的⽇期和地点以及付款⽅式等,以便⼀旦为对⽅,就⾜以成⽴⼀项有效的合同不致因⽋缺某项重要条件⽽影响合同的有效成⽴。

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货物的名称;明⽰或默⽰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法;明⽰或默⽰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法。

(3)要约⼈在要约中应表明其在对⽅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2要约⽣效的时间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其到达受要约⼈时⽣效。

所谓要约⽣效,是指从此时起,如果受要约⼈对要约作出,要约⼈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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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3、国际经济组织三、国际商事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附: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CFR——“成本+运费”、目的港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CIP——运费、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目的港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

(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九、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用更为迅捷的方式将撤回承诺通知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从而使承诺通知自始不能发生效力。

十、卖方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1)交付货物;(2)提供有关货物的单据;(3)品质担保义务;(4)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义务。

十一、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十二、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十三、违约救济方法(1)解除合同(2)损害赔偿(3)实际履行卖方的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2)给予宽限期(3)解除合同(4)订明货物规格(5)损害赔偿买方的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2)给予宽限期(3)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4)解除合同(5)减价(6)损害赔偿【(7)部分货物不符时(8)提前、超量交货时 P115】十四、提单的作用(国际货物运输)(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运;(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提单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十五、提单的分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2)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类:可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3)按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对货物的外表加批注分类: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4)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与提单相比,海运单也具有提单的多种作用,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十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适当和谨慎的管理货物十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承保的损失(1)全部损失(实践全损、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2)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十九、信用证(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又称开证人。

开证申请人一般即为买方。

(2)受益人: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并享受该证利益的人。

(3)交易原则:信用证自治原则(4)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二十、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不歧视待遇(1)最惠国待遇的特点:多边的、普遍的、无条件的(2)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等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国内的待遇二十一、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1)存在倾销进口(2)国内产业收到实质损害(3)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正常价值有下述几种计算方法:(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对第三国出口价格和推定价格(也称结构价格)(2)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其正常价值肯能采取替代国方法确定二十二、补贴的类型(1)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2)可诉补贴(3)不可诉补贴二十三、服务贸易方式(1)跨境提供(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二十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1)最惠国待遇(2)其他一般义务与纪律1.透明度2.相互承认标准3.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4.国内管理二十五、《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1)最低保护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最惠国待遇原则(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二十六、《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1)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品外,如作品的保护期限不按自然人的有生之年计算,则该期限自作品经授权出版的年度年终起不少于50年,或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经授权出版,则自作品完成年度终起50年。

(2)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自该固定或表演完成年年底起算,至少应不低于50年。

(3)对广播组织提供的保护期限,自广播播出之年年底起算至少20年。

(4)商标首次注册的保护期和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少于7年。

(5)对工业设计提供的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

(6)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低于20年。

(7)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自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进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接收方在特定区域内取得的使用权限,可以将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三类。

二十八、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国际投资)(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2)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3)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

二十九、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1)税收鼓励措施;(2)财政性金融支持;(3)信息和技术援助。

三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主要有政府公司、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等。

例: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日本——通商产业省贸易局德国——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三十一、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范围征收险、外汇险(禁兑险)和战争险(对政府违约险提供担保的国家较少,通常只是附属于征收险项目或在特殊情形下才予以承保)三十二、合格的投资者(1)美国:美国《海外投资援助法》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者根据美国联邦法或州法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社团,并且其投资至少为51%为美国人所有,或者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

(2)日本:日本法律规定,合格的投资者为日本公民或日本法人。

(3)德国: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没有住所或居所的公司或社团。

三十三: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三十四:赫尔原则在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上,发达国家主张“充分、及时、有效”补偿标准。

三十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汉城公约》)承保业务(1)合格的投资(2)合格的投资者(3)合格的东道国(4)承保险别(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乱险、违约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5)代位求偿权三十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TRIM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

三十七、布雷顿森林制度①两个挂钩(美元—黄金、会员国货币—美元)②确定固定汇率制度三十八、《牙买加协定》主要涉及内容①修订份额②浮动汇率合法化③黄金非货币化④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三十九、《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主要内容①确定汇率制度②确立外汇管制制度③创设特别提款权④资金来源及财政援助⑤其他事项四十、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①先决条件条款②陈述与保障条款③约定事项条款(1、消极担保条款 2、比例平等条款 3、财务约定 4、贷款用途 5、资产处理限制 6、合并条款 7、其他约定事项)四十一、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一种追索权受到限制的借贷方式。

①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②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四十二、浮动担保也叫浮动抵押,是债务人以其现在的及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某类财产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保证,于约定事件发生时,担保标的的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担保。

四十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P353-3561、对非居民营业所的的征税——常设机构原则2、对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原则3、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4、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四十四、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集中具体方法(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2)免税法(3)抵免法(4)扣除法和减税法四十五、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一国政府(居民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来源地国见面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四十六、国际避税的基本手段(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2)国际避税地与基地公司(3)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4)资本弱化(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四十七、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ADR)在各种ADR争议解决方式中,调解使用范围最广。

四十八、《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我国与1987年1月22日加入《纽约公约》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做出了两项保留声明:①互惠保留声明,即进队《纽约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该公约。

②商事保留,即我国对仅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四十九、解决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中心管辖权(1)主体条件:争议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过敏,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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