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刍议
开封市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
开封市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
针对公职律师工作的发展和规范,开封市制定了以下意见:
1. 重视公职律师的培养和选拔,通过资格考试和专业评定等方式选拔合格的公职律师人才。
同时,加强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
2. 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管理机制,明确公职律师的权责和职责范围。
同时,建立公职律师考核评价机制,对公职律师的绩效进行评价,优化人员配置。
3. 加强公职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建立公职律师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保障其正常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4. 加强公职律师的行业监督,建立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5.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公职律师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公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及时公开公职律师的工作情况,增强行业透明度。
6. 支持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法律事务和公益活动,发挥其专业优势,为社会提供更多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通过以上意见的落实,开封市将全面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发展
和规范,提高公职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关于加快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快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现在这社会,法律可不再是纸上谈兵的东西了。
你看看,身边的事儿大大小小,凡事都离不开法律,买个房子、签个合同、起个诉,哎呀,律师这一职业,真是活得比大多数人都忙得多。
可你要说到公职律师,哎,这事儿就复杂了。
我们都知道,公职律师是相关部门机关的法律顾问,承担着不少重要责任,虽然地位挺高,但他们的工作效率却有时候让人皱眉头。
大家都心知肚明,公务员嘛,做事总是有点“拖拉”,进展得不那么快。
想想你自己,去办个事儿,总觉得事情要慢得像蜗牛爬,办事的人还总是做着个“慢”字文章。
要是公职律师的工作能更迅速一些,早就把这事儿给搞定了。
所以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怎样才能加快公职律师的工作进程,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
首先得提个醒,公职律师不光是帮相关部门做做法律顾问,解决解决官司那么简单。
人家背后担着的责任,可比普通律师重多了,得涉及到执行、法律合规、司法公正,甚至是国家大计,搞不好一个决策就能影响千家万户,听着是不是很沉重?再说了,这些公职律师大多都是负责相关部门机关的案件,虽然大家都知道“相关部门办事慢”,但其实公职律师也面临着一大堆繁杂的工作,搞不好就是一个案子拖个半年八个月,最后只能靠“脸皮厚”的办法来找法律的空子。
哎呀,这么一搞,谁还敢轻易跟相关部门机关打官司呢?所以,公职律师工作效率不高,肯定得想办法改变。
如果咱们想加快公职律师的工作,首先得从制度上着手,给他们提供一个高效的工作平台。
你看,现在很多机关单位的工作流程那叫一个复杂,从报批到执行,一环扣一环,死板得很,办事的时候得先上报,再审批,再研究,最后还得等老大批准,这一套下来,律师根本没时间去深入案件的核心,结果大家就是忙了半天,案件一直卡在流程里。
像这种“甩锅”式的工作模式,咋可能快得起来?所以,得想办法简化流程,让律师能专注于案件本身,而不是被流程中的繁文缛节拖住。
当然了,公职律师的专业能力也是关键,能力不行,办事再快也没有用。
公职律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公职律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引言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机构内部的法律顾问,对于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职能的发挥。
以下就公职律师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公职律师存在的问题1.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公职律师在法律服务能力方面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不强等方面。
这主要是由于公职律师在入职前缺乏系统的法律培训和实际操作经验。
2.加强独立性公职律师在政府机构中工作时,往往受到政府机构的干预,无法独立地行使法律职责。
这导致公职律师在处理一些敏感或涉及多方利益的案件时,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3.明确定位公职律师的定位不够明确,往往被视为政府工作人员而非独立的法律顾问。
这使得公职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无法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
4.完善管理机制公职律师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考核和评价机制。
这导致公职律师的工作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也无法激励他们提高服务质量。
5.加强监督公职律师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这可能导致公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存在疏漏或不当行为,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策建议1.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应加强公职律师的法律培训和实际操作经验,提高其法律服务能力。
可以采取定期组织法律培训、鼓励公职律师参与实际案件处理等方式。
2.加强独立性应提高公职律师的独立性,减少政府机构的干预。
可以采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建立独立的薪酬和晋升机制等方式。
3.明确定位应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顾问定位,强调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可以采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顾问定位、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等方式。
4.完善管理机制应完善公职律师的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考核和评价机制。
可以采取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等方式。
5.加强监督应加强公职律师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
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摘要:通过研究我国公职律师发展历程以及现实困境,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环境和政治体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公职律师;风险应对;深化改革一、我国公职律师的发展历程我国公职律师制度最早出现于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的试点工作。
此后,1998年底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规定律师可以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可以办理的法律事务包括代理政府参与诉讼,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的法律文书等。
