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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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省级行政区域内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核心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事项: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审批。
(二)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第七条、《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
(三)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引港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
(六)批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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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批准文件(附美术品进出口名录,盖骑缝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对申报美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文化部进行复核,文化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计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限。
(八)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
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沿滩区政务中心文体广新局窗口
2.电话咨询: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提出申请时,办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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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美术品进出口名录纸质版和电子版;
5.需要提供的其他。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核与决定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内容有疑义的可以提交文化部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批准文书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取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
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六)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美术品?
答:《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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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
属于美术品的类别:
1.绘画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指用笔、刷等工具,墨、颜料、油脂、稀释剂等物质材料,在纸、木板、织物等平面上,经过构图、造型、线条、色彩等表现手段,绘制可视的形象。根据材料不同,大致分为水墨画、彩墨画、油画、丙烯画、水彩画、水粉画、版画、壁画、素描、漆画等。
2.书法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指用书写工具书写语言文字符号,按照文字特点及其涵义,以其书体笔法、结构和章法写字,创作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
3.雕塑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雕刻和塑造的总称。是指以可塑或者可雕刻的材料,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体积,并有审美价值的形象。以材料不同,大致可分为:泥塑、青铜雕塑、石雕、木雕、砖雕、金属雕塑、玻璃钢雕塑、陶瓷雕塑等。
4.摄影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并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