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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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财会类专业知识保险学讲义笔记3(保险合同+保险实务)

财会类专业知识保险学讲义笔记3(保险合同+保险实务)

理论攻坚-保险学3(讲义)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的共性1.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3.合同必须是合法的。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双方应该同时对价给付,例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因为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但是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能履行保险金赔偿以及给付的义务。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和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与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

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 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 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 命和身体. 命和身体. –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 .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的含义可理解为: 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②要有保险人的 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 权利,追认权利. 权利,追认权利.③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④向保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⑤代理行为所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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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关系人, 关系人,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2_保险合同概述(概念特征_

第2_保险合同概述(概念特征_

保险合同
4、特定危险保险(named peril policy)和一切 危险保险合同(all risk policy): 根据承保危险范围来定。特定险:仅承保特 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一切险:除合同列明 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凡未列入除外 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5、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合同与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学校具有过错,应由学 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乙与学校形成委托办理保险关系, 但却没有投保;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人寿 公司和学校均不需赔偿。保险凭证中没有填写被保险人的名 字,其他存根和登记册上也没有李甲的名字;也没有证据证 明李甲交了30元保费给张某,学校、张某的失误不是李某不 能获得赔偿的直接原因。 1、该合同是否成立?2、该未填写被保险人姓名的保险凭证 能证明李甲已经投保吗?能证明什么?3、保险凭证及登记 造册上没有李甲名字,能证明其没有投保的事实吗?


9、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 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享有赔偿请求 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 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情形); 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 己为被保险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 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又另行指 定受益人)




8、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合同与再保险 (reinsurance)合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由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 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属于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产生约束关系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
保险合同中保险。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项上的权
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是其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风险保障和经济赔偿。

在保险
合同中,保险通常包括了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责任、免赔额等内容。

这些都是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的重要条款,对于保险的理解和投保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时给予经济
赔偿的承诺。

这为投保人提供了一种安全感,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得到经济上的保障。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最直接体现,也是投保人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

其次,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是保险合同的对价。

保险费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保险合同的成本和保险责任的大小,因此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投保人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险需求来合理选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此外,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
一部分损失。

免赔额的设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滥用保险理赔,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一种控制和管理。

总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
款直接关系着投保人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在选择保险产品和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内容,合理选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

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

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是保险业务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们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险的理解和合理运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定义、内容及其解读等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内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为了互相获益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它是保险业务的基础,用以规范双方在保险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保险责任的承担者。

2. 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机构。

3. 保险对象: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保险利益的人、财产或者责任。

4.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或者发生其他约定的风险,支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

5. 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以购买保险服务。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通过投保单、保险单等载明有关内容的文件来确认。

合同中的条款将约定保险业务的具体内容,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保险条款的定义和分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也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它是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免赔额、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具体细则。

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别和风险特征,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很多种类。

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保险条款:1. 基本条款:主要包括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和免责条款等内容。

2. 附加条款:一般针对特定风险附加在基本条款中,比如盗窃附加条款、地震附加条款等。

3. 特别约定:根据特定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特殊调整的约定,比如投保人特别约定了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

4. 除外条款:约定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故意行为、战争等。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在保险交易中的权益,合理确定赔偿范围,以规范保险业务的开展。

保险合同的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述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项法律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概述进行介绍,包括保险合同的定义、要素、形式、效力以及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保险公司承诺在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向保险投保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而保险投保人那么支付约定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 随机事件: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事件应是随机事件,即其发生与否不能事先确定,且不能与保险投保人的意愿相冲突。

- 利害关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利害关系,即保险投保人对风险事件的发生会产生经济上的损失,而保险公司那么承当这种损失的责任。

- 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需要保险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的证明力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保险合同常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双方可以明确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起即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条款确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还具有强制力和公平原那么的约束。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1. 合同期满: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保险合同在期满时终止。

2. 解约: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3. 撤销:在一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或保险投保人可以向对方提出撤销保险合同的请求。

4. 被动解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投保人丧失投保资格、被保险人死亡等,保险合同被动解除。

结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投保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具体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要素和形式要求,并且在合同达成后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保险合同

