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汇编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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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他对于法律和政治有着独特的见解和思考,这些思想影响了后世的政治理论和实践。
本文将围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展开讨论,并分析他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的14张理想国法律。
1. 法律的根源和目的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根源是正义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应该超越个人利益,以整体的利益为导向。
2. 法律的权威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和信仰力。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理性和公正的产物,而不是任意的规定。
他反对以强权和暴力为基础的统治,并主张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3. 法律的平等性柏拉图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他主张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贫富、地位、族群或性别。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为所有公民提供公平的机会与保护。
4. 法律的专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由专业人士制定和实施。
他强调法律家和执法人员应该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标准。
他认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制定出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5. 法律的完备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完备的,不能有漏洞和矛盾。
他认为法律应该细致入微,涵盖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与其他法律相协调。
他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非常重要。
6. 法律的稳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稳定性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他主张法律应该是长期稳定的,不应该频繁改变。
他认为频繁的法律变动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和不确定性,破坏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7.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紧密的联系,法律应该是道德的体现。
他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指导,只有遵循道德原则的法律才是公正和合理的。
他反对不道德的法律和政策。
8.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教育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以塑造公民的行为和价值观。
第三讲柏拉图法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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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志向: 我年轻时,总想一旦独立工作,就要 投身政界……后来我年事渐长,深知要在 政治上有所作为,首先必须要有朋友、有 组织,这种人在政客中非常难找,因为他 们做事没有原则,没有传统的制度与风 纪……我反复思考,唯有大声疾呼,推崇 真正的哲学,使哲学家取得政权,成为政 治家,或者政治家奇迹般的成为哲学家, 否则,人类灾祸总是无法避免的。 几乎所有的大哲学家都是关心人的, 并以拯救人类为己任。
这是西方最早的高等学府,后世的高等学术 机构(Academy)也因此而得名,它是中世纪在 西方发展起来的大学的前身。学园存在了900多 年,直到公元529年被查士丁尼大帝关闭为止。 学园受到毕达哥拉斯的影响较大,课程设置类似 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传统课题,包括了算术、几 何学、天文学以及声学。 前367年,柏拉图再度出游,此时学园已经 创立二十多年了。他两次赴西西里岛企图实现政 治抱负,并将自己的理念付诸实施,但是却遭到 强行放逐,于公元前360年回到雅典,继续在学 园讲学、写作。直到公元前347年,柏拉图以80 高龄去世。 (二)主要著作 柏拉图著述颇丰,流传下来的著作有40多篇, 另有13封书信。
3.柏拉图的“界域正义”观:各尽其职、各 安其份 柏拉图正义观包括国家的正义和个人的正 义。 国家正义就是国家中三个阶层各守其职、 各安其分。即统治者靠自己智慧把国家管好, 卫国者凭自己勇敢把疆土守好,劳动者以自己 的节制把生产搞好。 个人正义是指个人心灵中三个部分各尽其 职、各安其分。即理智以其智慧统帅整个心灵, 意志以其勇敢保护心灵免受各种内外侵袭,欲 望以其节制为心灵的正常活动提供生理基础。 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 和谐安宁之中。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PPT(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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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 “ 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
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 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 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 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 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 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
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 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 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 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 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 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 和赐福。”《法律篇》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 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 智慧相比。因为:
(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 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
(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 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
