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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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作者:李建梅张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承担侵权责任就必然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提出不同的学说。

本文对不同的代表学说比较,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无论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还是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均无争议,我国民法学者也无一不赞成其为构成要件。

但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理论。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判定(一)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法国学者提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德国人的法律思维有不可遏制的吸引力。

”德国学者提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影响了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

因果关系在德国的认定学说包括:1.条件说作为大陆法系研究因果关系最古老的理论。

该学说基本上是从较古老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演变过来的:凡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

依据该学说,许多原因造成一后果,该众多原因分析价值是同样的。

2.相当因果关系说它是建立在条件说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各种原因就引发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区分所有与损害后果有关的原因:如果原因和后果之间完全没有可能性,则加害人无赔偿责任。

它的目的在于排除加害人因某些极其特殊的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但这并不取决于是否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推定加害人具有责任。

3.法规目的说该学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负赔偿责任,并不是探究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是探究相关法规的意义与目的。

4.危险范围说该理论的目的在于区分可归责于加害者行为的损害后果和受害人的自我生活风险。

具体而言,加害人就一般的生活风险中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法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国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考察着眼于经验考察,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更没有区分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侵权法与刑法上因果关系之比较研究

侵权法与刑法上因果关系之比较研究

法律上 的 因果 关 系是 损 害原 因 和结果 之 间 的联

件极 具 挑战 的事 情 。 国是 最早 在 民法典 中将 因果 法
系, 它是 存在 于 自然界 和人类 社 会 中 的各 种 因果关 系 的特 殊形 式 。 权法 上 的 因果关 系是 侵权 责任 构成 要 侵 件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是认 定 责任 成立 的客观基 础 。各 国法 学家 们 已经在 因果关 系问题 上 , 取得 了大 量卓 有 成效 的成果 , 立 了诸多 有益 理论 和 学说 。 管如此 , 创 尽 因果 关 系 问题 仍 没有 得 到 妥 善 解 决 , 学者 甚 至 断 有
益启 示 , 加深 对侵 权法 上 因果关 系 的认 识 。

内涵 的 同时 , 要 严格 限定 其外 延 。 统 的理论认 为 , 也 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因果关 系是指 加 害行 为和 损害结 果 之间 的关 系 。 在如 上列举 定 义 的基 础上 , 文 拟对 侵权 法上 的 因果 关系 本

相 关概念 的界 定
般 、 性 与共性 的关 系 。 根本 上说 , 个 从 侵权法 的 因果 关 系来源 于哲 学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刑 法 上 的因果关 系 理 @ 论 受 哲 学 上 的 因果 关 系理 论 的指 导 。 因而 , 权 法 @ 侵 与刑法 上 的 因果关 系均 为哲 学 因果关 系 在具 体领 域 的具 体化 , 以哲 学 因果 关 系为 指导 , 者存 在诸 多 均 两 相 同点 也就不 足 为奇 了 。 侵权 法 与刑法 上的 因果 关 系 相应 的也具有 哲学 上 因果关 系 的诸多 属性 , 时 间顺 如 序性 等 , 这也 是两者之 间的相同点。我们在看 到共性的

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朱 岩)

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朱  岩)

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3-30一.条件说或等值说(condictio sine qua non, Äquivalenz-theorie, Bedingungstheorie, but for test)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三.规范目的(Normzweck)或规范保护目的(Normschutzzweck)理论四.危险范围理论五.当前德国侵权法判例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六.共同侵权中的因果联系七.因果关系的中断结语行为作为原因和侵害利益作为后果的相互关联构成了确认侵权行为的关键因素。

就此必须区分狭义的因果关系和广义的因果关系。

在众多有关因果关系的著述中,其所涉及到并被是真正意义上的因果关系(causal minimalism),而主要涉及到规范性的归责问题。

[1]因此,英美法侵权法中区分“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和“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

[2]而在德国,决定是否存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问题”更多的是在即定的“真实因果关系”中规范性的归责(Haftungszurechnung)问题[3],例如,侵害人就哪些后果损害仍旧必须承担赔偿义务,哪些属于第三人所引发的损害仍旧属于被保护的范围,符合交易的行为是否也能够引发损害等。

须强调的是,虽然关于德国侵权法中因果联系的理论很多,并且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以下也详细规定了侵权法规范,但德国侵权法的发展也是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因此讨论侵权法中因果联系无法回避德国相关重要判例。

