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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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九、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用更为迅捷的方式将撤回承诺通知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从而使承诺通知自始不能发生效力。
十、卖方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交付货物;
(2)提供有关货物的单据;
(3)品质担保义务;
(4)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义务。
十一、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
十二、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十三、违约救济方法
(1)解除合同(2)损害赔偿(3)实际履行
卖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2)给予宽限期(3)解除合同(4)订明货物规格(5)损害赔偿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2)给予宽限期(3)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4)解除合同
(5)减价(6)损害赔偿
【(7)部分货物不符时(8)提前、超量交货时 P115】
十四、提单的作用(国际货物运输)
(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运;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提单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十五、提单的分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类:可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3)按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对货物的外表加批注分类: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4)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与提单相比,海运单也具有提单的多种作用,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十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2)适当和谨慎的管理货物
十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承保的损失
(1)全部损失(实践全损、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
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十九、信用证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又称开证人。开证申请人一般即为买方。
(2)受益人: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并享受该证利益的人。
(3)交易原则:信用证自治原则
(4)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二十、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不歧视待遇
(1)最惠国待遇的特点:多边的、普遍的、无条件的
(2)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等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国内的待遇
二十一、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1)存在倾销进口
(2)国内产业收到实质损害
(3)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正常价值有下述几种计算方法:
(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对第三国出口价格和推定价格(也称结构价格)(2)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其正常价值肯能采取替代国方法确定二十二、补贴的类型
(1)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
(2)可诉补贴(3)不可诉补贴
二十三、服务贸易方式
(1)跨境提供(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
二十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1)最惠国待遇
(2)其他一般义务与纪律
1.透明度
2.相互承认标准
3.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
4.国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