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 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 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 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 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 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 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 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 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 是服从诸神。”《法律篇》
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4 2.2知识拓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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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这句话出自著名的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之口,他就是柏拉图。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一生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法治观的哲学基础——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柏拉图是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其哲学体系博大精深,对其教学思想影响尤甚。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
“理念论”是柏拉图整个法哲学思想的哲学理论基础,其法律正义论、人治观和法治思想都构筑于“理念”这一基本的哲学范畴之上。
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
不可否认,在古代很多哲学家思想中都牢牢把握着“理性”这一条线,因此柏拉图划分了两种美德,神圣的与人类的,他认为应该按此种美德次序调整一切关系,确定各种善恶状态。
正如柏拉图所言:“就是一方面,我们说有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存在,并且说每一种美的、善的东西又都有多个,……另一方面,我们又曾说过,有一个美本身、善本身,以及一切诸如此类者本身;相应于上述每一组多个的东西,我们又都假定了一个单一的理念,假定它是一个统一者,而称它为每一个体的实在。
”这里所谓“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是指多数的个别事物,所谓“美本身”“善本身”就是指美的东西、善的东西的“理念”。
有些学者将“理念”汉译为“相”,“相”是事物的“本真”,“正义”指人的德性,“善”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又是最高的正义。
因此,“相”的哲学思想本身已蕴涵了对宇宙本质和人类道德生活的终极关怀。
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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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作者:石浩然来源:《卷宗》2014年第09期摘要: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并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
在其著作中《法律篇》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开创了西方法学的学术传统,其中一些法律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实践和理论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本文以《法律篇》为蓝本,对其法律思想作一个比较细致的梳理。
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法律思想1 柏拉图的生平和著作柏拉图生于雅典贵族名门,本名阿里斯托克力斯,柏拉图是其老师苏格拉底为他起的学名。
20岁时他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其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
其先后到过埃及、意大利、西西里等地,他边考察、边宣传他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 388 年、前 367 年和前 361 年,他曾三赴西西里岛,企图通过教育独裁者的途径建立新的政体,但均无功而返。
公元前 387 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筑他的理想国。
其创办的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公元前347年他80高龄时,在一次婚宴上无疾而逝。
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
他的著作一般采用对话的形式,常以苏格拉底的名义阐述自己的思想。
以柏拉图的名义流传下来 30 多篇对话和 13 封信。
这些作品并非都是柏拉图的作品。
现在较公认的有 26 篇对话为柏拉图所作,在 13 封信中,一般认为第 7、第 8 封信比较可靠。
他的著作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早期对苏格拉底观点的阐释;第二,同智者论战中进一步深入阐释苏格拉底的命题并提出自己的思想;第三,主要陈述自己体系化学说的著作;第四,晚年著作。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The Laws)三本书中。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
该书大约成于公元前 360—347 年之间,是柏拉图创作的一篇最长的对话体著作,共 12 卷、195 章。
022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柏拉图)
![022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柏拉图)](https://img.taocdn.com/s3/m/d7c8d2204b73f242336c5fbb.png)
(孔子:周游列国,推销其“仁政”,“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 创办“阿卡德米”学园 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
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 文化知识的中心。
博登海默:柏拉图的正义观和法律观
具有明确界分。正义理论详尽明确,构成整 个哲学理论的基石,其间大部分观点也坚 持始终;变化。
二、柏拉图的正义观
1、哲学基础
柏拉图的伦理学与政治法律学包含在哲学
中,哲学中的理念论在伦理学的体现就是正义论 (根据理念的一般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与法就自 然是公正的、善的、美的),因此,正义论成为 国家和法律的伦理基础和最高原则。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到了五种政体形式,即:贤人政 体、军阀政体(军人统治的政体)、寡头政体(少数富有者 的统治)、平民政体(多数平民执政或民主制)、专制政体 (暴君政体或一人独裁)。其中,柏拉图倾向于贤人政体。
在《政治家》种,柏拉图的政体理论有重要的发展和修正。 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第一,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 第二,执政者权力的行使是否按法律办事。据此,把政体分 为六种,即:君主政体和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和寡头(财阀) 政体;共和政体和民主(暴民)政体。(这种政体的划分对 亚里士多德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法律篇》:法律是导致文明的力量,如果没有这种力量,任人性 听其自然,人就会成为最野蛮的动物。
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者,国家必定灭亡;反之,法律之尊严 胜过统治者,那么国家必定多福。