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顾问律师试点。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出台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旨在“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公职律师的试点。
2022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大体上将律师群体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以及公司律师。
并针对不同的律师类别及其工作内容,制定具有专业性的管理模式和评价标准。
从1995年上海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历经二十多年的摸索,我国已形成了广州模式、扬州模式、厦门模式和周村模式四种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经典模式。
尽管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上有所差异,但这四种模式都有着相同的功能和目的,即扩展法律援助自身价值,运用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社会功能的互补性,满足不同社会阶层的需求。
有利于形成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更能发挥公职律师群体的优势,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援助案例的数量。
但同时也存在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待遇偏低不利于吸引人才等问题。
二、现实困境首先,在身份界定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这较大的争议。
理论界将公职律师定义为有律师执业资格,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公务员。
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
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公职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职业,起始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体制改革。
公职律师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以及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其他职业律师相比,公职律师在我国的发展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公职律师发展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的分析1. 缺乏发展机会相对于事务所律师,公职律师的发展机会有限。
公职律师主要就职于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这些单位的工作环境相对单一,很难提供多样化的法律实践机会。
缺乏广泛的实践经验限制了公职律师的发展。
2. 薪酬待遇较低相较于私人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的薪酬待遇相对较低。
因为公职律师是从事公益性工作,其薪酬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受财政预算限制,薪酬待遇无法与市场上的律师事务所相媲美。
这种待遇不仅影响公职律师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也限制了更多年轻人进入公职律师行业。
3. 缺乏专业培训和进修机会公职律师的专业培训和进修机会相对有限。
与事务所律师不同,公职律师在单位工作期间,很难有机会接触最新的法律知识和发展趋势,也缺乏参加专业培训的机会。
这影响了公职律师在专业技能方面的提升。
二、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的解决建议1. 创造多元化的发展机会为了提升公职律师的发展空间,应该创造多元化的发展机会。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公职律师交流平台,鼓励公职律师参与跨部门的法律项目,提供更广泛的实践机会。
此外,推动公职律师在学术和研究领域的发展,为其提供合适的研究资金和机会,鼓励公职律师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创新研究。
2. 提高薪酬待遇为了解决公职律师薪酬较低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拨款、完善工资制度等方式提高公职律师的薪酬待遇。
同时,可以制定激励政策,如提供绩效奖励、加薪晋升机制等,激励公职律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薪酬水平。
3. 加强专业培训和进修机会为了提升公职律师的专业水平,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专业培训和进修机会。
公职律师作用发挥中存在的问题
公职律师作用发挥中存在的问题公职律师作用发挥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公职律师制度逐渐完善,公职律师在法律援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与此公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公职律师作用发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一议题。
1.缺乏独立性公职律师的独立性是其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职律师受制于政府部门或特定利益集团的影响,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客观,甚至会受到外部干预,从而影响到其对案件的处理和代理效果。
2.法律援助范围有限公职律师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力量之一,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导致一些需要帮助的群体难以获得应有的援助。
公职律师的数量有限,覆盖面窄,导致一些群体无法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3.责任界定不清在一些人民法庭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后,公职律师的具体职责和权利并未得到明确界定,作用发挥受到限制。
公职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义务等方面应得到明确定义,以在法律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4.职业保障不足相比于其他律师,公职律师的职业保障相对薄弱。
部分公职律师的待遇较低、工作条件不佳,导致其工作积极性不高,无法充分发挥其专业水平和能力。
当前公职律师在作用发挥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公职律师的独立性和职业保障,拓宽法律援助范围并明确责任界定,才能更好地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为社会公平正义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在我看来,公职律师的作用发挥问题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职律师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应当加大对公职律师制度的改革力度,不断强化其独立性和职业保障,扩大其法律援助范围,以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公职律师作用发挥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公职律师的建设与发展
公职律师的建设与发展一、公职律师是啥呀?公职律师呢,就是在政府机关或者是有公职的单位里工作的律师啦。
他们可不是一般的公职人员,也不是普通的律师哦。
他们就像是一个桥梁,一边连着政府的各种事务,一边连着法律的世界。
就好比是一个能说两种语言的小能手,一种是官场话,一种是法律术语,然后在两者之间自由切换,把复杂的法律知识用到政府的工作当中去。
二、公职律师的重要性公职律师在现在的社会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比如说,政府在做决策的时候,可不能瞎做决定呀。
