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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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某银行的监督作用,促进某银行稳健经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某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某银行委托对某银行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

第三条监事会负责外部审计委托事宜,监事会办公室为牵头部室,某银行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审计委托

第四条外部审计机构准入。要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外审机构的准入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二)具有与某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及专业胜任能力;

(四)熟悉金融法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整理、汇总,归档保存。

第六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

(三)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第三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七条监事会办公室要对外部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了解,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为外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提供便利。

第八条与外审机构充分沟通,了解审计进展情况,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告监事会、董事会及监管机构。

第九条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要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第十二条不得委托负责其外部审计的外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第四章终止审计委托

第十三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要求其进行改正,如不能按要求改正的将终止委托其审计工作:

(一)未履行诚信、勤勉、保密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二)将所承担的审计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

(四)审计报告被证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十四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问题,将终止委托其审计工作,二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二)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三)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第十五条因各种原因终止审计委托时,要及时报告监管机构。第五章与外审机构的沟通

第十六条进行外部审计时,要开展由监管机构、被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参加的三方会谈,及时交流有关信息。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开

展三方会谈的,可与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双方会谈,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情况的,外审机构可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章程;(二)影响持续经营的事项或情

况;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管理层有重大舞弊行为;

(五)决策机构内部发生严重冲突或关键职能部门负责人突然离职。第六章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十八条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及时将副本报送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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