本文将对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和实务主要问题作一概要介评。

一.条件说或等值说(condictio sine qua non, Äquivalenz-theorie, Bedingungstheorie, but for test)依据该理论,造成后果的原因存在很多,该众多原因彼此具有同样的价值(等值说),例如,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侵害人、道路施工或者行人自身违反交通规则都是引发道路事故的原因,此种原因行为既可为作为亦可为不作为,检讨因果关系的过程为一种假设,即如果没有该行为是否仍旧出现侵害的后果,如果是,则在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如果否,则存在因果联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作者:赵志强秦磊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侵责任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理论研究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的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必要。

尽管国内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各个法学家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上都有自己的思考。

当今法学界,因果关系作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已经得到认可,所以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性。

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代表理论的比较,结合我国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及推定,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因果关系;内涵;证明;特殊状态一、因果关系的界定(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某些或者某种现象引起的,而这种或者这些现象的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现象的产生。

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当人们运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指导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形成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念。

(二)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他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具体而言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或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关系的情形。

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则是前者的结果。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导语: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的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被法律认定和赔偿的大小。

因此,深入研究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作用及其研究意义十分重要。

一、因果关系的法律定义侵权法中对因果关系的定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相互关联,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是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的。

判断因果关系的一个准则是“但因无他,不应发生之损失即发生之。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特定的侵权行为,那么损害是不会出现的。

二、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的作用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划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车辆碰撞导致的人身伤害。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恶意诽谤导致被害人的社会声誉受损。

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因果关系还可以用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即便有侵权行为,也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因此,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三、因果关系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的作用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因果关系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确定赔偿的额度。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高,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而对于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低,因为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较弱。

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连锁效应。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其他损害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会扩展到后续的损害上,从而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四、因果关系在证明上的困难和挑战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简析

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简析

太 理想 。
其 次 , 当 因 果 关 系 说 对 所 谓 的 因 果 关 系 相
“ 当性 ” 相 的判 断在 理 论 上 有 混淆 “ 过错 ” 断 的 判
系认 定 中往 往 出 现不 合 理 的认 定 结 果 。因此 , 条
件 说现在仅 在一 些 简单 的案 件 中适 用 , 已被 排 除 在 主流学说 之外 。 ( ) 因说 - 原
理论。若采 用条件说 , 法律价值判断转入对过错 的认定 当中, 把 使得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 清晰明了, 能够处理 好过错与因果 关系的关 系, 且操作起来也较其它学说 更为方便 , 有利 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在认 定因果关 系之 后, 还可 以通过过错 来对侵权责任予 以限制。 关键词: 侵权 法; 侵权责任 法 ; 因果关 系; 条件说
收稿 日期 :09— 8 — 6 20 0 2
作者简介 : 陈长明( 9 3一) 男 , 16 , 湖南茶陵人 ,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第 4期
陈 长 明 。 乾 修 : 权 责 任 法 中的 因 果 关 系 简 析 宋 侵
3 1
正是基 于 以上 几 点 , 学者 们认 为 , 条件说 在认 定 因果关 系上缺 乏灵 活性 , 稍 微 复 杂 的 因果 关 在
害结果提供条件 的行为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 果关 系 。因而所 有 的这 些 具有 条 件关 系的行 为 , 都 与损 害结果 之间存在 法律 上 的因果关 系。
条件说 的优 势在 于 , 它适 用起 来 比较容 易 , 按 照该 学说法 官 比较容 易发现行 为 与结果之 间是 否 存在 因果关 系 。但 是学 者们对 于 条件说 的批判 也
很 多 , 为其 缺 点 主要 有 : 一 , 认 第 它把 所有 的条 件

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收 稿 日期 :0 9 0 - 0 20-3 3
作 者简 介 : 长明 , 。 南工 业 大 学法 学 院 副教授 。 陈 男 湖
第 2期
陈长 明 :论侵权 法 中因果 关系 的认 定
9 1
远 隔的对象也是 接近 的。 [ 根 据休谟关 于 因果 ” 5 1 关 系的理论 .有 学者 总结 出了休谟 关于 因果关 系 判 断的八条规 则 :第 一 ,原因和 结果必 须是 在空
五 .当若干不 同 的对 象产生 了同样的结果 .那 一
论侵权法 中因果关系 的认定
陈 长 明
( 南工 业 大 学 ,湖 南 株 洲 4 2 0 ) 湖 1 0 8