这时候公职律师就站出来啦,他们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看看这个决策有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要是没有公职律师把关,说不定政府一不小心就做出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那就麻烦大啦。
就像盖房子,如果没有建筑师看图纸,房子可能就盖歪了呢。
公职律师就是政府决策的建筑师,保证决策稳稳当当、合法合规。
再说说老百姓吧。
咱们老百姓有时候和政府部门打交道,可能会觉得心里没底。
但是有了公职律师就不一样啦。
公职律师可以保证政府部门在对待老百姓的时候,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
这样老百姓心里就踏实多啦,觉得政府是公平公正的,不会随便欺负人。
这就像两个人吵架,有个公正的裁判在,大家就不会乱来了。
三、公职律师的建设要建设好公职律师队伍,那得从好几个方面入手呢。
从人员选拔上,不能随随便便拉个人就说是公职律师呀。
得找那些真正懂法律、爱法律,而且还对公职工作有热情的人。
就像找对象一样,得找合适的。
这些人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像那些法律条文都得背得滚瓜烂熟,而且还要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
在培训方面,也不能马虎。
不能说把人招进来就不管了。
要经常给他们培训新的法律知识,因为法律可是一直在变的呀。
今天这个法改了,明天那个规变了。
要是公职律师不知道,那不就成了睁眼瞎了吗?所以要像给手机充电一样,经常给公职律师充充电,让他们的法律知识一直是满满的。
四、公职律师的发展公职律师的发展前景可是一片光明呢。
随着社会越来越重视法治,政府的工作也越来越需要依法进行,公职律师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大。
公职律师_研讨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公职律师这一职业的重要性和发展方向。
在此,我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几点看法。
首先,让我们明确公职律师的定义和职责。
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担任法律顾问,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参与重大决策、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工作,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保障。
一、公职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1. 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水平。
公职律师通过参与决策、合同审查等工作,确保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从而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经营水平。
2. 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在法律事务中,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3. 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公职律师在服务过程中,积极宣传法治观念,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树立法治意识,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二、公职律师的发展方向1. 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公职律师的待遇,激发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2. 提升公职律师的专业素质。
公职律师要不断学习新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治环境。
3. 拓展公职律师服务领域。
公职律师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发挥法律服务的公益性。
4. 加强与其他法律职业的交流与合作。
公职律师要与其他法律职业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三、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职律师1. 树立法治观念。
公职律师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法治观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严谨的工作态度。
公职律师在工作中要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确保每一项法律事务都经得起推敲。
3. 持续学习。
公职律师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
4. 善于沟通。
公职律师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保持良好沟通,确保法律事务顺利推进。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思考提要 |在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里,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为政府依法行政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然而,由于公职律师制度是近几年才提出并发展起来的,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并不多,我国缺少促进公职律师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理论依据,因而致使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
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笔者通过对已有学术理论知识的研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做出了思考。
关键词 |公职律师制度发展问题原因必要性完善政策中图分类号 | D9作者信息|芦斌(1977-),男,汉族,河北保定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071000。
柴若冰(1981-),男,汉族,河北保定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071000。
随着我国迈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后,人们对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更加关注,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律师行业只有一改以前单一的法律服务,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各界对律师法律服务的要求[1]。
也正是为了满足新时期的法律服务要求,公职律师制度应运而生。
公职律师制度能对政府的依法行政起到有效地监督、制约作用,从而使政府的决策更加民主、科学。
此外,公职律师还能利用职务之便对一些具有利益冲突的事件进行调解,有效减少社会矛盾。
因此,公职律师既是政府合法权利的维护者,也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对我国而言,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一、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公职律师属于近几年才提出的新型职业,由于不够成熟,其在发展中必然会遇到诸多问题[3],笔者通过对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总结出了以下三点存在的问题:一是与我国政府法制部门之间存在业务冲突。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关公职律师职能的法律法规,职能的不明确就使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制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出现重叠与交叉,从而导致了二者之间的业务出现冲突。