法律由此代替了柏拉图曾经努力使之在理想的国家中居于至高无上 地位的那种理性。
柏拉图主要著作和思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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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主要著作和思想总结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同时也是苏格拉底的学生和亚里士多德的老师。
他以其丰富的著作和深刻的思想而闻名于世。
以下是关于柏拉图的主要著作和思想的总结。
柏拉图的主要著作包括《理想国》、《范式者》、《斐德洛斯》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著作是《理想国》。
这部著作以对话形式展开,讨论了政治、伦理、人性以及哲学的本质等一系列问题。
《理想国》中提出了柏拉图的著名思想:理念论。
他认为真理和存在不在于感官世界,而是在于超越感官的理念世界。
每个事物在感官世界中只是一个不完美的影子,而真理则存在于超越感官的理念世界中。
人们通过哲学的追求和思考,可以接近理念世界并达到真理。
在《范式者》一书中,柏拉图探讨了美的本质和形式。
他认为美是一种超感官的理念,它是永恒的、不变的,而感官世界中的美只是美的影子。
通过对表象的观察和思考,人们可以通过美的形式追溯到美的真理。
在政治哲学方面,柏拉图主张建立以哲学家为国家领导者的理想国家。
他认为只有哲学家具备足够的智慧和洞见,可以以公正、智慧和关爱的方式来治理国家。
他提出了一个由三个阶层组成的理想国家模型:哲学家统治者、军队和农民居民。
通过这个模型,他试图实现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理想。
柏拉图的思想对西方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他对理念世界和感官世界的区分,为后来的西方哲学奠定了基础。
柏拉图的理念论成为后来哲学家们关于真实性和认识论的重要讨论。
其次,他的政治哲学为后来的政治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考。
柏拉图的哲学国家观念对于政治理想和治理思考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最后,他的美学思想对艺术和文化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启发。
柏拉图对于美的形式和真理的思考对后来的艺术理论和审美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之,柏拉图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
他的著作涵盖了政治、伦理、形而上学、认识论等多个领域。
他对理念世界和感官世界的区分,以及对真理、美和政治的思考,为后来的西方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https://img.taocdn.com/s3/m/164da802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b3.png)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一,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它由以下内容构成: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概念、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关系、城邦正义的实现和国家正义的维持.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
1、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柏拉图强调,每个人只能从事最适合自己天性的职业,各行其是,各司其职,不得任意改变。
正义就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中,每个阶级的成员都专心致力于本阶级的工作,且不应干涉其他阶级的成员所干的工作。
即正义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这是很符合当时希腊城邦的现状,对于希腊城邦的人民重新安居乐业以及国家的安定和繁荣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根据他的分工理论和天赋说,他把城邦的人可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
每一个阶级都有其指定的职能,每一个都根据自己的天赋来履行这种职能。
统治,保卫,供给———国家必需的三种职能———都变成了职业,并指派给了职业化的阶级。
在柏拉图眼里,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在与他的能力相适应的岗位上做他的工作。
柏拉图的《理想国》里贯彻了严格的社会分工原则,他认为只要这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尽其责,国家就实现了正义。
而不正义、不节制、懦怯、无知,总之,一切的邪恶,正是三者的混淆与迷失2 、正义是一种和谐和秩序城邦正义在与城邦各个部分之间的和谐有序。
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法律篇》之法律思想及启示
![《法律篇》之法律思想及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c75c36005f0e7cd184253661.png)
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继《理想国》、《政治家》之后的又一力作。
从实际的社会状况出发,在《法律篇》里他强调必须实行法治。
据此他论述了法律的含义、性质,法律与权力、自由的关系,立法的目的、条件以及如何实行法治等一系列法律思想和法治措施。
虽然受阶级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其思想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的论述既有深度又极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律篇》;法治;启示晚年柏拉图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开始认识到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在《法律篇》中,他论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不仅体现了其法律智慧,也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来库古的立法和苏格拉底的以身殉法给柏拉图以强烈的震撼,让其认识到法律的魅力。
另外,其自身的社会政治实践让其认识到“理想国”只是一个空想,法治才是治国良方。
故在《法律篇》中他提出了法治的思想。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建立在理念论的哲学基础之上。
在《法律篇》中,他在更广泛的背景上,把最高的善的理念看作是“第二等好的国家”赖以建立的模型和追求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理念,他主张由优秀的人运用法律来治理城邦,从而实现城邦最高的善。
他认为法律是由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人制定的,用来规范家庭和社会的理智的约定。
在他看来,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正义性是法律永远的特性。
其次,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变性。
那么,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与习惯法、与权力、与自由等是什么关系呢?首先,不成文法(祖宗之法)虽不是明文规定,但也不是毫无规范的东西,琐碎繁杂的风俗和传统使宏大的立法内容丰富,连接并保护着现存的各种成文法。
作为一种自律的习俗应该要接受法律和制度的控制。
权力与自由是离不开的,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他把自由、智慧、与和平看成是城邦立法的目标。
其赞成的是一种相对的自由。
自由是以法律为前提,正如卢梭在《政治经“这一切奇迹都是依靠法律来实现的,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公正与自由”。
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