注:保险合同的转让形式
保险人背书转让——一般财产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背书转让——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而只是被保险人对保单权益的处分(即改变保
单所有人),故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主体, 即关系人。
同成立时间)的日期,而不能早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以实物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 (一)比例赔偿方式
1、不定值保险 赔偿额=实际损失额x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2、定值保险 赔款=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 注:定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一种特例,即保障程度为100%。即定值保险均为足额保险。
争议焦点: (1)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保险责任是否开始?
5、附和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所处地位,合同可分为议商合同和附和合同。
6、对人(或个人)合同 保险合同不是保险标的附属物,保险合同不随财产(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动转移。关于保险 标的所有权转让或者风险承担者转移的合同,与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保险金额
(一)定义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不包括施救等费用)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
(二)保险金额的作用
1、赔偿限额或给付定额 2、计收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人计算、收取保险费最常用的方法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三)争议处理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范本编号,INS-2022-001。

一、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保险人在被保险
人支付保险费的基础上,承担一定风险发生时给付一定金额的责任。

二、合同内容。

1. 被保险人信息,合同应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
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2. 保险标的,合同应明确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质、价值等相关信息。

3. 保险责任,合同应详细描述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
故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金额。

4. 保险期限,合同应规定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明确保险责任
的有效期限。

5. 保险费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费用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相关事项。

6. 理赔程序,合同应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遵循的理
赔程序和要求。

7. 其他条款,合同还应包括其他相关条款,如免赔额、附加保
险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内容。

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为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相关内容,如有需要,欢迎联系本人
进行进一步咨询和定制合同范本。

保险学基础知识课件

保险学基础知识课件
济补偿。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需要 对第三方进行赔偿时,保险公司给 予经济补偿。
信用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信用风险为 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无法履行债 务时,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再保险
01
原保险公司将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 过程称为再保险。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 遭遇生命危险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 约定给予保险金。
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当被保 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康 复时,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人寿保险
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 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公司 给予保险金。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以财产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财 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经
保险的种类与特点
01
02
03
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 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 的,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社会保险
由政府或相关机构举办, 为特定人群提供保障,包 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古代保险思想
05 保险市场与监管
保险市场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保险市场是提供各类保险产品和服务 ,进行保险交易和风险管理的场所。
特点
具有风险聚集性、信息不对称性、契 约履行长期性等。
保险市场的参与者
保险公司
提供各类保险产品和服务,是保险市场的核 心主体。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协助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 咨询服务。
保险市场的监管。

健康保险合同概述

健康保险合同概述
由于健康保险市场的参与者越 来越多,竞争将更加激烈。
监管环境变化
监管机构将对健康保险市场进 行更严格的监管,以确保市场
秩序和公平竞争。
健康保险科技的推动作用
数字化转型
科技的应用使得健康保险业务 流程实现全面数字化,提高效
率和服务质量。
数据分析与预测
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健 康保险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预测 ,为精细化管理和风险评估提供 支持。
定制化产品与服务
科技手段使得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 更加个性化、精准化,满足多样化 需求。
健康保险合同的发展前景和挑战
发展前景广阔
随着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 和科技的持续推动,健康保险 合同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
景。
法规与合规风险
在科技创新和业务拓展过程中 ,需关注法规与合规要求,避
免风险。
技术更新与迭代
类型
常见的保险标的包括住院、门诊、药品、医疗器械等。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定义
保险责任是指健康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医 疗费用风险,而除外责任则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
范围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只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医疗费用,对于 除外责任中的项目或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
定义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需要持 续更新和迭代技术,以保持竞
争优势和业务适应性。
THANKS
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死亡、解除或终止合同等。此外, 如果被保险人不再需要该保险,也可以主动申请终止合同。
04
健康保险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保险学概论--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第三章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1996年4月,原告蔡敦煌经朋友介绍,决定为 年 月 原告蔡敦煌经朋友介绍, 其自有汽车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投保。原告取出4000元,委托陈永群办理汽 投保。原告取出 元 车投保的一切事宜。 车投保的一切事宜。1996年4月25日,陈永群 年 月 日 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科职员 王鹭珍家中办理了投保的手续, 王鹭珍家中办理了投保的手续,为蔡敦煌的车 号为闽D—T1494拉达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 拉达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 号为闽 拉达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司机险。其中, 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司机险。其中,车损险保 险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保险期限为 年。 险金额为人民币 元 保险期限为1年
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 第一, 第一,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条规定: 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 条规定 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 除条款的, 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 第二,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 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非起草 人的解释。 人的解释。 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 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指以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合同
四、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两个以上互相牵连的保险合同的相互关 系即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次序