公职律师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职律师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
公职律师的工作范围广泛,包括法律顾问、法律培训、政府法律部门工作等。
本文通过调研分析公职律师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职律师;可行性研究;政府法律服务一、引言公职律师制度是指政府组织或支持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并接受政府管理或指导。
公职律师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是政府机构法律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因此,设立公职律师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将对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公职律师的现状1. 公职律师的定义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中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其主要职责包括为政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政府机构的法律决策、执行政府法律事务等。
2. 公职律师的工作范围公职律师的工作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顾问:在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中为政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参与政府政策制定、法规修订等工作。
(2) 法律培训:针对政府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3) 政府法律部门工作:在政府法律部门从事法律工作,包括起草法律文件、协助政府机构解决法律争议等。
3. 公职律师的优势(1) 专业素质高:公职律师经过严格的岗位竞争和专业培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2) 政府支持:公职律师受到政府机构的支持和管理,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为政府机构提供法律支持。
(3) 公益性质:公职律师从事的是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能够在法治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
三、公职律师制度的可行性分析1.政府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加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政府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加。
政府机构在决策、管理、执法等方面都需要法律服务的支持。
因此,设立公职律师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推进公职律师总结
推进公职律师总结引言在当前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公职律师作为国家机关的一员,肩负着维护法律权益和推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推进公职律师工作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任务。
本文将从提高专业素养、建立规范流程、加强团队合作等三个方面,对推进公职律师工作进行总结和探讨。
提高专业素养公职律师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
具体措施如下:1.学习法律知识:公职律师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了解相关领域的判例和典型案例。
2.深化业务理解:公职律师应该对自己所承办的业务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和经典文献等形式,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3.提高沟通能力:公职律师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不同的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理解其需求和问题,并给予合理的法律建议。
建立规范流程为了提高公职律师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规范流程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建立规范流程的几个关键点:1.事务管理:制定规范的事务管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文书准备、庭审辩护等环节,确保案件能够顺利推进并及时办结。
2.文件管理: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包括分类存档、版本控制、电子文档管理等,提高文档的整理和查阅效率。
3.信息共享:建立公职律师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包括案例资料、法律研究成果等,提高团队之间的协作和学习效率。
4.反馈机制:建立公职律师工作的反馈机制,包括定期的工作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加强团队合作公职律师工作是一个团队协作的过程,加强团队合作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下是加强团队合作的几个途径:1.团队建设:组建稳定的公职律师团队,包括合适的人员配置、合理的任务分工和明确的责任制度,确保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
2.沟通协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沟通机制,保持信息的及时流动和共享,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和关系。
3.知识分享:定期组织知识分享会和培训活动,促进公职律师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提高整个团队的综合素质。
设立公职律师实施方案
设立公职律师实施方案
在当前社会中,公职律师的设立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公职律师的设立,对于完善法律体系、保障人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实施公职律师制度,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应当建立公职律师的选拔机制。
公职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
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考试、职业道德评估、实践经验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选拔出合格的公职律师人选。
其次,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得到明确。
公职律师应当享有代理诉讼、
调查取证、法律咨询等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代理诉讼责任、服务社会责任等义务。
通过明确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规范其行为,保障其正当权益,提高其服务质量。
另外,公职律师的监督机制也需要建立健全。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对公职律师执
业行为的监督、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估、对其职业道德的约束等内容。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提高其服务水平,保障人民权益。
最后,我们还需要建立公职律师的服务保障机制。
公职律师应当享有适当的收入、职业发展空间、法律保障等条件。
通过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从事公职律师工作,提高公职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总的来说,建立公职律师实施方案,需要从选拔机制、权利义务、监督机制、
