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置盘活“烂尾楼”的措施和法律依据
烂尾楼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烂尾楼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些烂尾楼问题也日益突出。
烂尾楼不仅影响城市形象,更给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质,有必要对烂尾楼进行专项整治。
二、整治目标1. 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烂尾楼进行整治,确保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提升城市形象:通过整治,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
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和利用烂尾楼地块,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整治措施1.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烂尾楼整治的资金支持力度,提高整治的政策吸引力。
2. 完善法律法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烂尾楼整治的法律监管,规范整治程序和标准。
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烂尾楼整治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整治过程的监督力度,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关注烂尾楼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合力。
四、整治工作重点1. 确定整治范围:明确烂尾楼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工作。
2. 制定整治计划: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3. 加强资金投入:增加整治资金投入,保障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强化施工管理:加强对整治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整治效果评估1. 完成整治任务:按照整治计划,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2. 提升城市形象:通过整治工作,提升城市面貌,改善城市环境。
3. 优化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和利用烂尾楼地块,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总结烂尾楼整治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有力的政策支持、科学的规划和精细的实施,才能有效解决烂尾楼问题,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城市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关于处置盘活“烂尾楼”的措施和法律依据
关于处置盘活“烂尾楼”的措施和法律依据一、关于“烂尾楼”的界定1.概念迄今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给“烂尾楼”下个定义。
即使是学理上,关于“烂尾楼”的定义也不多见,且表述很不一致。
烂尾楼是一种俗称,笔者认为,烂尾楼是指各种已开工兴建,但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已停建缓建达一定期限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2.特征准确了解烂尾楼的概念,必须了解烂尾楼的特征。
笔者理解,烂尾楼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房地产建设项目。
非房地产项目不能称之为“楼”,即使停、缓建,也不称为烂尾楼,而只能称为“烂尾地块”、“烂尾工程”等;(2)必须是已经开工兴建,并建成一定的规模。
即便是房地产建设项目,如果一直未开工,或虽已开工、尚未形成一定的楼宇规模,也不称为烂尾楼;(3)必须是事实上已停缓建达一定期限。
这里有两层含义: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烂尾楼之所以“烂尾”就表现于此,这是烂尾楼题中应有之义;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已停工待建长达一定期限,如果是短暂的停工缓建,笔者认为不应当属于烂尾楼范畴。
至于停工待建达多长期限,有的规定1年以上(广西北海市),有的甚至规定6个月以上(成都市),笔者认为规定2年为宜。
二“烂尾楼”现状目前没有全国各个城市总计数据,我们从一个报道可以看出目前“烂尾楼”的情况,[齐鲁网报道2015年2月2日]“烂尾楼盘就像一个个城市疮疤,不仅影响着城市的和谐美观,而且也让成千上万名购房者的乔迁梦化为泡影。
东湖龙城、燕山公馆、广府一号、锦绣花城……在枣庄可以轻易地找出像这样的停工或者烂尾的房地产项目。
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仅薛城区和市中区就有200多万平米的住宅处于这样的状态。
如果再细算一笔账,这200万平米的住宅假如都卖出去了,一套房子按照120平方计算,作为四线城市的枣庄,这样的状态已经成为涉及这个城16667户家庭的切肤之痛。
据此,在今天整个经济情况不如以前的情况下,根据某网络报道,整个石家庄市95%的开发商参与民间集资或者说借贷。
烂尾楼处置方案政策依据
烂尾楼处置方案政策依据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许多城市在建筑物的规划和设计方面,存在着一些结构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导致一些建筑项目拖延完成、未按时交付或被迫弃建,形成了大量的烂尾楼批次。
面对烂尾楼这一问题,我们该如何进行废弃楼房的处置方案及政策依据的制定呢?烂尾楼现状烂尾楼是指由于开发商的破产、资金短缺等原因而未能完成建造的楼房。
这些烂尾楼通常处于荒废、逃债和未完成的状态,给城市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等问题。
据统计,我国烂尾楼的数量已呈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9年,全国范围内的烂尾楼数量已经达到了27.4万,其总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烂尾楼处置方案烂尾楼的处置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需要政府、业主、产权单位和社会机构等各方共同合作。
尽管针对烂尾楼的处置方案因地制宜,但在实践中,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理方法:重建对于尚未开始建设或项目完成度较低的烂尾楼,可以考虑重建,即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重新规划和设计,完成新的项目建设,从而实现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的土地增量。
改造对于已经建造完成一部分的烂尾楼,可以考虑改造和重建。
通过购买原有的烂尾楼,进行重新规划和设计,在此基础上完成新的建造。
处置对于已经完全建成却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入住或租赁的烂尾楼,需要考虑处置的问题。
处置方式包括卖给热心业主、回收并进行规划再开发或者作为公共设施用途,如体育馆、图书馆、能源中心等。
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保留烂尾楼也可能成为一种处理方式。
例如,如果该建筑物被认为是某一时期的建筑遗迹,可以考虑将其保留为文化遗产,以供学术和艺术目的。
烂尾楼处置政策依据针对烂尾楼的处理,政策依据是不可或缺的。
政府部门可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方式,约束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各方,并协调各种关系,使整个过程更加切实可行。
烂尾楼处置政策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依据政府在制定烂尾楼处置方案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物权法》、《房屋登记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
烂尾房问题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烂尾房问题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烂尾房问题是指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从而造成投资者或购房者的利益受损。