要 :侵 权 法 中 的 因果 关 系理 论 乃 是 哲 学 中 因果 关 系理 论 在 法 学 中 的运 用 ,与 哲 学 中 的 因果 关 系 认 定
相 比 ,侵 权 法 中 的因 果关 系 认 定 具有 较 强 的主 观 性 ,是事 实 判 断 与 价 值 判 断 的有 机 统 一 。 虽 然 大 陆法 系 和 英
美法系有 关侵权案件 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并不相 同,但其价值追求却是相 同的,即追求公平 正义 。侵权法 中
的 因果关 系认 定 主要 是 一 个 司 法 问题 而 不 是 立法 问题 .因 此 在 侵权 法 中设 计 因果 关 系 认定 规 则 应 当采 取 司 法
主义 的逻辑 进 路 。
越需 要更 多 的人 参 与研 究 。正 是 基 于这 一认 识 , 本文 拟对侵权 法 中的 因果 关 系理论 作些 思考 。以
决定 心灵去形 成 另一个 对 象的观念 。一 个对 象 的 印象就 决定 心灵 去形成 另 一个对象 的较 为生 动 的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如何判定侵权因果关系,通过实践,结合理论,更进⼀步了解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的重要作⽤,使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地运⽤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处理好各类民事侵权⾏为案件,以下由店铺的⼩编带⼤家⼀起来看⼀看。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确认因果关系的⽅法有很多种,⽐如时间分析法,⽐较分析法,甚⾄有从诉讼博弈论⾓度分析的⽅法。

不论是使⽤何种⽅法,不是为了哗众取宠,⽽是为了更好的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使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掌握探寻案件事实的规律和⽅法,确认侵权⾏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为⼈应该承担多⼤的侵权责任,以更好的维护受害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正常的运⾏秩序。

(⼀)间接证据亦是认定因果关系成⽴的重要因素⼀般侵权最难认定的就是因果关系是否成⽴,进⽽确认⾏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在很多侵权案件中,仅凭当事⼈提供的直接证据,仅仅可以证明损害结果的发⽣和⾏为⼈在场的事实,但是⾏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法证明。

如果原告已经尽⾃⾝所能进⾏举证,穷尽⼀切举证之可能,如果仅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事实就否定其诉讼请求,定会有失偏薄。

法官往往可以利⽤各种间接证据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确认案件事实,探寻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蛛丝马迹。

侵权⾏为的发⽣是⼀个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是单纯逻辑推理过程,作为法官要⽤动态的眼光去分析整个侵权⾏为的发展过程,运⽤动态的思维去考虑每个因素在侵权⾏为中的关联性,从点到线、从线到⾯,利⽤各种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勾画整个案件事实的发展过程,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认定⾏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善⽤庭审技巧,适当引导当事⼈举证⾃由⼼证原则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或约束法官,⽽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的理性良⼼来⾃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当事⼈在侵权事实发⽣后,往往由于⼼⾥作⽤,会做出对⾃⾝有利的陈述,即利⼰主义,这种利⼰主义偶尔会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定的影响。

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推定研究

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推定研究


件, 即通 过 比较 研 究各 罔布何 种情 况 下会采取 何种 方式来 减轻 患
者 的举证 责任 . 于 冈果关 系推定 的适 用条件 的研 究 , 对 具有 比较法 l 的借 签意义 。 () 1事实本 身 说明过 火原  ̄(e s qi r JR spal ut ) J i o u R spao u u一词起 源 小罗马法 , 为” e sl i r i q t 原 事实 说明 自己” 的意 思 。又 称 为事实 自证原 则 。事 实 臼证 原则 是美 国证据 法 t的…项 法 律原则 , 密实本身 如果 能够起 到说 明和证 明的 作川 , 即 则负有举 证 责任 的 方 不需要 在举 证证 明。事 实 自证 原 则被』泛 应用 —美 ‘ r 的医疗侵 权赔 偿诉 讼 l。丹 宁勋 爵雄辩 的具有 说服 力 的判 训所 } I 说 :如 果原告 必须 证 明特 定 的医 生或者护 士 的过 失 ( ” 包含 冈果天 系…. . . 笔者 注) 但是 原告没 有能 力证 明 的情 况 常常 发生 。因此 , . , 原 告不能 被要水 太做 他不 町能 完成 的证 }。原 告会辩 称 : 到医 月 1 我 院 是为 了治疗 两 只受伤 的手指 ,1 f 是我从 医院 出来 时, 四只手指 r 我 都受伤 ’. 的整 比手都 能用 j, 果医 生尽 到 J r我 如 , 专业 【 的注 意 义务 ,这种情 况 是无论 如何 也 会发 生的 。如果 这种情 况确 实会 发生 , 那么请 医 生米解 释 。” ⑧
理论研究
商 品 与质 量
2l年5 00 月干
医疗侵权 中因果关 系推定研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口刘 静 韩 薇
( 复旦大学法学院 O 民商法研 究生 上海 2 0 3 ) 8级 0 4 8