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保障公职律师制度的有效实施。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为社会公平正义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对建立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的思考
法学LAW1 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党政机关作为我国的重要机关部门,公职律师就成为了党政机关标配的法律顾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其任职条件:“第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第三,供职于党政事业单位;第四,在本单位从事法制工作或其他专门法律事务工作;第五,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而外聘的法律顾问同样需要具备一些条件,要求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同时,《意见》11条规定:“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外聘的法律顾问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职律师在构成上兼顾了独立性、专业性和政治性要求,更加符合我国党政机关的工作需求。
积极建立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有利于推动司法与行政协调发展。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公职律师实际上作为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首要要求是能保证党政机关工作的廉洁性、独立性。
党政机关的影响力巨大,因此在选任公职律师方面的条件也较为严苛。
2 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法律职责《意见》第七条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第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第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第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第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第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第六,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与其他律师的不同之处。
一方面,党政机关的公职律师的职能范围相较于普通律师更广泛,公职律师的职责不仅仅局限于代理或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还要在一定条件下协助党政机关起草、撰写法律文书以及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咨询,为党政机关的工作建言献策。
公职律师工作的调研报告
公职律师工作的调研报告公职律师工作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公职律师,指的是在政府部门、政府机关、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作,负责承办政府或公共利益相关性诉讼案件的律师。
公职律师责任重大,工作领域涉及行政、刑事、民事等各个领域,具有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
本报告将对公职律师工作进行调研,旨在了解其职责、挑战和发展前景。
二、职责与挑战1. 职责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1)参与行政案件审理:公职律师应参与政府相关案件的调查、起草诉讼材料、出庭代理等工作,为政府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支持,维护政府利益。
(2)法律顾问工作:公职律师需要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法制宣传教育:公职律师需要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4)审查合同和政府文件:公职律师需要审查政府签订的合同和文件,保障政府利益。
2. 挑战公职律师工作面临的挑战主要有:(1)职权与责任冲突:作为政府的一员,公职律师必须在法律和政府之间保持平衡,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面临职责与政策之间的矛盾。
(2)案件复杂性:公职律师承办的案件往往涉及到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复杂关系,案件可能涉及多方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3)法律知识更新:法律是不断发展的,公职律师需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以适应法律的变化和案件的需要。
三、发展前景公职律师工作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1. 法制建设的推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深化,公职律师的需求将逐渐增加。
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需要拥有专业的法律人才,以维护公共利益,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2. 律师专业化发展:公职律师工作要求综合素质较高,包括法律专业知识、政策素质和沟通能力等。
未来,公职律师将更加专业化,具备更高的执业能力。
3. 行业发展机遇:公职律师工作领域广泛,不仅涉及政府机关,还涵盖公共企事业单位。
关于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建议意见怎么写
关于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建议意见怎么写一、引言公职律师办公室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雇佣的律师,为该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代表服务的专业团队。
在当前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已经成为了许多国家和地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必要性、优势以及具体实施方案等问题。
二、必要性1.提高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常常需要参考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相关文件,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而公职律师作为政府雇佣的专业团队,可以为政府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从而提高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公职律师可以通过参与行政诉讼等方式,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这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3.提高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公职律师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解决公民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
这有利于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优势1.专业性强公职律师是由政府或相关机构雇佣的专业团队,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们能够为政府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并为政府部门制定各种法规和规章提供专业意见。
2.权威性高公职律师作为政府雇佣的专业团队,在法律事务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他们能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相关文件,对政府部门进行合理有效地指导和监督。
