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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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52号令) (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52号令)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中油工程字〔2007〕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三条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二章井控培训机构第八条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求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

(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

(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

第九条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

(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15年80号令修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15年80号令修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1•【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矿区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矿区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矿区安全技术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矿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矿山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内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条矿区应当根据矿山特点、生产状况和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矿工应当积极参与安全技术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矿区应当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培训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二)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三)矿山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四)矿山生产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方法;(五)矿山火灾、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六)其他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技能。

第六条矿区应当不定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和实地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七条矿区应当结合生产实际,制定不同层次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岗位的从业人员开展专门培训。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八条矿区安全技术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培训、分层培训、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矿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通过票证考核、培训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自主学习。

第十条矿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培训时间等信息,做好培训效果评估和反馈。

第十一条矿区应当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日常管理机制,明确培训责任人,定期评估培训效果,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二条矿区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情况,对培训合格者给予奖励,对培训不合格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矿区可以通过加薪、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式,奖励参与培训、培训成绩优秀的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矿区可以通过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方式,惩罚拒绝参与培训、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从业人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矿区应当通过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等方式,不断完善安全技术培训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
一、本细则由教学设施及装备水平、教职队伍及素质要求、
教学管理及业务水平三个方面组成。 二、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井控培训机构的资质 认证。 三、本细则按100分制审核、每项扣分不超过所给标准分。 最后审核实得85分以上(含85分)为甲级,84—60分 为乙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考核与取换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后, 由井控培训机构颁发集团公司统一的井控培训合 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油气田井控主管部门每季度(分批)
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及考核成
绩,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备案并上网公 布。(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考核与取换证管理
第三十条 考核应按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划分的不同岗 位人员分别进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考试题从 集团公司各类井控培训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和组合,实际
操作考核在井控操作模拟装置和教学井场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培训考核不合格: (一)理论考试不满70分或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 (二)考试舞弊。
关文字上。证书印刷完成后要进行热塑加固。
以上的解读如有疑问,可随时与我处 联系探讨。
谢谢!
附件2
3. 第五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培训类别。“1”代表现场 操作人员培训、“2”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3” 代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4”代表现场服务人员培
训、“5”代表相关技术人员培训、“6”代表井控教
师培训。 4. 第六~九位数字代表发证年代。如:“2006”代表 2006年培训发证。 5. 后四位数字代表当年发证流水号。如:“0001”代 表当年发证流水号为0001号。
其所在队伍的施工作业,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专题考试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专题考试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学习考试题单 位 姓 名 考 号 成 绩12、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 )学时的专门培训A 、72B 、48C 、241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

A 、再次参加补考B 、重新参加培训C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14、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 )年考核一次。

A 、一B 、两C 、三15、《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 )及以上文化程度。

A 、初中B 、高中C 、本科1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A 、四B 、五C 、六1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满分为一百分,( )分为合格。

A 、60B 、70C 、8018、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

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

A 、68B 、72C 、901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 )。

A 、三十B 、四十C 、五十20、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A 、一 B 、二 C 、三 二、多项选择题(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 1、以下属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的是( )A 、井下电气作业B 、瓦斯检查作业C 、安全检查作业D 、压风机操作作业 2、下列哪些属于煤矿其他从业人员( )A 、煤矿其他负责人B 、其他管理人员C 、各岗位的工人D 、临时聘用人员E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F 、技术人员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并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应当对实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也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并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则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以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井下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井下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井下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概述井下作业是指在地下洞穴、矿井、隧道等环境中进行的作业活动。

由于井下作业环境的特殊性,涉及到众多的安全风险和危险因素。

因此,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必须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本文将介绍井下作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内容和要点。

1. 井下作业环境与风险评估1.1 井下作业环境介绍首先,井下作业人员需要了解井下作业的一些基本环境情况。

比如,矿井的地质条件、通风情况、温湿度等等。

只有了解了井下作业环境,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应对安全风险。

1.2 风险评估与控制在井下作业中,存在许多安全风险,例如坍塌、火灾、爆炸、窒息等。

因此,必须对井下作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培训内容应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方法。

2. 井下安全管理制度2.1 安全责任与机构设置井下作业安全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构,明确安全责任和权限。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安全责任的明确以及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职责。

2.2 安全控制措施在实际井下作业中,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安全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管理、防火防爆措施、紧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内容应涵盖这些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2.3 安全检查与评估为了及时发现井下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机制。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检查和评估的方法、标准和频次。

3. 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1 个人防护措施井下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比如佩戴头盔、防护鞋、护目镜、耳塞等。

培训内容应详细介绍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2 安全操作规范为了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范。

培训内容应涵盖各项安全操作规范,例如紧急疏散、机械设备操作、化学品使用等。

3.3 紧急救援与逃生演练在井下作业中,紧急救援和逃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培训中应包含相关的紧急救援技能培训和逃生演练,以提高井下作业人员在危险情况下的自救能力。