这种情况在房地产行业中时有发生,给受影响的人们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针对烂尾房问题的解决,法律途径提供了一种合理有效的手段。
首先,法律对烂尾房问题的保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9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如果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烂尾房问题,购房者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
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完成房屋建设,或者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其次,购房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该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符合安全要求、符合合同约定的权益。
购房者可以将开发商的行为视为商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从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购房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调解或仲裁,以期解决烂尾房问题。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烂尾房问题。
他们可以委托律师起草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购房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损害自己利益的真实情况。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判决,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律途径为烂尾房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但也需要购房者充分认识到其中的一些难点。
首先,诉讼过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需要购房者具备一定的耐心和财力支持。
其次,购房合同中存在的条款和风险分担问题也会影响法律途径的可行性。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明智,选择可靠的开发商,合理规避风险。
综上所述,烂尾房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赔偿,还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权益。
烂尾房处置方案
烂尾房处置方案
背景
烂尾房是指在建造过程中因施工方、资金等各种原因未完工的房屋。
这些烂尾房未经过建筑验收,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明,也不能正常入住,给房主和当地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一直在推进烂尾房的处置工作。
烂尾房处置方案
1. 国有土地上的烂尾房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烂尾房,应以政府征收的方式进行处置。
政府可以对该土地进行征收,并对烂尾房进行拆除或改造,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或出租。
如果该土地无法使用,应当利用该土地进行生态建设或者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 非国有土地上的烂尾房
对于非国有土地上的烂尾房,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处置。
具体操作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转让与竞拍
政府可以通过公开竞拍或转让的方式将该烂尾房和土地处置给具
备相应条件的实力雄厚的企业。
这样做既可保证土地的有效利用,又
能为地方财政创收。
2)政府购买
政府可以向申请回购方购买烂尾房,此方法可节省资金,但依赖
政府资金。
3)拆除与改造
政府可以对烂尾房进行拆除或改造,并将其改造成为合适的公共
服务项目或公共设施等,为当地人民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4)其他方法
政府还可以采用其他的处置方法来处理烂尾房,如自然资源部门
可将其纳入土地登记审批管理,亦可考虑出租或典当等方式。
总结
对于烂尾房这一难题,政府应加大力度进行处置。
针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政府购买、转让竞拍、拆除与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
同时,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烂尾房的监管,加大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从而保障人民实际利益。
房地产]烂尾楼处置的法律适用和操作方案
烂尾”楼处置的法律适用和操作方案作者: 卫龙律师一、" 烂尾" 楼的现状分类(一)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看, 可分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条件和期限, 为政府以行政程序收回土地并在此过程中清理项目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从项目债务余额与已完成工程量的价值关系看, 可分为: 已完成工程量价值大于债务余额的项目,和已完成工程量价值小于债务余额(" 资不抵债")的项目。
所谓债务, 按权利性质的不同, 大致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房产商与小业主在预购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建成房屋的义务; 第二种是就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例如房产商拖欠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承包款, 拖欠银行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 第三种是一般债务, 诸如与工程建设直接有关的材料设备、勘测设计等拖欠款。
(三)从建设项目主体看, 可分为: 原投资人有能力继续建设的项目, 和需要其他投资人提供后续资金的建设项目(这部分项目的投资人, 有的已停止运转,而有的虽在运营但缺乏继续投入的经济能力)、处置" 烂尾" 楼的基本思路(一)行政推动、协议转让。
即行政机关启动收地程序但实际不执行, 以此督促投资人自行与他人协商转让项目, 其项目债务由当事人约定处理(原则上是由受让人继续履行)。
该方案比较适用于投资人态度积极、建设项目财务状况尚未完全恶化的情况, 政府部门不需承担清理债务的责任。
(二)行政收地但不处理纠纷。
即行政机关实施收地程序, 在对已完成建筑工程价值量进行估价的基础上拍卖建设工程, 该项目由受让人继续开发; 原债权人, 除小业主的预购合同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外, 其他债权人均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与房产商之间的经济纠纷(拍卖所得价款进行提存, 作为房产商承担经济责任的担保)。
烂尾楼实施方案
烂尾楼实施方案烂尾楼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建筑工程未能按时完工或未能完成的建筑物。
烂尾楼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形象,更严重地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
因此,对烂尾楼的整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调查摸底。
首先,我们需要对所在区域的烂尾楼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
这包括烂尾楼的具体位置、建筑结构、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方面的信息收集。
通过充分的调查摸底,可以为后续的整治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二、法律法规依据。
在进行烂尾楼整治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这包括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整治工作,才能保证整治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整治方案制定。
针对不同的烂尾楼情况,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
有的烂尾楼可能可以继续施工完成,有的可能需要进行拆除重建,有的可能需要进行安全加固。