3.保密性好公职律师在处理政府机关委托事务时,具有较好的保密性。
他们能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护政府机关的机密信息和重要利益。
四、具体实施方案1.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门的公职律师办公室,招聘合格的律师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2.加强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和管理政府或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刍议
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刍议第一篇: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刍议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刍议【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参与诉讼、警察维权、处理信访案件以及先期处置群体性事件等的需要。
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必将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公安机关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以及打造“法治公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职律师重要意义可行性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加快推进“法治公安”的步伐是当前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打造“法治公安”已经是历史的呼唤和时代的要求,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笔者择其冰山一隅,浅论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对“法治公安”的打造有所裨益。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由来及现状一般认为,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并由上述部门支付工资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一些地方通俗地称为“政府律师”。
在现代社会中,公职律师作为律师职业中一个重要部分,正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建立起公职律师制度,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在这些国家(地区)的政府中拥有相当数量的公职律师。
目前,美国就有近两万名政府律师;新加坡有260多名律师被派驻各级政府部门中;在香港,大约有450多名律师作为公职律师,活跃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
这些公职律师为政府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服务。
但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却还是一个新生的法律制度。
自2002年10月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创建了广东模式和厦门模式、扬州模式等。
论中国引进公诉律师制度的可行性
论中国引进公诉律师制度的可行性牛建国彭传雨内容摘要:建立公诉律师制度的构想是根据我国现阶段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情况,结合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情况,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出的,具有可行性的制度建设建议。
公诉律师制度的建立对于提升检察院办案质量,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均有重要意义。
本文重点从公诉律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现阶段公诉律师运行的模式,为探索公诉律师制度的建立开拓道路。
关键词:公诉律师;司法改革;必要性;可行性引言公诉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聘请,代表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公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执业人员。
探寻公诉律师制度的建立是探寻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因其自身的缺陷已难以适应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而公诉律师制度的建立也确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公诉律师的必要性开创检察院聘请执业律师代表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先河,并非哗众取宠,制造改革虚假繁荣,而是有其真实必要性。
(一)建立公诉律师制度对提升检察院办案能力,提高检察院办案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如今的检察院公诉部门面对的犯罪,日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犯罪手段逐步升级,危害程度日益加深。
对越来越多的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复杂疑难案件,传统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有合理的知识结构、知识储备,而且要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高超的法庭辩论技巧,否则就难以履行控告犯罪的职责。
而与这严峻的办案现实相对应的恰好又是基层检察院良莠不齐的人员构成。
据了解,现有的检察官80%以上是在2002年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任命的,他们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大多数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水平,尽管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他们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能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与现行检察官法和检察工作的发展要求相比,专业化水平还远远不够,已成为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
公职律师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职律师可行性研究报告【标题】公职律师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本报告针对公职律师的设立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调研和分析,评估公职律师制度的可行性和推行的重要性,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引言】公职律师制度旨在为公众提供更便利、更高效、更公正的法律服务。
通过在政府机构内设立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有效解决公众普遍反映的法律服务不足的问题。
本报告旨在从法律服务的角度分析公职律师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对公职律师制度在其他国家的运行情况进行研究,并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
2. 调研问卷:通过设计调研问卷对社会各界进行调研,了解公众对公职律师制度的认知程度、需求情况等。
3. 深度访谈:与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深入访谈,了解他们对公职律师制度的看法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4. 数据分析: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得出结论和建议。
