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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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标准模板大全以下是一份合同的标准模板,适用于美国法律。
请注意,这个模板仅供参考,具体的合同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合同标题: XXX 公司与 XXX 公司合作协议本协议是由以下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即 XXX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及 XXX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 合作目的甲方和乙方同意在以下合作领域进行合作:XXX。
2. 合作方式甲方和乙方共同开展XXX项目,双方各自承担责任,并合作共同达成项目目标。
3. 权益分配根据双方的投入和贡献,项目收益将按照XXX分配。
4. 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X年。
5. 机密保密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后保持相关信息的保密,并不得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6. 不可抗力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提前终止合作。
7. 解决争议若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提交至美国本地法院解决。
8. 合同修改合同的修改必须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并应在合同中进行详细记录。
9. 有效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10. 解除协议双方可在提前XXX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合作协议。
双方确认,他们已阅读并理解此合同,并同意遵守其所有规定。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这是一份基本的合同模板,具体细节和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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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对合同原件的要求
外国法对合同原件的要求
1. 签字,合同必须由双方或多方签字,以表示各方的同意和承诺。
签字可以是手写签名、电子签名或者其他认可的形式。
2. 日期,合同应当注明签署日期,以确定合同生效的时间点。
3. 证人,有些国家要求合同必须由证人签署或者见证,以确保
合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语言,合同应当使用合法的语言撰写,有些国家还要求合同
必须提供官方翻译版本。
5. 盖章,在一些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合同需要盖章才能具
备法律效力。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合同的格式、内容、法律适用等方面有具
体要求。
需要根据具体的国家法律来确定合同原件的要求。
在国际
合同中,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的适用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因此,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了
解和确认。
《国际私法》模拟试题(1-4)及答案
《国际私法》模拟试题(一)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6分)1.区际法律冲突: 2.仲裁协议: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办理。
2.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申请。
3.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关系。
4.1869年,法国和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5.我国的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为住所。
8.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
9.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
10.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作为属人法。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lO分)1.我国不承认领事婚姻制度。
( )2.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
(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连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 )4.冲突规范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 )5.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 )。
6.凯弗斯创立了本地法说。
( )7.对冲突规范连接点的“软化处理”的唯一方法是增加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 )。
8.联邦制国家存在多法域,因而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而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 ) 9.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不对案件进行识别。
( )10.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 (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 )申请。
简述合同效力制度
合同效力制度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统称为合同效力制度。
一、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依法成立后,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契约,法律为了保证合同的公正合理,减少其日后有可能产生的纠纷,特此明文规定了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时,即合同成立之时而非合同履行时,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里行为人可分为两大类:1、自然人。
要求自然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因为这类人往往不具有清晰地判断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其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行为往往会令自己受到损害。
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任务的组织。
法人的缔约能力与其经营范围一致,受法人目的范围限制。
法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而未超越其目的范围仍具有相对的缔约能力,不算越权。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人格,但仍享有缔约能力,具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及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1、意思主义。
