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案件处理谈-公共资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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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案件处理谈-公共资
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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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案件处理谈
对重新评标与重新招标问题的思考
陈建新
投诉处理工作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个环节,也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投诉处理程序中,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后,其中重要的解决办法就是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重新评标进行细化,重新评标的具体实施方法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法律法规中又往往将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用“或者”相连加以描述,使两者可以自由选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当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实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后,是选择重新评标还是重新招标是由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还是由招标人自由选择重新评标是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还是更换评标委员成员评审是纠正评审中存在的错误还是全部重新评审等等,对这些问题如何作出选择成为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个难题。由于对法律法规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区或部门会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产生不同的结果,从而引发种种投诉。下面笔者以两起投诉案件处理为例,从法律和实务的角度对重新评标与重新招标进行分析。
一、案例
案例一:某市新建博物馆工程,规模为总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建安投资估算价2亿,施工总承包依法公开招标。2016年4月1日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4月25日上午10点前有9家企业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后当天进行了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A企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B企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C企业。4月27日在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4日。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B企业向招标人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A企业所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作假,依法应当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在法定时间内招标人进行了回复。收到回复后B企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按法定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市住建局进行处理。市住建局受理后经调查A 企业所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作假属实,并依法作出第一中标候选人A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由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由于第二中标候选人B企业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近300万元,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B企业对投诉处理不满,认为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不合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否决A企业投
标,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就此诉求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B企业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值得研究。
案例二:某市国有大型企业新建综合办公楼,空调系统专业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估算价3000万元,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对设备重要的性能指标以醒目的星号条款进行了明确,并明示不满足星号条款的为实质性不响应,其投标将被否决。2016年5月9日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5月30日上午10点前有10家企业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后当天进行了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甲企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乙企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丙企业。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后,招标人发现三个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性能指标都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星号条款的规定,于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告并申请重新招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聘请专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结果公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收到3家投标企业的投诉,内容基本一致,认为市监督管理局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不合法,应当组织重新评标,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回复因所有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均被取消,招标人已无选择,维持原决定。投诉人不服,于
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监督管理局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是否合法,值得研究。
二、分析与思考
要依法依规处理好上述两个行政复议案件,首要的是要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对重新评标与重新招标的规定。所谓重新评标是指因为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的事由导致原评标行为或者评标结果无效(或个别成员评审无效),而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行为。所谓重新招标就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重新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只对重新招标有规定,没有规定重新评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重新评审与重新评标。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对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也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评审)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分析
依据法律法规对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的相关规定,笔者从法定情形和决定权(选择权)这两个方面对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评审)加以归纳分析。
1.当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时,监管部门无自由裁量权,招标人也无自由选择权,依法应当重新招标。
一是投标人少于3个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三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四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和勘察设计招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第二十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号令)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