因此,整治方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制定,确保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资金保障。
烂尾楼的整治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政府资金、社会资金等多种渠道,确保整治工作的资金保障。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有效。
五、社会参与。
烂尾楼整治工作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我们可以通过举办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整治工作更加科学、民主、透明。
同时,也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整治工作,发挥多方力量,共同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监督检查。
整治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
这包括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定期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等方面。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才能确保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宣传引导。
在整治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引导。
通过媒体宣传、宣传栏、宣传单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介绍整治工作的意义、进展情况、成果展示等,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支持度。
总之,烂尾楼的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
派出所烂尾楼盘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楼盘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烂尾,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有效应对此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掌握烂尾楼盘信息,准确评估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
2. 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3. 提高派出所应对烂尾楼盘处置工作的能力和效率。
三、预案组织机构1. 成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派出所所长任组长,分管副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 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3. 成立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信息收集、协调联络、舆情引导等工作。
四、处置流程1. 接报情况(1)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上级部门通知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核实情况,了解烂尾楼盘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商、项目名称、项目进度、购房者人数等。
2. 初步评估(1)对烂尾楼盘进行风险评估,包括社会稳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
(2)分析风险因素,制定初步处置方案。
3. 现场处置(1)现场指挥部根据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2)协调相关部门,如房管局、住建局、财政局等,共同推进处置工作。
(3)做好群众安抚工作,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群众关切。
4. 法律维权(1)引导购房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协助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纠纷。
(3)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 处置总结(1)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处置效果。
(2)完善处置预案,提高应对能力。
五、具体措施1. 加强信息收集(1)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网络,及时掌握烂尾楼盘动态。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享信息资源。
2. 做好舆情引导(1)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群众关切。
(2)加强舆论监督,引导舆论正确认识和处理烂尾楼盘问题。
3. 维护社会稳定(1)加强巡逻防控,确保现场秩序。
(2)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
4. 协调各方关系(1)加强与开发商、购房者、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买的房子烂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房地产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令人担忧的就是“烂尾楼”现象。
所谓“烂尾楼”,是指已经开工建设但未完工或停工的建筑物。
对于购房者来说,购买了烂尾楼意味着不仅无法入住,还可能面临巨额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烂尾楼的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关于烂尾楼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购房者了解自己的权益。
二、烂尾楼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烂尾楼是指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导致工程停工、缓建或烂尾的建筑物。
三、烂尾楼的处理方式1. 行政处理对于烂尾楼,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理措施:(1)责令停工: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烂尾楼,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工。
(2)责令整改:对于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烂尾楼,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整改。
(3)拆除违法建筑:对于严重违反建设规定、影响公共安全的烂尾楼,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2. 法律诉讼购房者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烂尾楼问题:(1)民事诉讼: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仲裁:购房者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行政诉讼:购房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查处烂尾楼。
四、购房者权益保护1. 保障购房者知情权购房者有权了解房屋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项目规划、施工进度、资金状况等。
开发商应如实向购房者提供相关信息。
2. 保障购房者合同履行权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按时交房、办理产权证等。
3. 保障购房者赔偿权若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2020)
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2020)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7月7日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土地资源,妥善处理我市历史遗留的“烂尾楼”问题,创建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受理申请时建设现状情况与2012年以前测绘的地形图或拍摄的遥感影像图、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显示的项目建设状况基本一致的,可认定为项目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