其判断标准应以当事人的内心效果意思为准。
2、表示主义。
其判断标准应以当事人外在的表示行为为准。
3、折衷主义。
其认为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根据具体情况,既要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考虑其外部表示,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一)简答(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1)涉外性。
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
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
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
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简述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崔惠民【期刊名称】《河北企业》【年(卷),期】1998(000)0Z1【摘要】在市场经济制度下,资源的配置一刻也离不开"契约"——合同。
合同是资源配置的媒介载体,从这种意义出发,人们往往把市场经济称为合同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三个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配合这三个合同法的实施,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又制定了大量的条例或者细则,这样,我国市场的合同调整就形成了"多龙治水"的局面。
这种局面,难免产生碰撞与内耗磨擦。
为了健全市场法制体系,我国统一的《合同法》草案已于1998年9月4日公布,交由全民讨论并征求意见,正式的统一《合同法》将不久面世。
企业的经营,须臾离不开合同;新的合同法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吸取了各国合【总页数】3页(P52-54)【作者】崔惠民【作者单位】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相关文献】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兼析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J], 樊林;张小勇2.试论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 [J], 胡海雷3.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兼论《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启示 [J], 刘英杰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强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会改变《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J], 新华;晨鸣5.略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金性质的演变\r——从《经济合同法》到《合同法》的考察 [J], 周昀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美国法律的结构
美国法律的结构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其法律体系也是十分庞大而复杂的。
美国法律的结构由多层次的法律体系组成,其中包括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以及地方法律等。
这些法律的相互关系和权威性呈现出一种特殊的结构,为美国社会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一、宪法宪法是美国法律的最高法源,也是法律体系的基石。
美国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的修正程序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同时,宪法还为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权力划定了明确的边界,确保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
二、联邦法律在宪法下,联邦法律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邦法律由美国国会制定,主要以法案的形式通过,然后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联邦法律涵盖了许多领域,如刑法、民事法、商法、就业法等。
最高法院是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的最终裁决机构,它通过各类案例为法律提供具体适用的指导。
三、州法律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每个州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
因此,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即州法律。
州法律包括由各个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州宪法以及州法庭的司法判决。
州法律主要管辖各州内的民事和刑事事务,同时在许多领域与联邦法律相互作用。
州法律与联邦法律的关系由宪法的“合同条款”原则控制,即如果州法律与联邦法律存在冲突,联邦法律具有优先权。
四、地方法律除了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地方法律也是美国法律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法律由城市、县和其他地方政府制定,其领域通常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
地方法律由当地政府机构负责执行和维护。
在地方法律与州法律或联邦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通常会依照法律原则进行权衡和解决。
五、案例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案例法也占据着重要地位。
案例法是以案例和之前的判决作为基础,通过对类似案件的比较和分析,发展法律的一种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和其他众多案例通过先例的方式,对未来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指导。
案例法有助于保持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2020年9月1020《国际私法》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期末考试答案
39
试卷代号: 1020
国家开放大学 2020 年春季学期期末统一考试
国际私法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20 年 9 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
LA
2. C
3. D
4. C
5.A
6. B
7. A
8. D
9.A
10. 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 3 分,共 15 分)
11. ABD
12. ABC
13. ABD
14. BC
)。
A. 冲突法调整
B. 实体法调整
C. 国际公约调整
D. 程序法调整
2.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3.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
