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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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促进,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类的规定划分为中小企业的工商注册企业。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壮大。

第四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的宏观调控,采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政府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技术支持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

第七条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和信息咨询服务平台的建设,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服务,建立风险基金和支持基金。

第三章政策扶持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创造和保护。

第十条国家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引导中小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兴办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园区,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支持。

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优惠利率,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便利度。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地补贴和租金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对外贸易,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便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中小企业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依法受到保护。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2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2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会议关于打造全国发展软环境最优城市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扩大“治庸问责”和服务企业活动成果,不断改善我市投资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企业长效机制,实现服务企业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服务企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调整市服务企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服务企业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处室)和联络员,制订年度服务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服务措施,落实责任目标。

要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集中力量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牵涉面广、影响面大的普遍性问题以及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进一步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二)健全市领导同志对口联系新城区以及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工作机制。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口联系新城区以及相关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等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10号)的要求,各责任部门要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调研走访活动,并按照对口联系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有关工作的要求做好督办落实工作。

(三)坚持市领导同志与企业对话会制度。

全年组织召开市领导同志与直通车大企业、中小(民营)企业对话会各1场,强化企业反映问题的“责办、督办、协办”工作机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武政办[2007]126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13【实施日期】2007.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武政办〔2007〕1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战略意义2006年,全市中小企业登记户数11.78万户,在上年末基础上净增加9795户,增长9.06%,发展势头迅猛。

2006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中的中小企业完成工业产值1614亿元,增长32.7%,增幅高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体增幅10个百分点;同时,规模以上工业中的中小企业销售收入增长29%,利润增长36.5%,增幅分别高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体增幅9个、27个百分点,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还很不够,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较少、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不强,成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薄弱环节。

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的现实需要。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来谋划,切实抓紧抓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中小企业成长支撑体系,优化企业成长的机制和环境,以成长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促进中小企业快速生成和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着力培育一批竞争优势明显、社会贡献突出的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增加,加强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保护,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一定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升竞争力。

第五条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坚持依法办事、诚信经营的原则,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和市场规则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预国际合作与竞争,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参预全球供应链和价值链,推动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保障。

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指导意见2、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3、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措施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一定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的企业。

2、市场竞争环境:指经济市场上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竞争、产品差异化等因素。

3、公平的法律保护:指国家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资源配置: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将资源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的行为和过程。

5、自律意识:指企业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遵循商业伦理的意识。

6、国际竞争力:指企业在国际市场中与其他企业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武政办[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企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61号2006年2月27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允许突破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排列顺序,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也可以用投资者个人姓名作字号。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加注原企业名称。

(二)放宽企业冠名条件。

对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凡企业提出要求的,可由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申请冠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以扩大中小企业的知名度。

凡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的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要求允许在其名称中使用“高新技术”、“高新技术(开发)”等字样,也可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

(三)放宽企业经营场所限制。

对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凡以租赁宾馆、旅店、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只需提交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

《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一、引言二、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1. 法律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促进法适用于在境内注册的、依法设立的非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其中,中小企业包括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2. 政府支持措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措施,其中包括财政支持、信贷支持、税收优惠、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政策。

3. 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合同纠纷处理等内容。

4. 促进创新创业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提出了鼓励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具体措施。

5. 监督和评估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通过定期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三、中小企业促进法(法律原文)(以下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促进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依法管理、鼓励发展的原则。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中的政策宣传、法律法规培训、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金融信贷等服务工作,保障中小企业依法享受政策支持、技术支持、金融支持。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二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对待广大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加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创新。

四、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11月26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潘国祥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4年11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会议对修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办法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更趋完善,同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会议期间,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审议,提出了办法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的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能够适应培育和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11月25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办法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根据审议意见,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根据审议意见,在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后,增加“协助行业协会实现其社会功能”的表述。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4年9月21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谭从新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200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将制定《武汉市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今年经济立法的重点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并按照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地方立法的指示和常委会分管领导的要求,积极参与《办法》的起草工作。

一是按常委会的安排,对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起草日程提出明确的要求;二是直接参与《办法》内容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三是为配合《办法》的起草工作,财经委于2004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情况组织了检查,听取了市经委、发展计划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乡镇企业局等政府部门的汇报,召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市中小企业协会、市无线电二厂、中南水泥制品厂、东湖工艺品厂、一冶等十余家中介组织和中小企业进行了座谈。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忠遂积极提议并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立法项目的确定、起草专班的组建、起草日程的安排、具体条款的设计等方面都予以具体的指导。

5月13日和7月21日两次专题听取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经委关于《办法》起草情况的汇报,并对《办法》的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市政府《办法(送审稿)》初步确定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专门委托武汉市企业家协会召开了两次部分中小企业代表座谈会,就《办法(送审稿)》的内容,征求了近40家中小企业意见(其中24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座谈,10余家企业书面或电话反映了意见)。

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之完善建议——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

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之完善建议——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

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之完善建议——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摘要:中小企业不仅在解决就业、税收贡献及国民收入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存在更是激活了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活力。

然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不仅要面对时下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去年爆发的新冠疫情更是给其生存发展带来了致命性威胁。

中小企业的生存困境不仅牵涉到中小企业群体的切身利益,也是关乎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大事。