【研究内容】1. 公职律师制度的定义和特点。
2. 公职律师制度在其他国家的运作情况。
3. 公众对公职律师制度的认知程度和需求情况。
4. 公职律师制度的优势和可能面临的挑战。
5. 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建议和具体操作方式。
【研究结果】1. 公职律师制度可以提供更高效、更公正的法律服务,对于解决公众普遍反映的法律服务不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公众对公职律师制度的需求和认知程度较高,希望能够享受更便利、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3. 设立公职律师制度需要面临一些挑战,如人员配备、法律权益保障等问题,但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和政策支持来解决。
4. 设立公职律师制度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可通过设立律师团队、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等具体方式来实施。
【结论】公职律师制度的设立是可行的,也是解决公众法律服务需求不足问题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积极推动并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提供更高效、更公正的法律服务,以推动社会法治建设和维护公民权益。
【建议】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律师的设立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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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刍议【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参与诉讼、警察维权、处理信访案件以及先期处置群体性事件等的需要。
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必将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公安机关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以及打造“法治公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职律师重要意义可行性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加快推进“法治公安”的步伐是当前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打造“法治公安”已经是历史的呼唤和时代的要求,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笔者择其冰山一隅,浅论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对“法治公安”的打造有所裨益。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由来及现状一般认为,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并由上述部门支付工资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一些地方通俗地称为“政府律师”。
在现代社会中,公职律师作为律师职业中一个重要部分,正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建立起公职律师制度,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在这些国家(地区)的政府中拥有相当数量的公职律师。
目前,美国就有近两万名政府律师;新加坡有260多名律师被派驻各级政府部门中;在香港,大约有450多名律师作为公职律师,活跃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
这些公职律师为政府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服务。
但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却还是一个新生的法律制度。
自2002年10月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创建了广东模式和厦门模式、扬州模式等。
目前,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2万人之多,而其中公职律师却仅有不到2000人。
在我国,公职律师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在有条件的政府、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内,设立公职律师岗位,这类公职律师本身是公务员,具有公务员、律师的双重身份,一般只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内任职的律师,他们依照公务员管理,除了向同级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还需要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公职律师与一般律师相比,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身份的双重性,公职律师既是国家公务员或政府雇员又是律师;二是服务对象的固定性,公职律师只能为供职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供职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三是固定薪酬制,公职律师直接从供职部门领取固定的薪酬。
二、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重要意义(一)设立公职律师岗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
省公安厅提出要将广东公安打造为“法治公安”,因此,充分听取法律意见和建设,善于运用法律来保障公安机关的依法执法,非常必要。
同时,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能部门,也担负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义务,而在制定过程中,法律论证成为必不可少的程序,这就更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素质的公职律师来参与完成这一工作。
(二)设立公职律师岗是公安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现实需要。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实现社会的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每天都在进行着具体行政行为,而且针对的对象非常广泛,形式非常多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等,因此,公安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可能性时刻存在,而且时有发生。
公安机关作为这些行政案件的一方主体,一要积极进行诉前解决,二要积极参与诉讼,力争打赢官司。
而事实上,由于公安机关长期以来缺乏专职法律人员,导致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应诉工作也十分被动,败诉也成了经常的事。
如果有象公职律师这样的专职法律人员介入,增加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减少公安机关成为诉讼被告的几率,更减少败诉的几率。
(三)设立公职律师岗是解决公安机关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需要。
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同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着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如采购物品、基础建设等。
这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发生纠纷后的调处都离不开专业法律人员的参与。
公安机关对法律的依存度大大提高,就越需要像公职律师这样专职法律人员来协助公安机关的工作。
(四)设立公职律师岗是公安机关强化警察维权能力的需要。