法是(
5.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
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
)。
A. 中国法律
B. 日本法律
C. 美国法律
D. 菲律宾法律
6.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
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
)。
A. 遗产所在地法
B. 同一制
C. 合并制
D. 分割制
36
7.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简述英美合同法律制度中欺诈的构成要件
简述英美合同法律制度中欺诈的构成要件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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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比较合同法》期末考试B卷
A、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甲无过错,可以不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C、丙的行为构成不可抗力,甲可以免责 23、损害赔偿中,就受损害方发生的扩大的损失,违约方: A、有责任赔偿 B、有责任适当赔偿 C、没有责任赔偿 2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包括: A、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 B、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条款和其他条款一同归于无效。 C、当事人依据过错及其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4
(
)
8. 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如果书面文件中的词语有两种含义,应选择使文件有效
而不是无效的含义。
(
)
9. 甲与乙商谈构买乙的办公楼,乙告诉甲所有的办公室均已出租,但未告知甲三分
之二的租户发出了退租通知,甲与乙订立了合同,则甲无权撤销合同。
(
)
10. 甲乙为邻居,甲院内有井,乙院内没有水源供应。双方订立合同,由甲向乙提供
A、根据大陆法,应属无效合同 B、根据英美法,应属有效合同 C、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两大法系均认为合同有效 11、英美法中的欺诈法案是: A、关于合同欺诈行为的立法 B、关于合同形式要件的立法 C、关于合同证据的立法 12、关于英美法的错误制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单方错误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B、存在疏忽的一方将承担错误发生的风险 C、当事人基于共同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或可撤销的 13、当事人负有披露义务的情形一般不包括: A、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 B、先前陈述的事实情况发生了变化 C、买卖合同中卖方对其掌握的会影响交易价格的市场信息
2、原告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被告发出一份传真(文件 1),询问被告是否有 1.5m*2.0m 的亚麻布,请被告报价,原告准备购买 6000 米。被告答复(文件 2)有现货,每米价 格 20 元,如购买,需支付 10%的预付款。原告回复(文件 3)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 合同书。被告寄去了该公司的合同文本(文件 4)。原告在收到合同文本后将其中的价 格由 20 元/米改为 19 元/米,并在合同上签了字,并注明“交货时间以我方确认为准” (文件 5),同时原告还汇去了据 19 元/米计算的 10%的预付款。被告收到合同以及预 付款后立即组织了货源,10 天后备齐了亚麻布 6000 米。被告于是向原告发函要求发 货(文件 6)。原告答复因仓库一时没有地方存放,暂缓发货(文件 7)。被告再次去函 (文件 8),表示原告如不能尽快收货,货物将另行处理。原告复函希望推迟 1 个月交 货(文件 9)。被告不同意,并将货物转卖他人,退回原告预付款。原告不得不另行以 22 元/米的价格购买了同样的货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共 14 分) 1) 请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为什么?(5 分) 2) 你认为对于本案涉及的交货时间应怎样认定?(4 分) 3) 如将本案与 Butler Machine Tool Co.Ltd v.Ex-Cell-O Corporation Ltd 案进行比较,你 认为是否有所不同?(5 分)
简述英美合同法律制度中欺诈的构成要件
简述英美合同法律制度中欺诈的构成要件1. 合同双方信息1.1 甲方(原告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被告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欺诈的构成要件2.1 欺诈的定义:在英美合同法律制度中,欺诈是指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意图误导另一方,以促使其做出决定或签署合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2.2 虚假陈述:欺诈行为通常涉及一方做出虚假的陈述,陈述内容必须是虚假的且具有误导性。
虚假陈述可能涉及合同的关键条款或合同的实际情况。
虚假陈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情况的虚假描述不准确的财务信息关于合同条款的错误陈述2.3 故意隐瞒:另一种欺诈形式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即一方故意未披露对合同签署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隐瞒的信息应当是对于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例如: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重大财务风险其他关键业务信息2.4 欺诈的意图:欺诈行为要求实施者有意图误导对方,使其在错误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明知虚假陈述会影响对方的决策故意隐藏重要信息以促成交易2.5 对方的依赖:欺诈行为必须导致受害方依赖虚假信息或隐瞒的信息。
依赖可以表现为对虚假信息的信任,并基于此信息做出合同决定。
例如:受害方基于虚假信息签署合同受害方在未得到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做出重大经济决策2.6 实际损害:受害方需因依赖虚假信息或隐瞒的信息而遭受实际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损害,如:财务损失合同履行成本增加机会损失3. 法律救济3.1 受害方在发现欺诈后,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要求救济。
常见的救济措施包括:合同撤销:请求法院撤销基于欺诈签署的合同损害赔偿:要求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2 法律行动应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及时提起,以避免延误可能影响救济权利的情况。
简述19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的商法法典化运动及商法法系的形成。解释说明
简述19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的商法法典化运动及商法法系的形成。
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商法法典化运动及商法法系的形成是19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期间发生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变革和发展。
