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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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慈善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慈善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业性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慈善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监督能力。

第七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慈善基金会的某一特定事项。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八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财务制度等事项。

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慈善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监督等事项。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基本情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工作人员情况等。

年度报告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山东省慈善条例(2021)

山东省慈善条例(2021)

山东省慈善条例(2021)《山东省慈善条例》已于2021年3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慈善文化,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参与、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引导和扶持慈善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二章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第七条设立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申请登记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将慈善组织的登记或者认定信息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规章制度】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规章制度】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正在深入推进的服务性项目和资助性项目。

(一)服务性项目:指执行范围和领域在公众精神生活需求方面的项目,如善行传递、理论研究、安全教育、专业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二)资助型项目:指根据基金会宗旨直接向贫困地区或弱势群体捐助资金和物资的项目,如奖教助学、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助老助孤等慈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收集、反馈、筛选、确定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适合本会服务范围及自身力所能及的项目,并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民众公布,供捐赠方和项目合作单位选择。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四条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基金会项目执行委员会。

第六条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联合组成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章项目管理责任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全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

(一)项目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二)财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工作。

第四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立项原则。

根据《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章程》的办会宗和业务范围,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三)优先考虑奖教助学、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助老助孤;(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深圳市宝珍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的使命、价值观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项目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条项目应具有以下特征:预算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以下三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开展:1、具有宗教性、政治性活动倾向的项目;2、具有明显营利性经营倾向的项目;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项目立项公益项目可由基金会发起,也可由基金会项目合作机构发起,或者双方共同发起,提交至理事会审核,理事会批准后进行立项。

第六条项目审批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后,需要与合作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署。

协议书基金会需要留存一份正本。

第七条公益项目的拨款基金会按照协议书中的拨款时间,分期向合作机构拨付项目资金。

由理事长审核后,然后交财务审核付款。

第八条项目执行基金会须对合作机构执行的项目进行跟进。

对项目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跟进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项目变更项目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合作方向我方提出项目变更意向;2、项目实际运作发生较大变更,如资金用途、项目内容、项目周期等;3、因为各种原因,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信息公开公益项目应依据法律法规真实的在本基金会公众号/网站和国家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公益项目结项项目完成后,需要编制《项目结项报告》,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存档。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章程(蚌埠市2022版)

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章程(蚌埠市2022版)

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社会服务机构)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全称】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概括填写本单位业务方向】慈善活动,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符合《慈善法》规定的范围】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单位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载明安徽省××市(县),具体到门牌号】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党建第八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爱心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爱心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爱心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保定市青年爱心志愿者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章程规定,按照“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宗旨,为规范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批、执行回访等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项目范围
1、扶贫济困,无偿帮助贫困家庭的孩子完成学业;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

第二条资助方式
对批准资助的社会爱心慈善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资金、物品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审批程序
1、需本会资助的爱心慈善项目,由被捐助方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助学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本会章程及宗旨的爱心慈善项目,助学部填写《活动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秘书处审核,经会长批准,组织人员及车辆前往被捐助方实地调查。

2、如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或本会助学部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符合本会资助范围的项目,可由助学部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提交《贫困生调查表》(见附件2)报秘书处审核。

3、本会定期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社会公示开展的爱心慈善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窗。

第四条项目管理
1根据项目执行需要,本会与被捐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方权和与义务,并按约定程序实施项目。

2、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助学部派专人跟进管理,如项目需要,助学部可派出专人前往管理。

3、助学部在本会捐赠的爱心慈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对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项目回访过程中应至少采访三位被捐助方代表,至少一位利益相关方代表,回访结束后,需填写书面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在保定市青年爱心志愿者协会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自20 年3月18日起执行。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机构的管理运作,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慈善机构的组织、运作和管理事项,并约束慈善机构内部的人员和相关外部合作机构。

第三条慈善机构的目的是通过募捐、资助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公益慈善的宗旨。

第四条慈善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公开、责任的原则,做到明明白白做公益,诚信立善行,让善意传递。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慈善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机构运作,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不少于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应当包括专业人士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六条慈善机构应当设立专业团队,包括项目管理、募捐、资金管理、宣传等相关部门,确保机构日常运作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第七条慈善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机构或人员,对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保障机构的透明公开和合规运作。

第八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志愿者团队,吸引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与公益事业,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善款使用合法合规,确保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财务工作小组,负责机构的日常财务核算和监督,确保善款流出合法、透明、有迹可循。

第十一条慈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对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善款专用账户,单独存放募集到的善款,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慈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定位和资源情况,制定明确的公益项目,确定项目目标、执行方案和预期效果。

