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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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湘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4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

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68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68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6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7.18•【文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6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科技成果的相关政策为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和国务院关于《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文件精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持续开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一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所得税优惠问题,2018年,科技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

切实解决了科技人员长期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负较重问题。

二是针对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定价、评估、收益分配等问题,2017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原由财政部负责,现调整为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负责。

”2019年,科技部配合财政部修订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国家设立的高校等事业单位处置科技成果的审批备案程序,允许单位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评估,同时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赋予了高校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进一步促进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2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绩效评价和撤销资格第四章附则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全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促进科技成果本地产业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熟化、转化应用和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试验场所以及配套试验条件保障。

第三条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是中试基地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中试基地的备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四条鼓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产业链重点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中试基地,开放共享,面向创新主体提供中试服务。

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作用突出的中试基地,可自愿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备案后应自觉遵守市科技局的相关管理服务规定。

第五条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中试基地均在本市,具备提供成果中试所需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2.中试基地拥有开展中试所必要的场地条件、试验设备等。

3.拥有开展中试所需要的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队伍。

4.有开展中试的典型案例。

某某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依据国家和各级部门法规、政策,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学校各种资源所取得的产权归学校所有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与他人共同投资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国资办、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与产业处。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及审批工作,并从业务上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经营单位的相关工作。

办公室应根据成果的类别、技术性和时效性等组织论证和分析,以成果发布会、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或向企业重点介绍等多种形式组织成果推广和转化工作,确保成果转化工作高效顺利地开展。

第六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设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履行孵化和风险投资等职能。

同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学校支持下应设立相应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科技成果,争取市场回报。

第七条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与产业处进行成果登记,由国资办进行产权登记,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XX市《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协助督促实施,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任何个人或学院(部、系、所)以XXXX大学的名义(学校授权除外)对外签定科技合同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履行合同的相关程序(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处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二)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及申报表报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核并签署合同。

(三)科技成果转化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价格。

财教[2011]289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89号财教[2011]28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科技部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力实施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研究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执行学校任务以及完成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产品、设计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转移到生产第一线,改进生产工艺,形成创新产品,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包括:(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第四条学校科技与产业处内设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归口管理,并代表学校组织和监督成果转化工作,同时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

学校适时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管理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并对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与产业化等活动提供服务。

学校委托该公司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五条除涉及安全、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按照“荣誉权归学校,知识产权归研发团队”的原则,授予研发团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研发团队(即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采用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作价入股等三种方式处置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具体方式由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研发团队负责人代表研发团队与受让方(成果需求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一)在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办公室领取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备案表;(二)由研发团队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合同)文本;(三)学校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合同(协议)文本初稿进行审核后,交发展规划处审查,必要时委托法律顾问(律师)对合同(协议)进行审查,并签署法律咨询意见;(四)成果转化合同签署过程中,研发团队可视情况委托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办公室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以供转让或入股定价时参考;(五)处置合同签订后,研发团队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材料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1个月内将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备案表,连同处置合同复印件(含原件一份)报学校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办公室,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内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各存档备案一份。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深化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学院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XX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办发〔2017〕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取得的学院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

具体是指执行学院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以及通过对某种社会问题或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研究、实验所获得的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的结论。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XX学院,成果完成人为学院教职工个人和研究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把潜在的、虚拟的、间接的精神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真正的、直接的物质生产力以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成果转化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院合法权益。

第五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一)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三)软件著作权等;(四)翻译作品与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剧本、艺术设计、音乐作品等;(五)语言服务、语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六)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8.03•【文号】教技[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技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结合高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认识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科技活动的重要内容,高校要引导科研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紧密结合, 为支撑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有效成果。

高校要改革完善科技评价考核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既要注重以技术交易、作价入股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又要加大产学研结合的力度,支持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还要创新科研组织方式,组织科技人员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承担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积极参与国家、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建议;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更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简政放权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打通技术要素体制机制梗阻促进高校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打通技术要素体制机制梗阻促进高校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议案提案追踪Follow-up Reports on Proposals提案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但从现实来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短板,“不好转”“不愿转”“不能转”现象突出。

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承担着重要和关键的角色,高校成果转化问题是实现创新引领发展必须努力解决的重要战略性问题。

为什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会出现“不好转”“不愿转”“不能转”现象?一方面,一些高校倾向于通过复杂的程序审批来规避可能出现的决策风险,事务流程的繁琐让部分渴望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攸关方望而生畏。

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在科研绩效评价中地位有待提升,也导致教师对科技成果转积极性不高,也造成部分教师在选择课题研究方向时未以经济建设发展需要以及企业技术需求作为出发点,研发出的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

此外,整个创新产业链条上的政、产、学、研、金紧密联动的体系还没有形成,很多高校科技成果不能直接服务于市场。

如何破解梗阻,促进高校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制定切实可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是关键。

可通过建立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完善高校教育评价体制和人事政策制度、改革高校考核评价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等,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制度壁垒,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科学规律和工作要求,免除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激发教师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增强高校教师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

建议,首先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随着科技成果“三权”的下放,“有没有权转”“有没有意愿转”已经不再是拦路虎。

“有没有成果转”“是否转得顺”,将成为新的改革课题。

未来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疏通科技成果和市场中的现实堵点。

其次是要建立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

高校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通过政产学研结合形式、委托研发、中试车间等,实现科技成果提供者与科技成果使用者的即时互动,缩小科技研发与转化间的距离。

XX水利水电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2024年)

XX水利水电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2024年)

XX水利水电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教师和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推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全面协调推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46号)、《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X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即凡我校或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或主要使用我校科研资源(设备、材料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本办法不包括属于个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指以下几种活动:1.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

指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学校取得转让收入。

2.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如专利许可实施等)。

指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学校取得转让收入。

3.科技成果入股投资。

指将科技成果入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立有限公司,或投入到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中,学校取得公司的部分股权(表现为有限公司中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一定的技术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本办法不涉及学校自主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

第四条对科技成果中转化过程中新形成的非专利性的技术秘密,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

高等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等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的若干规定,贯彻《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XX省推动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2年)》《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XX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以及《X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政策实施意见》(2019-1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成员为全体校级领导。

负责审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设定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部、院)负责人,负责组织审核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等工作,重大事项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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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认定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有序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教育“奋进之笔”攻坚行动计划任务,推进实施高等学校服务国家战略行动,加强与地方、行业协同创新,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完善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支撑体系,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发展目标
以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校人才培养和“双一流”建设的带动作用,打造一批体系健全、机制创新、市场导向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结合实际开展体制机制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明显提升,各具特色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科技创新基础好、成果转化需求强烈、高校成果转化工作特色鲜明、转化协同成效显著的地方和高校,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及重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

(二)以地方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要求:
1.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成果转化政策体系;
2.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队伍,与高校有紧密的合作关系;
3.有效集聚地方科技资源和创新力量,形成推进本区域高校成果转化的合力,承载高校成果转化成效显著;
4.在与高校协同创新推动成果转化方面有政策、有机制、有探索,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三)以高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要求:
1.高校高度重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与学校改革发展同部署、同落实;
2.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完备,操作性好;
3.已拥有一批能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类平台,并已取得显著的成效;
4.与地方、行业有深入的协同创新并取得积极效果,有典型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案例。

四、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指导标准》(详见附件1),结合自身实际编制《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请书》(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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