![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https://img.taocdn.com/s3/m/9fb2eca29e3143323868931d.png)
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作者:陈昊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时期的作品,于其74岁着手开篇,是继《理想国》、《政治家篇》之后的最后一篇以对话体裁为文载的力作。
它是对柏拉图以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其思想的结晶。
可惜的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柏拉图的完稿,而是由其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的稿子,并加入了腓力浦自己的东西。
但是,这不能否认《法律篇》在世界文献中的地位,其内涵的对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公民生活以及对国家发展模式的终极探讨,对现今世界,甚至人类整个进程都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古希腊文化作者简介:陈昊哲,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09-04一、对此书性质的看法《法律篇》是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之后的最后一部力作,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的一个反思与回顾,是对以往的继承与发展。
通过细细品味《法律篇》,深挖其中包含的种种思考,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律、政治、思想、文化等的发展模式与思想积淀,以及正确评价柏拉图的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非凡的意旨。
在古希腊语中,《法律篇》的题目是nomos,也就是翻译成中文后是律法的意思。
通览全篇,柏拉图讲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东西。
我们不妨找一下nomos更深层次的含义。
我想这对于我们了解《法律篇》的内涵有很大作用。
在中国的古代,有类似这样的论述,《论语》、《孟子》等等对话篇的论述,还是《尚书》、《鬼谷子》等等专门论述,都包含了对一个地区或者邦国治理方式的综合性论述,既含有法律性质的,又含有国家发展模式、国家精神性质的大框架论述,而这一切,都可以用一个词来代之,这便是礼。
礼,既含有对国家的一个规范,又有对公民个人的约束和定义。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https://img.taocdn.com/s3/m/553e5dd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a0.png)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法义》(The Laws)是他晚年的作品,探讨了法律和政治的关系,并提出了一种法哲学的思想体系。
下面将对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进行浅谈。
《法义》是一部关于城邦制度的著作,柏拉图通过对话的形式,探讨了如何建立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以实现公正和幸福。
他认为,法律是维护公正的基础,人们必须遵守法律才能实现和谐和幸福的社会。
在《法义》中,柏拉图提出了许多法律的原则和理念。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即追求真理和理性的原则。
他认为,真理和理性是世界的本质,只有通过追求真理和理性,才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并以此来治理社会。
柏拉图提出了一个法律的目标就是追求公正。
柏拉图强调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永久的和不变的,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他反对随意改变法律,认为只有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检验,才能确定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法律体系。
他相信,只有当法律能够持久地维护公正和道德时,社会才能够获得真正的和谐和幸福。
柏拉图还提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权威的规范,它应该能够约束和指导人们的行为。
他主张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避免人们的冲突和战争。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和公正的,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保护。
只有依法行事,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紧密相关的,法律应该是道德的体现。
他相信,只有通过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原则,才能够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幸福。
他主张在法律中嵌入道德的原则和价值观,以实现法律和道德的统一。
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提出了一种建立在合理、稳定、权威和道德基础上的法律制度。
他认为,只有通过追求真理、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幸福。
他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司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和借鉴。
第三讲 柏拉图的法律哲学
![第三讲 柏拉图的法律哲学](https://img.taocdn.com/s3/m/bef1995a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27.png)
第三讲柏拉图的法律哲学哲人王的建构及其消解哲人王的建构正义正义只有在灵魂下行的过程中才能够真正被体验,因为它在灵魂下行的过程中面对了有关正义的诸意见,遭受了不正义的挑战法律哲人王并不制定法律,其依靠由法律(nomos)所构筑的教育体系与社会制度所孕育,法律使得这些制度与体系成为可能,而非理性。
灵魂灵魂下行的过程是从纯粹到不纯粹的过程,是学会与欲望与意气和谐相处的过程,向生而非向死的灵魂诉求是正义的人可类比与正义的城邦的前提城邦城邦只有依照个体的灵魂的正义结构进行其阶层的安排才是正义的,城邦的统治者必须是灵魂要素中的最为纯正的部分才能彰显其正义性,哲学家是灵魂的看守者和练习者,因此应当成为城邦的统治者。
一、灵魂的上行与下行灵魂的动向(一)下行的灵魂1、哲学从死(dying)向生(living)2、灵魂进入城邦的肉身3、容忍欲望4、直面不义与暴行(二)何为正义1、正义生活的重要2、老人、继承人和智者的正义观3、正义的表象:古格斯魔戒4、正义作为一种理念或形式三)城邦与灵魂的类比1、灵魂三分2、城邦的构造3、统一城邦的要素4、哲人王的统治四、上升的灵魂1、太阳比喻2、线段比喻3、洞穴比喻二、正义的追问与可能正义的追问(一)正义可能的条件1、拥有财富2、获得闲暇(二)追问正义的方式1、传统的方式a、偿还债务b、助友损敌2、智者的方式a、闲谈的无用性b、不正义的诱惑正义的质疑(一)质疑的框架1、结果的善2、自身的善3、自身与结果的善(二)正义源自弱者1、被统治者对法律的参与2、所有人都受弱者的正义之影响(三)正义是一种表象1、表象的正义是生活的本质2、没有人是内在正义的正义的可能1、正义比不正义更好2、正义就其自身而言是善3、不正义是好的这样一种流俗观点必须被拒绝4、正义的人比不正义的人更幸福必须获得论证5、一个人拥有正义能够为其带来好处,而不正义则会损害自身6、正义即是理性对灵魂的统治三、城邦的演化及其理想形态正义的城邦猪的城邦从猪的城邦到发高烧的城邦的演化自然的欲求向不必要的欲求演化战争的出现护卫阶层的必要性发高烧的城邦城邦护卫阶层的教育如何教育护卫阶层灵魂教育的优先性哲学对诗的取代高贵的谎言理想的城邦护卫者城邦护卫者的特性无私产;过集体生活,无隐私;、妇女和儿童须共有:(friendshaveall things incommon)城邦—灵魂的类比哲学家理性——知识好的城邦护卫者好的灵魂意气——权力、荣誉生产者欲望——金钱、自由、权力正义的灵魂与正义的城邦理性:自我1、灵魂三分意气:超我欲望:本我2、自我压制的灵魂(1)自己成为自己的统治者(2)自己成为自己的朋友3、正义的城邦:立宪体制下的君主(1)不追求自己的利益(2)驯服民众(3)借助其他力量四、哲人王与法律的关系创造借助于传统的法律(nomos)并对之加以改造,借以孕育哲人王。