第十四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监督机制等,确保项目执行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慈善机构应当及时公布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对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为下一步的公益活动提供参考。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爱佑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爱佑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爱佑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专注于儿童医疗救助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第五条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第六条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第七条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第九条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第十二条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中华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总会按照其宗旨开展的使社会弱势群体规模受益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立项原则。

总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中华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立项范围。

根据总会宗旨,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抚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优抚、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六条立项材料。

立项材料主要有:捐赠方设立项目函、捐赠方资质、捐赠物资相关材料等。

一、捐赠方设立项目函:对项目宗旨和目标、援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工作方案、工作费用、管理费等有明确的阐述。

立项函需加盖公章或捐赠人签名。

二、捐赠方资质材料:捐赠方是机构,要提供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机构介绍、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上述材料如是打印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捐赠方是个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捐赠物资相关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产品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价格,等等。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立项程序。

立项材料齐备后,由经办人向所在部门领导提出立项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填写《项目申报审核单》(以下简称审核单)。

部门将立项材料和审核单提交给总会项目审批委员,由项目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八条立项审批。

部门向分管会领导写出书面报告,会同审核表、立项材料一同提交分管会领导。

分管会领导批准后,总会给捐赠方复函同意立项。

对于重大项目,需报会长审批,或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经办人与捐赠方拟定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慈善项目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慈善项目管理制度(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爱心环保协会(以下称爱心环保协会)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公文管理等。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三条归档范围:发展规划、学期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项目策划、通告、通知、海报、传单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财务方面、档案管理由人事部负责,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完整。

第五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一)会长、副会长及部长借阅档案应通过秘书处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二)协会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会长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三)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转借、遗失。

第三章印章管理第六条协会印章一般由副会长负责保管。

未经会长批准,印章不能交给他人管理使用。

第七条协会印章的使用一律由会长签字许可后副会长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1)协会印章的使用应谨慎、规范并按规定程序经申请报批后由印章管理人统一加盖,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印章;2)印章管理人在使用印章前必须认真检查审批程序,对于不合法或不合审批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或拒用。

如遇特殊情况,印章管理人应经请示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3)对于擅自使用印章或以欺骗手段使用印章,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协会所有需要盖章的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九条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会长签字批条方可开出。

慈善会规章制度有哪些内容

慈善会规章制度有哪些内容

慈善会规章制度有哪些内容第一条总则1. 慈善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是救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 慈善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3. 慈善会以会员为主体,由会员自愿参加,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4. 慈善会实行民主管理,尊重会员的意见和权利。

第二条组织结构1. 慈善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 慈善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慈善会的运作。

3. 慈善会设立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慈善会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会员权利和义务1. 会员有权参与慈善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慈善会提供的服务。

2. 会员有权向慈善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决策,监督慈善会的运作。

3. 会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尊重慈善会的决定,不得损害慈善会的利益。

4. 会员应当积极参与慈善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四条活动内容和方式1. 慈善会通过募捐等方式筹集善款,用于救助弱势群体,支持慈善项目。

2. 慈善会组织志愿者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

3. 慈善会定期组织慈善活动,宣传慈善理念,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4. 慈善会不得利用慈善名义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规。

第五条资金管理1. 慈善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2. 慈善会应当定期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慈善会应当对募捐资金和项目资金进行专门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第六条内部监督1. 慈善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理事、监事等人员的监督。

2. 慈善会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慈善会应当接受外部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外部合作1. 慈善会应当积极开展外部合作,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

2. 慈善会应当互相支持,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3. 慈善会不得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合作。

第八条纠纷解决1. 慈善会应当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8.29•【文号】民函〔2016〕240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慈善组织登记等工作,依据《慈善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受理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所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按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设立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章程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附件1),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慈善法》第九条以及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批时限应当符合《慈善法》第十条的要求,负责人应当符合《慈善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直接登记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完成前,稳妥开展慈善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并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明确党建工作机构,规范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切实加强综合监管。

慈善社团规章制度

慈善社团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社团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社团宗旨:弘扬慈善精神,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团所有成员、工作人员、志愿者以及与社团合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社团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本社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项目部、财务部、宣传部等部门,分别负责社团的行政、项目、财务、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本社团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社团的活动,优先获得本社团提供的各项服务;(二)对本社团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二)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支持本社团工作;(三)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四)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本社团项目分为长期项目和临时项目。

第十二条长期项目是指具有明确目标、持续开展、周期较长的项目。

第十三条临时项目是指具有特定目标、时间有限、周期较短的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二)项目审批:理事会根据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立项;(三)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四)项目评估:项目结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本社团财务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本社团设立财务部,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制度