第四条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政策研究、项目年度计划推进落实情况的监督,以及具体项目处置的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涉及市级部门审查、审批、监管事项。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年度计划、具体项目处置方案的审批。
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区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烂尾楼”项目基础数据摸底调查、处置的年度计划编制、“烂尾楼”项目的认定,以及处置方案的受理、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
楼市烂尾攻坚措施方案
楼市烂尾攻坚措施方案当前,我国部分楼市存在部分烂尾楼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市民居住环境,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提出以下楼市烂尾攻坚措施方案。
一、加强监管力度1. 加大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楼市烂尾楼的监督,确保其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2. 建立完善的楼市监管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加强对开发商的信用评估,将屡次出现烂尾楼问题的开发商列入不良开发商名单,限制其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创新融资模式1. 政府加大对烂尾楼项目的资金支持,采取临时性的财政补贴,确保项目得到及时堵漏,维护市民权益。
2.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楼市烂尾项目的整治,通过新的融资模式,如建设补贴、利益共享等方式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提高项目整治效果。
三、建立烂尾楼改造基金1. 成立烂尾楼改造基金,通过政府、企业、居民等多方共同出资,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烂尾楼的整治和改造。
2. 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四、加强项目跟踪管理1. 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烂尾楼项目的整治工作,加强对项目进展的跟踪和督促,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 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强化法律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烂尾楼整治的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并加大对违规开发商的处罚力度。
2. 鼓励居民维权,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对烂尾楼损失的赔偿力度。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楼市烂尾问题。
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整治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彻底解决楼市烂尾问题,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居住环境。
司法拍卖烂尾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烂尾楼现象日益严重。
烂尾楼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形象,还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司法拍卖烂尾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途径。
本文将对司法拍卖烂尾楼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司法拍卖烂尾楼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司法拍卖烂尾楼,是指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导致项目无法完工的房地产项目。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这些烂尾楼被拍卖给新的买家,以期实现项目复工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理。
(二)特征1. 法律性质:司法拍卖烂尾楼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
2. 拍卖方式:司法拍卖烂尾楼通常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确保拍卖过程的公正、透明。
3. 拍卖目的:司法拍卖烂尾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烂尾楼问题,实现项目复工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理。
4. 拍卖程序:司法拍卖烂尾楼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拍卖公告、竞买人资格审查、拍卖会举行等。
三、司法拍卖烂尾楼的法律规定(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对房地产项目权益的保护、转让、抵押等法律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了拍卖的原则、程序、规则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等法律关系。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了拍卖、变卖财产的程序、规则等。
(二)司法拍卖烂尾楼的法律程序1. 拍卖公告:法院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竞买人资格等事项。
2. 竞买人资格审查:法院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竞买资格。
3. 拍卖会举行:法院组织拍卖会,竞买人进行竞价,最终确定中标人。
4. 拍卖成交:中标人与法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 产权过户:中标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烂尾楼的产权。
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政策措施
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闲置资产盘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拓展项目落地新空间,根据《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促进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9〕45号),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1.鼓励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引进投资者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不含闲置土地);鼓励市内外优势企业对本市停产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对税收产出率低的土地进行盘活再利用,根据土地闲置情况进行分类,并纳入招商引资平台。
2.加快招引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平台,集中收购或托管本市闲置厂房,鼓励支持企业“协议退出”、“协商置换”等途径腾退厂房、楼宇和烂尾楼。
3.支持各地区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实施改造开发。
4.政府闲置资产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按市场评估价转让。
5.对已完成开发的闲置工业场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允许进行分割转让。