在这个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全球贸易的迅猛发展,商业活动变得日益复杂多样,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来支持和保护。
因此,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许多国家开始进行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并逐渐实现了商法法典化。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商法法典化运动的背景与起因,包括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因素。
接着,我们将详细描述商法法典化运动的过程,包括各国家立法机构的合作、立法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争议点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对运动发展的影响。
最后,在论述商法法系形成过程中涉及到的重要问题时,我们将重点关注19世纪和20世纪50年代之间商业契约标准化和统一性、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与规范化以及其对商业活动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影响。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19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商法法典化运动及商法法系发展的简述,深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革和发展对商业活动的重要影响。
我们希望通过分析各国在商法领域立法工作中所遇到的挑战,以及相关国际组织起到的协调和引导作用,为当前全球化背景下商事交易和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2. 商法法典化运动2.1 背景与起因19世纪到20世纪50年代的商法法典化运动是在工业革命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兴起的。
这一时期,随着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形成,商业活动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普通民事法律无法满足商业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
因此,各国开始积极推行商法立法,并将其编撰成为具有系统性和针对性的专门商事法典。
2.2 运动过程商法法典化运动最早于19世纪初开始在欧洲兴起。
以拿破仑颁布的1807年《法典》为标志,许多欧洲国家陆续颁布了针对商事关系的专门立法。
这些商事法典包括了关于合同、公司、竞争、债务等方面的规定,系统地规范了商业活动中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二)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二)陈锦华合同违约造成损害时,未违约方为取得使自己处于如同合同已被适当履行地位的损害赔偿时,一般而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该损害必须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foreseeability);(2)该损害必须是确定且可计算出的(certainty);(3)该损害必须是未违约方无法避免的(avoidability)。
本文将逐一简述。
首先是损害的可预见性,经典案例可追溯到1854年的Hadley v. Baxendale1。
该案中,原告Hadley经营一家磨坊厂,因为蒸汽机曲柄轴断裂,导致整个磨坊厂停工,原告必须向某外地厂商订制一个新的曲柄轴,故委托本地货运公司Baxendale将原曲柄轴寄去该厂以便仿制,原告让员工到被告办公室办理寄运,当时原告员工曾告知被告员工说磨坊厂在取得新曲柄轴之前都无法运转,因此被告必须立即安排运送,原告员工並询问何时可寄出,被告员工说第二天就可寄出,原告员工同意而且还特别交代被告要加快寄送速度,但事实上该曲柄轴的寄送仍被延误了,导致原告比预期的时间迟5日取得新品,原告因此起诉被告请求赔偿磨坊厂5日无法运营的损失。
法院在审酌本案时认为,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损害的范围,应仅限于双方在缔约时可预期的范围,而判断是否双方在缔约时可预期,有两个方式:一是在公平合理判断下,该损害通常会因违约而自然产生;二是虽然该损害不在通常会自然产生的范围内,但原告在订约时曾向被告特别说明时,也可被视为双方在缔约时均已知晓并可预期。
本案1 9 Ex.341. 156 Eng. Rep. 145 (1854)符合第二种情况,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该5日期间无法运营磨坊的利益损失以及相应的员工薪资。
损害的可预见性因此得以确立。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确立损害可预见性原则外,还确立了被告违约而必须赔偿原告利益损失(lost profits2)的原则。
这个原则在以后的几个著名案例中均被遵循,而在Florafax International, Inc. v. GTE Market Resources, Inc.3中,奥克拉荷麻州最高法院阐释得更清楚,亦即只要符合以下三要素,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未获得的未来利益或预期利益的损失,都应当获得赔偿:(1)该损失在双方订约时都可认知到;(2)该损失是直接或几乎直接因违约而产生,即存在因果关系;(3)该损失可被合理地精确衡量或估算。
请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请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当我们谈到合同这回事时,大家都知道它得有“对价”,也就是咱们说的“交换的东西”。
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它得是有效的,不能说空口无凭。
想想看,如果你答应给我10块钱的午餐费,但我答应你什么都不做,这怎么算?肯定不行!所以,合同里有个小小的原则,那就是“对价有效”,必须是有价值的,才能让合同成立。
其实这和我们生活中的交换挺像的,你给我一块糖,我给你一个玩具,这才算是交易对吧?啥叫“对价有效”?简单来说,就是你做的事得有点价值,不能光是口头说说。
英美合同法讲究的是交换原则:只要一方付出了某种承诺或行为,另一方也必须有点“拿得出手”的东西来交换。
你别觉得这只是形式,实际上很关键。
有时候有些人会想,我给你一个承诺,你也给我一个承诺,那就够了!结果合同根本没法成立,因为什么都没交换,对吧?这就像是你答应帮我搬家,但什么也没拿到,那也不能叫“交易”。
再说了,对价不一定要等值,啥意思呢?就是说,你给的东西和我给的东西不一定要一模一样,也不是要值一毛一样的钱。
这就是合同法中的“对价不是必须要等价”原则。
比如你答应我把车钥匙给我,但我却给你一只小猫,虽然不值一辆车,但合同还是有效的,只要双方都同意就行。
这就像是交换口袋里的糖果和自己家里的苹果,大家觉得交换公平,事情就能顺利进行。
所以,合同法里没有要求你一定要交换相等的价值,这也让很多看似不平等的交易变得有了意义。
很多时候,法官就是根据这种原则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
不过,别以为“对价不需要等值”就是什么都行。
合同里的对价不能是非法的。
比方说,你如果承诺给我钱让你偷窃某样东西,那就不行!这就像咱们平时说的,做生意得讲规矩。
要是合同的对价违法,根本就不能成立。
法律不容许你用不合法的东西去交换,哪怕对方同意,也不行。
你想象一下,如果你去跟人家说,我给你50块钱,你给我一个“偷来的”名牌包包,这显然不行,买卖的不光是物品,还有遵守法律的责任。
美国的合同
美国的合同
美国的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可以涉及
各种各样的交易,包括买卖、租赁、雇佣和合作协议等。
在美国,签订合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在美国,合同必须满足一些基本要求才能被视为有效。