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几点私见

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几点私见
在很多 情形 下法 并 不 能 完 全 实 现 绝对 的正 义 和 公平 ,
认为 , 面上看 来 , 学说 主张仍 然 要 首先 探 究是 否存 表 该
在相 当因果关 系 , 因果关 系仍 然 是构 成要 件 , 然后 再根
在实 现某种具 体正义 的同时 必然 损 耗 部分 正 义。 因为
第2 4卷
第 2期
Jun l f u nnFn ne& E oo c Un e i ora o Y n a i c a cnmi i r t s v sy
Vo.4 N . 1 . o2 2
对我 国侵权 行为 法 因果关 系认定 理论 的几点私见
朱 勇
( 明消防 指挥学 校 昆 训练 部 , 云南 昆明 600 ) 52 8

重视 哲学 上 与 侵 权 行 为 法上 对 因果 关 系 认 定
的不 同
从根本 上来 说 , 权 法 的 功 能和 价 值 目标 不 同 于 侵
哲 学 。哲学 上 的因果关 系是 一 种终 极 意义 上 的事 实判 断 , 现 了人 类 认 识 不断 深 入 发展 的一 个过 程 , 疑 , 表 无 法学 上对 因果 关 系的认识 受 制 于哲 学 中对 因果 关 系 的 认识 , 理 想 的 、 粹 认 识 的角 度 来说 , 学上 对 因果 从 纯 法 关系 的认 定 应 当完 全 与哲 学 认 识 保 持 一 致 。但 一 方 面 , 类 的认 识永 远是一 个 发展 的 过程 , 人 不可 能存 在 所
果关 系 的探 究是 否被该理 论 完全 排斥 呢? 曾世雄 教授
谓 的终 极认 识 ; 一 方 面 , 学 是一 门实践 的科 学 , 另 法 其
面对 的是不 断 出 现 的 大 量 纠纷 和发 展 变化 着 的现 实 ,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领域,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一环。

因果关系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侵权人是否能获得赔偿,同时也影响了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进行探讨。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损害责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即是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实际联系。

在法律上,当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时,法院需要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并非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的结果。

然而,在裁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几种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行为导致损害,且无其他外力干预的情况。

直接因果关系判定较为明确和简单,通常被法院更容易接受。

等价原理等价原理是因果关系判定的另一重要标准,即行为与结果存在等价关系。

行为若是直接导致损害,并符合等价原则,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近因识别依托近因识别标准,法院将重点关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强调最后一个因素导致结果的联系。

确保因果关系的判定不受其他外部因素干扰。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在实践中,侵权案件往往以原告主张因果关系未能证明为由败诉。

因此,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

律师在侵权案件中,也要重点关注因果关系的构建,提供充足的事实和证据。

结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在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会综合运用直接因果关系、等价原理和近因识别等多种标准。

因此,在起诉或应诉侵权案件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和重视因果关系,以保障自身权益。

因果关系的明确性也有助于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若您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有任何疑问或想法,欢迎与我们联系交流。

感谢阅读本文!。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从英美法这个特殊的视角出发,研究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核心内涵。

通过演绎和归纳的结合,《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将以下三点识别为因果关系的核心内涵,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原因与纯粹条件的对照、将异常条件归于人的行为。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根据休谟和穆勒所坚持的因果关系的规律理论,深入阐发了条件关系的判断方法,并据此评价英美侵权法中的“假若没有”标准和NESS标准。

英美侵权法主流观点认为,行为的可责性判断可以替代原因和条件的区分以及将异常条件归于人的行为,此即风险标准。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风险标准展开驳论,认为原因和条件的区分能够也必须独立于行为的可责性判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是所有原因解释和原因判断的应有之义,并且据此可以推论,因果关系仅具有有限的传递性。

