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精编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9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条款)
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与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地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地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其雇员应承担地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授权签字签发日期:2013年12月29日签发地点: 中国,江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8号)一、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与批单组成.凡涉与本保险合同地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二、保险责任凡被保险人所雇用地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地被保险人地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地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与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地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地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三、赔偿额度(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与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地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地赔偿额度.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地,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地工资给予赔偿.注:(1)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地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地赔偿限额.(2)被雇人员地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地前十二个月地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四、除外责任(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地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地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与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地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与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地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地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地员工地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与其他津贴地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地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地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与其他津贴地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地姓名与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与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六、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地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地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地,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地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地资料和协助.(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地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地应由被保险人赔偿地金额为准.(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地赔偿请求后,应当与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地,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地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地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地,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地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地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地,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地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地数额不能确定地,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地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地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地差额.(五)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地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地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地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地其他保险合同地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地,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地部分.(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地,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地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地文件和所知道地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地,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地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地,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地,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地权利地,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地保险金.(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地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地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地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地,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地,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地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地发生有严重影响地,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地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地,被保险人应与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地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地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地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地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地雇员遭受人身伤害地可能性增加等情况.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地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五)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地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地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地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地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与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地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与时知道或者应当与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地除外;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地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与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地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地协助.对因未与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地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地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地原始单据与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地与确认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地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地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地,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地有关索赔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地,保险人应当与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八、争议处理(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地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提交保险单载明地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二)本保险合同地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九、其他事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地,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地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地,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地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地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附表1: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地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地可同时兼得.附表2:短期费率表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地部分按一个月计收.扩展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地各个部分, 若其与本保险单地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 通译和标题条款本保险单主要包含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普通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以与此保单包含地其他条款和以此为基础做出地批单条款,各部分内容均应作为整体理解.如果保单某一部分有任何词汇或表达被赋予特定意义,则该词汇无论出现在保单哪一部分均应表达该特定意义,除非该意义与上下文不符.如果保单中使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地词汇来代表本保单地赔偿方和风险投保方,兹经双方同意,上述词汇地意义应当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相同.双方还同意:a. 具有人称含义地词语包含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b. 单数词汇应视为同时包含复数形式,复数亦然;c. 具备词性地词汇在保单中再次出现时词性一致.如果本保单各条款、规定、条件之间有任何解释上地冲突,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地解释为准.如果本保单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无效,不能执行,本保单将视为无此条款,而保单其他部分应当保持完全效力.标题仅为易于查阅用途.兹约定,相应地保单条款不应仅仅按照其标题来解释.2. 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九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日比例计算地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地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比例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地已生效保险费.3. 上下班途中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地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地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4. 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地员工,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出具相应地人事记录与用工合同.被保险人离职地员工也自动终止保险责任.5. 国内外出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其雇员应被保险人要求出差(包括国内国外),在进行与被保险人有关地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雇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而造成雇主责任.6. 异常天气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地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地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地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7. 工作餐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8. 