6.对盘活利用后的工业场地,土地因生产经营需提高容积率的,对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经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可通过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免予征收土地价款。
二、加大财税奖励政策措施支持1.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在企业闲置资产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基础上,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所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出让或者受让企业。
2.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的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的,股权转让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给予所形成地方留成50%的奖励。
3.对企业或个人通过租赁方式盘活闲置资产新建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以租金额度为上限,给予全部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为奖励。
烂尾楼盘化解方案
烂尾楼盘化解方案烂尾楼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时完成建设的楼盘。
这些楼盘存在很大的影响,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也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方案来化解烂尾楼盘问题。
首先,政府可以加大监管力度,对开发商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政府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审批和监管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一些不具备开发能力和信誉的开发商。
对于出现烂尾楼盘的开发商,政府可以采取行政罚款、吊销开发资质等措施,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政府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积极推动烂尾楼盘的重新开发。
政府可以组织开发商、金融机构和建筑企业等相关各方,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合理分担风险,共同投资进行重新开发。
政府可以提供贷款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等措施来支持重新开发的推进,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减轻政府负担。
此外,政府可以加强与购房者的沟通和协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烂尾楼盘的购房者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及时了解购房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对于购房者,政府可以提供多种选择,如退房、继续等待或帮助转让等,并加强对购房者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确保购房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和资金回收。
最后,政府可以加快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和规范,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健康程度。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土地供应机制,以减少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压力,规范开发商的行为,减少烂尾楼盘的发生。
同时,政府可以提高购房者的购房门槛和资金准入要求,以防止投机者和不具备购房能力的人进入市场,从而减少烂尾楼盘的出现。
总之,化解烂尾楼盘问题需要政府、开发商和购房者等相关各方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强监管、推动重新开发和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开发商需要提高自身的开发能力和信誉度;购房者需要增强购房的风险意识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只有通过各方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化解烂尾楼盘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烂尾楼_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然而,随着房价的上涨,烂尾楼问题也日益突出。
烂尾楼不仅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烂尾楼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烂尾楼的定义及成因1. 烂尾楼的定义烂尾楼,是指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政策调整、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停工、延期、烂尾等情况的楼盘。
2. 烂尾楼的成因(1)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导致无法继续投入,导致项目停工。
(2)政策调整: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部分项目无法继续建设。
(3)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波动,导致部分项目销售困难,开发商无法收回投资。
(4)开发商违规操作:开发商违规操作,如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违规使用资金等,导致项目烂尾。
三、烂尾楼适用法律分析1. 民法法律关系(1)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项目烂尾时,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2)购房者与其他购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购房者之间因购房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当项目烂尾时,购房者可以共同维权。
2. 行政法律关系(1)政府对开发商的监管:政府对开发商的监管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当项目烂尾时,政府有权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2)购房者对政府的投诉:购房者对烂尾楼问题可以向政府投诉,政府应当依法处理。
3. 刑事法律关系(1)开发商的刑事责任:当开发商因违规操作导致项目烂尾,涉嫌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购房者的刑事责任:购房者因维权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应对烂尾楼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1)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加大对开发商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
(2)明确购房者的权益,加强购房者维权途径的保障。
2. 完善融资渠道(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支持力度,为开发商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商品房烂尾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一些开发商由于资金链断裂、项目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部分商品房项目烂尾,给购房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品房烂尾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商品房烂尾的定义商品房烂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断裂、项目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最终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时入住的现象。