区分原因和纯粹条件的标准是异常性。

《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还揭明,存在多种将异常条件归于入的行为的方式,也存在解决竞合问题的不同途径。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然而, 过错果真能吸收违法性吗? 其实 违法 行为的要件 承担的是行为 的具 体表现 以 因果关系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 只有过错 样荒唐。 及它在客观上是否违法 , 损害事实要件承担的 才能成为侵权法上的原因,正是 由于过错, 不然。 行
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 亦正是由于过错
将违法性作为侵权行为的责任要件就意味 侵权责任构成的各个要件, 在确定侵权责 起 的客观联系 , 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 语, 的下 ,各有 不同的职能。 的因果关系 。过错原因说认为 , 我国民法上 的 着与将侵权行 为作 为侵权行为 的构成 要件一 任 是否成立的同一 目
( ) 二 区分企业与个人 的责任 国的 我
供证据 。 其次 , 应加强保密措旖, 切实保护 成员的决策者本人 的行政责任 , 这使得 自 种责任设置对于那些财大气粗 的行 业垄 举 报者 的安 全 。 别 是 针 对我 国行 业协 会 然 人 几 乎 总 是 可 以躲 在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的 断 者缺 乏 威 慑 力 。 国 反垄 断 行 政法 律 责 特 我 牵头搞卡特尔的行为, 如果不对申请者进 背后 , 免于 承 担反 垄 断法 律 责任 。 是 , 但 为 任 的 薄弱 、 自然 人对 企 业 参 与 卡特 尔 责任
( ) 厉 的惩 罚机 制作 为配 套设 施 。 三 严 任 , 者 免 除 责任 。 果 是减 轻 责任 , 需 反垄断法还没有规定个人的刑事责任。 或 如 还 现 根据 《 反垄断法》 四十六条 的规定, 第 对卡 要 明 确 减轻 的程 度 。 韩 国 明 文规 定第 一 实 当 中的 卡特 尔 成 员多 为 大型 企 业 , 企 特 尔 成 员没 收 违法 所 得 , 处 不超 过 上 一 如 而 并 位 申请者 10 0 %豁 免 ,第 二位 申请 者豁 免 业 加 入 卡特 尔 的 决 策 是 由经 营管 理 人 员 年度销售额 1%的罚款 , 0 达成但尚未实施 3%, 0 以鼓 励调查中的卡特 尔成 员主动提 做 出 的。 国 《 我 反垄 断法 》 没有 规 定卡 特 尔 卡 特 尔协 议 的 , 罚款 不 超 过 五十 万 元吸 收为出发 怠 、 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 点。王利明教授认为, 违法性概念不具有独立 违背 了 法律 的规定, 才具有违法 的性质。 同理 ,

因果关系研究

因果关系研究

• 危险性关联说
– 日本学者石田穰提出了危险性关联说,认为应该区分“初始损害” 和“后续损害”。对于初始损害而言,其损害应否获得赔偿应根据 过错要件的决定,只要责任成立,损害就处于责任范围;而后续损 害则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与初始损害的危险性关联来判断。石田教 授认为,在初始损害与后续损害间处于偶然联系的情形中,后续损 害不应予以赔偿。偶然性联系包括后续损害发生是因为自然因素介 入、第三人介入以及受害人自身危险行为介入等情况。
• • • • 确立责任主体 限制责任范围 实现个人自由、个人安宁与社会效用的平衡 以理论架构的方式确立法律的统一适用
因果关系一般问题的比较研究: 因果关系一般问题的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
• • • • • 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法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瑞士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日本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我国台湾地区的因果关系理论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证明
• • 举证责任的涵义及其分配 因果关系证明的困境及其解决
– 普通法系中解决因果关系困境的方法归纳为以下八种:第一,重要因素 测试;第二,共同侵权人互为代理人,为彼此行为负责;第三,连带责 任方法;第四,事实自证方法;第五,由于被告破坏了原告避免物理伤 害的机会,应承担责任;第六,破坏原告证明其它共同侵权人行为与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者,应承担责任;第七,证明责任转移;第八,市场 份额方法。
德国法上的法律原因判断标准
• 相当因果关系说
– 相当因果关系的提出 – 相当因果关系的表述 –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 – 关于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评述
• 法规目的说
– 法规目的说的提出 – 法规目的说的主要内容 – 法规目的说 意义
日本法上的法律原因判断标准
• 义务射程说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关键词: 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一元论”因果关系/“二元论”因果关系内容提要: 因果关系问题历来为侵权法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最为困扰法官与学者之问题。

导致因果关系理论困扰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乃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侵权法的社会性的内在冲突;另一方面,学者们在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赋予因果关系太多的使命。

作者主张在坚持因果关系要件确定不法行为者功能的前提下,合理限定其负载的价值因素,舍弃“二分法”思维模式,构建新的“一元论”因果关系理论。

一、侵权法因果关系概论自己责任原则的逆命题是:任何人不对非因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1]因此,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成为判定侵权责任成立的首要因素,特别是随着现代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多元化,过错要件作用的弱化甚至是消亡,因果关系几近成为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绝对要件。