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举办地任何社交和娱乐活动所致其雇员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法律责任.任何在此项下地索赔均应以中国相关地法律为依据9. 保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地工资总额计算年保费,并预收全额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应保持正确地与所有特别事项有关数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检查这些数据.在本保险单到期后地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地要求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地工资总额.如果所有地址(包括新地址)地实际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比预算额高出或减少5%地,将根据因此基于其实际保险金额调整保费,多退少补.10. 权益保护条款若保单列有多个被保险人,其各自地保单权益不因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约定而受损.保险人就违反保单约定直接造成地损失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其它被保险人地保障.11. 雇员地定义兹同意,本保单中雇员地定义如下:【雇员】是指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地人员,该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指定地第三方劳务服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雇用关系,年满十六周岁地人员与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地未满十六周岁地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实习生和小时工等.12. 关于员工空档期地保障地约定对于被保险人未与申办工伤保险地派遣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以与无法购买社保地协保人员和外籍员工,按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地赔付标准在保险条款下进行赔偿,包括条例中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企业支付地金额,无需诉讼或仲裁.如有工伤地诉讼,则按照法院判决地标准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清单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与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最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汇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责任围,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据实赔偿;
(二)伤残: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条款)
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地有效组成局部〕,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地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其雇员应承当地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XX省分公司---------------授权签字签发日期:2021年12月29日签发地点:中国,XX明细表保险单号:PZAA202132021000000084险种雇主责任险〔适用于五星劳务派遣人员〕被保险人XX五星电器及所有管控地公司,所有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在保险期间收购或兼并地公司〕及其各自地分公司和继承其相关权益地公司附加被保险人1.XX智联易才人力资源参谋2.XX嘉捷人力资源3.XX市中智人力资源4.XX市新青年人力资源5.XX省盛唐效劳外包6.XX国美人力资源7.XX市全创人力资源8.XX嘉捷人力资源9.泗洪恒业人力资源效劳10.XX中原劳务派遣管理11.XX锦阳人力资源企业性质大型电器零售业及售后效劳地域限制中华人民XX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海外出差扩展到全球保险期限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员为五星提供效劳地劳务公司派遣人员责任X围为被保险人提供效劳地劳务派遣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为五星提供效劳地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地被保险人地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地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国家工伤基金不予赔付,须由被保险人单位负担地法律赔偿责任,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为工伤补充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本保险负责赔付被保险人〞工伤管理条例〞中规定工伤基金不予赔付而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地赔偿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地工资;2.停工留薪期间地护理费3.伤残津贴(5、6级)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5.工伤基金不承当地医药费局部〔含社保规定X围以外地用药〕以每人每年25,000为限6.其他国家工伤基金不予赔付,须由用工单位负担地法律赔偿责任;以及根据被保险人与劳务公司地劳务派遣合同地约定须由被保险人负担地责任.及诉讼费用〔指五星为解决因保险事故引起地纠纷而发生地合理地诉讼费用〕赔偿限额80万/每人每次事故及每人全年累计另附加额外公共保额:即一旦发生保单责任X围内地员工伤亡事故时,根据被保险人对涉案劳务工人地法律赔偿责任〔限于前述描述地赔偿责任〕超过该员工自身地限额时,超出地局部由此公共保额承当.限额:人民币2,000,000每次及累计.备注:以上所有保险利益依照各自限额赔付预计被保险人数物流人员392售后人员467合计:859人免赔额5天〔5天或5天以上地,此免赔不适用,那么为无免赔〕预计年工资额物流人员:RMB2,176,000售后人员:RMB2,418,400总计:RMB4,594,400费率0.6396%预计保险费RMB293,857.82扩展条款1.通译和标题条款2.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3.上下班途中条款4.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5.国内外出差条款6.异常天气条款7.工作餐条款8.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9.保费调整条款10.权益保护条款11.雇员地定义12.关于员工空档期地保障地约定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XX国司法管辖特别约定1.本保单“本人工资〞地定义:被雇人员地月工资是从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职业病之日该人员地前12月地平均工资;缺乏12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工资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等所有员工工作收入.2.经双方同意,?工伤保险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列明地工伤或视为工伤情形,均为本保单所指称地雇主责任.3.雇员无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时被保险人需提供雇佣劳动合同或能证明雇佣关系地类似证明.4.兹经双方同意,保单覆盖地责任X围措辞修改如下:凡被保险人所雇佣地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地被保险人地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地职业性疾病以及根据中国可适用法律确定地视为工伤地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和中华人民XX国〔不含港、澳、台〕法律,),须负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地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5.兹经双方同意,保单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地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修改为: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地成心行为.〞6.无论有无相反地规定,本保单伤残给付标准依据以下赔付表:工程伤害程度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地百分比〔一〕死亡100%〔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三〕二级伤残80%〔四〕三级伤残65%〔五〕四级伤残55%〔六〕五级伤残45%〔七〕六级伤残25%〔八〕七级伤残15%〔九〕八级伤残10%〔十〕九级伤残4%〔十一〕十级伤残1%a)保险公司对于任何赔付金额或年累计地赔付总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b)被保险人不能基于一次事故得到上表中2项以上地赔偿7.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单其它内容相抵触,该保险是根本保险.如果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如被保险人另有其它保障一样地保险存在,其他保险将仅是超额保障,本保单不进展比例分摊赔偿.被保险人自愿向其他保险方案索赔地,本保单保险公司同意,在浏览所有单据原件后,自行保存复印件,并根据复印件以及其他保险方案地赔款金额确定书,进展超额局部地理赔.8.假设本保险单项下负责地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管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地措施行使或保存向该责任方索赔地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地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地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9.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地,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地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地其它必要地、合理地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10.本保单同意赔偿经法院判决地精神损害.11.本保单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新开店.被保险人从新店试营业之日起或者对于那些不进展试营业地新店,从正式营业之日起30天内应向保险人申报.承保新店地批单从新店试营业之日起或者对于那些不进展试营业地新店从正式营业之日起生效,批单地保险期限至保单到期日终止,除非保单在中期被取消.保费将自该门店试营业或正式营业之日起,至本保单到期之日为止〔除非保单中途取消〕,按日比例收取.但是本保单作为首要保单,在新店试营业之日前或者对于那些不进展试营业地新店在正式营业之日前已经到职地员工持续有效.备注1、保险费分两期支付:每一期50%,第一期在收到保单文件后地60天内支付,第二期在保单生效日之后地第6个月起30天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21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21]N278号〕一、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地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二、保险责任凡被保险人所雇用地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地被保险人地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地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地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地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三、赔偿额度〔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永久丧失局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地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地赔偿额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地,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地工资给予赔偿.注:〔1〕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地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地赔偿限额.〔2〕被雇人员地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地前十二个月地平均工资.缺乏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除外责任〔一〕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地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地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地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地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地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地员工地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X围内地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地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地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地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地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地XX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地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地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X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地,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当最终赔偿责任地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地资料和协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地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地应由被保险人赔偿地金额为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地,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地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地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地,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地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险人依照前款地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地,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地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地数额不能确定地,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地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地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地差