首先,合同必须是双方
自愿签订的,而不是被迫签署的。
其次,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交易的对象、价格、交付日期和付款方式等。
此外,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法律。
一旦合同签订完成,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一方违反
了合同,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或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合同法是由各州来管理和执行的。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合
同法规定,因此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执行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都应该了解并遵守所在州的合同法规定。
总的来说,美国的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规范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双方也应该遵守合同中的规定,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正当性。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简述合同法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引言作为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合同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合同法规定了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即合同各方都应当自主决定约定事项和签署合同。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是自主意愿签订合同,不存在强迫、欺诈等行为;2.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共同商定的,不存在明显不平等的条款;3.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应当公平合理,既不能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优势另一方的权益。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平等地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2.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公正,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或损害一方利益的条款;3.合同的签订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章: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各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商业和社会交往的诚信秩序。
具体要求如下:1.合同各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2.合同各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不得故意违约或拖延履行;3.合同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合同,处理合同争议时应当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
第五章:结论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是保障合同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这些原则,维护商业和社会交往的和谐稳定。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在法律的世界里,合同就像是一个有趣的舞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舞步。
我们来聊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个大块头,它们各自的合同观念就像两位性格迥异的舞者,虽然都能跳出好听的旋律,但方式却截然不同。
先说说英美法系,嘿,这个体系就像个不拘一格的自由灵魂,强调实践和判例法。
你看,它的合同就像是两个人的约定,不管是正式的书面文件,还是口头的“咱们就这么办”,都能被当作有效的协议。
只要双方达成了共识,什么条件都可以商量,真是“只要心中有爱,何必在乎形式”。
这就让人感觉,英美法系的合同就像是一场随意的聚会,大家都乐于参与,不怕出错。
而在大陆法系里,情况就有些不同了。
这一套就像是一位严谨的舞蹈教练,强调规则和结构。
合同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形式,得经过细致的条款约定。
这种方式就像是在设定一个框架,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生怕踩错了舞步。
大陆法系强调的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清楚明白。
换句话说,合同就像是一个精心编排的舞蹈,每个动作都有其意义,缺一不可。
大家在签字之前,得好好琢磨琢磨,这合同写得是否妥当,确保一切都在掌控之中。
不禁让人想起那些经典的电影场景。
在英美法系的电影中,常常看到主角在酒吧里兴致勃勃地说:“我愿意和你做生意!”瞬间就达成了合作。
而在大陆法系的电影里,主角们则在办公室里认真讨论,每一个细节都得反复推敲,甚至要请律师过来把关。
真的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各有各的风格。
当然了,英美法系的自由也有它的风险。
你说说,有时候两个人一拍脑袋决定的事,回过头来就可能变得一团糟。
“我们说好的”,可到头来却各执一词,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而大陆法系的严谨则让人觉得稳妥,风险可控,虽然过程可能显得有些繁琐,但大家都能安心,心里有底。
你说,这不就像是一个注重安全的舞者,虽然动作慢点,但每一步都踏得稳稳当当,生怕摔个跟头。
这两种法系各有千秋,关键看你喜欢哪种风格。
英美法系让人感觉活泼自由,而大陆法系则显得扎实可靠。
简述合同的特点范文
简述合同的特点范文合同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协议,是约定将来实施其中一种行动的一种合法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以下是合同的特点的详细论述。
1.自愿性和平等性合同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自愿性和平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自愿即时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有平等的协商地位,并能够自由决定是否签署合同和合同的内容。
合同不应受到任何外部强制力的干扰,并且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履行合同的约定。
2.约束力一旦签署合同并认可合同的内容,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中明确的条款和条件,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约束力使得当事人可以信任对方履行其承诺,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自身的权益。
3.内容明确合同应该具备明确的内容和准确的表达方式。
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对合同的执行有清晰的认识。
合同中应该包含必要的细节信息,如价格、数量、服务质量等等。