然除新近的《欧洲侵权行为法草案》将因果关系单列为第四章分三条加以界定外, 鲜有成文法典给予因果关系以定义,足见其纷繁复杂难以合理规范,因而,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给理论界与司法界留下了广阔的探讨空间。

事实上,早在罗马法时期因果关系已在侵权法领域中被提出,由于当时过错要件在归责中的中心地位,加之侵权形式的相对单一,因此,因果关系问题并未引起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重视,亦未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直至19世纪末期以来,由于法国法中过错推定责任的发展,才使因果关系的重要性逐渐显露。

当时正处于工业文明腾飞时期,经济活动剧增,相应而至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业灾害使得因果关系日趋复杂,单一、明晰的原因与结果的对应关系已成为少数,代之而成为主流的是复数形式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一因多果乃至多因多果。

另外,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大量公害与药害事故层出不穷,此类侵权形式中作为归责基础的因果关系本身已经超越了自然科学的解释能力,其因果关系的追索异常棘手。

繁杂的社会生活给因果关系带来的扑朔迷离恰恰刺激了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极大热忱,一个多世纪以来无数杰出的法学家投入其中,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存 在相 当因果关 系 。大 陆法系将 因 是 侵权责 任 的构成要 件 , 国学 者们较 一致 的看 法也 是如此 。 两者 我 关
果关系 划分 为责任 成立 的因果关 系与 责任范 田的因 果关系 , 责任 于侵 权 民事责任 构成 的学说 争议 很多 , 主要 的就 足 “ 最 四要件 学
关键 词 侵 权 责任 法 因果关 系 事实 因果关 系 法律 因果关 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 1.0 .2 10 .5 22 0 )20 5 0 中 图分类 号 : 9 3 D 2
20 年 l 09 0月十 一届全 国人 大常委 会第 三次 审议 了《 中华人 过程 中 。 法律 是人 的创造 物 , “ 只能根据 人 的理念 , 即这种 创造 也 民共和 围侵权 责任法 草案》 借此 立法契机 , , 本文 在分析 国内外侵 的 目的或 价值来 理解 。所 以对 任何 法律现 象 不可 能采 取价 值盲
2 12(下 ) 09. 0
论侵 权 责任 法 上 的因果 关 系
郑 丹
摘 要 判 断行为人 是 否构成 侵 害他 人 民事权 益, 而承担 侵权 责任 就必 然 离不 开对 因果 :系的判 断 , 究侵 权 责任 法上 进 毛 研 的 因果 关系 目的就是 明确 侵权 责任 , 一个行 为只有 在 它是构成 损 害发 生原 因的情况 下, 才构 成侵权 行 为。
权 责任 的 因果关 系理 论、 借鉴 国外研 究成 果 的基础上 进行研 究 , 的观 点。。 价值 因素的 作用也 不能 夸大 ,完全否 认事 实性 因果 但
期 待能对 《 侵权 责任法》 的完 善有所 裨益 , 构建适应 我 国法律 传统 关 系 中的事实 成分 也是错 误 的。 和 司法 实践 的因果 关系 理论 。

侵权责任法中相当因果关系案例

侵权责任法中相当因果关系案例

侵权责任法中相当因果关系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讲讲侵权责任法中相当因果关系的那些事儿!你晓得不,这当中的案例可有意思啦!
比如说,有一天小王在公园里正常散步,突然一个人骑着自行车横冲直撞过来,把小王给撞倒了。

这时候,骑自行车的人就是侵权人呀,那他就得负责吧!你想想看,要是你好好走着路,被这么突如其来地一撞,多冤呐!这就好比你在路上走着,突然被天上掉下来的东西砸到了一样,你说气不气人!
还有一个例子,小李家住在二楼,他在阳台上放了一些东西。

有一天突然刮大风,阳台上的一个花盆被吹下去砸到了路人。

这时候,小李是不是就得承担责任呀?因为他没有把东西放好呀!这就像你随手放了个东西在一个可能有危险的地方,结果真出事了,你能说跟你没关系吗?那肯定不行啊!
再来说说老张,他开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突然旁边一辆车违规变道,结果两车撞上了。

那这辆违规变道的车就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呀!这不就和你排队的时候,突然有人插队导致后面都乱了套一个道理嘛!
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就是要让那些造成损害的人承担应有的责任!不能让受害者白白受苦呀!这是多么公平合理的规定!咱可不能随便去侵犯别人的权利,不然就得面对后果。