柏拉图《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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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法律篇》柏拉图《法律篇》第一卷1.1、〔624a〕提问者(【按即“雅典客人”,也就是下文的“他”】)问及了制订法的原因(“原因”在这里指制订者,这位制订者就是制订法律的人)。
对话者回答说那位立定法律的人就是宙斯。
在希腊人那里,宙斯是人类的父亲,也是最后的原因。
1.2、〔624a-625b〕然后他为了说明世上有许多法律,且其多样性并无损于有效性,又提到了其他形式的立法。
他以众所周知且广为流传的那些赞颂古代立法者(lawgiver)的诗歌和记载为证言,来支持这一点。
1.3、〔625a-627b〕然后他提到了这样的事实:因为有人诋毁法律的有效性,还趋于主张这些法乃是愚蠢的,那么对这些法进行检验,那就是正当的了。
他解释说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比所有至理名言都更优越。
他检验了他那个时代广为人知的法律的细目。
〔625b-c〕柏拉图(Plato)提到了柏树。
他描述了谈话人和提问者的思路和立场。
大多数人都假定在这思路和立场下面的是一些微妙的观念:他以“树”指“人”,这下面还有一些类似的难解、牵强和咄咄逼人的观念,说来那就话长了。
但情况与他们假定的不一样。
而毋宁说,他为了隐藏自己的意图,而故意由此拖延讨论,并把讨论的表面意义同与这种意义相似的东西联系起来,指向一种与其目的无关的观念。
1.4、〔625c-e〕然后他又转向了对克里特人而言是众所周知的某些法律规定,即,实施公餐和携带轻便甲胄,并检讨了这些法规,欲以确定法律在何种方式下是正当的,以及法律是否符合稳妥判断的需要。
他解释说这样的法规有很多长处,比如可以增进友谊、加强互助以及提高防卫能力,如此等等,有些是说到了,有些还没有涉及到。
他还解释说让他们携带轻便甲胄还有另一个理由:因为他们的道路崎岖不平,而且大多数人都是步兵,而不是骑兵。
1.5、〔626a-d〕然后他又解释说,由于一般人都自然倾向于永无休止的战争,而他们克里特人尤为甚者,所以携带和搞到合适的武器,以及协作和友谊,就是必要的了。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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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第二节古希腊法律思想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
一般认为,《理想国》主要体现了柏拉图早期的法律思想,《法律篇》体现了他晚年的法律思想,就他对于西方法哲学的影响而言,前者更为重要。
2.按照柏拉图所描绘的分工原则,这个国家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亦即三个不同等级的人组成:统治者、军入和劳动者。
3.柏拉图的法律理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它为归宿。
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指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
从一个国家看,柏拉图之正义,就是指各种天生不同等级的人,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各司其事”和“各守本分”。
4.哲学王的统治,是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
“哲学王的统治”实际上是“智慧”和“权力”的结合。
推崇哲学王统治的另外一面,就是轻视法律的作用,所以《理想国》中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忽视法律的作用。
《理想国》的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认为知识和教化是社会进步必须依靠的力量,是关于自由的聪明才智的设想,不受习惯的约束,不受人类愚蠢行为和固执己见的限制,甚至能够指导习惯和愚蠢势力本身沿着通向理性生活的道路演进。
5.柏拉图共产共妻制度内容:第一,禁止统治者阶层(军人和统治者)拥有私人财产,包括房屋、工地和金钱,并规定他们须进入营房和公共食堂进餐;第二,废除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的性关系,代之以按统治者的要求进行有节制的交配,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优秀的后代。
6.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他的教育规划分为两部分: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初等教育的课程是:体育训练身体,“音乐课”训练精神(诗歌的研究解释);高等教育的教育期从二十岁延长到三十五岁,课程是:数学、天文学和逻辑。
7.《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包含柏拉图晚期的法律思想。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一再说明他的目的是描绘第二等最好的国家,而且极力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柏拉图,法治,思想,其他论文文档]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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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1)论文论文摘要:传统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本文拟通过对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的阐述,来论证一种不同的观点: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的并非是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而整个都是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本文拟从其法治基石正义观的发展,哲学王之治到法治的发展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来论证笔者的观点。
论文关键词:柏拉图;法治;《理想国》;《法律篇》;正义观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一生的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度过的,他目睹了当时希腊社会的混乱给城邦公民带来的悲惨遭遇,也目睹了希腊由盛转衰的过程。
这促使他萌发了强烈的构建一个理想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可以说,他的一生都在为希腊城邦的社会秩序进行不断的思考和探讨,都在为民主法治构建理论基础,并最终期望将这种理论变成制度,付诸实践。
传统的观点认为,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人治到《法律篇》中法治的转变。
但本文认为,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并不是一种由人治到法治思想的转变而是法治思想的一个发展过程。
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建立在他的哲学和道德哲学基础之上,是一种理性的法治思想。
下文将以《理想国》和《法律篇》为对象对这个观点做一论证。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的发展正义的价值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同样,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正义观基础之上的。