第3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第3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知识拓展】第一份保险合同——比萨保单(续)
可以称得上现代含义的保险合同是1384年订立的比萨合同。这张保 险单内容是承保从法国南部的阿尔兹至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和运 输风险。到1397年,佛罗伦萨出立的保单已经有承保“海上灾难、 天灾、火灾、抛弃、王子的禁止、捕捉”等字样,当时的保险单如 同其他商业合同一样,是由专业的撰状人起草的。13世纪中叶在热 那亚一带就有撰状人200个。据一位意大利的律师调查,1393年有 位热那亚的撰状人,一年就起草了80多份保险单。这个时期,意大 利在海上保险中独领风骚。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就写到海 上保险及其种类。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也于1424年在热那亚出现。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分析】一般来说,保险可分为给付性保险和补偿性保险。所谓给付性保险, 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对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全额给 付,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 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保险金额,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 赔偿的保险金可以累加。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更甚于其他合同。最 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 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同时,《保险法》也规定,订立保险合 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合同概述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划分
按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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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 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结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费交付和保险单的 签发为要件,因此不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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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 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 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
(2)危险承担说。保险人的义务并不始于事故发 生,而是整个保险期间内均负有承担危险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就要提取责任准备金。对 投保人,保险合同提供保护具有精神上和经济上的 价值。期间开始,被保险人就具有期待权;事故发 生后,期待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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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优势:手续简便、节 约交易时间和交易费用,满足现代民 商事交易对于迅捷性的要求;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 性以及造成损失大小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赌博也具有射幸性,是以少量赌注,约定在特
定事件发生时获取一定的金额,但它不是弥补损害
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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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社会中,交易往往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 内,不守诚信的成本高;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地 域大为扩展,不守诚信的成本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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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强制保险合同和自愿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三)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不足额和超额保险合同
(五)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六)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
(七)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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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当 然成立的保险。
3.意外性 危险不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属于 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例外:人寿险中的自杀,满足 一定条件后时已经发生的危险。例外:如果
客观上损害已经发生,但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知道灾
害已经发生,保险有效。大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因旧
时通讯困难,难以得知船舶在途中是否已发生危险。
国家通过法律推行强制保险并非任意为之,而 是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因为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个 人自由的干预,其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只有那 些涉及国计民生或社会安定的事业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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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 学博士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K101 次(北京至义乌)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在随后的 一个偶然机会里,黄金荣从互联网上获知,每张火车 票的价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 险费”,该费用从1951年至今一直在收取。而在买票 时,他并没有被告知票价中包含这项费用,更不知道 保险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索赔,火车票上也 无相关说明。
支持上述论断的,是原《保险法》第13条第2款 。
第13条第2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
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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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保险人的义务?
(1)金钱给付说。保险人所负义务以保险事故发 生为要件,因大都给付金钱,所以得名。投保人的 义务是无条件的;而保险人的义务是附停止条件的 。
第2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 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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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者曾经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特 定的形式,即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因 此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使口头上已经达成一致, 未签发保险单之前,合同不成立。
弊端:免除或限制条款制定者的 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不合 理的分配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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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决此类问题的基本思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 用 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优先适用《保险法》,没有规 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和民法。 海上保险合同适用海商法,然后是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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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保危险
无危险则无保险,但不是任何危险都可承保, 必须具备如下特征,才能成为可保危险。
1.不确定性
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否则无须保险或者无 人承保。
某一危险的发生是确定的,发生的时间不能确 定,如人寿险中的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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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纯粹性 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利益。区别于投机风险, 如股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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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性质
(二)特征
1. 射幸合同( hazardous contract )
2. 最大诚信合同(Contrcats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3. 诺成性合同(consensual contract )
4. 不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 )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显然属于后者。保险标 的通常由投保人一方掌握,保险人难以知道其真实 情况;而保险合同条款又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且 非常专业和深奥,投保人一方不易理解。
最大诚信的体现: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保 险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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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一、保险概述 (一)涵义
广义的保险,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或其 他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疾病 、伤残等而给付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一种方法 ,包括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多种保险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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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
6. 附和合同(standard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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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为有偿合同(onerous contract)和无 偿合同(gratuitous contract )
有偿合同分为射幸合同( hazardous contract )和实定合同( certain contract )。前者是合 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和范围尚未确定的合同 。后者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和范围就已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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