那些做错事的人就应该站出来承担责任,而不是逃避!这是必须的呀!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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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第三章、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第一节、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之结构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CauseinFact),二为法律上的原因(LegalCause),也称为近因(ProximateCause)。

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可以称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

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印象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须具备法律上的原因。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原因”这一术语并未被英美法院广泛接受,习惯上仍然称为“近因”(proximatecause)。

[35]近因(proximatecause),与远因(remotecause)相对,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就是通常所说的近因原则。

但是,这里的“近”和“远”怎么界定?是以时间的先后来划分,还是以效力的主次来划分?以近因作为因果关系判定的标准首见于美国法院1866年在着名的纽约火灾案的判决,该案建立了这样一项法律原则,即如果被告因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大片建筑焚毁,该被告仅对所引燃的首幢建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6]即在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明确侵权人之侵害行为即应由其负责人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害行为或应由侵权者负责的事件是否成为侵权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上原因作出判断。

如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问题就此终结。

否则,则再进一步确定此种客观因果关系能不能作为决定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

[37]第二节、学说之列举与检讨按照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的两分法的思维方式,其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也包括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与对于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下文分述之。

一、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一)、若无法则(But-For-Test)若无法则亦称为必要条件法则,其含义表述为若无行为人之行为,损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事理上的因果关系;若无行为人之行为而损害结果仍然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事理上的因果关系。

应用必要条件理论认定事实上原因具体分为两种做法:其一为剔除法,其二为替代法。

剔除法是由奥地利法学家格拉瑟所创,其思路为假定没有侵权人之行为,设想事件的结局是否有变化。

如果删除侵权人之行为,事件的发生方式及发展序列依然如故,则认为侵权人之行为显然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剔除法对于积极行为中的因果关系的判定较为适用,但是对于不作为引起损害的情形是无法适用的。

基于此,英美法系开发出替代法对剔除法这一缺陷加以弥补。

所谓替代法即是设想以一个合法行为替换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如果损害结果之发生不受影响,则认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证明侵权人以合法方式行为损害结果便无从发生,则认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兹举例予以说明,一医生在原告的丈夫发生呕吐时没有仔细检查诊断。

后果证明,即使他当时采取了仔细的检查诊断,死亡也必然会发生,因为死者的病情已属无可挽救。

因此,事实因果关系不成立,医院没有责任。

必要条件理论之优点在于,能有效排除因果关系判断上之不相干因素。

尽管有很多学者对必要条件理论的意义提出质疑,如冯?巴尔就说,“必要条件理论的主要不足不是它将过多的事件列入原因中去,而是它根本无力在原因和非原因之间进行区分。

……既然如此,在作者看来,适用必要条件理论本身也是毫无意义的”。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必要条件理论对于判断大多数案件,都足以获得符合公平正义之结论,这也是必要条件理论为各国法院所普遍采用的原因所在。

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必要条件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许多复杂侵权案件尚不能充分说明,亦即构成必要条件理论适用之例外情形。

择其要者,笔者认为这些例外情形有以下几类:第一、聚合因果关系。

聚合因果关系是指,二个同时存在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其中任何一个原因均足以导致相同结果发生。

如依据必要条件理论,两加害人均可主张如无我之行为,该损害仍会发生,则认为不存在事实因果关系。

即被害人虽受有损害,但无法请求赔偿;加害人虽为侵害行为,却无庸负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之要求。

第二、假设因果关系。

假设因果关系的提出乃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被告不法行为固然引起原告损害,但若被告遵守法令,如若不为不法行为,损害仍然会发生,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害负责?关于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传统上以因果关系处理,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构成原告损害之原因,至于假设原因之存在,不影响被告赔偿责任。

在此值得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假设因果关系非属因果关系问题,而系损害之计算问题。

[38]第三、超越因果关系。

例如被告因过失引起瓦斯爆炸,致原告房屋完全损坏。

但事后发生地震,可以证明即使原告房屋未毁于瓦斯爆炸,也必将在地震中全毁。

原告房屋必然因地震倒塌的在学说上被称为“超越原因”,意即该条件系被被告之行为“超越”,而无由发生。

曾世雄先生将这里的“假设因果关系”和下文的“超越因果关系”合称为“修补因果关系”,并有详细论述。

[39]超越因果关系与假设因果关系之区别在于,在前者原告行为之外的行为或事件(超越原因)实际上已经发生,而在后者,原告应为合法行为而实际上未为,属于“假设”存在的原因。

第四、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致有损害,但无法确定谁系加害人,在此情况下,依据必要条件理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有无。