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亮点,最后以新冠疫情为视角,尝试提出对<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修改完善建议。

关键词:新冠疫情;中小微企业;完善建议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困境及原因分析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

首先,是因为其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资金问题,因为大部分属于创业型企业,市场未来发展预期不明确,投资风险很大,故在萌芽期很难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的认可,除了依赖股东和创业者的内源性投资,在向外融资时,担保费和手续费等各项融资成本也对中小企业造成巨大负担。

再者,中小企业缺乏技术人才,其生存发展主要依靠密集型劳动,没有专业技术和人才队伍作后盾,市场竞争能力较弱。

此外,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基本遵循“家长式”管理,常常是一个人说了算,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治理结构,其风险显而易见。

最后,中小微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承受能力弱也与其自身规模小有关,不能形成规模效益,单位成本又高,所以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没有竞争优势。

为了克服以上困境,社会各界对其通过立法、政策及文献等全方位进行帮扶与研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为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指导。

做为这次受疫情冲击最大的湖北地区,立法方面更应提升和细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和精准度,为其生存和发展营造良性法治环境,在<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修订进程中,应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切实维护好中小企业的权益,帮助其度过难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问题的通知-武政[1998]1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问题的通知-武政[1998]1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问题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单位办中小学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日武政〔1998〕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含国有农垦企业)办中小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所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都要在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含房地产、设备设施等),按“普九”达标的要求确定学校用地范围(含学校通道)。

企业依法将产权确定给学校。

二、愿意继续办子弟学校的企业和移交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应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并对学校实行独立核算,定额补助,确保办学经费。

当地教育部门应对企业办中小学校继续予以帮助。

三、经政府批准与企业分离移交当地政府的中小学校,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拨。

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原来所负担的经费经政府和企业协商,可确定为基数,加上分离前所欠教职工应发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由企业继续负担,以后增加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亦可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协商解决。

学校人员应以移交前上一学年度在册在岗人员为基数,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未被接收的人员,企业应负责妥善安置。

四、企业办中小学移交政府后,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各区应按照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对移交学校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

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4年11月23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潘国祥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4年9月2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按国家的划分标准,我市企业绝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结合我市实际,有针对性地创制地方性法规,以培育和支持其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和社会稳定。

同时,对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法规的责任主体、降低中小企业的设立门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营造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环境、政府出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建立风险代偿机制的规定以及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归纳起来共计78条次。

会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10月26日,召开了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就修改情况征求意见。

10月2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了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修改稿。

1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同意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一种审议意见认为,应该广泛吸收我市和外地现行有效政策,尽可能的具体化以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另一种审议意见认为,地方立法只能点到为止,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软环境”改善等,需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康竞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负盈亏的企业。

第三条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政策之一。

通过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提供支持与保护等方式,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自然环境。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服务第五条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和服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第六条采购、工程建设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接受中小企业承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七条应当完善中小企业关注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培训、技术咨询、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对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中小企业,应当优先给予支持和扶持,对其投资、融资、技术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第九条应当通过贯彻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应当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中小企业创业培训、技术培训、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应当推动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开展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第十二条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分工合作。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保护和支持第十三条应当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

第十四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市场监管,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开展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武财企[2005]403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企〔2005〕403号)各区财政局、经委: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经委《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和市经委区级经济处反映。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厅武政办[1999]181号文件执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16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16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05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方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通过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中小企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依法经营和纳税,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应当依法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省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收入状况予以安排,并逐年增加。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4]20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0
【实施日期】2014.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4]20号2014年2月1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全面、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
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变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我市产业结构偏重,能源资源自给率低,经济发展的需求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突出,同时承担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示范的重任,必须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和再利用。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予以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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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3.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起草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0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huangxj1688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43007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黄先进
联系电话:(027)87235202
请点击本页底部“关联链接”进入调查征集页面,我们提供了“实名反馈”和“匿名反馈”两种在线调查征集渠道(调查征集时间结束后自动关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立法意见建议。

附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司法厅
2020年3月2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鄂政办函〔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28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对标上位法,我省新修订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期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为切实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营造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两会”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定不移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统筹组织、多方联动、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学习宣传培训。

1.开展实施办法宣传解读。

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的说明——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刘龙成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说明如下:一、制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市共有各类企业9.3万余户,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规定,大型企业仅有86户,其中工业企业24户,商业企业51户,建筑企业10户,其他企业1户。

据统计,2003年全市工业企业总数为38276户,其中中小型工业企业有38252户,全部中小型工业企业占工业企业总数的99.9%;全部工业总产值1994.49亿元,其中中小型工业企业实现1372.92亿元,占68.84%;全部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中,中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占70%以上。

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在促进市场竞争、推进技术创新、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市场繁荣、方便群众生活、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又是公认的需要政府扶持的弱势群体,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与大企业相比,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大,容易遭遇不平等待遇和歧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小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化市场竞争,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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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批准部门】8;818;81801;
【批准日期】2005.01.19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1.19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实施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公布本市中小企业重点发展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重点扶持与本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分工协作、专业配套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鼓励创办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其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创办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除国家已有规定外,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五条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都可以进入并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但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平等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捐赠,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市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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