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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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批准部门】8;818;81801;
【批准日期】2005.01.19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1.19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实施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公布本市中小企业重点发展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重点扶持与本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分工协作、专业配套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其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创办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除国家已有规定外,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五条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都可以进入并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但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平等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捐赠,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市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