4.合法性合同具有合法性的特征,需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将是无效的。
5.有偿性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涉及到对价(报酬)。
当事人在协商中确定合同的报酬,以作为对所承担义务的交换。
这个相互交换的义务可以是货物、金钱、服务或其他资源的形式。
6.信任合同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对彼此的信任基础上。
当事人期望对方能够诚实守信并按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约定的义务。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并为双方提供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方式。
7.可变性合同可以是灵活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变更机制。
当发生意外情况或者需要进行一些调整时,合同可以通过修订或补充协议进行修改。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以上是合同的主要特点。
合同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约束力强大的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完整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未知一、美国合同的法律渊源: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意思表示一致(a meeting of the minds of between the parties):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 they both understand and agree to the essentials of the 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 of value exchang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such as cash, goods, or a promise of doing 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 evidenced by both parties signing a written contract, although oral contract can be valid, too, in some 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 legal competence of each party):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 not minors and be of sound mind)。
三、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 contract definitions):1、样板文件(boilerplate):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 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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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作者:未知一、美国合同的法律渊源: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意思表示一致(a meeting of the minds of between the parties):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 they both understand and agree to the essentials of the 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 of value exchang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such as cash, goods, or a promise of doing 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 evidenced by both parties signing a written contract, although oral contract can be valid, too, in some 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 legal competence of each party):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 not minors and be of sound mind)。
三、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 contract definitions):1、样板文件(boilerplate):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 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
包括通知条款(notice)、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 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 of attorneys’ fees)等等。
2、违约(default and breach)与实质性违约(material breach):违约(default and breach),在美国合同法体制中是作为一种赔偿理由来定义的,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另一方的获得赔偿的理由。
违约(default and breach)从语意上理解时,具有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不履行(default),二是违反约定(breach)。
3、实质违约(material breach),是指实质性的、故意的违约,合同另一方因此根本无法达成合同目的。
如:货物买卖合同中,供方根本就不准备或不能够交付约定的货物,需方根本就得不到合同约定的东西,这就是一种实质性的违约。
而非实质性的、过失性的违约发生时,违约方通常不存在故意违约,且无违约方可能还能达成一定的合同目的,但与合同履行标准不符。
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能只是无法及时交货、可能只是无法在约定地点交货,或者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标准与约定不符等等。
在非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补偿是有限的,一方面是因为合同通常有责任限制约定,另一方面是法律通常对此种违约的赔偿也做出限制规定。
在实质违约情况下,无过错方当事人(the innocent party)将取得如下法定的权利:A、违约损害的恢复权(the right to recover damages for the breach)。
指因违约造成损害时,无过错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恢复,如:对实际侵害的停止,不当占有的返还,损失的赔偿等。
B、合同履行的中止权(the right to suspend further performance)。