例如甲与乙在狩猎时,同时向某一方向开枪,致丙身中一弹身亡,但该子弹无法证明究竟为谁所发。

依据必要条件理论无法证明甲或乙之开枪,为丙死亡不可或缺之条件,若因此说甲与乙均不必为丙之死亡负责,显然与理不合,因此,显然不能适用必要条件理论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相反,在此情况下,各国法院一般均认为,甲、乙对丙之死亡应共同负责。

第五、因果关系中断。

因果关系中断是指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后,又发生了介入原因,使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原本存在的因果关系产生被阻隔的效果,在此情况下进行的因果关系判定。

在此须注意,中断原因需独立与被告行为之外,且非被告行为之直接、可预见或具有相当性质结果,亦非包含与被告行为所创造之危险范围内,才能认定因果关系发生中断。

案中创立了实质要素理论。

[40](二)、实质因素法则(MaterialElementorSubstantialFactorRule)实质要素法则意为当某一行为系某一结果发生的重要因素或实质性因素时,该行为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实质因素法则是对若无法则的补充,其功能在于防范和纠正因使用若无法则产生的不公正结果。

《美国侵权法重述》的编纂过程中采纳了这一见解,认为实质性要素为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而且进一步将实质要素说运用于事实因果关系之判断。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432段规定:“(1)除第二款规定外,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行为,损害仍将发生,则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即非引起他人损害之重要因素。

(2)若同时有两项力量积极发生作用,其中一个是由于行为人之过失,另一个则非因行为人之不法行为,但任何一项力量均足以导致他人损害时,则行为人之过失可认为是损害发生之重要因素。

”可见,《美国侵权法重述》是以必要条件说作为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之基础,而以实质要素说作为辅助标准。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重要因素或实质性因素,不仅要着眼于事实本身的逻辑联系,更应立足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给法官以自由裁量因果关系以追求公平正义的最终结果开辟了空间。

值得强调的是,在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实践中,实质要素理论并没有被看成是对必要条件理论的背叛,也不是对他的修正,而只是对它的补充。

正如英国学者劳森和马克西尼斯指出的:“必须注意,这一公式并不是总是取代要是没有检验法,而是对它加以改善。

”[41]美国法学家普若赛也认为,“重要因素说之目的在于解决因多数原因均足以发生同一结果时,依据必要条件理论,导致行为人免除责任之不合理状况。

因而当两个以上之行为人对于同一事件之结果,就其合并整体考察,构成事件之不可欠缺之条件,而就个别考察,依据必要条件说,将是所有行为人免责时,个别行为应为事件发生之事实上原因。

”[42]实践中,实质要素理论主要应用于聚合因果关系的情形之下,近来美国的一些法院似乎倾向于将其使用加以扩大,逐渐被运用于一些于聚合因果关系无关的案件中。

但总体而言,适用范围仍然相当狭窄,从而,实质要素理论对于必要条件理论的改进是相当有限的。

二、法律上因果关系之认定由于英美法系没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没有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价值标准,而且允许并鼓励法官造法,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每一个具体的侵权行为案件时进行价值上的衡量和判断,考察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创立了许多的判例和学说。

但迄今为止,也并无任何一种学说可妥善解决该问题,甚至对于近因的概念至今仍然争执不休。

就目前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大量的侵权案判例,对近因的理解进行了总结。

认为近因的判断至少应包含如下因素: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第二、这一因素自然地连续地发生作用,其中未介入影响结果发生的其它因素而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第三、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政策分析,这一因素应当招致侵权责任,否则,有违公平正义。

从该理解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并没有严格的高度统一的标准,其在实用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下,结合案件的时间、地点以及各种环境、社会因素,结合公共政策与伦理观念对个案因果进行单独论证。

通过法官与学者对这些原则与规范的不断修正和补充,创立了许多不同的学说,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直接结果理论”、“可预见性理论”和“风险理论”,下文分述之。

(一)、直接结果(directconsequence)理论。

该说主张侵权人应当为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该理论包括两层意义,第一层为侵权人只为其对损害结果有直接引发作用之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层为只要侵权人之侵害行为直接导致之损害结果,不论该结果对侵权人而言有否可预见性,该侵害行为均称为损害结果发生之法律上的原因。

[43]直接结果理论系由1921年英国法院在RePolemis案件的终审判决中首次提出并创立。

[44]在该案中,被告乃一租船人,因其所雇佣船员之过失,摔落一块厚板,掉到船舱,触发火花,致舱内所装载之汽油引燃,整艘船烧毁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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