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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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免除或限制条款制定者的 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不合 理的分配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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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决此类问题的基本思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 用 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优先适用《保险法》,没有规 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和民法。 海上保险合同适用海商法,然后是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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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外性 危险不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属于 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例外:人寿险中的自杀,满足 一定条件后仍需赔偿。
4.未来性
不能是合同订立时已经发生的危险。例外:如果
客观上损害已经发生,但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知道灾
害已经发生,保险有效。大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因旧
时通讯困难,难以得知船舶在途中是否已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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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强制保险合同和自愿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三)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不足额和超额保险合同
(五)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六)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
(七)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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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当 然成立的保险。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 性以及造成损失大小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赌博也具有射幸性,是以少量赌注,约定在特
定事件发生时获取一定的金额,但它不是弥补损害
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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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社会中,交易往往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 内,不守诚信的成本高;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地 域大为扩展,不守诚信的成本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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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保危险
无危险则无保险,但不是任何危险都可承保, 必须具备如下特征,才能成为可保危险。
1.不确定性
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否则无须保险或者无 人承保。
某一危险的发生是确定的,发生的时间不能确 定,如人寿险中的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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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纯粹性 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利益。区别于投机风险, 如股市风险。
一、保险概述 (一)涵义
广义的保险,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或其 他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疾病 、伤残等而给付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一种方法 ,包括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多种保险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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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 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结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费交付和保险单的 签发为要件,因此不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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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 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 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
第2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 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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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者曾经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特 定的形式,即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因 此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使口头上已经达成一致, 未签发保险单之前,合同不成立。
(2)危险承担说。保险人的义务并不始于事故发 生,而是整个保险期间内均负有承担危险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就要提取责任准备金。对 投保人,保险合同提供保护具有精神上和经济上的 价值。期间开始,被保险人就具有期待权;事故发 生后,期待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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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优势:手续简便、节 约交易时间和交易费用,满足现代民 商事交易对于迅捷性的要求;
国家通过法律推行强制保险并非任意为之,而 是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因为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个 人自由的干预,其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只有那 些涉及国计民生或社会安定的事业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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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 学博士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K101 次(北京至义乌)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在随后的 一个偶然机会里,黄金荣从互联网上获知,每张火车 票的价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 险费”,该费用从1951年至今一直在收取。而在买票 时,他并没有被告知票价中包含这项费用,更不知道 保险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索赔,火车票上也 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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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性质
(二)特征
1. 射幸合同( hazardous contract )
2. 最大诚信合同(CBaidu Nhomakorabeantrcats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3. 诺成性合同(consensual contract )
4. 不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 )
5.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
6. 附和合同(standard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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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为有偿合同(onerous contract)和无 偿合同(gratuitous contract )
有偿合同分为射幸合同( hazardous contract )和实定合同( certain contract )。前者是合 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和范围尚未确定的合同 。后者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和范围就已 确定。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显然属于后者。保险标 的通常由投保人一方掌握,保险人难以知道其真实 情况;而保险合同条款又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且 非常专业和深奥,投保人一方不易理解。
最大诚信的体现: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保 险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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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支持上述论断的,是原《保险法》第13条第2款 。
第13条第2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
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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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保险人的义务?
(1)金钱给付说。保险人所负义务以保险事故发 生为要件,因大都给付金钱,所以得名。投保人的 义务是无条件的;而保险人的义务是附停止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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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决此类问题的基本思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 用 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优先适用《保险法》,没有规 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和民法。 海上保险合同适用海商法,然后是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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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外性 危险不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属于 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例外:人寿险中的自杀,满足 一定条件后仍需赔偿。
4.未来性
不能是合同订立时已经发生的危险。例外:如果
客观上损害已经发生,但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知道灾
害已经发生,保险有效。大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因旧
时通讯困难,难以得知船舶在途中是否已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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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强制保险合同和自愿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三)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不足额和超额保险合同
(五)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六)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
(七)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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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当 然成立的保险。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 性以及造成损失大小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赌博也具有射幸性,是以少量赌注,约定在特
定事件发生时获取一定的金额,但它不是弥补损害
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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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社会中,交易往往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 内,不守诚信的成本高;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地 域大为扩展,不守诚信的成本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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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保危险
无危险则无保险,但不是任何危险都可承保, 必须具备如下特征,才能成为可保危险。
1.不确定性
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否则无须保险或者无 人承保。
某一危险的发生是确定的,发生的时间不能确 定,如人寿险中的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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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纯粹性 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利益。区别于投机风险, 如股市风险。
一、保险概述 (一)涵义
广义的保险,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或其 他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疾病 、伤残等而给付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一种方法 ,包括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多种保险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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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 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结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费交付和保险单的 签发为要件,因此不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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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 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 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
第2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 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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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者曾经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特 定的形式,即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因 此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使口头上已经达成一致, 未签发保险单之前,合同不成立。
(2)危险承担说。保险人的义务并不始于事故发 生,而是整个保险期间内均负有承担危险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就要提取责任准备金。对 投保人,保险合同提供保护具有精神上和经济上的 价值。期间开始,被保险人就具有期待权;事故发 生后,期待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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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优势:手续简便、节 约交易时间和交易费用,满足现代民 商事交易对于迅捷性的要求;
国家通过法律推行强制保险并非任意为之,而 是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因为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个 人自由的干预,其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只有那 些涉及国计民生或社会安定的事业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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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 学博士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K101 次(北京至义乌)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在随后的 一个偶然机会里,黄金荣从互联网上获知,每张火车 票的价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 险费”,该费用从1951年至今一直在收取。而在买票 时,他并没有被告知票价中包含这项费用,更不知道 保险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索赔,火车票上也 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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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性质
(二)特征
1. 射幸合同( hazardous contract )
2. 最大诚信合同(CBaidu Nhomakorabeantrcats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3. 诺成性合同(consensual contract )
4. 不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 )
5.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
6. 附和合同(standard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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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为有偿合同(onerous contract)和无 偿合同(gratuitous contract )
有偿合同分为射幸合同( hazardous contract )和实定合同( certain contract )。前者是合 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和范围尚未确定的合同 。后者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和范围就已 确定。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显然属于后者。保险标 的通常由投保人一方掌握,保险人难以知道其真实 情况;而保险合同条款又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且 非常专业和深奥,投保人一方不易理解。
最大诚信的体现: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保 险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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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支持上述论断的,是原《保险法》第13条第2款 。
第13条第2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
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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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保险人的义务?
(1)金钱给付说。保险人所负义务以保险事故发 生为要件,因大都给付金钱,所以得名。投保人的 义务是无条件的;而保险人的义务是附停止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