三、商品房烂尾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随时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约定质量要求的,出卖人应当符合该要求。
”根据这两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期限和质量要求。
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项目烂尾,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
未按约定用途、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该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项目烂尾,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该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若开发商隐瞒项目烂尾事实,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于烂尾楼最高法新规
关于烂尾楼最高法新规在最新出台的《关于烂尾楼的最高法新规》,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其中的要点内容。
1. 新规背景烂尾楼指的是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停工、未得到完成的建筑物。
这些烂尾楼给城市形象、市容市貌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都带来诸多问题和困扰。
为更好地管理和解决烂尾楼问题,最高法出台了这一法规,并希望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烂尾楼所有权归属根据新规,烂尾楼的所有权归属应明确。
发生烂尾楼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
如果建设单位未能提出解决方案或方案未能得到批准,则该烂尾楼的所有权将归还给买方或养护单位。
3. 告知义务和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在销售烂尾楼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购房人有关烂尾楼情况,并应提供详尽的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等相关信息。
如果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项、赔偿损失等。
4.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新规要求相关部门对烂尾楼的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对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确保规范化建设和资金使用,以有效防止烂尾楼的发生。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施工款项、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行为进行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5. 解决方案和补救措施在新规中,提出了解决烂尾楼问题的方案和补救措施。
一方面,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积极解决烂尾楼问题。
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烂尾楼的整改和维护,推动烂尾楼项目得到有效解决。
在总结部分,我们可以看到,《关于烂尾楼的最高法新规》集中针对烂尾楼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从烂尾楼所有权归属、告知义务和违约责任、监管和执法力度、解决方案和补救措施等多方面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将有力地促进烂尾楼问题的解决,推动城市建设更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政策措施
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政策措施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闲置资产盘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拓展项目落地新空间,根据《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促进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9〕45号),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1.鼓励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引进投资者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不含闲置土地);鼓励市内外优势企业对本市停产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对税收产出率低的土地进行盘活再利用,根据土地闲置情况进行分类,并纳入招商引资平台。
2.加快招引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平台,集中收购或托管本市闲置厂房,鼓励支持企业“协议退出”、“协商置换”等途径腾退厂房、楼宇和烂尾楼。
3.支持各地区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实施改造开发。
4.政府闲置资产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按市场评估价转让。
5.对已完成开发的闲置工业场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允许进行分割转让。
6.对盘活利用后的工业场地,土地因生产经营需提高容积率的,对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经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可通过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免予征收土地价款。
二、加大财税奖励政策措施支持1.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在企业闲置资产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基础上,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所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出让或者受让企业。
2.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的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的,股权转让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给予所形成地方留成50%的奖励。
国家出台的烂尾楼正则
国家出台的烂尾楼正则第一条为盘活土地资源,妥善处理我市历史遗留的“烂尾楼”问题,创建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非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受理申请时建设现状情况与2012年以前测绘的地形图或拍摄的遥感影像图、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显示的项目建设状况基本一致的,可认定为项目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
第四条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政策研究、项目年度计划推进落实情况的监督,以及具体项目处置的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涉及市级部门审查、审批、监管事项。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年度计划、具体项目处置方案的审批。
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区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烂尾楼’项目处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烂尾楼”项目基础数据摸底调查、处置的年度计划编制、“烂尾楼”项目的认定,以及处置方案的受理、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区,包括横琴新区(即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发展改革新拓展区,下同)、各行政区及经济功能区。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情况、建设情况,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查封抵押、债权债务及其他权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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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盘活“烂尾楼”的措施