修井安全培训计划方案

修井安全培训计划方案

修井安全培训计划方案一、培训目的为了保障修井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提高修井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培训计划方案,目的在于组织修井安全培训,提升修井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修井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二、培训对象修井安全培训对象是所有从事油田井下开发、修井作业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修井工程师、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三、培训内容1. 安全理论知识培训:a.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b.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c. 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原则d. 安全事故的基本原因和预防方法e. 修井作业的特点和风险f.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法2. 修井作业安全技能培训:a. 井下作业基本操作技能b. 使用井下作业设备和工具的安全要求c. 降低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物质对人身的危害d. 安全用餐和用餐地点合理布置e. 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技能3. 安全意识培训:a. 岗位责任和安全意识培养b. 安全思想教育和心理建设c. 安全风险认知和风险防范能力培养四、培训形式修井安全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题讲座、案例分析、实地演练、技能培训等。

1. 专题讲座:邀请专业的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专家或经验丰富的工程师,进行安全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

2. 案例分析:结合修井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案例,对参训人员进行案例分析,从而引导他们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 实地演练:要求参训人员现场操作井下作业设备和工具,加强他们的操作技能,同时加强对操作中的安全风险的认知。

4. 技能培训:制定详细的修井作业技能培训大纲,对参训人员进行技能培训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技能。

五、培训计划修井安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三个阶段。

1. 培训前:a. 制定培训大纲及培训方案b. 邀请专业的安全培训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培训2. 培训中:a. 进行安全理论知识的讲座b. 进行井下作业安全技能培训和演练c. 进行安全意识培训3. 培训后:a. 对参训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考核b. 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c. 安排定期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和复习六、培训评估为了检验培训效果,需要对培训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性。

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大纲

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大纲

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D2证)一、培训对象酸化压裂队正副队长、技术员;射孔现场人员等作业现场服务人员。

二、井控工艺1.课程的性质和任务井控工艺是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参加井控培训的主要课程之一。

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培训,使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了解井控基本理论,熟悉井喷发生的原因、溢流的及时发现及应采取的措施和步骤,掌握溢流、井喷发生时与井下作业操作人员的配合要领。

2.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教学,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提高解决现场实际问题能力。

主要包括课堂教学、井控模拟、防喷演习三个方面教学培训。

3.教学内容井控工艺教学内容和要求:初次培训安排28课时,培训章节课时分配、教学内容要求如下。

复训安排20课时,授课教师应根据复训学员各章节知识的掌握情况及井控新知识、新标准的变化情况合理分配课时。

第二章井下各种压力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1课时第三章井控设计2课时第四章井内流体的运移3课时第五章常规井控技术3课时第六章几种常见作业压力控制4课时第七章法规标准及案例分析4课时井控工艺模拟教学内容及要求:初训6课时;复训4课时。

复习考试:初训4课时;复训2课时。

三、井控设备1.课程的性质和任务井控设备是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参加井控技术培训的主要课程之一。

其主要任务是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经培训了解井控装置的组成、结构和原理。

掌握施工过程中与井下作业队的配合要求。

2.教学方法实行课堂讲授、动画演示、图片展示、井控设备操作,使学员确实达到大纲所规定的水平。

3.教学内容井控设备教学内容及要求:初次培训安排16课时,培训章节课时分配、教学内容要求如下。

复训安排8课时,授课教师应根据复训学员各章节知识的掌握情况及井控新知识、新标准的变化情况合理分配课时。

第二章环形防喷器2课时第三章闸板防喷器2课时第四章井控管汇 2 课时第五章完井井口装置1课时第六章管柱内防喷工具和液气分离器2课时井控设备操作演练:初训6课时;复训2课时复习考试:初训4课时;复训2课时。

井下各工种培训计划

井下各工种培训计划

井下各工种培训计划一、背景介绍井下工种是矿山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矿井内的各项工作,包括钻掘、矿石开采、设备维护等。

井下工作环境复杂,风险大,对工种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因此,井下工种的培训计划尤为重要。

二、培训对象本培训计划针对井下工种的新员工以及需要提升技能的老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钻机操作工、采矿工、矿山巷道维修工等。

三、培训内容1. 安全培训井下工作风险大,安全问题是首要关注的事项。

培训内容包括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事故应急处置等。

通过安全培训,让员工了解矿山安全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2. 技术培训针对各工种的特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钻机操作工将接受钻机操作技能、维护保养知识培训,采矿工将接受矿石采选技术、采矿设备操作培训,矿山巷道维修工将接受巷道支护技术、维修设备操作培训等。

3. 知识培训员工还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基础知识,比如地质知识、矿石性质、工程测量等。

这些知识对于井下工作来说同样重要,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质钻探基础知识、矿石特性分析、工程测量仪器使用等。

4. 团队协作培训井下作业需要员工之间的密切合作,团队协作能力对于工作效率和安全都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培训中也应包括团队协作、沟通技巧、危险预警等内容。

四、培训方法1. 线上培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

线上培训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学习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2. 线下实操针对具体的技术操作培训,需要进行线下实操。

在专业的培训场地,模拟真实的工作场景,让员工通过实际操作来掌握技能。

3.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让员工了解真实的发生过的事故,从而引起重视并学习如何避免类似危险。