当前,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遭受暴力执法、诬陷诬告、恶意投诉等侵害有上升的趋势,因此,警察“维权”已经是当前公安机关一项相当紧迫的任务。
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公安机关和民警正当权益受损后,经常只有忍声吞气,不知所措,个别维权意识较强的也只能到社会上聘请律师,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设立专职的公职律师岗可以及时为受侵害的公安机关和民警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加大对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件的查办和追偿力度。
这种充分利用公职律师制度维权的办法效果很好,以银川市公安局为例,设立公职律师岗三年来,公职律师参与公安机关维权诉讼案件43起,为公安机关挽回损失100多万元;参与民警个人权益诉讼案件20余起,为20多名民警打赢了官司。
(五)设立公职律师岗还是公安机关处理信访案件、介入群体性事件先期处置等的需要。
当前,从政府到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有效地将大量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控制在了基层、化在基层。
但是仍有一些群众以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到政府或公安机关缠访缠闹,制造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全国公安机关每年处理各类信访案件上百万起,就汕尾市公安机关来说每年也都有几百起。
群体性事件及苗头对汕尾市来说也有近百起,其他地级市也是少则百起,多则近千起。
公安机关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要尽量使上访问停访息诉,尽量把群体性事件及苗头化解在当地和萌芽状态。
这对公安机关来说,无疑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公职律师介入公安机关接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能起到相当好的效果。
一是协助接访领导对信访群众作法律解释答复,对无理缠访的依法据理进行规劝,对一些重大疑难的涉法信访提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就能从正常渠道分流部分信访案件,一定程度上减少重复上访;二是对涉法涉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公职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介入,协同基层民警进行政策解释、法律咨询、教育规劝,提供合法解决途径,说服参与者把注意力从制造大动作转移到依法理智维权,解决在法制框架内。
三、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可行性,是指在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的岗位是可能的,办得到的。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
公职律师作为律师执业机制“多元化”的发展需要,符合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和根本目的。
早在1994年司法部就明确提出了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设想,2002年司法部又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逐步推行了公职律师制度,而且许多省市区也在公安机关进行试点工作,如上海、吉林、浙江、宁夏等地。
(二)公安机关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人才基础。
按照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要求,公职律师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公安机关自1993年设立法制部门以来,培养了大量的法制人才,这其中不乏已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民警。
这些都是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
有的公安机关还专门建立了法制人才库,将具有法律专长的法制人才和办案能手纳入法制人才库,培养自己的法律专家。
由于法制人才库的民警都具有相当的法律基础,只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也可以不断为公职律师岗位输送人才。
(三)公安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还可以借助社会的法律人才。
自1986年开始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年开始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来,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人数多达40万人,目前在各律师事务所任专职执业律师的也有近12万人之多。
公安机关如果设立公职律师岗,这两类人均可以为我所用。
一是聘请专职律师到公安机关的公职律师岗来任职;二是在社会上聘请或吸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才加入公安机关的公务员队伍,到公职律师岗任职。
考虑到已经在从事专职律师的人由于薪酬原因不大可能会应聘到公安机关,而第二种途径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四、公安机关公职律师的定位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公安机关公职律师的基本定位应是:作为公安机关的法律参谋,以公安执法业务为根本,面向本部门及部门民警,提供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安机关公正执法,促进公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进程。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项职能:一是法律服务。
包括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接受委托代表公安机关对外签订各类合同的谈判,并对合同文本提出法律意见;参与公安机关的接访活动,并协助接访领导对信访群众作出相应的法律答复和劝说工作;在部分群体性事件初发阶段,第一时间协同其他民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法律解释、法律教育规劝,提供合法的解决途径,把群体性事件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法律事务。
主要是代理本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代理本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诉讼活动;接受本机关的委托,参与调查和处理其他具体法律事务。
三是警察维权事务。
公安机关公职律师可以对公安民警因执行职务遭受侵害案件进行权利维护,为机关和民警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具体包括帮助或代理机关或民警个人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要求道歉和索取赔偿,也可以为因执行职务受到不当法纪追究、需要刑事辩护的民警提供法律援助,使警察维权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
同时,还可以接受本机关或司法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涉法调研与论证。
公安机关日常活动涉及面很广,往往关系老百姓的基本利益,涉及法律关系众多。
有些时候对一些较大型的行政行为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调研和论证。
公职律师可以受机关的委托,对这些较大型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可操作性、法律后果以及可能带来法律纠纷等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调研和论证。
五、公安机关公职律师的具体运作方式目前,我国许多公安局实行了公职律师制度,设立了公职律师岗,一般都成立一个公职律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由几名公职律师组成,有的单独作为内设机构,有的并入指挥中心或办公室,有的则设在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