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假设另有其他保障一样地保险存在,不管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地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当地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地其他保险合同地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地,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地局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发生保险责任X围内地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地,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X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地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地文件和所知道地有关情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地,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地赔偿金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地,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地,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地权利地,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地保险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地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答复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地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地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地,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地,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地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地发生有严重影响地,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地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地,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地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地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地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地经营业务X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地雇员遭受人身伤害地可能性增加等情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地平安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五〕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X围内地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地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那么,对因此扩大地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地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地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地除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展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展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地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被保险人得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地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地协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地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地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地原始单据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地与确认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地证明和资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地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地,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地有关索赔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地,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八、争议处理〔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地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提交保险单载明地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地,依法向中华人民XX国人民法院起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本保险合同地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XX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九、其他事项保险责任开场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地,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地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场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地,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地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地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附表1: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按保单规定赔偿工程伤害程度最高额度地百分比〔%〕〔一〕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100〔二〕事而致完全灭失地不在此限〕⋯⋯⋯⋯⋯⋯⋯100〔三〕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100〔四〕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别离丧失〕50〔五〕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40〔六〕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25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地〕:101、丧失四指⋯⋯⋯⋯⋯⋯⋯⋯⋯⋯⋯⋯⋯⋯⋯⋯⋯62、丧失拇指全部⋯⋯⋯⋯⋯⋯⋯⋯⋯⋯⋯⋯⋯⋯⋯3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1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15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5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27、丧失脚趾全部⋯⋯⋯⋯⋯⋯⋯⋯⋯⋯⋯⋯⋯⋯⋯18、丧失大趾全部⋯⋯⋯⋯⋯⋯⋯⋯⋯⋯⋯⋯⋯⋯⋯参照医院证明另定.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地全部⋯⋯⋯⋯⋯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地一节⋯⋯⋯⋯⋯⋯⋯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以下附约办理: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发生一次或屡次赔偿,保险人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地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地可同时兼得.附表2: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地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缺乏一个月地局部按一个月计收.扩展条款以下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地各个局部,假设其与本保险单地其它规定相冲突,那么以以下特别条款为准.1.通译和标题条款本保险单主要包含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普通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以及此保单包含地其他条款和以此为根底做出地批单条款,各局部内容均应作为整体理解.如果保单某一部分有任何词汇或表达被赋予特定意义,那么该词汇无论出现在保单哪一局部均应表达该特定意义,除非该意义与上下文不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果保单中使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地词汇来代表本保单地赔偿方和风险投保方,兹经双方同意,上述词汇地意义应当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一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双方还同意:a.具有人称含义地词语包含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b.单数词汇应视为同时包含复数形式,复数亦然;c.具备词性地词汇在保单中再次出现时词性一致.如果本保单各条款、规定、条件之间有任何解释上地冲突,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地解释为准.如果本保单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无效,不能执行,本保单将视为无此条款,而保单其他局部应当保持完全效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标题仅为易于查阅用途.兹约定,相应地保单条款不应仅仅按照其标题来解释.2.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九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日比例计算地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地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比例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场之日起地已生效保险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3.上下班途中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地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地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4.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地员工,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出具相应地人事记录及用工合同.被保险人离职地员工也自动终止保险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5.国内外出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其雇员应被保险人要求出差〔包括国内国外〕,在进展与被保险人有关地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雇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而造成雇主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6.异常天气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地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地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地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地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7.工作餐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可编辑.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人保(备案)[2009]N279号-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9号)
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
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五万元为限。
责任免除
下列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一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一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人保雇主责任险201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人保(备案)[2009]N469号-雇主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的费率(共8个)
费率
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每人责任限额×投保人数×0.01%
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规范类条款不收费
恐怖主义条款
主险保险费的5%-20%
临时海外工作条款
主险保险费的Biblioteka %-20%24小时扩展条款
主险保险费的5%-20%
运动或娱乐活动条款
主险保险费的5%-20%
错误与遗漏条款
规范类条款不收费
违反保证条款
规范类条款不收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条款费率表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0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伤责任保险》等雇主责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附加险。
雇主责任险(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期限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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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50%并且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伤亡责任限额的20%。
第十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工作人员名单、有关事故证明书、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用药清单、支付凭证、损失清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赔偿;C.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5天的治疗期间,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误工补助,以医疗期满及确定伤残程度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