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培训考核在培训结束后,对员工进行一定的考核测试,检测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掌握程度。

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培训效果的实施。

六、培训效果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员工的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

第5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5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生产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要求3.1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施工作资格。

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两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按地面作业和井下作业两类分别进行。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单位,应自己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公司的安全培训部门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协议工、外包工文化层次较低的实际,按照本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4.培训内容4.1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基本知识;——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基本知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4.2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务;——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主要职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生产现场作业特点,矿井概况,——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要求;——从业人员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工伤保险知识。

——凿岩、爆破、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操作安全要求;——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及事故防范措施;——对防尘防毒、防排水与防灭火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常见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煤矿全年培训总结

煤矿全年培训总结

煤矿全年培训总结煤矿全年培训总结202*年,我矿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指示精神,坚持“三并重”原则,借助培训体系平台,不断完善措施,优化管理,真抓实干,注重效果,积极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培训任务,教育教学水平也随之提高。

一、重视基础工作建设建立了多项培训管理制度,完善了办班程序,指导制定了月度、季度培训计划。

制定了202*年度总计划,并以上级文件要求精神为指导建立了培训制度和各期培训计划。

按照独立创新的原则,自建了适应我矿实际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员、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井下电钳工等15个工种的考试题库,安全不断增强了安全培训和考试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积极开展各项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一)内部培训组织情况截止到十一月份,我矿举办各类从业人员培训班共计十期,共培训职工1530人次,除第二期春节复产全员培训外,其余九期均为特殊工种培(复)训,十期共完成全年计划的126%;新工人岗前培训6期,培训职工240人次。

通过对各期不合格人员补考,进而达到了全员培训率100%,培训合格率100%。

主要培训如下:1.职工节后上岗安全培训,全矿753人通过了岗前考试。

2.特殊工种培训9期,培训职工577人次。

3.组织新工人安全脱产复训班1期,培训学员265人。

各月培训具体内容:1月2日4日组织瓦斯检查工培训及上机练习考试题库:75人1月6日10日电钳工、机电检修工培训:64人2月5日---10日组织井下所有职工及地面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春节复产前培训,共培训1030人。

(其中包括老工人753人;新工人277人)3月2日----24日(分批次进行培训)①安全检查工,共培训26人;电钳工激励工资考前上机练习55人。

②各队组带班长以上及职能科室管理人员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管理办法培训,共98人。

4月6日10日主提升司机培训及上机练习考试题库,共27人。

4月22日25日瓦斯检查工理论知识培训及上机练习考试题库,共58人5月1日---4日对按照上级文件通知有针对性地对各队组进行地测防治水全员应知应会培训,分早、中、零点班利用班前会的时间,共培训:5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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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培
训大纲
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D2证)
一、培训对象
酸化压裂队正副队长、技术员;射孔现场人员等作业现场服务人员。

二、井控工艺
1. 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井控工艺是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参加井控培训的主要课
程之一。

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培训,使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了解井控基本理论,熟悉井喷发生的原因、溢流的及时发现及应采取的措施和步骤,掌握溢流、井喷发生时与井下作业操作人员的配合要领。

2. 教学方法
采用启发式教学,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提高解决现场实际问题能力。

主要包括课堂教学、井控模拟、防喷演习三个方面教学培训。

3. 教学内容
井控工艺教学内容和要求:初次培训安排28课时,培训章节课时分配、教学内容要求如下。

复训安排20课时,授课教师应根据复训学员各章节知识的掌握情况及井控新知识、新标准的变化情况合理分配课时。

第一章井控的基本概念1课时
第二章井下各种压力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1课时
第三章井控设计2课时
第四章井内流体的运移3课时
第五章常规井控技术3课时
第六章几种常见作业压力控制4课时
第七章法规标准及案例分析4课时
井控工艺模拟教学内容及要求:初训 6课时;复训4课时
复习考试:初训4课时;复训2课时。

三、井控设备
1.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井控设备是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参加井控技术培训的主
要课程之一。

其主要任务是井下作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经培训了解井 控装置的组成、结构和原理。

掌握施工过程中与井下作业队的配合要求。

2. 教学方法
实行课堂讲授、动画演示、图片展示、井控设备操作,使学员确实达 到大纲所规定的水平。

3. 教学内容
井控设备教学内容及要求:初次培训安排16课时,培训章节课 时分配、教学内容要求如下。

复训安排8课时,授课教师应根据复训学员 各章节知识的掌握情况及井控新知识、新标准的变化情况合理分配课时。

第一章井控设备概述
1课时
第四章井控管汇
2课时 序号
第五章完井井口装置1课时
第六章管柱内防喷工具和液气分离器2课时
井控设备操作演练:初训6课时;复训2课时
复习考试:初训4课时;复训2课时
三、选用教材: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编发的井控技术培训教材,各油田白编教材为补充教材。

四、考试、结业
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进行结业考核,考核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采用百分制,理论考试为闭卷考试, 理论考试达到7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达到9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印制的井控技术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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