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制度

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活动管理,提高活动质量,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慈善组织在扶贫救灾、公益募捐、志愿服务等活动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法合规开展活动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开活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活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招聘、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事项。

第七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活动管理工作。

第十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募捐活动,确保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支付、报销等程序。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资金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等程序。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应当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项目的进度和效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二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活动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慈善机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而设立的一种非营利组织。

为了确保慈善机构的合法运作,维护公众利益,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慈善机构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一、机构章程机构章程是慈善机构的基本文件,其中包括了机构的名称、宗旨、组织结构、人员配置、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

机构章程的制定应当确保合法合规,并根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二、组织结构慈善机构应该有清晰的组织结构,并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保证机构的高效运作。

例如,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确保机构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健全。

三、会员管理慈善机构可以设立会员制度,吸引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会员应当按照机构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权益,并履行相应义务,如有义务参加会员大会、参与机构的决策等。

四、募捐管理募捐是慈善机构的重要活动之一,对募捐行为的规范管理至关重要。

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募捐管理制度,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募捐行为应透明,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募集的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公益事业。

五、项目管理慈善机构的项目管理涉及各种公益项目的策划、执行和评估等环节。

机构应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和执行效果。

项目筛选时应注重社会需求、项目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考虑。

六、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慈善机构的重要一环,关系到机构的资金使用和透明度。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办理财务登记、报税等手续。

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审计。

七、信息公开慈善机构应及时、透明地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机构应建立网站或其他途径公开机构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同时,机构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外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信力。

八、违规处罚对于慈善机构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制度应当明确并公正,对于严重违规的机构,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解散机构等措施。

慈善会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

慈善会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

慈善会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慈善会的活动,提高慈善事业的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一条慈善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理事会由不少于7人组成,代表慈善会全体会员,每届任期为3年。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三条会员申请入会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须交纳会费。

第四条会员有权参加慈善会的活动,有权监督慈善会的工作。

第四章活动规定第五条慈善会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不得牟取私利。

第六条慈善会应当及时将慈善款物用于慈善用途,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慈善会应当对接受的慈善款物进行登记和管理,定期向会员公开慈善会的财务状况。

第八条慈善会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情况,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慈善会应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评估机制,确保慈善款物的有效利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条慈善会应当建立清晰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慈善款物不被挪用。

第十一条慈善会应当定期对慈善款物进行审计,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慈善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慈善会的财务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纪律规定第十三条会员不得违反慈善会的规章制度,不得以慈善为名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任何会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开除会籍。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任何会员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慈善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以上是慈善会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会员认真遵守,共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XX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监督、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基金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其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立项方案》,内容包括:(一)项目背景、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二)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三)项目名称及项目宗旨;(四)项目组织结构;(五)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及预期效果;(六)项目实施计划;(七)项目预算(含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八)项目起止时间;(九)项目监督;(十)项目评估;(十一)其他。

第六条所有项目均需经过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按基金会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项目专业化管理。

由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条项目实施预算制。

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经秘书长批准。

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一条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市**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做好**市**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策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工作,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切实维护基金会、捐款方和受益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市**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资助项目的范围是:(一)资助贫困、病残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二)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学术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动;(三)资助和组织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公益活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青少年的学习、生活中;(四)资助和组织有关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五)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从事**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基金会根据项目需要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的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征集、筛选、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工作;协助财务部做好项目决算与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管理第五条项目的类别项目按形式分为以下类别:(一)合作项目:1.省、市基金会、县(区)**公益协会合作项目;2.市内外各类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团体,本市具有**工作职能的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开展的合作项目;3.市、县(区)各级**工作委员会与基金会的合作项目。

(二)申报项目:1.市、县(区)各级**工作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项目;2.社会公益组织申报的项目;3.捐赠方推荐或指定的项目;4.基金会推荐的项目;5.面向社会定向募集的项目;6.其他有关方面推荐的项目。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为规范某慈善基金会(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项目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审慎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资助资金,并专注于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实施、资金、评估、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核决定。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围绕理事会的决定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第六条秘书处设立项目部,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项目管理责任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全责,项目部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四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立项原则。

根据《某慈善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二)符合机构使命、价值观及战略;(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项目的立项规定:(一)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者指定用途,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基金会管理部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

3.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赠方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

4.捐赠者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的规定:1.资助型项目: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资助合作伙伴的代表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

具体执行办法:1)秘书处收到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部负责与合作伙伴沟通、接收和完善项目建议书;2)项目建议书经项目部或专家委员会认真评估,获得通过后,由专人制作项目立项报告;3)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立项报告经项目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通过;4)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资助合作伙伴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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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参考样本)
本会(本基金会、本中心等)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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