指因一方违约,而非违约方可以依法暂停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直至违约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履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如违约方不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或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非违约方就可以进一步行使其他违约救济权利,采取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C、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指在实质违约发生后,无过错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效力。
D、获得法令救济的权利(the right to get injunctive relief)和要求继续具体履行的权利(the right to get specific performance)。
前者,主要是指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阻止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后者主要是指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强制要求违约方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如:买卖合同中,强制不交货的违约方实际按合同约定要求交付货物;服务合同中,强制不提供服务的违约方实际按合同标准提供服务。
4、条件(conditions):指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决定合同生效、失效,或者合同某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定的事件。
中国民法制度中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制度,其中“附条件”的制度可以与之相对应。
5、标的(consideration):合同双方基于相互交换一种权利或者一种利益的目的而构成合同,这种权利或利益就是标的。
我们在合同法律理论上,以前也称为合同的“对价”。
6、无价值合同(crappy:英文原意指“蹩脚的”):指没有经过适当拟定或充分谈判而拟定的、缺乏合同成立要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7、损害赔偿(damages):damages的英文原意是“损害”,作为合同的定义时,是指“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违反有效成立合同约定时的一种典型的美式合同的救济方式,通常是做出金钱赔偿裁决给受到伤害的、没有违约行为的无过错方(innocent party)。
8、引言(recitals):通常在合同的首部,描述双方的签约原因等,一般情况下这种描述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必须把有实质内容的重要合同条款,在“双方特约定如下(the parties agree as follows):”之后的合同主体部分,再次重复叙述。
四、关于特殊合同形式:1、口头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口头合同是被承认的,但是口头合同如同在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不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在1987年有个案例,Pennzoil、Getty oil和Texaco三个美国石油公司卷入一个合同纠纷,最后法庭裁决来自Pennzoil公司的代理人与Getty oil公司的董事们的口头合同(a court upheld the handshake deal over a written agreement that was never signed)成立,并裁决Texaco意图以更优条件引诱Getty oil与其交易,干预了原Pennzoil 的合同,为此判决106亿美元的损害赔偿。
尽管如此,一些口头合同在如下情况,仍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土地买卖合同;(2)通常在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3)婚姻安置合同或婚前合同;(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履行的合同等等。
2、协议信:一个普通的合同成立方法,一方给另一方寄一封信,包括了合同成立的全部重要条款与成立条件内容,信的尾部写出“如果同意本信件所载内容,请在信的尾部签字”,并在尾部留出一行“同意并接受”字样(“Agree and Accepted” line)的签字空间。
签字后寄回给对方,合同即可成立。
协议信的便利之处一目了然,但是由于其非正规的性质,一些重要条款可能会被遗漏,如样板文件条款等,一些专门法律用语的遗漏(missing of legalese),有时在将来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E-mail合同:E-mail已经成了今天一种重要的通讯手段,电子商务的概念中,很大一部分介入了交易的谈判。
E-mail合同是电子交易的一部分,在一些小额贸易中,正扮演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
如果一个E-mail或者一个E-mail链接清楚构成一个合同的要约,包含了完整的合同条款,同时被要约方以E-mail方式回信接受所有内容,也就是做了承诺,这时,尽管没有双方的签署,但是基于双方的明确的共同意愿,该E-mail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必须注意,利用E-mail进行合同谈判与利用E-mail成立合同是两件截然不同的事,如果你只是趋向于利用E-mail进行合同协商,并最后想要达成一个正式的书面合同,那么你应该谨慎地书写E-mail内容,别忘了随时指出:本E-mail内容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或者“承诺”。
五、要约与承诺:1、合同谈判,必然是要围绕合同的标的进行意见交换、充分协商(bargain exchange for consideration),这个过程中双方针对特定的合同标的彼此相互做出各自的“许诺(promise)”。
这些“许诺(promise)”在谈判中不断明确和完整,最后依法导致合同成立。
在谈判中,在先一方提出的“许诺(promise)”,从法律概念上讲,就是“要约(offer)” ,而在后一方做出的“许诺(promise)”,分成两种情况,如果完全接接受前者的条件,并订立合同,从法律概念上讲,这就是“承诺(acceptance)”;如果不完全接受前者的条件,并向前者提出新的条件,这就又提出新的要约——反要约(count offer)。
这与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基本上相同,或者可以说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要约与承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A、“要约(offer)”,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应当附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B、“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的全部接受。
或者,至少没有对要约内容作为实质性的改变——那是又提出了“反要约(counter offer)”。
2、“反要约(counter offer)”,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部分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否定或变更,并返回原要约人,向其做出反要约。
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我们称为“新的要约”。
六、起草合同文本的一般要求:1、清晰(clarity):清晰是所有良好地组织的合同灵魂。
任何合同的条款都应该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以便能够合法地实施。
2、简洁(conciseness):好的合同具有短小而简明的特点,不需要长篇大论。
3、完整(completeness):不完整往往会导致合同的失败,例如:法定必须条款缺乏,有助于对合同理解或者对合同履行有重要意义的有关条款缺乏等,往往就是合同纠纷的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