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烂尾楼”的界定
1. 概念迄今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给“烂尾楼”下个定义。
即使是学理上,关于“烂尾楼”的定义也不多见,且表述很不一致。
烂尾楼是一种俗称,笔者认为,烂尾楼是指各种已开工兴建,但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已停建缓建达一定期限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2. 特征准确了解烂尾楼的概念,必须了解烂尾楼的特征。
笔者理解,烂尾楼有以下特征:(1) 必须是房地产建设项目。
非房地产项目不能称之为“楼” ,即使停、缓建,也不称为烂尾楼,而只能称为“烂尾地块” 、“烂尾工程”等;(2) 必须是已经开工兴建,并建成一定的规模。
即便是房地产建设项目,如果一直未开工,或虽已开工、尚未形成一定的楼宇规模,也不称为烂尾楼;(3) 必须是事实上已停缓建达一定期限。
这里有两层含义: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烂尾楼之所以“烂尾”就表现于此,这是烂尾楼题中应有之义;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已停工待建长达一定期限,如果是短
暂的停工缓建,笔者认为不应当属于烂尾楼范畴。
至于停工待建达多长期限,有的规定1 年以上(广西北海市),有的甚至规定6 个月以上(成都市),笔者认为规定2 年为宜。
二“烂尾楼”现状
目前没有全国各个城市总计数据,我们从一个报道可以看出目前“烂尾楼”的情况,[ 齐鲁网报道2015 年2 月2 日] “烂尾楼盘就像一个个城市疮疤,不仅影响着城市的和谐美观,而且也让成千上万名购房者的乔迁梦化为泡影。
东湖龙城、燕山公馆、广府一号、锦绣花城⋯⋯在枣庄可以轻易地找出像这样的停工或者烂尾的房地产项目。
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仅薛城区和市中区就有200 多万平米的住宅处于这样的状态。
如果再细算一笔账,这200 万平米的住宅假如都卖出去了,一套房子按照120 平方计算,作为四线城市的枣庄,这样的状态已经成为涉及这个城16667 户家庭的切肤之痛。
据此,在今天整个经济情况不如以前的情况下,根据某网络报道,整个石家庄市95%的开发商参与民间集资或者说借贷。
青岛市也存在部分开发商跑路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在今天的房地产企业生存发展尤为艰难,房地产行业牵扯千家万户,牵连上下游行业,影响着经济发展与国家稳定。
“烂尾楼”的出现和存在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网络报道关于民间借贷导致跳楼等自杀现象及其他极端行为),造成了巨
大的资源浪费。
三、目前处理“烂尾楼”的措施烂尾楼已成一大公害,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损害城市运营,破坏投资环境。
烂尾楼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
特别是已经开展预售的烂尾楼,小业主是社会不
安定因素,应引起人们高度重视。
对烂尾楼进行治理乃大势所趋。
(一)从政府管理者层面看如何治理烂尾楼(监管式的治理模式)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做法:1.税费优惠政策2. 新项目禁入
3. 限期自行处臵
4. 强制性代理处臵
5.强制性拆除等措施
(二)从平等主体(烂尾楼业主、债权人和第三人)层面看烂尾楼治理方式(市场化的治理模式)
1. 转让(收购)、包括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两种模式;
2. 合作开发;
3. 债转股(债权转开发权)烂尾楼的债权人无非是:(1)建筑商(业主拖欠工程款);(2)建材、设备经销商;(3)已预售的购房户小业主;(4)其他债权人。
4. 托管续建;
5. 破产拍卖;
6. 融资盘活等等措施。
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上述各种措施和方法,处理的周期有的比较长,有的受市场的影响,特别是公平主体之间的处臵,在今天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很难实现。
四、建议处理“烂尾楼”的措施和法律依据
鉴于,目前,我国大面积的出现“烂尾楼”的情况,
我们认为应该采取如下措施和法律依据:
1 、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要求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自己辖区内的“烂尾楼”进行拉网式统计,实现动态监管。
2 、建议出台管理处臵“烂尾楼”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含动态管理,统计,作出详细的说明。
对“烂尾楼”进行分类、分级
别、如开发投资不到25%,有国家收回土地使
用权;25-50%的由国家按投入资金进行回购;50-90%以上的按照成本加固定利润的模式收购。
以上各种措施均为要通过法律手段强行进行。
3 、根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臵、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臵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臵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严格执行,杜绝资源浪费和抑制土地腐败。
4 、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条款,土地出让后,受让人没有按照规划用途按时开发的,国家有权按照出让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管理细则?具体条款执行;建议增加土
地出让的建设规划和建设周期条款,防止拖延开发,浪费资源。
建议增加惩罚性条款。
5、或者国家直接立法,对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中的浪费现象出台资源浪费法? 。
我们认为出台相关法律与物权法不冲突,土地资源属于社会共同资源,是子孙万代事情。
国家应该对浪费资源进行立法。
五、处理“烂尾楼”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 、处理“烂尾楼”契机
首先、国家目前在推进城镇化建设,需要进行房地产的基础开发和建设。
其次、国务院的工作目标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安排740 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580 万套,增加110 万套,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366 万户,增加100 万户,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臵房。
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坚持分类
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的要求。
再次、符合实现中国梦,创建美丽中国的要求,少开发,多盘活,可以降低地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第四、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 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5? 37 号的文件内容给予了政策的支持。
2 、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首先、盘活现有资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降低银行呆帐坏帐率,加快货币流通,使现有资产发挥功能和效益。
其次,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创建更好的社会环境。
再次、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约国土资源,减少耕地被侵占量,有利于城市长期规划和土地储备。
第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和国家城镇化和小城镇建设需求。
通过对现有“烂尾楼”的盘活,可以通过政策优惠,吸引农民进城。
通过有效的掌控现有房地产开发情况,有利于决策者进行城市建设规划的决策,使经济平稳发展。
民革城阳支部吴振义
20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