正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正义是具体多变的,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间呈现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比较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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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比较——之正义思想比较摘要柏拉图将正义分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就个人而言;正义意味着理性、激情、欲望的各尽其责;而对于城邦;正义则意味着赋有智慧、勇敢、节制的人们各司其职..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观的价值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其理论的核心是法治..关键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二人都主张“和谐正义论”;并区分了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第一;就个人正义而言;柏拉图正义观的的理论基础是他的灵魂说;柏拉图认为;一个人的灵魂是由欲望、激情、理智三种成分构成;一个有德行的人应该让理性居于主导地位;统帅激情;控制物欲;这是人类灵魂的最佳状态..在柏拉图看来;“正义作为一种包含一切德行;在于每个部分执行自己恰当的职能”..当人的灵魂三种性能在自身内各司其职;为其事达成身心的平衡与和谐状态;就会自动的促成正义行为..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个人正义的思想宗旨;认为人不是一般的生物体;而是具有灵魂的最高生物体..人的优良状态;是人的灵魂统治身体;人的理性节制情欲;只有这样;才能合乎自然而有益..以为人的生活离不开理性指导;所以;一个有正义德行的人;就是主动的行使自己的理性能力;对激情和欲望给予合理的节制所求得的灵魂善..第二;在城邦正义问题上;柏拉图沿袭了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用“秩序”、“和谐”;解释正义的传统;并且发展了这种和谐秩序的正义思想..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正义就在于等级统属关系的确立;社会成员的恪尽职守..城邦统治者应具有知识;考虑整个国家大事;对国家事务进行安排;城邦的护卫者是统治者的辅助者;他们专门从事战争;保卫城邦的人;各种工匠从事自己的手艺工作;农夫种地;商人贸易..一个理想的国家就是建立在这样俨然有序的等级基础之上的;当社会各个成员都能够做到等级分明、职责清晰、分工有序;这个社会就处于一种和谐关系之中..柏拉图主张“秩序正义”与“贤政正义”;所以他的国家理论充满理想性;带有明显的人治色彩;而亚里士多德秉持“公益正义”与“法治正义”;他的正义论则更多的强调法治的作用..第一;柏拉图从人的天赋才能不同和奴隶社会的分工、等级出发;推崇以“社会结构、社会等级和谐”为特征的秩序正义;即“治理者;军人、护士者与辅助者;从事农工商的自由民三大社会集团各自做好自己分内的事;不去干涉别人的事..”柏拉图认为;秩序是社会的整体德行;他的这种以不同集团和谐的秩序状态为正义重要的思想;是他的表象秩序正义观;而他的本质秩序正义则是指理性自然形成的秩序..亚里士多德没有沿着柏拉图的理性自然秩序论的思路;而是立足于城邦的公共利益;他认为;城邦本身不是终极目的;也不是正义的本质表现;他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基础;亚里士多德明确的指出城邦的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第二;关于贤政正义和法治正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进行国家管理以实现城邦正义问题上;两者存在分歧;柏拉图推崇的是贤人政治的“哲学王”的统治;而亚里士多德力主法治..柏拉图认为;贤人政治是最理想的政治..他认为哲学家能把握事物的本质;不被现象所迷惑;能够把哲学家的智慧和国王的权利结合起来;对国家实行智慧统治..在他看来;社会是理性的自然秩序;所以;正义的国家应该有充满智慧的“哲学王”来统治..其次;他看到法律效力的条件性..法律不只是制定和颁布;更是社会成员的遵守和践行..如果制定的法律不被社会成员所遵守;那他就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所以;真正的立法家不应该把力气花在法律的制定上;因为秩序不良的国家;法律和宪法也是无济于事..亚里士多德不赞成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的思想;而是比较看重法律的统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它具有一种为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在他看来;人不是神;而是具有欲望;感情的生命体;因此;人在执政的过程中;难免要受到感情的左右、产生偏私;使政治偏离正义产生腐败..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情绪和理智的体现”..另外;法律不是个人意志的产物;而是集中了众人智慧而制定的普遍法则..因此;它没有偏私;而是理智的权衡..再次;亚里士多德看到法律的平等性和价值性..他认为法律不仅制约一般公民;统治者也不能居于法律之上;更重要的是;法律具有价值的目的规定性;必须合乎正义..柏拉图的贤人政治思想; 是以完美的人性为根据; 致使其理想成分较多..但是;柏拉图到晚年在其法律篇中有深刻的反省; 以至于他不再坚持贤人政治的现实优先性..相比之下;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正义思想; 是以人性道德底线为根据; 他所展现的法治的社会治理思想; 既贴近了人性的实然样态; 也满足了我们当今现实社会治理的要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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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决定一切 细节影响成败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 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 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 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 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无目 的,就是凭兴趣)。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 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 了从事政治的愿望。 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 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 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 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 化知识的中心。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
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 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 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 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 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 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 和赐福。”《法律篇》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具有深远 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 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 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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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
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 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 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 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 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 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 和赐福。”《法律篇》
“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 “ 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
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 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 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 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 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 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 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 智慧相比。因为:
(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 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
(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 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 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 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 的价值。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
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 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 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 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 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 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 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 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 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 是服从诸神。”《法律篇》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 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 “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 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 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 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 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 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 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 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 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 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金→哲学家(统治者)→智慧→灵魂的“理性”部分 银→勇士(军人)→勇敢→灵魂的“意志”部分 铜铁→生产劳动者(人民)→节制→灵魂的“情欲”部分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
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 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 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 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 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 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子女属于父辈的等级 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尽其本分,则自然 和谐,“理想国”实现
(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 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
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 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 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 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 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康德:意志高于理性
意志主义哲学
叔本华:意志——万物之源 1.是一种无意识的意志; 2.意志高于理性,理性、思想不过是意 志的体现方式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
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 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 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 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 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 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 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 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 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 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 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 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 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 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 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 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自我世界的思考,而没有在试图接近真实。即使我们的 思考接近真实,是否完美地反映客观世界仍未可知——背景、立场严重地影 响着我们的思维形态。 “我的言说已经偏离了我的思考,而我的思考又偏离了眼前的这个世界”。 佛学:现象与本象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 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